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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港货物代取委托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3-21 08:36:41 来源:委托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退押金委托书

退还保证金委托书 xxxxxxx(业主):

我公司参加了xxxxxxxxxxx工程投标工作,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由于未能中标,现委托贵司将投标保证金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退回以下账号:

账户: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xxxxxx 开户账号:xx22 xxx4 0x01 xxx 投标人:xxxxxx(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篇二:委托书模板

委托书

致:

成都云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关于退押金的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成都市帆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委托: (身份证号码: )来办理:在2014年 月- 月期间,于摩天轮商业街购内租用商铺 的押金退还手续。

特此说明!请给予办理,谢谢!

成都市帆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18日篇三:保证金退还委托书2 委 托 书

致:

#招标有限公司

我公司参加贵公司作为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工程的投标活动,缴纳投标保证金 ¥¥¥¥元整(¥¥¥),因未中标,现委托某某某办理我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退款事宜,请贵司将退款汇入以下帐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全称):

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

日 期: 年 月 日篇四:保证金退还委托书格式

委 托 书

户名:

账号:

开户行(全称)

以上开户银行及账号如有虚假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

日 期:

委 托 书

我公司于 2011年 9月30 日参加了 工程的投标活动,缴纳投标保证金 元,因未中标,现委托广州建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办理我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退款事宜,请贵司将退款汇入以下帐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全称):

以上开户银行及账号如有虚假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委托 单位名称:

日 期:篇五:退保证金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赵砚 (姓名)系 贵州大茂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前来贵单位办理退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新增2800吨茅台王子酒制酒技改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房屋建筑工程的资审保证金等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账户:贵州大茂建设有限公司

开户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 账号:11810120030002418 委托期限 : 30日历天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推荐第2篇:退保证金委托书

退还保证金委托书

XXXXXXX(业主):

我公司参加了XXXXXXXXXXX工程投标工作,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由于未能中标,现委托贵司将投标保证金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退回以下账号:

账户:xxxxxx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xxxxxx

开户账号:xx22xxx40x01xxx

投标人:xxxxxx(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3篇:代理货物出口委托书

代理货物出口委托书 代理货物出口委托书 货物 日期: 日期: 22 October 2011 货物品名 海关 HS 编码 件数 出口总价格(外币) 国内开增票总价格 包装件数 毛重 净重 体积 1. 2. 3. 4. 拟出口日期 起运港口: 目的港口: 收货人信息 唛头 运输方式 其他信息 空运 需做产地证 需商检 海运拼箱 是化工品 海运整箱* 是危险品 信用证结算 * 海运整箱箱型及数量: 其他: 货代信息(如有) 货代公司名称: 联系人: 电话/传真:

推荐第4篇:退投标保证金委托书

委托书

中建七局总承包公司:

兹委托贵公司将我公司投标的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图文信息中心、体育馆施工项目贰拾万元整投标保证金退还至如下账户:

单位: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141000681012015040774

开户行:交通银行太原五一路支行

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及法律纠纷与贵公司无关,一律由我公司承担。

委托单位: 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办人:郭凯

联系电话:13613452602

日期:2013年5月16日

推荐第5篇:怎样办理货物退运手续办理退港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怎样办理货物退运手续办理退港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 ( 众海进出口报关公司)---华南区服务中心:

报关员:梁先生(ben )电话:0769-88999357 手机:18676564927

Q :1448249656 Email:liangbenn@163.com MSN:ben-liang@hotmail.com

华东服务中心、华北服务中心、华南服务中心

―――――――――――――――――――――――――――――――――

解决方法:

一、退运退港资料: (东莞如何办理货物退港手续?) 1.企业退运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退运及不合格原因)

2.与外商之间的退运协议(如果全外文,请备外文译汉一份)

3.外商的质量不合格说明 要翻译成中文加盖公章+原件英文加盖公章

4.外管局出具的相关未结汇证明

(东莞如何办理货物退港手续?) 5.退税局出具的相关未退税或退税已补税证明

(东莞如何办理货物退港手续?)6.原出口报关单

7.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盖公章)

(东莞如何办理货物退港手续?)

8.faI票

9.装箱单

10.报关委托书

11.提单

12.换单委托书

13.报检委托书

二、货发香港清关(东莞如何办理货物退港手续?)

最好先发到香港,在香港做中检(国外的中检都比较贵,时间比较长,不方便);

如果发生意外,即代理公司不能清关或需要退回发货地,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众所周知,香港是自由港,中转港,这都是内陆港无法比拟的。

三、操作港口(东莞如何办理货物退港手续?)

大连港 烟台港 天津港 上海港 宁波港 厦门港 广州港 深圳港

四、操作货物

灯饰 二手设备 旧机械 旧机电 二手生产线设备 给类车床 铣床 加工中心 仪器仪表

如果有朋友在进口旧设备,旧设备进口香港中检,旧机械,旧设备退港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将您想了解的问题(请提供要进口设备的:具体中文名称,型号,产地,出厂日期,长宽高,重量,数量,成色,新、旧购买设备的货值,每台设备清晰的全景的正面、左,右两侧和铭牌部位图片各1张)发

推荐第6篇:出口货物在港证明

出口货物在港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委托方申报办理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受托企业须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委托企业回其所在地申报办理退税。代理出口业务一律在委托方办理有关退税事宜。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应据实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5、委托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6、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7、委托方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8、企业申请报告;

9、电子数据申报软盘;

10、《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加盖受托方企业公章);

11、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

2滞港费是由目的港港区收取的,一般货物到港都有一定的免费堆放时间,通常为7天,如果有特殊原因需多堆放几天,还可通过目的港货代或收货人向港区申请延期,最多可再堆放7天。至于具体的滞港费如何结算,不同国家的港区有不同的算法,这个得问当地的代理或直接于目的港区联系。滞港费最终由哪方付,这个要看做什么贸易方式,FOB的,由卖方付;CIFCFR的,由买方付。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委托方申报办理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受托企业须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委托企业回其所在地申报办理退税。代理出口业务一律在委托方办理有关退税事宜。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应据实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5、委托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6、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7、委托方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8、企业申请报告;

9、电子数据申报软盘;

10、《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加盖受托方企业公章);

11、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

2滞港费是由目的港港区收取的,一般货物到港都有一定的免费堆放时间,通常为7天,如果有特殊原因需多堆放几天,还可通过目的港货代或收货人向港区申请延期,最多可再堆放7天。至于具体的滞港费如何结算,不同国家的港区有不同的算法,这个得问当地的代理或直接于目的港区联系。滞港费最终由哪方付,这个要看做什么贸易方式,FOB的,由卖方付;CIFCFR的,由买方付。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委托方申报办理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受托企业须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委托企业回其所在地申报办理退税。代理出口业务一律在委托方办理有关退税事宜。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应据实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5、委托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6、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7、委托方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

8、企业申请报告;

9、电子数据申报软盘;

10、《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加盖受托方企业公章);

11、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

2

滞港费是由目的港港区收取的,一般货物到港都有一定的免费堆放时间,通常为7天,如果有特殊原因需多堆放几天,还可通过目的港货代或收货人向港区申请延期,最多可再堆放7天。至于具体的滞港费如何结算,不同国家的港区有不同的算法,这个得问当地的代理或直接于目的港区联系。滞港费最终由哪方付,这个要看做什么贸易方式,FOB的,由卖方付;CIFCFR的,由买方付。

推荐第7篇:退运货物与退关货物

退运货物

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造成退运的货物,或因错发、错运、滥装、漏卸造成退运的货物。 1.一般退运货物

一般退运货物是指已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的退运货物;但加工贸易退运货物除外。 一般退运货物的报关程序 ① 退运进口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若该批出口货物己收汇、已核销,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现场海关应凭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正本),或税务局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退运进口手续,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时,若出口未收汇,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退运手续时,提交原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向进口地海关申报退运进口,应同时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若出口货物部分退运进口,海关在原出口报关单上应批注退运的实际数量、金额后退回企业并留存复印件,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 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原出口时已经征收出口税的,只要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的,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 年内准予退还。

② 退运出口

因故退运出口的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出境。·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 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税,已征收的进口税,自缴纳进口税款之日起1 年内准予退还。 2.加工贸易退运货物

(l)若“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未核销,则按加工贸易退运货物报关;

(2)若“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已核销,则按进出境修理货物报关。 3.直接退运货物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进境后向海关申报,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办理进口手续,经主管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货物。 范围

① 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② 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由收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批准手续: ——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 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属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或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

——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经海关审核上述情况真实,无走私违规嫌疑后,可予批准直接退运。

③ 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收货人请求退运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撤销原申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④ 需提交各类许可证件进口的货物,属无证到货的,除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外,不得办理直接退运。 (3)报关程序

① 申请直接退运一般应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 个月内,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填写“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 ② 直接退运一般先申报出口,再申报进口;

③ 出口报关单,在相关栏目内填报进口报关单编号;进口报关单,在相关栏目内填报出口报关单编号,并应分别注明海关审批件编号。属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获批准退运的,可以不填写报关单。

收货人申请直接退运的海关核准属于海关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海关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

退关货物

退关货物又称出口退关货物。它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行为。 报关程序

( 1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 天内, 向海关申请退关;

( 2 )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 3 )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 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 4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关手续后,海关应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报关电子数据。

推荐第8篇:出口货物退关退运

出口货物退关退运

在对外经营活动中,由于多种原因,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销货退回,称退关退货。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货后,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申请开具《出口证明》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报关出口的货物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出口企业应持下列资料:

1、退运申请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与外商签订的《退运协议》;

6、退运提单;

7、到岸通知;

8、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二)报关出口的货物已作帐务处理情况,应根据以下情况处理: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企业应在“以前年

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则不需补缴税款。出口企业应持上述第一条所列资料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补税证明》。

推荐第9篇: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所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免征。

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我国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一)免税并退税

(二)免税不退税

(三)不免税不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1、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其他的货物出口基本都可以享受。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同时具备四个前提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货物 ②报关、离境——区分货物是否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③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 ④出口收汇已核销——将出口退税与收汇核销联系在一起,避免虚报高价多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适用范围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增值税征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2003年)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免、抵、退——适用于生产企业 第二种:先征后退——外贸企业适用 对这两种方法一定要掌握

一般以综合题或者包含在其他题目中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第一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第二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三步,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第四步,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二)先征后退

这种方法比较简单,大家自己看看就好 该办法适用于外贸企业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注意点:含税和不含税购进额的换算

某进出口公司2005年6月出口美国平纹布2000米,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单价20元/平方米,退税率13%,其应退税额:

2000×20×13%=5200(元)

某进出口公司2005年8月购进某小规模纳税人抽纱工艺品200打(套)全部出口,普通发票注明金额6000元;购进另一小规模纳税人西服500套全部出口,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5000元,该企业的应退税额: 6000÷(1+3%)×3%+5000×6%=474.76(元)

五、旧设备出口退(免)税处理

(一)管理机关

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

(二)出口企业的范围和方式 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三)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的处理 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所需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 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旧设备

出口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七)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

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八)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对普通发票的函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六、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办法

(一)卷烟出口企业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1、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企业,可以比照相关规定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免税核销;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2、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的比对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并填写《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

退税机关应按月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填写《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并将该表及《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传递给主管卷烟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1、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2、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缴税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按出口计划出口自产卷烟,在委托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1、卷烟出口企业(受托方)应在卷烟出口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关资料审核无误且出口卷烟牌号、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别(地区)、外商单位等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相符的,由退税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卷烟出口数量超过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及未在列名口岸报关等不符合免税出口卷烟规定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其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提供远期结汇证明复印件。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3、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通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四)卷烟出口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应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一)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处理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处理

1、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2、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1)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4、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规定执行,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5、重新办理退税手续与退税

(三)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 了解即可

(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 主要掌握两点内容:

1.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仍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1.外贸企业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3.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1.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单证,进行电子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2.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进行初审。

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3.相关资料齐全,不得拒绝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1.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审核、审批。

2.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税务机关在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 (九)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了解以下内容

1.税务机关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

2.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3.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了解即可(新增内容)

(十一)违章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十二)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 了解

推荐第10篇: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一、以前年度出口货物本年发生退运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由审批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通知企业补税,预算科目名称为\"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并在本年度免抵退税申报额中抵减免抵退税额。具体做法是:

1、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该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账务处理

按照《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所列数据,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冲减的销售收入=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3、免抵退税申报

按照《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所列数据,在下期单证齐全申报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中录入负数冲减当期的免抵退税额,并在\"备注\"中注明\"退运\"字样。如当期免抵退税额不足以抵减退运补税

额时,结转下期继续进行抵减。

1、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上个月的抵扣中,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留到下期再抵扣。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这是进口中不得抵扣的]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这是进口中不得抵扣的]

4、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你这还少了一个组成,就是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

如: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如果上期有的话),则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0.它们的差就是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这要你自己好好理解了,其实它们一个是单一的,一个是总的)

而以下就是免抵退中可以抵扣的,也就是出口商品退税率,这你也少了一个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出口货物销售额×退税率。

1、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同义于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都是进大于销,未抵完,下期留抵的。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4、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同上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销大于进,就没有了。

其中,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免抵退税额、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一期只能存在一个,它们是相对的,销大于进就只有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免抵退税额。进大于销就只有结转下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免抵退税额与结转下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与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1%。2007年12月的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购进原材料若干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了认证,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800万元,增值税税额是136万元 2.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300万元 3.国内销售货物若干批,取得销售额(不含增值税)250万元 4.报关离境出口货物三批,销售额折合人民币498万元 5.本企业在建工程使用上期购进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40万元 请根据税法规定,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可退的增值税都是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外贸企业购进货物专用发票上的税额就是可退的增值税,根据不同的退税率可以退回部分至全额不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生产产品,一部分用于国内销售,一部分用于出口;全部进项税额先用于抵扣国内销售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之后还有余额的,说明出口部分占较大比重,有需要退还的进项税额;否则,说明国内销售占较大比重,出口部分的进项税额已用来抵扣国内销售部分的销项税额。这时,还要用外销金额与退税率的乘积确定可退的税款限额(出口报价一般是不含增值税的成本价格)。 解答:

1、销项税额=250*17%=42.5

2、进项税额=136-40*17%=129.2

3、应纳税额=42.5-(129.2-(29.88-18))=-74.82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98*(17%-11%)=29.88 (退税率为11%,差额6%部分不予退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300*(17%-11%)=18 (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本身是免税的,出口销售额498万元当中包含免税进料300万元。由于进料免税,出口498万元不予退税的6%当中所含的进料300万元的6%应该减除。)

4、免抵退税额=498*11%-33=21.78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300*11%=33 (免税进料由于进口时免税,没有征进口增值税,所以出口销售额498万元当中所包含的300万元是不能计算退税的。)

5、免抵退税额21.78小于留抵税额74.82,所以当期应退税额是21.78万元。

498*11%-300*11%=21.78,是应退税额的尺度、标准,最多(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这个限额)可退的税款。

(应纳税额计算出的负数,是生产企业进项税额中产生的可退税的来源、源泉。生产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出口环节才可能退税。就是说进项税额用来抵扣抵顶不完,国家只能退税给企业。)

进料加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随着产品生产,进货成本(免税进料)转入产品成本(本题出口销售额498万元当中相当于有300万元是免税进料)。退税率为11%,该免税进料的300万元也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300*11%,一部分是300*(17%-11%)。出口销售额498万元当中的300万元由于免税购进,相当于没有进项税额,也就不存在退税的问题。所以498*11%-300*11%,才是应该退的税款限额。出口销售额498万元,退税率为11%,6%是不予退税的税额;但进料加工是免税的,所以300*(17%-11%)部分不应从498*(17%-11%)中扣减;就是说出口销售额中只是198(498-300=198)的6%(17%-11%),才是真正的不予退税。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出口销售额为498万元,其中包含免费的进料300万元,实际上只是对其差额498-300=198进行出口退税的计算,“真正的出口销售额”只有198万元。

带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退税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免抵退税额”,可按扣除进料金额后的“真正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就不用再考虑计算“抵减额”。这样更易于计算,更易于理解。因为进料加工是免税的,既然是免税的,自始至终都可不考虑进料金额“税”的影响。

新的解答:

1、销项税额=250*17%=42.5

2、进项税额=136-40*17%=129.2

3、应纳税额=42.5-(129.2-11.88)=-74.82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98*(17%-11%)=11.88

4、免抵退税额=198*11%=21.78

5、免抵退税额21.78小于留抵税额74.82,所以当期应退税额是21.78万元。

大家以后在解答此类退税题时,用“真正的出口销售额”进行相应计算,就不存在“抵减额”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从“免抵退”税的含义上讲,“免抵退税额”也就是抵减的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少了各地的税收收入,而“退税”退的仍是中央级收入,不影响地方税收收入。为了解决“免抵退”税的免抵数对地方收入和地方分成的影响,对免抵税额还要定期按规定进行调库,因此,会计核算中必须正确核算“免抵税额”,将其与增值税的其他明细科目划分清

楚,这也使会计核算比“先征后退”难度更大。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核算的内容比较少,无统一规范,很不便于实际工作。本章结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与“免抵退”税政策,一些会计处理,特别是会计调整,只是从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做法也难免存在不足之处,仅供大家参考。

一、外销收入的确认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就其性质不同,主要有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加工补偿出口、援外出口等。就其贸易性质不同,主要有一般贸易1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来料加工复出口贸易1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等等。外销收入是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外销收入不管是什么成交方式下的,最后都要以离岸价为依据进行核算和办理出口退(免)税,因此,除正常的销货款外,外销收入的确认还与外汇汇率确定、国外运保佣的冲减、出口货物退运等密切相二六二。

(一)人账时间及依据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不论是海1陆1空1邮出口,均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出口销售收入的实现。销售收入的人账金额一律以离岸价(FOB价)为基础,以离岸价以外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其发生的国外运输1保险及佣金等费用支出,均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以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现实。人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支付给外贸企业的代理费应作为出口产品销售费用处理,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3.来料加工复出口,以收到成品出运运单和向银行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理。人账金额与自营出口相同。按外商来料的原辅料是否作价,在核算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时,对不作价的,按工缴费收人人账;作价的,按合约规定的原辅料款及工缴费入账。对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它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复出口的,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委托企业可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由受托企业在收取委托企业加工费时据以免征增值税。

4.国内深加工结转,也称间接出口,是国内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材料加工货物后报关结转销售给境内加工企业,由国内企业深加工后再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与内销大致相同。

(二)外汇汇率的确定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账簿。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年度内不得调整。企业应将计算出口销售收人时的汇率与实际收汇时的汇率加以区别,计算出口销售收入时以入账时规定的汇率计算,同时记应收外汇账款,收汇时按当日银行现汇买人价折合人民币,与对应的应收外汇账款人民币差额部分记人汇兑损益。结汇时银行扣除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企业应作财务费用处理。

(三)支付国外费用

1.国外运费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常用的成交方式有FOB、CW(CFR)、CIF三种,此外还有FAS、FCA、CPT、CIP、DAF、DES、DEQ、DDU、DDP等,三种常用成交方式的货物出口清关手续都是由卖方负担,其含义如下:

(1)FOB:是指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2)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有时也称CNF,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货物装运出口后,企业收到对外运输单位收取的运费单据时,按实际支付的海运费(包括空运费、陆运费)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海运费是指运费单据上注明的海运费,不包括其他费用(如内陆运费、吊装费1口岸杂费等等),单据上注明的其他费用应作销售费用处理。对以外币支付的海运费,应向外汇银行按当日的现汇卖出价申购外汇划拨收款单位,即外汇应按支付当日的现汇卖出价折合人民币。

2.国外保险费

企业收到保险公司送来的出口运输保险单或联合发票副本及保险费结算清单时,按实际支付的保险费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人,以外币支付的与支付海运费的处理相同。

3.国外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会佣方式进行支付的,生产企业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是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物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

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

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

4.“免抵退”生产企业国外费用的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若出口货物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C6F)成交并记账的,企业可先根据实际记账收入申报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1保险费1佣金一律冲减销售收入,但不参与平时的免抵退税计算,而在一定时点(通常在年末)对其进行结算调整免抵退税。对出口笔数较少的企业,也可将国外运保佣与每笔销售对应起来(可以提运单号或出口发票号为关联)进行免税申报,即每一笔免税明细申报后跟一笔运1保1佣冲减的记录(负数反映,调账标志为“国外费用冲减”),此时该冲减记录参与不予抵扣税额的计算,年终不再调整。

(四)出口销售退回

货物出口销售后,如因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定同意,退回原货或另换新货,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对已同意全部退还的货物,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时,应即交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费和佣金,应按原冲销金额作调增出口销售收人处理;退货所发生的运保费,如是对方负担的不作处理,由我方承担的经批准后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2.退回调换货物,不论部分或全部,除应先按上述方法处理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重新出口处理。如果调换的是品种1数量且成本相同的货物,在退回入库及调换货物发运时,也可简化处理。对退回的货物作增加产成品处理,对调换发运的货物作发出产成品处理,不对出口销售进行调整。但调换发运货物如发生国外运保佣的,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佣应调出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同时调增出口销售收入。

3.跨年度发生的出口销售退回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调减以前年度利润在“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中支出,调增上年度利润在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增加“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五)销售账簿的设置

生产企业应根据出口业务设置自营出口销售明细账、委托代理出口销售明细账1来料加工出口销售明细账、深加工结转出口销售明细账,一般采用多栏式账页记载外销收入有关情况,内外销必须分别记账,按不同征税率和退税率分账页分别核算出口销售收入,并在摘要栏内详细记载每笔出口销售和运保佣冲减的详细情况,以便于国税机关审核出口退(免)税。

二、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根据业务流程主要可分: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金的核算、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整的核算。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会计科目。

(一)“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

出口企业(仅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和实际支付已缴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1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购进货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出口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已交税金”专栏,核算出口企业当月上交成本月的增值税额。企业交纳当期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减免税金”专栏,反映出口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等科目。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免抵税额的计算确定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是在取得国税机关《免抵退税通知书》后进行免抵和退税的会计处理o按《免抵退税通知书》批准的免抵税额(注1,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第二种是出口企业进行退税申报时,根据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1抵1退,税汇总申报表》的免抵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前者是根据国税机关审核审批结果得出的,反映的是免抵税额的真实结果,数据准确,避免了企业申报与审批不同步而产生的大量调账工作量,缺点是企业对免抵税额不能及时把握,不便于统计分析;后者的优点是,企业能根据计算公式和申报系统及时计算和反映每期的免抵税额,便于统计分析,平时账务处理也较为清晰,缺点是每期计算的免抵税额基本上都不能与退税审批数一致,这主要是因为审批的免抵税额是根据退税审核通过数计算,这与申报数有一些差异,因此企业在收到《免抵退税通知书》后的调账工作量很大。我们倾向于按前一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样更能使退税申报和退税审批有机结合起采,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减少调账工作量,便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5.“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终转出应交末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贷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上述五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方核算。

6.“销项税额”专栏,记录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出口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的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实行“先征后退”的生产企业,除来料加工复出P货物外,出口货物离岸价视同内销先征税,出口单证收齐后再以离岸价为依据按规定退税率申报退税,在出口销售行为发生后,按规定征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出口退税借记“应收补贴款”,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予退税部分借记“出口产品销售成本”;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人不计征销项税额,对经审核确认不予退税的货物应按规定征税率计征销项税额。

7.“出口退税”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在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以及应免抵税款。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出口企业当期按规定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后,借记“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贷记本科目。本专栏以及应退税额1应免抵税额的确定方法请参见第4点。

8.“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出口企业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货物和出口货物免税等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税额的部分,应在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的同时,贷记本科目。企业在核算出口货物免税收人的同时,对出口货物免税收人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出的“不予抵扣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本科目,当月“不予抵扣税额”累计发生额应与本月免税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合计数一致。出口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按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产品销售成本”。生产企业发生国外运保佣费用支付时,按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分摊计算,并冲减“不予抵扣税额”,用红字贷记本科目,同时以红字借“产品销售成本”。

9.“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核算出口企业月结转出多交的增值税。月末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出现借方余额时,根据余额借记“应交税金——末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对采用第4点中的第一种方法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当期应纳税额负数的绝对值;对采用第4点中第二种方法的,本科目月末转出数为计算“免抵退”税公式计算的“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上述四个专栏,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贷款核算。

为了便于理解,全面熟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核算的全过程,采用“丁”字型账户反映如下:(见后表)

(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内容。出口企业还必须设置“应交税金——末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建立明细账。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末交增值税e‘‘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注2,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末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的是企业期末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即留抵税额或专用税票预缴等多缴税款贷方余额反映的是期末结转下期应交的增值税。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后,退税的前提必须是计算退税的当期应纳增值税为负,也就是说当期必须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而当期未抵扣完进项税额在月末须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退税实际上是退的本科目借方余额中的一部分;在出口退税的处理上,计算应退税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补贴款”。

(三)“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应收补贴款”科目,一些企业也使用“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其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计算得出的应退税额,企业必须设置明细账页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可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记载:

第一种是在取得税务机关《免抵退税通知书》后,作免抵和应退税的会计处理,按《免抵退税通知书》上批准的应退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国税机关批复尚未办理退库的应退税额。

第二种是企业在办理退(免)税申报时,暂不考虑申报的退税出口额是否能通过退税审核,就当期申报的免税出口额按规定的征退税率与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出应退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金额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1抵1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本月应退税额”一致。借方反映的是企业向国税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时所计算的应迟税款,与国税机关审批数有差额的,在收到《免抵退税通知书》后按申报所属期进行调整,不足的用蓝字在借方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多出的用红字在借方本科目,用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贷方反映的是企业收到的退税款;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累计已按申报数计算但尚未收到的退税。

两种方法相比而言,第一种方法与国税机关审批结合起来,账务处理简便易行,更适合企业采用,因此企业原则上应采用第一种方法。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迟税额和不予抵扣税额等会计处理,按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总概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出口货物不予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应退税、应免抵税的计算和确定可按两种方法进行,这在前面已一一详述,不再赘述,而是着重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个环节的会计核算分别进行介绍。 (一)购进货物的会计核算

1.采购国内原材料。价款和运杂费记入采购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进项税额,根据供货方的有关票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对可抵扣的运费金额按7%计算进项税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材料采购

原材料入库时,根据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 贷:材料采购 2.进口原材料。

(1)报关进口。出口企业应根据进口合约规定,凭全套进口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应付外汇账款(或银行存款) 支付上述进口原辅料件的各项目内直接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银行存款

货到口岸时,计算应纳进口关税或消费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进料加工——××材料名称 贷:应交税金 ——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消费税

(2)交纳进门料件的税金。出口企业应根据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金 ——应交进口关税 ——应交进口消费税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对按税法规定,不需交纳进口关税、增值税的企业,不作应交税金的上述会计分录。

(3)进口料件入库。进口料件入库后,财会部门应凭储运或业务部门开具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进料加工——xx商品名称 贷:材料采购——进料加工——xx商品名称

3.外购出口配套的扩散、协作产品,委托加工产品。现行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包括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1)购入。购入扩散、协作产品后,凭有关合同及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材料采购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验收入库后,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成品 贷:材料采购

(2)委托加工产品会计处理。

①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凭加工合同和发料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委托加工材料 贷:原材料

②根据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凭加工企业的加工费发票和有关结算凭 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委托加工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③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可直接对外销售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成品 贷:委托加工材料

还需要继续生产或加工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材料 (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 1.内销货物处理。 借: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 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自营出口销售。销售收入以及不予抵扣税额均以外销发票为依据。当期支付的国外费用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在当期可暂不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而在年末进行统一结算补税;也可在当期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冲减数。 (1)一般贸易的核算

①销售收入。财会部门收到储运或业务部门交来已出运全套出口单证,依开具的外销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换成人民币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

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美元,人民币)

②不予抵扣税额计算。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③运保佣冲减。运保佣的冲减有两个处理方法,前面已作介绍,下按两种方法分别进行会计核算。 暂不计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根据运保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在冲减的同时,按冲减金额同步计算不予抵扣税额的,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 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2)进料加工贸易的核算。企业在记载销售账时原则上要将一般贸易与进料加工贸易通过二级科目分开进行明细核算,核算与一般贸易相同。只不过是对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要按每期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销售额和计划分配率计算“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在进口货物海关核销后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确定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对购进国内免税原材料加工生产产品出口的,视同进料加工贸易管理,只不过国税机关出具的是《视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①出口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②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对补开部分依据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对多开的部分,通过核销冲回,以蓝字登记以上会计分录。

(3)来料加工贸易的核算。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应持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等,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凭此证明据以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免税收人应与其他出口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对来料加工发生的运保佣应冲减来料加工销售收入,不得在其他出口销售中冲减。 ①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

②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应付外汇账款(合同约定进口价格,汇率按原作价时中间价)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资)

③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销售处理与①或②一致,只不过是要核算委托加工过程,分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和作价两种。

A.不作价。在发出加工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贷: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核算原料规定耗用数量)

B.作价。在发出加工时,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按原材料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贷:原材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称加工厂交成品时,按合约价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规定的加工费,根据业务部门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

贷: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按规定应耗用的原料成本) 应付账款——来料加工厂(加工资,如外币按入库日汇率)

④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按分摊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委托代理出口。收到受托方(外贸企业)送交的“代理出口结算清单”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应收账款等产品销售费用(代理手续费) 贷:产品销售收入

支付的运保佣与自营出口一样,要冲减外销收入。

4.销售退回。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其销售退回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这里只以一般贸易出口为例进行介绍,进料加工贸易与此类似。

(1)末确认收人的已发出产品的退回,按照已计入“发出产品”等科目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 产成品 贷:发出产品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产品退回,一般情况下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对已申报免税或退税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免、抵、退”税调整,分别情况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并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后,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红字) 贷:应收外汇账款

②退货货物的原运保佣以及退货费用的处理。 由对方承担的: 借: 银行存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由我方承担的,先作如下处理: 借: 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 产品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原运保佣部分) 〓〓银行存款(退货发生的一切国内外费用) 批准后:

〓〓借: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③出口销售退回税收调整的会计处理。 详见本节四款中的第(五)部分。(待续)

第11篇: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业务概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 1 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 2 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一、业务概述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自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12篇:退装修保证金押金委托书

委托书

由我司负责施工的

装修工程项目,现已竣工验收完成。关于本项目的施工保证金收款我司委托

同志负责申请领取。

收款人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身份证号:

公司年

第13篇:三星考点:退运、退关货物

三星考点:退运、退关货物

退运进出口货物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造成的退运货物,或因错发、错运、溢装、漏卸造成退运的货物。参加报关员考试的考生应该掌握该部分的内容。

(一)退运货物

1、一般退运货物

(1)含义:指已经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的退运货物。(但加工贸易退运货物除外)

(2)报关程序:

①退运进口(分两种情形)

※已经收汇核销:重点掌握要提交哪些单证

A、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

B、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税务局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C、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

D、并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未收汇:重点掌握要提交哪些单证

A、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B、外汇核销单

C、报关单退税联

D、并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原出口时,已征收出口税,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的,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②退运出口

★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

2、直接退运货物:(重要考点)

(1)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的货物(哪些货物可以直接退运)

(2)海关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新增的内容,参见教材P175)

单选题:

申请直接退运的货物一般应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 )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A、24小时 B、3天

C、14天 D、3个月

(二)退关货物

1、含义:

指出口货物在海关申报出口后海关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申请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不再出口的货物称为退关货物。

2、报关程序

(1)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在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2)经海关核准且撤销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

(4)办理退关手续后,海关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报关电子数据。

单选题

申请出口货物退关的,应当在退关之日起( )内向海关申请。 (2001年考题)

A.24小时 B、3天

C、14天 D、3个月

答案:B

多选题

下列关于申请退关货物的描述正确的是( )

A、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B、已缴纳出口税的,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退税

C、出口货物发货人决定不再出口后,即可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D、办理退关手续后,海关对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报关电子数据

答案:ABD

第14篇: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

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上所注明的计税金额和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即:应退税额=税后货值(增值税发票金额)/(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或 =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退税率

(1)对于一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和多票出口对应一票进货方式,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进货单价×退税率

(2)对于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方式,同一关联号下一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的计算公式为(按相同商品码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加权平均单价×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

加权平均单价=∑每笔进货计税金额/∑每笔进货数量

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每笔应退税额/∑每笔进货计税金额

(3)对于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方式,同一关联号下多票出口对应多票进货的计算公式为(按相同商品码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加权平均单价×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

出口有效数量合计数=∑关联号内各笔有效出口数量(≤∑关联号内进货数量)

加权平均单价=∑关联号内各笔进货计税金额/∑各笔进货数量

按进货计算的平均退税率=∑每笔应退税额/∑每笔进货计税金额

(4)在关联号内进行加权平均计算每笔出口的实际退数额,出口及进货均不结余。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

(1)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货物的收入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的是普通*,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单独计价,但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这样,必须将合并定价的销售额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普通*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退税率

(2)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由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注明的金额×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委托加工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的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税票注明的金额,依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

(1)外贸企业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除退还其已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其已纳的消费税。消费税的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税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计算公式分别为: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购进出口货物的进货金额×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办法:

应退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复合计税方法:

应退税额=出口数量×定额税率+出口销售额×比例税率

注:消费税双重征税是税收*化。以往的消费税征税是按照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方法计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1]84号文对于酒类产品消费税规定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外贸企业在申报退税资料时,须提供定额和定率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2)外贸企业采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其应退消费税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

第15篇:退运货物及其处理方法

退运货物是指原出口货物或进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或者退运出口的货物。退运货物包括一般退运货物和直接退运货物。一般退运货物是指已办理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出口或进口,因各种原因造成退运进口或退运出口的货物。 直接退运货物是指在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直接退运境外,或者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境外的全部或者部分货物。

贸易方式

退运货物

退运货物同时也是进出口货物贸易方式(监管方式)的一种。其监管方式代码:4561。全称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

此监管方式适用于一般退运货物。

直接退运

监管方式代码:4500,全称直接退运货物。适用于:1.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由于客观原因需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包括错发、误卸货物等;2.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由于不符合有关法令,依法应当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包括违反有关进口法令,经海关处理后责令退运境外的;3.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

出口货物退运的程序

1,将箱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提单都收回,送到你出这票货的货运代理手中。 2,SHIPPER要写一份退运说明。内容要讲清楚为什么要将此票货物退运。落款加盖SHIPPER公章。以正本形式递交船公司。

此时货要是已运抵目的港的话,就耐心等待吧。没有别的办法。

3,待货物退回起运港时,将箱单发票合同,核销单,退运说明递到海关,他们会通知商检验货,核实你退运说明中的内容。(此步骤也要有耐心)审查合格后,凭船公司开据的提货单,可以将货从海关内提出。 4,退运完毕

这个事没有太复杂,但是时间会长一些。

第16篇: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指南

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指南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退(免)税认定登记、变更、注销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提交资料:表格样式可在珠海国税网上下载打印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退税帐户银行印鉴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提交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3、与变更内容相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退(免)税申报

已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从网上下载并安装退税申报系统,在“系统配置”中录入企业名称及海关代码等基础数据后,进行申报数据录入。(下载网址: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daodoc.com)—下载专区—申报系统下载)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出口生产企业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期及收齐的前期出口单证录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后,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预申报。

2、每月15日前持下列资料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提交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汇总表》(有退税:一式四份;无退税:一式三份)

(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4)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表二)复印件 (5)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原件 (6)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A、新登记《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应于当月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B、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及附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C、办理进料合同核销时复印《核销申请表》,在取得海关结案表时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及附报《海关合同结案表》复印件。

(7)出口报关单复印件(进料复出、进料深加工、来料加工等贸易方式需提供)

(8)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还需提供:

珠海市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申报审批表、珠海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企业明细表、珠海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台账、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9)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提供)

(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

外贸企业自货物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将出口单证录入退税申报系统并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退税正式申报。 提交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三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一份); (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份); (5)出口货物退税凭证装订成册,内附以下原始出口凭证:

A、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B、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如有以下情形的还需附以下资料:

(1)远期收汇的应提供外管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2)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3)对进货进行二次以上分批的,还应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及原专用发票复印件;

(4)委托代理出口的还要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 (5)委托加工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原材料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

(6)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还需提供《进料加工贸易批准证》、当期《货物出口/结转转出报关登记表》、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和核销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并向退税部门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2、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及电子申报数据向退税部门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1)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 (2)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3)出口发票; (4)出口货物报关单;

(5)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的,应在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 提交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1份)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及《免抵退税认定登记表》复印件;

(二)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须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提交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1份)及电子数据;

2、相应的出口报关单原件或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提供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与购货方签订的退运协议或确认书。

注:未办理退库的,在企业未退税资料中,直接冲减发生退货的退税额,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已办理了退库的,税务机关出具《出口商品退货补运收回通知书》,企业凭此通知书到征管部门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退税收回税款,税款入库后,凭国库《珠海市电子清单国库业务税收缴款书》,以及审核通过的数据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三)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送单证明》,再据此向海关申请补办。 提交资料:

1、申报系统生成的《补办报关单申请表》(1份)及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如企业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的,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信息。

四、视同内销征税

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提交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复印件;

2、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出口的另需附《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注:对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进项抵扣,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可允许企业在申报期转入当期进项抵扣;外贸企业属于上述第

二、第

三、第四种情形出口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应提供应征税货物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方可抵扣。

五、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

1、备案登记

①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国产设备,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并附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A、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B、进口设备清单;

C、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D、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E、验资报告。

F、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原规定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出口退(免)税认定表、合同章程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无需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供,由退税部门审核人员向有关部门调阅和核实。

第二次及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凭设备购销合同和设备说明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②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需持以下资料办理备案登记,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单独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原件; B、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原规定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等无需企业在办理备案时提供,由退税部门审核人员向有关部门调阅和核实。

2、申报退税所需资料 ①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②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③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上或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④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⑤付款凭证(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⑥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⑦登记手册封面及其中相关登记内容的复印件(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⑧珠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 ⑨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第17篇: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

附件1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

海关退申〔年〕号

海关:

我(单位)拟对进口的货物(详见附表)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特向贵关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表

(印)

年月日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表

第18篇: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及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三)纳税人办税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四)办税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

(五)国税机关承诺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19篇:进口退运货物所需单据

进口退运货物所需单据

注意:一年之内需要提供税务证明按退运免税进口,一年以上退运货物无需税务证明直接在海关补税!

注意:出口货物一年以内因质量或规格原因需要复运进境的退运货物需要出具官方的品质不合格鉴定证书。。。望周知。。。

1、报关、报检委托(如是法检根据货物最终目的地确定青岛格式还是黄岛格式,如是双非 或木质包装提供黄岛格式);

2、

3、

4、发票、箱单;(进口格式) 提单、提货单(正本); 退运申请正本关抬头为青岛海关 /黄岛海关,待口岸定;报检抬头为青岛/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注意:哪票单子,具体什么原因退运,退运数重量等内容。;

5、退运协议协议中英文对照(中方盖红章,国外章可复印件);注意:必须以甲乙或买卖双方称呼,不得出现我方字样;

6、到原出口报关行调带海关复印件专用章的报关单两张,商检报关各用一张(10元/张),如出口时带通关单,通关单也应调出两张;

7、

8、税务局出具的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来料除外);退运进口的单价必须与出口时一致,如不一致需要调出原始发票,并打情况说明进行解释。

9、退运申请与退协议中的退运原因最好是因产品质量问题或产品规格问题,如不是这两种情况海关要求征收关税;

10、发票箱单以及退运协上的章必须一致。

11、提供出口合同

备注:食品类退运需要商检备案,请提前联系并准备!所有退运都必须在口岸验货。

此文件仅供参考,随海关要求随时变化!

望各位客人周知!

第20篇: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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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操作说明、帐务处理及其它问题汇总!

“免、抵、退”税操作说明、帐务处理及其它问题汇总!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基本介绍

一、“免、抵、退”税基本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 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 集团。

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下列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1 .收购与本企业生产货物的名称、性能相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的货物;

2.收购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配套出口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同自产货物 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 .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委托加工生产收回的货物。

生产企业出口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 )委托方必须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帐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入帐时间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登记出口销售帐。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 )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要求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的成交方式、数量、金额一致);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原则上以海关确定的离岸价格计算出口销售收入。对财务健全、核算规范的出口企业,确需按实列支国外运费、保费、佣金的,可提出申请,报经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但在申报退税时须附送相应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凡不能提供或提供不实的,今后一律以海关报关单上注明的离岸价为退税依据。

(三)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均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登记有关帐册;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个清算年度内不予调整。

四、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及“免抵”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二)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的计算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四)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五)生产企业必须在足额缴纳增值税,无欠缴、缓缴增值税税款的情况下方可予以办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

(六)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视同内 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免抵退。

(七)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后,应及时回收单证,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如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将按相关税收法规进 行处罚。

五、“免、抵、退”税申报的一般程序

“免、抵、退”税计算申报比较复杂,在日常操作中,出口企业必须特别注意在相应申报时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

申报前,应首先在计算机中正确安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和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软件;有出口在财务入帐后次月的7—10 日内,必须在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中录入数据生成免抵退税月份申报表并向国税机关办理预免预抵申报手续;单证齐全后,应及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数据,生成预申报数据在每月7—12 号办理预申报,通过后在免抵退税管理系统企业端中生成免抵退税单证齐全申报表连同装订成册的单证向国税机关办理单证齐全申报手续。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进行免抵退申报时,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供货 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视同生产产品后,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出口情况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中注明视同产品的出口 额。凡视同自产产品超过当月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办理免、抵、退税。

六、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程序。

1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销售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 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免抵退”税的计算及账务处理

出口货物新的“免、抵、退”税办法(财税[2002]7号)已实行一年有余,但一些出口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对此仍不能很好掌握,现结合实际情况举例说明。

例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营出口自产产品,出口产品的征税率为17%,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为13%,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免、抵、退”税增值税政策,有关资料如下:

1.2002年1月,上期留抵进项税额100万元,本期外购原料5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75万元(部分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期内销货物550万元,自营出口产品取得离岸价收入折合人民币400万元;

2.2002年2月、3月,无涉税事宜;

3.2002年4月,收齐1月份250万元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报退税部门,并于当月取得退税部门核发的上述250万元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4.2002年5月、6月、7月、8月,无涉税事宜;

5.2002年9月,取得内销收入400万元,收齐1月份150万元的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报退税部门,并于当月取得退税部门核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2002年1月~9月“免、抵、退”税的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外购货物时: 借:原材料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50000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5750000 内销产品取得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643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货物5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35000 出口产品时:

借:应收外汇款40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般贸易出口4000000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000000×(17%-13%)=160000(元)。 转出出口产品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一般贸易出口1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000 当月应缴增值税=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总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935000-(1000000+750000-160000)=-655000(元),即“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655000元。

2.2002年2月、3月,只需结转有关账户余额即可。

3.2002年4月:根据退税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进行免抵退税额核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2500000×13%=325000(元),因免抵退税额325000元小于2002年3月末留抵税额655000元,则当期应退税额为325000元。

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增值税32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25000 当期应缴增值税=0-(655000-325000-0)=-330000(元),即“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330000元。

4.2002年5月、6月,只需结转有关账户余额即可。

5.2002年7月,因1月份出口的150万元销售货物已超过6个月未收齐退税单证,应按内销货物征税。

(1)将出口销售收入转为内销收入: 借:产品销售收入——般贸易出口15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1500000 (2)补提销项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25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3)冲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00000×(17%-13%)=60000(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般贸易出口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000 (4)当月应缴增值税=255000-(0+330000+60000)=-135000(元),即“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135000元。

6.2002年8月,只需结转有关账户余额即可。 7.2002年9月:内销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468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4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00 调冲7月份外销转内销的账务处理:

(1)借: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15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般贸易出口1500000 (2)借:其他应收款25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3)借:产品销售成本——般贸易出口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000 出口免抵退税额的账务处理:

根据退税部门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进行免抵退税额核算:免抵退税额=1500000×13%=195000(元)。因免抵退税额195000元大于2002年8月留抵税额135000元,则应退税额为135000元。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增值税13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5000 (4)当期应缴增值税=680000-255000-(0+135000-135000-60000-0)=485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485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485000。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等科目。其会计处理如下: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在实际结算时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可以在结算月份进行调整。

对于企业已经申报的数据发现错误的,不能够直接调整原申报数据,而应在以后月份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

对于出口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不一致,产生差额的,须在下期进行帐务调整,相应的应同时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由于以上原因需进行帐务调整的,其会计处理为:

(一)对本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前期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蓝字或红字)

当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出现上述情况进行帐务调整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为在出口明细表中录入一条调整记录(正数或负数)。

② 对于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调整过的销售收入,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调整数据,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笔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对本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前期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根据申报系统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等在月末一次性入账,无须对调整数据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

(三)对上年度出口销售收入的调整

(1)对于上年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2)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上年度)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其他应付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蓝字或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3)当上年度12月份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年度1月份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差额大于0时为蓝字,小于0时为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 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四)对上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上年度出口货物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调整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蓝字或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蓝字或红字)

根据销售收入乘以退税率的调整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蓝字或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蓝字或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 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调整已结转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冲减的销售收入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确定。

② 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③ 发生退关退运业务,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④对于退关退运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退关退运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退关退运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注意事项:

① 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计算补税。 ② 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③ 据以计算补税的税率,应以货物出口时的出口退税率为准。

④ 与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不同,对于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冲减。

\"免、抵、退\"税会计处理探讨之四(未按规定时间取得出口单证补税的会计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增加内销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事项:

① 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二)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

注意事项:

① 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 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退\"税会计核算举例

例1: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12月出口销售额(CIF价)110万美元,其中有40万美元(FOB价)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预估运保费1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 9,09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8,270,000 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827,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0

贷:应付帐款 5,505,882 (4)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00,000-100,000)×8.27×(17%-13%)=330,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0,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30,80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330,800))=129,200

免抵退税额=(1,100,000-100,000-400,000)×8.27×13%=645,06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29,200

免抵税额=645,060-129,200=515,860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129,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29,200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515,8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15,860 例2:若该企业2005年1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4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2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当月发生一笔退运业务,退运货物是在2004年12月出口的,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FOB价)为5万美元,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800,000×8.27=6,616,000

借: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 6,6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6,616,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0

贷:应付帐款 5,505,882 (4)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8.27×(17%-13%)=264,64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64,6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4,640 (5)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264,640))=195,360

免抵退税额=(800,000-300,000+200,000)×8.27×13%=752,57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95,360

免抵税额=752,570-195,360=557,210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195,36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95,360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557,21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57,210 (6)根据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13,500

贷: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 413,500 (7)根据退运货物原出口销售额乘以退税率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53,755

贷:银行存款 53,755 例3:若该企业2005年3月出口销售额(FOB价)80万美元,其中当月出口有30万美元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当月收到2004年12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10万美元,2005年1月出口货物的报关单(退税专用联)30万美元,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进项发生额80万元人民币,当月支付2004年12月出口货物的运保费8万美元,当月发生一笔退运业务,退运货物是在2005年1月出口的,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FOB价)为6万美元,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7%,退税率适用13%,美元汇率为8.27。则当期会计处理如下:

(1)根据实现的出口销售收入:800,000×8.27=6,616,000

借: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 6,6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6,616,000 (2)根据实现的内销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XX公司(人民币)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3)根据采购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 4,705,88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0,000

贷:应付帐款 5,505,882 (4)根据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60,000×8.27=496,200

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496,200

贷:应收账款--XX公司(美元) 496,200 (5)根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60,000)×8.27×(17%-13%)=244,792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4,79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44,792 (6)计算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340,000-(800,000-244,792))=215,208

免抵退税额=(800,000-300,000+100,000+300,000)×8.27×13%=967,590

由于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所以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215,208

免抵税额=967,590-215,208=752,382

根据计算的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215,20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15,208

根据计算的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752,38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52,382 (7)根据支付的2004年12月的运保费: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661,600

贷:银行存款 661,600 (8)调整2004年12月预估运保费的差额:

调整出口销售收入=(100,000-80,000)×8.27=165,400

借:其他应付款--运保费 165,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65,400

调整主营业务成本=(100,000-80,000)×8.27×(17%-13%)=6,616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1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616

调整免抵退税额=(100,000-80,000)×8.27×13%=21,502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21,50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1,502 (9)对2004年12月出口,到期仍未收齐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的10万美元视同内销征税:

对逾期单证不齐出口货物计提销项税额:100,000×8.27×17%=140,59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0,59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0,590

冲减已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100,000×8.27×(17%-13%)=33,08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08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3,080

调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100,000×8.27×13%=107,51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107,51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7,510 出口退税相关问题汇总! 出口退税办税员培训讲稿

一、出口退税管理:

(一)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以后应根据海关要求安装电子口岸执法系统软件,以便申报出口报关单信息及外汇核销单信息。

(二)出口退税登记 1.领取

(1)、企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3)、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a.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b.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 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d.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 供)。

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新办企业可提供暂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上文本必须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f.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2.注销或变更 ——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3.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不得办理有关出口退税涉税事项。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申请办理

(四)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领购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财务规定单独设立出口销售帐依据当月一日或销售当日汇率核算销售收入。

二.出口企业 “退(免)”税政策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概念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

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 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

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

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下同)出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分别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x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三)有关“免抵退”税的计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的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上期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购进的免税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免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的计算

1.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应纳税额≥0,即本月无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为0) =当期“免抵退”税额

无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为0)。

2.当生产企业本月的销项税额<本月的应抵扣税额时,本月进项税额未抵扣完,即当期期末有留抵税额:

(1)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0; (2)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应“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是计算确定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的重要依据,应以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审核数栏为准。

(四)外(工)贸企业的退(免)税计算: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退税

(一).外(工)贸企业申报及退税

1.外贸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后报送,并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

2.外贸企业应定期将收齐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出口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资料简称“二票二单”),纸质单证有关数据录入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电子申报系统可在杭州国税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也可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生成软盘后送国税退税部门进行预审。

3.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采用“作价加工”方式的,作价不得高于进口料件的到岸价,并持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进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外贸企业开具给加工生产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到国税退税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核准外贸企业作价环节的应纳增值税暂不计征入库,可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中扣回。

4.外贸企业将申报软盘在国税退税部门预审后,将正确无误的出口货物纸质单证进行配单,并根据退税部门预审后又反馈信息调整相关的出口货物电子申报数据,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后,重新产生明细申报数据。并打印出《进货凭证登录表》、《出口凭证登录表》和《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5.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应将国税退税部门核准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录入电子申报系统计算相应的出口退(免)税扣减额。

6.外贸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持以下资料到国税退税部门正式办理退税申报。 (1)装订成册的二票二单;

(2)《进货凭证登录表》、《出口凭证登录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3)与原始单证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申报软盘(电子申报软盘退税数据必须与纸质进、出口登录表、汇总表的退税数据一致);

(4)《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进料加工企业提供); (5)换汇成本异常说明;

(6)国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生产企业申报及退税

1.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报送,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

2.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履行每份进料加工复出口合同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等资料,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进口料件的当月底,须持进口报关单原件、复印件及《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制成的软盘报国税退税部门审核,退税部门按规定审核后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签注意见返回企业。办理“免税证明”后应按批次提供审批结果,并及时提供给财务以办理预免抵申报手续。

进料加工业务采用“购进法”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抵减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3)、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之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持手册原件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口料件和出口货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出具《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结案前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与当期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参与计算。

退税部门在办理进料加工核销时应对企业核销资料与登记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核对,如结案核销情况与原扣减情况有差异的应进行调整。

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4.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每月10日前)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栏本月数、累计数应与免、抵、退税申报表中第7栏数据及明细表的合计数一致。第15栏数据应与上期征收部门审批的免、抵、退税申报表第19栏数据一致】及附表【附表二第18栏数据应与免、抵、退税申报表第11栏数据一致】;

(2)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本表第16栏数据应与免、抵、退税申报表第8栏数据一致、第17栏数据应与免、抵、退税申报表第13栏数据一致】;

(3) 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

(4)当期退税部门确认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生产企业持下列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收齐出口货物一票两单原件(核销单、报关单、出口发票),并装订成册。

(2)《进货凭证登录表》、《出口凭证登录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 (3)代理出口货物的需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4)视同自产货物出口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5)电子申报软盘(可在杭州国税网站下载中心下载,使用外贸6.0申报系统); (6)国税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申报

1.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登记手册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并附以下资料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5)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7)进口设备清单(如免税进口的应提供省计经委签发的免税项目批准书); (8)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9)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10)验资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 (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付款凭证; (3)登记手册;

(4)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需贴印花税)。 (四).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区内企业须按季填报《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手续:

1.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2.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l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l其他“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销售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委托方(生产企业)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方(生产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2) 受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交原免、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交税款。

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销售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年度清算

·每年1月15日以前,出口企业应将其上一年度退(免)税单证收齐部分但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并填报出口退税清算表。

·每年1月15日前,出口企业应将上一年度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出口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外(工)贸企业填具《外(工)贸企业清算备案明细表》】,由主管出口退(免)税的退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备案。对经查实未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对生产企业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外(工)贸企业一律不办理退税。

按以下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征税税率

上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出口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可从成本科目中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的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退税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

·出口企业应于3月31日前将收齐退税单证且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出口货物(含暂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向所辖退税部门申报,愈期退税部门不再受理。

2004年出口退税新政策要点摘要

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又有新的办法,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税发[2004]64号文件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04]10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本年的操作,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和总局的文件精神拟定了浙国税进便函[2004]8号通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又作了一些补充规定。三个文件内容繁多,因此,我们选定要点,以便贵公司领会。

1、时间要求:老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办理至2004年6月1日超过1年的),报关单黄单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内收齐上报,核销单在180天内收齐上报(远期收汇除外)。与老企业相对应的新企业在登记之日起2年内报关单黄单和核销单均要在90天内收齐上报,能提供外管局远期收汇证明的可以例外。

2、申报要求:根据新的规定,老企业在90天内必须上报报关单黄单,180天内必须上报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新企业必须在90天内上报黄单和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在规定的申报日期前上报的纸质单证可以无电子信息。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单证,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笔货物的出口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必须转内销补税,外(工)贸企业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这和2003年的政策是不同的。

3、外(工)贸企业进货发票新老企业申报要求:根据文件规定,对老企业可先按发票认证信息申报退税,但根据认证信息办理退税后,三个月内仍必须使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比对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新企业必须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审核,对于暂无信息的进货发票,在规定申报期内必须向税务机关作“无电子信息申报”,但税务机关受理后暂不予退税,待取得总局下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相符后审批退税,因此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认证时间就尤为关键。

4、信息要求:鉴于申报日期较之以往缩短很多,因此,(最好在15日内)企业更应该注意电子口岸报关单信息的确认,同时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应及时取得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应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请企业重点抓好信息确认关。

5、出口企业如因纸质退税凭证(包括报关单、核销单、进项发票)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以及退税机关审核时按有关审核规定作撤单或撤消退税申报处理,而造成出口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退税机关办理正式退税申报的,出口企业可在货物出口日起90天内向退税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未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延期申报申请或虽已提出延期申报但未在3个月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正式申报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受理。因此,企业如果发现有上述情况,应及时办理延期申请,以免超期。

6、鉴于新政策强调的核销单上报日,因此,要求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必须注明核销日期。工业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工业企业,指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企业集团。对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免、抵、退\"增值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增值税、消费税。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增值税, 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退税率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率相同。其特点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不是全额退税,而是先免征出口环节税款,再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对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应退税额部分,根据企业出口销售额占当期(1个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是否给予退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率)

如果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应先按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同意签章后,允许对这部分进口料件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中的价格为依据,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并在计算其免抵税额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扣减。为了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具体体现在\"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 (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其它计算步骤与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相同。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不足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 的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应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含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一)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三)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例:应纳税额为正数

某电器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电视机30000台,离岸价格为每台21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美元 8.2928元;内销货物销售额8200万元。上期结转进项税额200万元,本期进项税额800万元。 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30000×210×8.2928=5224464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52244640×(17%-9%)=4179571.20(元)

(3)当期应纳税额 =82000000×17%-(2000000+8000000-4179571.20) =8119571.20(元)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应纳税额的正数,反映企业出口货物给予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额,已全部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抵减完毕,不需退税。

例: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不到50%。 某电视机厂1997年二季度出口电视机40000台,每台离岸价15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28, 内销收入56000000元,进项税额13800000元,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 =40000×150×8.2928=4975680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49756800×(17%-9%)=3980544(元)

(3)当期应纳税额 =56000000×17%-(13800000-3980544)=-299456(元)

(4)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比例 =49756800/(49756800+56000000)=47.05%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虽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但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只有47.05%,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99456元不能退税,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应纳税额为负数,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50%。

某电器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空调30000台,其中:(1)28000台以FOB价成交,每台200美元,外汇 人民币牌价1:8.2836元;(2)2000台以CIF价格成交,每台240美元,并每台支付运费20元、保险 费10元、佣金2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948元。当期实现内销空调19400台,销售收入34920000 元,销项税额5936400元,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免抵退税计算如下:

(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948 =49838796.80(元)

(2)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49838796.80×(17%-9%) =3987103.74(元)

(3)当期应纳税额 =34920000×17%-(10800000-3987103.74)=-876496.26(元)

(4)出口货物占本企业当期销售比例 =49838796.80/(34920000+49838796.80)=58.80%>50%

(5)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49838796.80×9%=4485491.71(元)ㄧ-876496.26ㄧ〈4485491.71

(6)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876496.26(元)

如果应纳税额为负数5000000元,大于4485491.71元,也只退税4485491.71元,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某纺织厂1997年一季度出口T/C纱收入800万元,内销收入200万元,国内购进原材料等进项税额 64.98万元,采取进料加工形式进口涤纶棉CIF价24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200万元,海关按85%免 税,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进口料件当期已全部核销。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进口料件组成价格 =2000000+2000000×20%×(100%-85%)=2060000(元)

(2)进口料件准予抵扣的税额 =2060000×17%=350200(元)

(3)进口料件应扣减免抵税额 =2060000×9%-2060000×17%×(100%-85%)=185400-52530 =132870(元)

(4)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8000000×(17%-9%)-2060000×(17%-9%)=640000-164800 =4752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2000000×17%-([649800+350200)-475200-132870] =340000-391930 =-51930(元)

(6)应退税额为51930元(出口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

二、\"免、抵、退\"税的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指经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税机关提出\"免、抵、退\"税申请的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

(一)\"免、抵、退\"税申报的程序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按下列程序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按月申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 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有关凭证向主管 征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经县级以上(合县级)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并在《申报表》及出口凭证上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按审核意见,先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同时,将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的《申报表》(第

1、

2、4联)、出口凭证等退还生产企业。

按季汇总申报。生产企业于每季度末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申报表》,逐级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批后,办理免、抵、退税结算手续。

(二)\"免、抵、退\"税申报的凭证资料

生产企业按月申报\"免、抵、退\"税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等凭证。按季汇总申报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签署意见的本季度的分月《申报表》(第

1、2联),及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本季度如有缴税的,应提供经主管征税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需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及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的有关凭证资料。

三、\"先征后退\"税的计算与申报

\"先征后退\"税办法,适用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其特点是,对出口货物出口环节照常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手续齐全给予退税。征税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负责,退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负责。

(一)先征后退税的计算

先征后退的征、退增值税计税依据,均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征税税率为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税率为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征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 牌 价×征税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当期,指国税机关给企业核定的纳税期,一般为1个月。

2.退税的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例:某电器总厂1997年1月份内销空调2000台,每台4500元,委托某家电进出口公司出口空调500台,其中:以FOB价成交300台,每台售价530美元,以CIF价成交200台,每台售价570美元,每台支付运费20美元、保险费10美元,佣金4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1:8.2849。进项税额1388262元, 先征后退的计算如下:

(1)委托出口销售收入 =300×530×8.2849+200×(570-20-10-4)×8.2849 =1317299.10+888141.28 =2205440.38(元)

(2)内销销售收入 =2000×4500 =9000000(元)

(3)应纳税额=2205440.38+9000000)×17%-1388262 =1904924.86-1388262 =516662.86(元)

(4)应退税额 =2205440.38×9% =198489.63(元)

先征后退的征、退消费税计算方法完全相同。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税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或单位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例:某日用化工厂1997年1月委托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出口洗发精一批,FOB价100000美元,外汇人 民币牌价为1:8.2882。应纳及应退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100000×8.2882×17% =140899.40(元)

例:某啤酒厂1997年2月委托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啤酒100吨,应纳及应退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100×220=22000(元)

(二)先征后退的申报

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应据实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并提供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后,直接报送主管出口退税国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资料有:

(1)主管受托企业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签署的代理出口协议;

(3)受托企业出口委托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及出口发票。

与其它出口货物一样,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上一退税年度委托出口的货物,也必须在下一年的3月底以前申报退税,否则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可不予受理。

出口退税常见问答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一)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 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 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12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7、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8、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帐\"。

五、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受托方在代理出口货物已实际结汇后,到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税务机关应及时录入证明的有关内容,并与有关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受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

1、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2、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出口货物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5、代理销售明细帐;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何时可进行申报退税工作?

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七、外贸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1、将有关退税资料,按帐上做销售的顺序,按月按同类产品归集填报\"出口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

2、可将同一年度内不同月份的申报表按装订册归集填报审批表,每册一张。

3、根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专用缴款书的装订顺序,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4、根据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单、代理出口证明单等,依凭证装订顺序,填报\"出口发票、出口报关单登录表\"(一式四份)。

5、根据消费税出口专用缴款书,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登录表\"(一式四份)。

6、填写登录表时,应每笔一行。(一票多笔或一笔多票时都应分别填写)。若发生以前申报的有关项目错误可用正负数填报相关的登录表进行调整。

7、根据每次申报报送的资料汇总填报\"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一式四份)。

8、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八、生产企业申报办理退税需填写哪些申报资料?填表有何要求?

必须填写《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或《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单证汇总表》。 用于申报退税的所有单证必须是合法有效,各种单证与填报的登录表、申报表等内容必须一致。

九、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是否即可办理申报退税?

在相关原始退税单证及申报资料收集、填写齐全后,必须先查询相关电子信息和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方可办理申报。 出口企业每月(次)报送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之前,应先将该月(次)申报出口退税货物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符及密文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委员会《关于出口退税申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厦国税〔2000〕84号)规定:为了提高企业退税单证审核通过率,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后,对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简称专用税票)实施\"先查询、后申报\"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先进行电脑查询相关电子信息,然后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具体要求:

1、对2000年9月1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以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信息齐全、单证齐全的,单独造册申报;

2、对连续两个月查无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报关单或核销单信息的,单独申报,由退税部门按月向有关部门反馈。

十、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如何申报退税?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申报退税除需符合一般出口退税的条件外,还需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复印件并加盖海关的证明章),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流程简介

二、纳税申报

出口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在每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相应的免税申报明细。

经主管征收部门认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出口生产企业,应购买全省统一使用的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下称退(免)税申报系统〕申报软件。

(一)免税申报信息的录入与生成

免抵退税企业在每月10日前,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并生成所属期为上个月的免税明细信息。

1、信息录入 (1)免税明细申报数据录入

免抵退税企业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的数据。录入的依据为企业所属期月份的出口销售明细账,企业应严格按销售实际发生的日期记账,若一笔出口销售对应多张出口发票,应按发票号码分开录入。为了保证录入内容的准确性,企业录入人员应掌握每笔出口销售业务的贸易性质(建议在出口销售明细账摘要栏中注明)。对于所属期内发生的、应冲减出口销售的运保佣费用录入负数,运保佣费用无法分清对应的出口货物明细时,录入的退税率一律从高。

(2)进料加工抵扣明细录入

免抵退税企业在申报所属期内,收到退税部门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将证明的内容录入系统,用于向征收部门申请免抵退不予抵扣税额的抵减额。

2、生成申报表和申报数据

免抵退税企业将每月录入的免税信息按规定的格式打印申报表、生成电子数据,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一并上报征税部门。

(1)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打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打印的纸张为A4纸,打印的项目不可增加或减少,打印的内容不可更改,打印的内容若需要修改,须回到信息录入界面进行修改后,再重新打印表格,以免发生申报表内容与申报的电子数据内容不一致。

(2)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免税申报电子数据。

(二)纳税申报

免抵退税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除了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所需提供的纳税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关免抵退资料:

四、退(免)税申报

出口生产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对收齐退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和进料加工业务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退(免)税申报。

(一) 退(免)税申报信息的录入与生成

1、退(免)税申报信息的录入 (1)退税明细信息录入

免抵退税企业对于已进行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收齐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和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等退税单证后,将相关信息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申报系统。退税明细申报录入的依据为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录入的外币金额为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若一张出口报关单对应多张出口发票,应在出口发票号栏中录入其中一个出口发票号码,其余的出口发票号顶格录入“关联发票号码”栏中,关联发票号码之间用“+”号相连。清算期内的退税明细申报录入,所属期一律为200213。

(2)纳税汇总表数据录入

免抵退税企业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当月的纳税数据。纳税汇总表数据录入的依据为当月纳税申报数据,其中“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不予抵扣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三个项目根据当月的免税明细录入信息自动产生。

(3)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

免抵退税企业申报所属期内申领的进料加工手册,应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手册信息。

(4)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

免抵退税企业申报所属期内收到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应将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向退税部门申报。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进口信息,录入的依据为进口货物报关单。

2、生成退(免)税申报表和申报数据

免抵退税企业进行退(免)税申报时,将每月录入的退(免)税信息打印成表并生成电子数据。 (1)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打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信息》、《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打印的表格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由申报系统自动产生,不需要录入数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信息》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中的内容若为空,则不需要打印。打印的纸张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为A3纸,其余都为A4纸,打印的项目不可增加或减少,打印的内容不可更改,打印的内容若需要修改,须回到信息录入界面进行修改后,再重新打印表格,以免申报表格内容与申报的电子数据内容不一致。

(2)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生成退税申报电子数据。若生成电子数据后,需要对数据进行修改,可以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输入需撤消的免税申报所属期,确认后进入免税数据录入环节修改数据,然后重新打印申报表和生成免税申报数据。

(二)退(免)税申报

出口生产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工作,应由该企业指定的专职办税员(有有权国税局颁发的办税员证)办理,退(免)税申报应提供相关资料、报表及电子数据。所有报表应按规定加盖企业的相关印章方为有效。

2、退税单证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所附单证包括:①出口商品专用发票;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③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④代理出口协议或合同(副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时提供)。以上单证应为原件,并按退税部门的要求装订成册。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后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等单证,并按退税部门的要求装订成册。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后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包括:手册封面、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预录入)、手册第一页。

五、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免抵退税企业涉及的下列单证,由各地退税部门负责办理。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免抵退税企业出口货物如果有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的,在该笔货物进行退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证明办理流程如下:

1、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

免抵退税企业领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应向退税部门办理手册登记。

2、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

免抵退税企业有进料加工贸易性质的货物报关进口并拿到进口货物报关单后,应向退税部门办理进口料件明细申报。

3、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

免抵退税企业每月打印和生成退税申报数据时,如果有贸易性质为进料加工的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自动根据进料加工手册登记的计划分配率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数据,企业作为退税申报的内容之一向退税部门提出免税申请。

5、进料登记手册的核销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海关核销

免抵退税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被海关收缴之前,将手册复印。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登记

免抵退税企业手册在海关核销后,本手册项下出口货物的退税单证全部收齐,并已办理退税申报后,应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登记。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登记步骤如下: ①录入信息;

②打印申请表;

③生成申报数据。

(3)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

企业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和对应的电子数据,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手续。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及相应电子数据; ②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③间接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 ④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对属于间接出口结转来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若对方结转过来的进口料件未实行免税,而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手册进行登记时,计划进口总值为0,即该本手册的计划分配率为0。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和退税明细申报照常进行。该本手册在核销时,核销项目中的“其他减少进口料件”栏,输入该本手册的全部进口料件总金额,使得该本手册的实际分配率为0。

(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1、来料加工手册登记

免抵退税企业自海关取得《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应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 (1)登记信息录入

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将手册相关内容录入系统。

(2)生成《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企业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选中“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按“增加”按钮,确定后根据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信息生成《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

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选中“生产企业来料加工手册登记”,按“增加”按钮,确认后生成《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申报数据。 (3)申请开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免抵退税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提供以下资料: ①《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对应的电子数据;

②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复印件按申请表的顺序号装订成册)、其中复印件的内容包括手册封面、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预录入)、手册第一页;

③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 免抵退税企业涉及的下列单证,由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办理。

(三)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的录入

出口企业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将遗失的货物报出口关单信息录入系统。

2、生成《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企业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栏选中需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增加”按钮,确定后根据录入的遗失出口报关单信息生成《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栏选中需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增加”按钮,确认后生成《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申报数据。

3、申请开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免抵退税企业向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四)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因故发生退运,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若企业已申报退税,可以凭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出具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到海关提取退运货物。

1、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信息的录入 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将退运信息录入系统。

2、生成《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

企业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在“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栏选中退运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增加”按钮,确定后根据录入的退运信息生成《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 通过退(免)税申报系统,在“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的报告”栏选中退运对应的报关单,按“增加”按钮,确认后生成《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申报数据。

3、申请开具《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免抵退税企业向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申请出具《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生产企业第一次办理出口退税流程 第一次申报

1.目录准备在硬盘(最好是D、E盘,不要在C盘)上,建立一个文件夹并命名为“出口退税申报数据”,然后在此文件夹内按照“企业简称+申报年月+数据性质”建立五个文件夹用于存放申报数据,分别是“预申报(YSB)、预反馈(YFK)、正式申报明细(ZMX)、正式申报汇总(ZHZ)、正式反馈(ZFK)”,以便存放相关数据;也可以建一个批处理文件,每次通过修改批处理文件来自动建文件夹,附:有业务.BAT,无业务.BAT。

2.【第一步】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 ◆ 〖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

[记销售日期]以每月财务做账的日期为准。 [出口日期]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所载日期。

[外币金额]: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不含运保杂三费)的金额为准。首先查看关单的“成交方式”一栏,如果是FOB,则直接以“总价”作为外销收入;如果是CIF,则要用“总价”减去“运费”、“保费”、“杂费”等项,以此作为外销收入。

[汇率]:以水单上汇率为准。

★如果一笔关单对应多张水单,且各水单汇率不一,申报时汇率如何填写?

将各水单上人民币相加,除以关单上的外币金额得出加权平均汇率作为此关单汇率。 例如:1万美元关单对应两张水单,分别是$6000,8.45;;;$4000,8.43,则汇率计算如下: (6000*8.45+4000*8.43)/10000=8.442 [单证不齐标志]:关单不齐填B,核销单不齐填H,代理证明不齐填D。

特别注意:对代理出口企业不齐的只有代理证明,而无关单和核销单;也就是说单证不齐时只能填D不能填BH。

[同一张报关单多笔出口]:

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界面中,对于报关的录入规则是这样的:前9位为报关单号,第十位为零,后两位为报关单的项号。对于一张报关单多笔(进)出口业务在录入时,需要按照项号依次添加到申报系统中即可。绝对不允许直接录入合计数,审核系统无法审核通过。

3.【第三步】免抵退税预申报

◆ 〖生成明细申报数据〗—(申报明细表数据)将生成数据放入当月预申报文件夹。 4.上网报送预申报数据

www.YDGS.COM.CN\\出口退税\\退税申报\\本企业文件夹内,将本月数据文件夹拷上网。 5.(了解)税务机关审核处理 ◆ 〖网上接收数据〗 ◆ 〖预审核〗

◆ 〖预反馈数据上网〗 6.网上接收税务机关预反馈数据

www.YDGS.COM.CN\\出口退税\\退税申报\\本企业文件夹内,将本月数据文件夹从网上拷入本地硬盘对应位置。

7.【第四步】预审核反馈疑点调整 ◆ 〖撤销已申报数据〗 ◆ 〖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 ◆ 〖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

◆ 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预审结果相应调整申报数据 8.【第七步】纳税申报 根据预申报明细结果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当期出口货物销售额和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并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9.【第八步】纳税申报表数据采集 ◆ 〖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 10.【第五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

◆ 〖生成明细申报数据〗—(申报明细表数据)将生成数据放入当月正明细文件夹。 11.【第九步】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 ◆ 〖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 12.【第十步】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 〖生成申报数据〗—(申报汇总表数据)将生成数据放入当月正汇总文件夹。

◆ 〖电子信息上网〗—( www.YDGS.COM.CN\\出口退税\\退税申报\\本企业文件夹内,将本月数据文件夹拷上网)

◆ 〖打印申报报表〗—(打印申报明细表、申报汇总表报送税务机关)

附:【资料目录】

1、申报汇总表(四份)

2、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当期出口明细)(三份)

3、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三份)(如有当期单证收齐)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附表

一、附表二(各两份)

5、外销帐复印件

6、出口企业基本情况核对表

7、收齐的单证(请按核销单、水单、关单、外销发票、代理证明(只对代理出口企业)顺序,单独装订以防遗失)

工业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工业企业,指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型企业集团。对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它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免、抵、退\"增值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增值税、消费税。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

\"免、抵、退\"税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增值税, 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退税率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率相同。其特点是,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不是全额退税,而是先免征出口环节税款,再抵减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对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应退税额部分,根据企业出口销售额占当期(1个季度)全部货物销售额的比例确定是否给予退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给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率)

如果生产企业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应先按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同意签章后,允许对这部分进口料件以\"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中的价格为依据,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并在计算其免抵税额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扣减。为了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具体体现在\"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中\",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 (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

其它计算步骤与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货物相同。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不足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 的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应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当生产企业1个季度出口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含50%),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一)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三)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例:应纳税额为正数

退港货物代取委托书
《退港货物代取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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