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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7: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以前年度出口货物本年发生退运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由审批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通知企业补税,预算科目名称为\"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并在本年度免抵退税申报额中抵减免抵退税额。具体做法是:

1、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该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账务处理

按照《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所列数据,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冲减的销售收入=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3、免抵退税申报

按照《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所列数据,在下期单证齐全申报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中录入负数冲减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并在\"备注\"中注明\"退运\"字样。如当期免抵退税额不足以抵减退运补税

额时,结转下期继续进行抵减。

1、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上个月的抵扣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留到下期再抵扣。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这是进口中不得抵扣的]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这是进口中不得抵扣的]

4、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你这还少了一个组成,就是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

如: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如果上期有的话),则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0.它们的差就是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这要你自己好好理解了,其实它们一个是单一的,一个是总的)

而以下就是免抵退中可以抵扣的,也就是出口商品退税率,这你也少了一个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出口货物销售额×退税率。

1、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同义于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都是进大于销,未抵完,下期留抵的。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4、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同上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销大于进,就没有了。

其中,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免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一期只能存在一个,它们是相对的,销大于进就只有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免抵退税额。进大于销就只有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免抵退税额与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与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1%。2007年12月的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购进原材料若干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了认证,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800万元,增值税税额是136万元 2.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300万元 3.国内销售货物若干批,取得销售额(不含增值税)250万元 4.报关离境出口货物三批,销售额折合人民币498万元 5.本企业在建工程使用上期购进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40万元 请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可退的增值税都是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外贸企业购进货物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就是可退的增值税,根据不同的退税率可以退回部分至全额不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生产产品,一部分用于国内销售,一部分用于出口;全部进项税额先用于抵扣国内销售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之后还有余额的,说明出口部分占较大比重,有需要退还的进项税额;否则,说明国内销售占较大比重,出口部分的进项税额已用来抵扣国内销售部分的销项税额。这时,还要用外销金额与退税率的乘积确定可退的税款限额(出口报价一般是不含增值税的成本价格)。 解答:

1、销项税额=250*17%=42.5

2、进项税额=136-40*17%=129.2

3、应纳税额=42.5-(129.2-(29.88-18))=-74.82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98*(17%-11%)=29.88 (退税率为11%,差额6%部分不予退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300*(17%-11%)=18 (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本身是免税的,出口销售额498万元当中包含免税进料300万元。由于进料免税,出口498万元不予退税的6%当中所含的进料300万元的6%应该减除。)

4、免抵退税额=498*11%-33=21.78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300*11%=33 (免税进料由于进口时免税,没有征进口增值税,所以出口销售额498万元当中所包含的300万元是不能计算退税的。)

5、免抵退税额21.78小于留抵税额74.82,所以当期应退税额是21.78万元。

498*11%-300*11%=21.78,是应退税额的尺度、标准,最多(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这个限额)可退的税款。

(应纳税额计算出的负数,是生产企业进项税额中产生的可退税的来源、源泉。生产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出口环节才可能退税。就是说进项税额用来抵扣抵顶不完,国家只能退税给企业。)

进料加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随着产品生产,进货成本(免税进料)转入产品成本(本题出口销售额498万元当中相当于有300万元是免税进料)。退税率为11%,该免税进料的300万元也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300*11%,一部分是300*(17%-11%)。出口销售额498万元当中的300万元由于免税购进,相当于没有进项税额,也就不存在退税的问题。所以498*11%-300*11%,才是应该退的税款限额。出口销售额498万元,退税率为11%,6%是不予退税的税额;但进料加工是免税的,所以300*(17%-11%)部分不应从498*(17%-11%)中扣减;就是说出口销售额中只是198(498-300=198)的6%(17%-11%),才是真正的不予退税。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出口销售额为498万元,其中包含免费的进料300万元,实际上只是对其差额498-300=198进行出口退税的计算,“真正的出口销售额”只有198万元。

带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退税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免抵退税额”,可按扣除进料金额后的“真正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就不用再考虑计算“抵减额”。这样更易于计算,更易于理解。因为进料加工是免税的,既然是免税的,自始至终都可不考虑进料金额“税”的影响。

新的解答:

1、销项税额=250*17%=42.5

2、进项税额=136-40*17%=129.2

3、应纳税额=42.5-(129.2-11.88)=-74.82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98*(17%-11%)=11.88

4、免抵退税额=198*11%=21.78

5、免抵退税额21.78小于留抵税额74.82,所以当期应退税额是21.78万元。

大家以后在解答此类退税题时,用“真正的出口销售额”进行相应计算,就不存在“抵减额”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从“免抵退”税的含义上讲,“免抵退税额”也就是抵减的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少了各地的税收收入,而“退税”退的仍是中央级收入,不影响地方税收收入。为了解决“免抵退”税的免抵数对地方收入和地方分成的影响,对免抵税额还要定期按规定进行调库,因此,会计核算中必须正确核算“免抵税额”,将其与增值税的其他明细科目划分清

楚,这也使会计核算比“先征后退”难度更大。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核算的内容比较少,无统一规范,很不便于实际工作。本章结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与“免抵退”税政策,一些会计处理,特别是会计调整,只是从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做法也难免存在不足之处,仅供大家参考。

一、外销收入的确认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就其性质不同,主要有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加工补偿出口、援外出口等。就其贸易性质不同,主要有一般贸易1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1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等等。外销收入是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外销收入不管是什么成交方式下的,最后都要以离岸价为依据进行核算和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除正常的销货款外,外销收入的确认还与外汇汇率确定、国外运保佣的冲减、出口货物退运等密切相二六二。

(一)人账时间及依据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不论是海1陆1空1邮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销售收入的人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生的国外运输1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现实。人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3.来料加工复出口,以收到成品出运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理。人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按外商来料的原辅料是否作价,在核算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对不作价的,按工缴费收人人账;作价的,按合约规定的原辅料款及工缴费入账。对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它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复出口的,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委托企业可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受托企业在收取委托企业加工费时据以免征增值税。

4.国内深加工结转,也称间接出口,是国内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加工货物后报关结转销售给境内加工企业,由国内企业深加工后再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与内销大致相同。

(二)外汇汇率的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企业应将计算出口销售收人时的汇率与实际收汇时的汇率加以区别,计算出口销售收入时以入账时规定的汇率计算,同时记应收外汇账款,收汇时按当日银行现汇买人价折合人民币,与对应的应收外汇账款人民币差额部分记人汇兑损益。结汇时银行扣除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企业应作财务费用处理。

(三)支付国外费用

1.国外运费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常用的成交方式有FOB、CW(CFR)、CIF三种,此外还有FAS、FCA、CPT、CIP、DAF、DES、DEQ、DDU、DDP等,三种常用成交方式的货物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卖方负担,其含义如下:

(1)FOB:是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2)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有时也称CNF,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货物装运出口后,企业收到对外运输单位收取的运费单据时,按实际支付的海运费(包括空运费、陆运费)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海运费是指运费单据上注明的海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1口岸杂费等等),单据上注明的其他费用应作销售费用处理。对以外币支付的海运费,应向外汇银行按当日的现汇卖出价申购外汇划拨收款单位,即外汇应按支付当日的现汇卖出价折合人民币。

2.国外保险费

企业收到保险公司送来的出口运输保险单或联合发票副本及保险费结算清单时,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人,以外币支付的与支付海运费的处理相同。

3.国外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会佣方式进行支付的,生产企业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是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物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

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

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

4.“免抵退”生产企业国外费用的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若出口货物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C6F)成交并记账的,企业可先根据实际记账收入申报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1保险费1佣金一律冲减销售收入,但不参与平时的免抵退税计算,而在一定时点(通常在年末)对其进行结算调整免抵退税。对出口笔数较少的企业,也可将国外运保佣与每笔销售对应起来(可以提运单号或出口发票号为关联)进行免税申报,即每一笔免税明细申报后跟一笔运1保1佣冲减的记录(负数反映,调账标志为“国外费用冲减”),此时该冲减记录参与不予抵扣税额的计算,年终不再调整。

(四)出口销售退回

货物出口销售后,如因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定同意,退回原货或另换新货,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对已同意全部退还的货物,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时,应即交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费和佣金,应按原冲销金额作调增出口销售收人处理;退货所发生的运保费,如是对方负担的不作处理,由我方承担的经批准后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2.退回调换货物,不论部分或全部,除应先按上述方法处理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重新出口处理。如果调换的是品种1数量且成本相同的货物,在退回入库及调换货物发运时,也可简化处理。对退回的货物作增加产成品处理,对调换发运的货物作发出产成品处理,不对出口销售进行调整。但调换发运货物如发生国外运保佣的,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佣应调出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同时调增出口销售收入。

3.跨年度发生的出口销售退回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调减以前年度利润在“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中支出,调增上年度利润在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增加“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五)销售账簿的设置

生产企业应根据出口业务设置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委托代理出口销售明细账1来料加工出口销售明细账、深加工结转出口销售明细账,一般采用多栏式账页记载外销收入有关情况,内外销必须分别记账,按不同征税率和退税率分账页分别核算出口销售收入,并在摘要栏内详细记载每笔出口销售和运保佣冲减的详细情况,以便于国税机关审核出口退(免)税。

二、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根据业务流程主要可分: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金的核算、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整的核算。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会计科目。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1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成本月的增值税额。企业交纳当期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等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定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在取得国税机关《免抵退税通知书》后进行免抵和退税的会计处理o按《免抵退税通知书》批准的免抵税额(注1,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第二种是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1抵1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前者是根据国税机关审核审批结果得出的,反映的是免抵税额的真实结果,数据准确,避免了企业申报与审批不同步而产生的大量调账工作量,缺点是企业对免抵税额不能及时把握,不便于统计分析;后者的优点是,企业能根据计算公式和申报系统及时计算和反映每期的免抵税额,便于统计分析,平时账务处理也较为清晰,缺点是每期计算的免抵税额基本上都不能与退税审批数一致,这主要是因为审批的免抵税额是根据退税审核通过数计算,这与申报数有一些差异,因此企业在收到《免抵退税通知书》后的调账工作量很大。我们倾向于按前一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样更能使退税申报和退税审批有机结合起采,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减少调账工作量,便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末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上述五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核算。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实行“先征后退”的生产企业,除来料加工复出P货物外,出口货物离岸价视同内销先征税,出口单证收齐后再以离岸价为依据按规定退税率申报退税,在出口销售行为发生后,按规定征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出口退税借记“应收补贴款”,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予退税部分借记“出口产品销售成本”;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人不计征销项税额,对经审核确认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以及应免抵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后,借记“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贷记本科目。本专栏以及应退税额1应免抵税额的确定方法请参见第4点。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和出口货物免税等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税额的部分,应在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的同时,贷记本科目。企业在核算出口货物免税收人的同时,对出口货物免税收人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的“不予抵扣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本科目,当月“不予抵扣税额”累计发生额应与本月免税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合计数一致。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产品销售成本”。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保佣费用支付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予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产品销售成本”。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结转出多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借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金——末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对采用第4点中的第一种方法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当期应纳税额负数的绝对值;对采用第4点中第二种方法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计算“免抵退”税公式计算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上述四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贷款核算。

为了便于理解,全面熟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核算的全过程,采用“丁”字型账户反映如下:(见后表)

(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出口企业还必须设置“应交税金——末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建立明细账。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末交增值税e‘‘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注2,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末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期末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即留抵税额或专用税票预缴等多缴税款贷方余额反映的是期末结转下期应交的增值税。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后,退税的前提必须是计算退税的当期应纳增值税为负,也就是说当期必须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而当期未抵扣完进项税额在月末须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退税实际上是退的本科目借方余额中的一部分;在出口退税的处理上,计算应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补贴款”。

(三)“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应收补贴款”科目,一些企业也使用“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其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计算得出的应退税额,企业必须设置明细账页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可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记载:

第一种是在取得税务机关《免抵退税通知书》后,作免抵和应退税的会计处理,按《免抵退税通知书》上批准的应退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国税机关批复尚未办理退库的应退税额。

第二种是企业在办理退(免)税申报时,暂不考虑申报的退税出口额是否能通过退税审核,就当期申报的免税出口额按规定的征退税率与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出应退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金额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1抵1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本月应退税额”一致。借方反映的是企业向国税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时所计算的应迟税款,与国税机关审批数有差额的,在收到《免抵退税通知书》后按申报所属期进行调整,不足的用蓝字在借方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多出的用红字在借方本科目,用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贷方反映的是企业收到的退税款;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累计已按申报数计算但尚未收到的退税。

两种方法相比而言,第一种方法与国税机关审批结合起来,账务处理简便易行,更适合企业采用,因此企业原则上应采用第一种方法。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迟税额和不予抵扣税额等会计处理,按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总概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应退税、应免抵税的计算和确定可按两种方法进行,这在前面已一一详述,不再赘述,而是着重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个环节的会计核算分别进行介绍。 (一)购进货物的会计核算

1.采购国内原材料。价款和运杂费记入采购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进项税额,根据供货方的有关票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对可抵扣的运费金额按7%计算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材料采购

原材料入库时,根据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 贷:材料采购 2.进口原材料。

(1)报关进口。出口企业应根据进口合约规定,凭全套进口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应付外汇账款(或银行存款) 支付上述进口原辅料件的各项目内直接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银行存款

货到口岸时,计算应纳进口关税或消费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应交税金 ——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消费税

(2)交纳进门料件的税金。出口企业应根据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 ——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消费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对按税法规定,不需交纳进口关税、增值税的企业,不作应交税金的上述会计分录。

(3)进口料件入库。进口料件入库后,财会部门应凭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进料加工——xx商品名称 贷:材料采购——进料加工——xx商品名称

3.外购出口配套的扩散、协作产品,委托加工产品。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包括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1)购入。购入扩散、协作产品后,凭有关合同及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验收入库后,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成品 贷:材料采购

(2)委托加工产品会计处理。

①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凭加工合同和发料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委托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

②根据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凭加工企业的加工费发票和有关结算凭 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委托加工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③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可直接对外销售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成品 贷:委托加工材料

还需要继续生产或加工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材料 (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 1.内销货物处理。 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 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营出口销售。销售收入以及不予抵扣税额均以外销发票为依据。当期支付的国外费用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在当期可暂不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而在年末进行统一结算补税;也可在当期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 (1)一般贸易的核算

①销售收入。财会部门收到储运或业务部门交来已出运全套出口单证,依开具的外销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换成人民币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②不予抵扣税额计算。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③运保佣冲减。运保佣的冲减有两个处理方法,前面已作介绍,下按两种方法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暂不计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根据运保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在冲减的同时,按冲减金额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的,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 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2)进料加工贸易的核算。企业在记载销售账时原则上要将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通过二级科目分开进行明细核算,核算与一般贸易相同。只不过是对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要按每期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销售额和计划分配率计算“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在进口货物海关核销后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确定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对购进国内免税原材料加工生产产品出口的,视同进料加工贸易管理,只不过国税机关出具的是《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①出口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②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对补开部分依据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对多开的部分,通过核销冲回,以蓝字登记以上会计分录。

(3)来料加工贸易的核算。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凭此证明据以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免税收人应与其他出口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对来料加工发生的运保佣应冲减来料加工销售收入,不得在其他出口销售中冲减。 ①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

②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资)

③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销售处理与①或②一致,只不过是要核算委托加工过程,分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和作价两种。

A.不作价。在发出加工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贷: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核算原料规定耗用数量)

B.作价。在发出加工时,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按原材料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贷:原材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称加工厂交成品时,按合约价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规定的加工费,根据业务部门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

贷: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按规定应耗用的原料成本) 应付账款——来料加工厂(加工资,如外币按入库日汇率)

④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按分摊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委托代理出口。收到受托方(外贸企业)送交的“代理出口结算清单”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账款等产品销售费用(代理手续费) 贷:产品销售收入

支付的运保佣与自营出口一样,要冲减外销收入。

4.销售退回。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其销售退回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这里只以一般贸易出口为例进行介绍,进料加工贸易与此类似。

(1)末确认收人的已发出产品的退回,按照已计入“发出产品”等科目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成品 贷:发出产品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产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对已申报免税或退税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免、抵、退”税调整,分别情况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并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后,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收外汇账款

②退货货物的原运保佣以及退货费用的处理。 由对方承担的: 借: 银行存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由我方承担的,先作如下处理: 借: 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 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银行存款(退货发生的一切国内外费用) 批准后:

〓〓借: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③出口销售退回税收调整的会计处理。 详见本节四款中的第(五)部分。(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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