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办法
学位论文的盲审意见返回后,研究生处及时返给院(系),院(系)应及时转给相应的导师。由院(系)安排评审的评阅意见也应及时转给导师,同时将评阅结果为“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的评阅意见书原件交到研究生处。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办法如下:
1、“同意参加论文答辩”:可参加论文答辩。如评阅意见中有修改的建议,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
2、“修改后参加答辩”: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后,方可进行答辩。
3、“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①如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的结果都为“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则不能参加本次答辩,论文经修改在半年后按规定份数重新送审(全部外审),全部合格后方可参加答辩;②如有一份的结果为“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论文经修改后由研究生处增聘一位评阅人(外单位),如增聘的评阅人也持否定意见,则不能参加本次答辩,论文经修改在半年后按规定份数重新送审,全部合格后方可参加答辩。因论文再次送审而不能及时参加答辩的将推迟到半年或一年后答辩。
如导师对修改的建议持有异议,可不进行修改,但必须在答辩时向答辩委员会说明理由。学位论文第一次评审的费用由各院(系)承担,学位论文第二次和第三次送审造成的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
研究生处
2005年4月29日
《对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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