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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管理办法(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4 01:14: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本行职工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维护本行各项工作和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省公安厅《贵州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的及《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安全保卫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计算机犯罪、防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防涉枪等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本行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实行行长负责制,XXXX银行综合管理部负责检查督促。

第二章 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会计、出纳岗位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内控外防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规操作。

第六条 印章、密押、压数机、重要空白凭证(卡)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明确岗位职责和具体责任。健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各项制度,加强贯彻执行措施。

第七条 计算机安全管理要做到“六防”(即:防潮、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病毒和防自然灾害事故)。软件、资料、数据、备份的存放,密码设置、使用,要严格按照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八条 执行守库、押运任务,必须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需使用枪支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安部及当地公安机关法规。

第三章 营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营业场所是指本行包括自助服务区(机具)在内的对外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和其它金融服务的场所。 第十条 新建营业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及消防等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第十一条 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当地银监、公安、消防等监管职能部门的要求,应按规定接受其监管职能范围内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日常管理基本要求

(一)每日营业前六项检查:

(1)检查门、窗、抽屉、保险柜有无异常;场内有否存放不明物体;

(2)检查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联动互锁功能是否有效,营业场大门定位锁有否锁定;

(3)检查报警器、电话是否完好;开启电视监控设备,并检查其是否运行正常;

(4)检查防卫器材(具)有无丢失、损坏、变质、放置位置是否得当;

(5)检查前一个营业日的安全情况记载有无待办事项,对发现的问题有无报告和处理;

(6)检查钞箱锁具或封条有无不正当被开启或拆封,在电视监控有效范围内盘点钞箱内物品。

(二)每日营业时六项要求:

(1)要求营业场内只允许授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并记录所以出入人员和出入时间等信息。其他人员出入,必须按规定办理身份确认、登记、签字手续。

(2)要求营业期间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随时处于联动互锁状态,人员必须从其安全门进出。与外界相通的所以门钥匙应由专人保管,存放在隐蔽的地方。

(3)要求临柜员工保持高度警惕,随时关注周边和厅堂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报告,发现异常物品及时清除,发生异常事态及时按下应急报警按钮。

(4)要求营业厅堂环境整洁、摆放有序,严禁存放易被歹徒用于作案工具的木棒、砖石、铁器、石灰、汽油等物品。

(5)要求临柜人员牢记本级和上级领导电话号码,会熟练使用“110”,“119”,“120”,应急电话。遇有暴力侵袭时,必须按照“先藏身、后报警、再反击”程序应急处置。

(6)要求成捆的大额现金及时存放保险柜,妥善放置钥匙、管理密码。

(三)每日营业终了六个必须:

(1)必须将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卡)、印章、密押、压数机等入箱锁定后入库保管。不得将私人现金、贵重物品置放在营业场内,有保险柜的还应开门落锁并妥善放置钥匙。

(2)必须全力以赴做好运钞交接工作。在运钞车到达并确认包括押运人员在内的真实性后,由至少2名营业人员提护款箱进行交接,其余一名营业人员应靠近应急报警按钮位置注意观察款箱交接过程,如遇突发事件立即报警。

(3)必须关好窗户,切断电源(报警器电源除外)、水源、气源、彻底排除其他不利于消防安全的各种隐患。

(4)必须认真填写当日安全情况及检查登记薄;

(5)必须及时将“110”联网自动报警设备设置于“布防”工作状态。

(6)必须锁定通向外界的边门、后门、和营业大门。 第十三条 辖内营业机构人员必须在三人及以上方可开门对外营业,严禁单人临柜。临柜对外营业全过程,必须在电视监控有效范围内。

第四章 办公场所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除本行员工,在节假日、其他休息时间不得将非本行人员带入办公室。

第十五条 需将办公室物品(桌、椅、空调、微机、电视以及大宗物资等)带出办公区域以外,必须实行审批、检查、登记制度。否则,值班人员有扣留并按规定上报查处。

第十六条 办公场所应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具)和应急照明设备,适当配备强关灯、消防斧、防毒面具等应急逃生器材(具)。办公场所若有重要部位,必须安装防盗门、窗。根据环境和治安形势变化的需要,还应安装“110”紧急和自动报警联网设备。

第十七条 下班后,必须用齐用足防盗、防火全部安防设备,关严办公室的门窗、锁定保险锁,最后离开办公区域人员还必须关闭区域内电源(应急、自动设备应用电源除外)主控开关。设有消防或“110”自动报警系统的必须布防。

第十八条 规范节假日或遇有自然灾害行政值班。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履行值班员职责,及时承办上传下达通报、报告等事项,负责值班期间办公场所色安全保卫、消防日常管理工作。若擅离职守,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其直接责任和主要管理责任。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及活动情况;临柜、守库、押运、交接等重要岗位、环节操作情况;现金营业场所、金库(保险柜)、运钞车等要害部位安防设施情况;枪支、消防、案件查处、队伍建设等情况;员工安全基础知识掌握及突发时间处置能力情况;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条 本行安全保卫检查工作,由行长负责组织领导,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全检查实行常规检查、节日检查和专项检查结合,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暗访和突击性抽查等形式。基本要求如下:

(一)检查计划。检查前必须制订有重点、有步骤、切合实际的工作计划。

(二)检查要求。做到不走过场,不留隐患,对照《检查计划》,逐条、逐项进行检查。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检查责任追究制。

(三)检查方法。采取听、看、查、问、调等方法(听取汇报,看察现场,查阅各类台帐、登记薄、问员工应知应会情况,调阅电视监控录像资料)

(四)检查问责。检查结束,综合管理部检查人员必须在检查登记薄上详细记录检查内容、结果并由被查人员签字认可,“面对面”提出整改意见。凡被查实的违章违规事项,必须用书面形式,向行长递交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营业或夜间值班期间遇有本行之外的安全检查,必须要按以下要求进行身份确认。

(一)营业期间需要进入营业场内检查,必须要求检查人员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和本行领导或综合管理部负责人陪同(即:两证一陪同)方可接受检查,检查介绍后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二)夜间值班期间安全检查,值班人员原则上不予开门接受检查。若情况特殊必须入内检查,值班人员应通过窗口要求检查人员出示介绍信和身份证,并立即电话报告行长。其他要求类同前款实行“两证一陪同”及登记签字等规定。检查存有实物的重要部位,必须由行长用电话对检查人员上一级机关核实身份后并亲自到场方可实施。

(三)在其他区域或时间,遇有与本行有关的安全检查,应询问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和检查事由并及时通报分管行长。

第二十二条 本行安全检查双方责任认定 检查单位,应根据检查计划和相关手续实施对被检查单位安全检查,对检查内容、检查过程和督促整改负责。凡查实的问题必须立即督促整改到位并作详细记录,负责向行长递交处理意见。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应提出临时性防范措施和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随时追踪整改情况。凡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再列入下次检查计划内容或者组织人员再进行“回头看”突击性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按规定接受检查人员“听、看、查、问、调”的安全检查,对查实的问题、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积极采取有效临时防范措施,直至彻底整改。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对被查到的问题要寻找原因,自觉吸取教训,虚心接受处罚。凡在检查中,发现同一人犯有与上期检查同样“错误”的员工,必须调离本岗位。

检查双方因责任心不强,检查流于形式或整改不力而造成案件、事故的,将追究双方人员管理和直接责任,性质或损失严重的将移交司法程序查办。

第六章 突发事件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发事件发生的与本行安全有关的诈骗、抢劫、盗窃、绑架、爆炸、计算机犯罪和事件。

第二十四条 本行行长是处置突发事件的总指挥,具有组织决策、横向协调、向上报告、资源筹措、媒体披露等职能。遇有突发事件应立即到现场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是突发事件的防范、处置管理部门,应根据社会环境、本行实际和行长要求,每年进行至少一次以上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演练。

第二十六条 遇有突发事件并涉及员工生命安危时,必须要以人为本,要求员工按照“先藏身、后报警、再反击”程序应急处置。

第七章 案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诈骗,盗窃、抢劫、计算机犯罪案件、是指不法分子侵害金融机构资金和计算机安全的案件;涉枪案件是指与金融机构配置枪支有关的案件;爆炸、绑架案件是指针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工作人员的暴力袭击、胁迫案件。

第二十八条 报告内容

(一)发生的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案件以及计算机犯罪案件情况(含未遂);

(二)成功堵截住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案件以及计算机犯罪案件,为维护银行人身和资金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事迹;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案件报告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书面报告、派人专案汇报等形式。

第三十条 报告的时间和办法

发生七类案件(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案件以及计算机犯罪案件),发案单位应以最快速度上报有关情况。书面材料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人为因素而引发案件或事故的,实行责任追究问责制。

领导责任:行长、发案(事故)分支机构(科室)负责人;管理责任:分管行长、综合部管理部; 直接责任:当事人、检查人员发现隐患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连带责任:发现问题而未加阻止的发案(事故)现场人员。 上级负责指导、监督下级,下级有监督上级、越级反应其工作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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