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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6:18: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院教发〔2011〕20号

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

经教育部批准招生的专业学科

二、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思想品德端正。

(二)学生在校期间,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达到毕业要求,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毕业设计(论文)、实验、实习等环节,达到规定要求,表明确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工程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经批准修读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者,在校期间修完第二专业的课程,且符合第

一、第二专业的学习达到

2、3规定者,可同时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五)学位课程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实践(实习)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含1.7)以上。

(六)非英语专业参加学院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者可免考),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学院第二外语学位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成绩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者;

(二)毕业设计(论文)未达到规定要求者;

(三)对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的,一经查实,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追回学士学位证书。

四、审核程序

(一)毕业生本人申请。在本科生入学时即应进行学位教育,争取优良成绩、积极创造条件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思想和意识。符合条件者,毕业前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申请,申请书交给各系。

(二)各系根据本办法负责审核、推荐。填报推荐名册,并向学院学位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书;

2.思想品德情况;

3.学业成绩证明;

4.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样本;

5.各系授予学位建议等材料。

(三)学院学位办公室对被推荐者逐一审核,经确认可以受理后,汇总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申请名单。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召开专题会审核。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废止。

附件:1.《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第一届学位评定委员

会名单》

2.《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职责》

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

二О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 办法

报:学院董事会

送:学院领导

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办公室2011年8月30日印发

纸发12份,存

档2份

附件1:

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第一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

主席:吴国光

副主席:王禄林汝宇林周国建

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文李东宋建夏苏振宇孟庆春

张学忠张素芳袁自峰黄晋萍

学位授予办法解读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位授予证明

学位授予条例

学位授予通知

学位授予通知

授予学位证明

学位授予条件

学位授予仪式注意事项

学位授予仪式具体要求

学位授予办法
《学位授予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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