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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复进口货物退运的条件及操作
一、到货前要完成以下程序:
1、退运报告、退运协议、退运合同、发票和装箱单(由外方做好提供)
2、原出口时的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需从海关档案室借出复印,并再加盖海关章)
3、已打结汇,需有出口的结汇报关单,退税报关单、核销单。
4、如已收汇核销,由出口商向外汇局申请并填制“出口核销退运情况申报表”,由外汇局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并办理好相关的结汇退税手续。已退的税,要先补交回去。
5、官方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证明(是退运回来的必备条件)。可由香港方让质检公司办理(但有可能黄埔商检局不认可);也可等退到黄埔后,由广州这边的质检公司出具;此证明由原出口方办理。
6、正本提单
退运货物先递交海关审批,海关批完后,再由商检局审批,方可做单申报。此过程需一段时间,因一般贸易出口的货物退运回来只能按贸易方式“退运货物”来申报,而此方式是无法减免货物到港后产生的滞报金的。建议不着急将货退到黄埔,先完成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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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复进口货物退运的条件及操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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