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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个税处:个人所得税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03 10:42: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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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炒股所得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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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自行纳税申报案例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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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派雇员来华提供劳务,委派人员工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06-30

阅读次数:

3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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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收协定的,按协定规定执行。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是多少?

2009-06-30

阅读次数:

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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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年度终了后,实行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09-06-30

阅读次数:

5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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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的离退休工资以外的奖金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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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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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外籍个人2008年度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未住满183天,是否需要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

2009-06-30

阅读次数:

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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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按上述规定,该外籍个人不需要申报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

单位因业务需要,为职工实报实销的交通费(私车公用的保险费、修理费、加邮费、停车费)和电话费(以个人名义开具的固定和移动电话费单据)还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2009-06-09

阅读次数:

6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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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地税个[2002]56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对于企业因公需要为员工无线通讯工具采取实报实销或限额报销的,可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炒股所得如何计算?

2009-06-09

阅读次数:

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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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地税个〔2006〕541号文件规定,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物品,有相应的购物发票,能说明折合价格,请问捐赠物品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2008-12-23

阅读次数:

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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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提供捐赠物品购买发票的,可以依法据实扣除。

关于个人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

20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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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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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汶川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后,广大纳税人积极踊跃向灾区捐赠。为了进一步鼓励纳税人的捐赠行为,支持抗震救灾,现就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除上述机构以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向上述单位捐赠时,以取得相应的捐赠专用票据作为抵扣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二、由于此次灾情严重、紧急,纳税人以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未能及时取得正式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按汇款凭据作为当期计税时的抵扣依据,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赠的单位开据的正式捐赠票据作为正式税款抵扣依据。

三、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代扣代缴单位在取得统一的捐赠票据后,将与其相对应的个人捐款的明细单附后,以此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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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如何自行申报纳税(12种情形例解)

2006年12月25日 来源:本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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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更好的理解、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帮助其正确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所得是否需要自行申报,如何进行申报等问题,编写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例解,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指导。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二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三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四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五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六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七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八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九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十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十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各类申报情形例解 例解十二

相关链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问答

200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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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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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二、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申报吗?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达到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答: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不论其所得平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这样做,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四、“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五、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

答: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六、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呢?

答:《办法》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例如: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七、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是不含税收入,如何计算年所得额?

答:纳税人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为其负担税款的,需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将含税收入计入年所得额。

八、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时,可采取哪些申报方式?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采用如下三种申报方式:网上电子申报、挂号信函邮寄申报、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

九、纳税人从哪可以获得自行申报的有关文件规定及纳税申报表?

答:在北京地税网上(www.daodoc.com)陆续公布自行纳税申报的管理办法(京地税个[2006]477号、478号两个文件)、申报表、具体申报流程、申报问题解答,纳税人能够通过网站查看、下载,也可以直接到税务所或办税服务厅领取申报表及问题解答。

十、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填报哪些信息?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十一、北京为什么主要采取网上申报?

答:我们认为在三种申报方式中,网上电子申报是最方便、快捷的途径,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纳税申报。同时,考虑到北京市民掌握信息化水平高、网络使用普及、网上申报工作基础好,因此主要推行网上申报。纳税人只需要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网站(gs.tax861.gov.cn),在申报流程引导下轻轻点击鼠标,即可完成申报。另外,税务机关在引导纳税人进行网上电子申报的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向纳税人宣传、解释、辅导相关政策。

十二、网上申报安全性如何?

答:税务机关制定了严格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能够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另外,我们采用了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防止数据泄漏,纳税人可以放心使用网上申报。

十三、个人如何进行网上申报?

答:个人自行进行网上电子申报时,只需登录个人所得税网站(gs.tax861.gov.cn),点击进入“自行纳税申报”界面,按要求提示逐项填报并向税务机关上传申报表。

十四、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还需要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吗?

答:纳税人采取网上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的,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材料,但纳税人应留存申报信息备查。

五、如果个人采用邮寄申报方式,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答:年所得达到12万的纳税人如果采取邮寄申报方式,有两项注意事项:

1、邮寄申报必须采取挂号信函方式;

2、纳税人在信封上填写详细的税务机关地址、邮编及收件人,并在收件人下方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六、年所得达到12万的纳税人委托他人代理申报,有什么要求呢? 答: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以委托任职受雇单位的财务人员代办申报,但为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双方要签订书面授权委托书。

十七、如果代理人集中代理多个纳税人的申报,有专门的申报途径吗?

答:为了便于单位集中代理申报,我们专门开发了安全、便捷的代理申报软件,该软件可以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财务人员可以轻松实现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

十八、《办法》第五条中的“其他有关资料”是指什么?

答:根据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年所得达到12万的个人进行年度申报时,除向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外,暂不需要报送其他资料,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填报的申报表可以获取个人身份信息,不需要纳税人再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但是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如需相关纳税资料,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十九、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应在什么时候申报呢?

答:按照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以今年为例,2006年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十、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到什么地方申报呢?

答:《办法》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十

一、如果北京地区的纳税人长期以来已固定在一地自行申报,那么明年起是否需要进行申报地点的调整?

答:如果北京地区的纳税人在次此《办法》出台前,已固定在一地区建立了长期的申报档案关系,则可以继续在原处申报。

二十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

三、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答: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

四、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目的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

五、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个别税务干部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有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

答:根据《征管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一经发现,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

七、《办法》出台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变化吗?

答:这三类纳税人,其日常纳税申报与以前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其中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除了要象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二十

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年度中间的日常纳税申报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二十九、纳税人能否改变纳税申报地点?

答: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纳税人能否延期纳税申报?

答: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政策是什么?

2006-09-15

阅读次数: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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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出售公有住房取得的所得,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按照20%税率计算税款。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确定房屋原值时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标准执行。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

单位支付考察费、奖励个人外出旅游,是否要扣缴税款?

200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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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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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京财税[2004]188号规定,对于企业和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通过为营销业绩突出的营销人员负担旅游费用方式的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取得奖励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200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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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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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及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厨师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2006-07-24

阅读次数: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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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核算健全的单位担任厨师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单位担任厨师取得个人所得税,应按照京地税个〔2000〕345号文件规定缴纳

基本医疗未能报销的药费,单位给予报销的部分是否需要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006-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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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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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未能报销的医疗费是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单位负担报销(承担)此部分费用应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薪性收入,应与当月工薪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中的托补费、书报费、洗理费、交通费的标准?

2006-06-12

阅读次数:

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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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补助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发给婴幼儿补贴40元。市内交通补贴每人每月10元;远郊区县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30元。洗理费:男同志每人每月20元;女同志每人每月26元。书报费补助标准: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副处级以上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7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干部,每人每月补助25元;工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3元。

通讯费有无免税规定?

2006-06-12

阅读次数:

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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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通讯费补助暂免征税,企业个人取得的采取实报实销形式的通讯费暂不征税,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通讯费应合并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绩效工资如何计算缴纳个税? 2006-06-12 阅读次数: 3257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100号)文件规定,在实行绩效工资的企业,个人平时按月取得的生活费或部分工资,应按月依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取得的绩效工资,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认购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2006-06-12

阅读次数:

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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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个人在认购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时,要判定是否取得折扣或补贴。大多数非上市公司在股权转让中,采用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每股净资产就是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除以总股数)。因此,虽然不存在“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但可以将 “每股净资产”视同“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个人认购股票时所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件精神计算纳税。

技术交易奖酬金要合并工薪计税么?

2006-06-12

阅读次数: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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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属于单位所有的专利批准实施后,单位对任职、受雇的职务发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暂按原规定办法,可单独减除800元后按工薪项目计征,可不与支付当月工薪所得合并。

中国人到境外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在境外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是否可以免于在国内进行申报?

2006-06-12

阅读次数:

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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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取得的所得已纳外国政府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政府所得税款中抵扣。可以回国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收抵免。

公司每年召开1-2次董事会,发给董事的交通补贴交纳个税吗?

2006-06-12

阅读次数: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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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担任董事而取得的交通补贴,应属于董事费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男职工取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2006-06-12

阅读次数:

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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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5〕62号)规定,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男职工单位或女职工单位支付给个人。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假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因此,男职工取得的生育津贴应按照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施工行业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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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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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年终汇算的办法。即单包工程按工程决算金额的0.5%计征;双包工程按工程决算1%计征。年度终了后30日内进行汇算,多退少补。而对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薪和劳务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代理销售,签署个人代理协议并取得佣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6-12

阅读次数: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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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个人与公司有雇佣关系,不论是否签署代理协议,所取得的销售佣金应并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个人与公司无雇佣关系,那么个人代理销售取得的佣金按“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所述,计税依据均依实际取得收入为准,不以劳务合同约定的收入为依据。

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发放的生育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6-12

阅读次数:

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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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所以,生育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每月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交通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6-12

阅读次数:

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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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职工取得的交通费,在规定的标准之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交通补贴的标准是:市内补贴10元/月,远郊区县补贴30元/月.

因公受伤员工在工伤休养期间取得的\"工伤津贴\"是否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2006-02-28

阅读次数:

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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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公受伤员工在工伤休养期间,企业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受伤员工的“工伤津贴”与其受工伤有直接关系,属于劳动保护性质,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企业如自定标准发放津贴,超过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应计入个人当月收入计税。

其他单位为我们单位组织培训并给学员发放一定的餐费补助,该项补助怎么交纳个人所得税?

2006-02-28

阅读次数:

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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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于部分单位和部门在业务往来等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的现金应按“其他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被境内公司雇佣,长期在境外为该公司提供劳务,从境内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征收个人

所得税? 2006-02-28

阅读次数: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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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在中国境外工作从中国境内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所得。如果该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出一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取得分红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6-02-16

阅读次数:

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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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红利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经纪人的佣金如何计税? 2006-02-16

阅读次数:

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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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企业雇员为本企业销售住房,按业绩取得的报酬,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销售住房提供代理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每月取得工资同时还按月取得董事会费,如何征税?

2006-02-16

阅读次数:

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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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可分别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取得的住房补助,差旅补助,子女学费,探亲费,语言训练费等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2006-02-16

阅读次数:

3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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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对于外籍个人以现金方式取得的差旅补助免税标准具体为:个人境内出差一般地区补助20元/天,特殊地区补助30元/天,境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对于外籍个人取得的住房补贴属于个人工薪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每月分上、下月发薪,如何征收个税?

2006-02-16

阅读次数:

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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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一个月内取得的全部工薪性质收入应加总计算纳税,于次月7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外国驻京代表机构的专职首席代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华停留期间未达到90天,每月的由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是按月计税,还是按在华停留天数计税?

2006-02-16

阅读次数:

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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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86)财税协字第015号文件规定,对于外国驻京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不适用停留期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因此对于外国驻京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在华工作期间每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都应纳税,具体可按国税发〔2004〕97号文件第三条第

(二)项公式计算。

外国驻京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是否需要在中国纳税?

2005-08-31

阅读次数:

2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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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首席代表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我国有优先征税权。根据财税协字(86)第015号文件规定,对于全职担任首席代表,不再担任其他任何职务的,应按照工资薪金证明的全球收入按月在中国境内纳税;对于兼职担任首席代表的,应按照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薪收入计税。

差旅费实行包干制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2005-08-31

阅读次数:

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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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差补助费用实行全额经费包干的单位,员工领取的出差补助费用可按照京地税个〔1999〕126号文件规定,暂减除30%的费用,余额应合并个人当月工薪计征个人所得税。

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后,若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由单位负担,请问该如何计算? 2005-07-29

阅读次数:

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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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单位负担的,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第一步:将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以其商数确定不含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按第一步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即: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速算扣除数)÷(1-税率)

第三步:将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以其商数确定含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四步:按第三步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每月计算工资时按月扣除一定比例的风险金,在年底如能完成指标则返还风险金,如不能完成指标则不再返还风险金。请问这种情况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计算?

200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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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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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扣除一定比例的风险金在年底如能完成指标则返还风险金,如不能完成指标则不再返还风险金”,是属于绩效工资的形式。对于个人通过考核一次取得的这部分工资薪金形式的风险金可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按实际收入计税。

“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件开始执行的具体时间是什么?

200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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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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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05年7月1日以后个人行使股票权利取得的应税收益应按规定计算应缴税款。

私车公用向单位报销的费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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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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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地税个[2002]56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图书馆对个人无偿捐赠的图书,给捐赠人一些象征性的奖励,捐赠人取得的奖励是否需要纳税?如何纳税?

图书馆收购个人的图书,给与的报酬如何计税?

200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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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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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人取得图书馆给予的奖励和图书馆收购图书支付给个人的报酬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图书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为捐赠人或卖书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影视公司对音乐著作人的创作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所得项目?

2005-05-11

阅读次数: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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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影视公司使用音乐著作人作品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音乐制作人在影视公司任职受雇或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影视、录音等),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其净资产按1:1比例转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个人股东是否应在变更时就其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中的股本超过原始投入部分交纳个人所得税? 2005-04-20 阅读次数: 2096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对个人取得的股本超过原始投资的部份,应按股息、红利所得,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支付给个人的版税是否需扣个人所得税?

2005-04-20

阅读次数: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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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税应按稿酬所得纳税,由出版社支付给个人时代扣代缴。若属于在同一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分次支付款项时,应累加计算纳税,在最后一次支付时将全部稿酬收入合并计算全部应纳税款,减去以前所纳税款,即为最后一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个人股东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2005-04-20

阅读次数: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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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司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由个人享有的部分,均应当依法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网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2005-04-20

阅读次数: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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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网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税款。

公司将部分股权设置信托,受益人为公司的员工,请问受益人获得该部分信托资产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谁来履行,如何扣缴?

2005-04-19

阅读次数: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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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公司。

2、如果员工因任职受雇关系无偿取得信托资产(股权)的所有权,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算可参照国税发[1998]9号文件。

3、如果员工只是根据“信托资产”(股权)取得股息、红利,则按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企业发放通信补助有何征免税规定?

2005-04-19

阅读次数:

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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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地税个[2002]116号文件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境外出差补助标准如何规定?

2005-04-19

阅读次数: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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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地税个[2002]597号文件的规定,个人临时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公司被收购,收购价高于公司注册资本,请问自然人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04-19

阅读次数: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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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本又被收购,即个人将原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公司,转让价高于原公司投资额,“自然人股东”应就高出原出资额的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个人独资公司的投资者只交个人所得税,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对吗?

2005-04-19

阅读次数: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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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停征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分不同行业确定征收率。主要依据的文件是财税[2000]91号及京财税[2001]6号。

补发以前月份工资如何填制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 2005-04-19

阅读次数:

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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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应填制个人所得税明细补税申报表。

单位为职工交纳取暖费、物业费,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2005-04-19

阅读次数:

2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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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职工交纳的取暖费在规定标准之内的可以免税,具体规定可参考京财行[2003]2082号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 物业费没有免税政策,交税时应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

单位从社会个人手中购买旧资料照片是否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2005-04-19

阅读次数: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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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转让财产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如果既享受经营成果的所有权(向出包人交纳固定费用),又能每月从出包人获得工

资,请问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2005-04-19

阅读次数: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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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享有经营成果的所有权所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个人每月从出包人处获取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全国老干部先进个人奖1万元奖励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04-19

阅读次数: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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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全国老干部先进奖是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发放的,可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任职单位发放的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因患病,企业发给职工的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

费,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2005-04-19

阅读次数: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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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医疗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执行。

企业的销售人员取得的提成收入如何征税?

2005-04-19

阅读次数:

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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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京地税个[1998]43号 文件规定:

一、凡个人按承揽广告业务收入、企业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比例提成,上述提成无论是以现金支付还是以票据抵销等形式取得的个人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提成收入含:业务招待费、组稿费、信息费、差旅费、劳务费、奖金等。)

二、以上述形式取得收入的人员为企业员工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若为非企业员工,其取得的个人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

三、上述人员的提成收入,凡承揽业务费用、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统一规定前,可先暂按扣30%以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等)后,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化学老师、化学试验员每月补助吸毒费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体育老师每月补助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2005-04-19

阅读次数: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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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老师和化学试验员每月取得的吸毒费应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体育老师取得的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实行包干制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2005-04-14

阅读次数: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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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地税个[1999]126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中方员工的出差费用补助实行经费全额包干的单位,员工个人取得的出差包干经费补助,可暂按扣除30%以下的费用后,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建筑安装业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04-06

阅读次数: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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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地税个[1996]57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对承包建筑安装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年终汇算的方法。即: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决算金额的0.5%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按工程决算的1%计征。年度终了后30日内进行汇算,多退少补。

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承包人应按月凭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的实际收入金额或实际工程完工量预缴个人所得税,工程竣工后按结算价款结清税款。

公司在筹建期是否具备代扣代缴义务?

2005-04-06

阅读次数: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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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筹建期间如有向个人支付所得的行为则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筹建期间发给员工的工薪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外籍人员探亲费有何免税规定?

2005-03-22

阅读次数: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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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地税个[2001]312号的规定:“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纳税人需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

省级以下奖金如何征税?

2005-03-22

阅读次数: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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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文件规定:

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03-22

阅读次数:

1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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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地税个[1998]345号 文件规定:

(一)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困难补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03-21

阅读次数: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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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上述范围的困难补助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什么?

2005-03-21

阅读次数: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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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千分之五,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

送股、转赠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03-21

阅读次数: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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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

1)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其他资本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的均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非居民纳税人临时离境如何判断?

2005-02-24

阅读次数: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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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属于临时离境,在判定其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时,不予扣减。

派发红股或转增股本所得如何计税?

2005-02-24

阅读次数: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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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国税发 [1997]198号文件规定:

1、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赠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3、上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4-09-09

根据京地税个[1999]684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保险赔款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2004-08-02

阅读次数: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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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次数:

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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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是由个人自行缴税还是企业代扣代缴? 2004-08-02

阅读次数: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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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职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4-08-02

阅读次数:

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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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财税[1995]2009号文件规定,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4-08-02

阅读次数: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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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财税[1995]2329号文件规定,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参看哪个文件?

2004-08-02

阅读次数:

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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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的标准,参看京地税个〔2002〕597号文件。

个人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4-08-02

阅读次数: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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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京财税[2004]32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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