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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2 02:37: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加工贸易核销业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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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加工贸易核销业务审批

许可内容:

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在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货物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2004年6月18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手册》(包括所有续本和分册);

(二)加工贸易专用进出口报关单(含深加工报关单、剩余料件结转报关单、内销征税报关单等)、进出口集中报关货物申报单;

(三)税单、国内购料的需提供发票(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四)《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

(五)涉案合同应提供处罚决定书、缴款证明材料(海关验核正本后收取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六)放弃保税货物的,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单证或监销证明;

(七)《行政许可受理审核作业表》;

(八)受灾保税货物的核销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商务主管部门签注的意见;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的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经接单岗位审核确定是否接单;

2、经审核、科长审核岗位审批;

3、需关(处)长审批的报关(处)长审批;

4、结案岗位根据审核意见,核发《合同核销结案通知书》、台帐单证等单证资料。

办理时限:

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应在受理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2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关(处)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外发加工审批(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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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6 点击数:1000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外发加工审批(核准/登记)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经海关批准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2004年6月18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1)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2)经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

(3)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委托企业填写的《深圳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外发加工实际送、收货表》(附表5)(一式三联);

2、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

3、正在执行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证明;

5、承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6、若承揽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还须提供相关手册;

7、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单证。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经接单岗位审核确定是否接单;

2、经审核、科长审核岗位审批;

3、企业凭回执核发《深圳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等单证。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变更)业务审批(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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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16 点击数:242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变更)业务审批(核准/登记)

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海关对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签订并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生产合同的审核、登记备案,包括合同补充、修改和延期的活动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2004年6月18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办理手册备案(变更)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1)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2)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3)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4)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如企业适用的海关分类管理类别为“D”类的、企业未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的等情形);

(5)企业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到期合同核销手续的。

申请报备时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企业办理手册备案需提供以下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其随附料件、产品清单(正本);

2、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在有效期内办理首份合同必须提供正本,非首份合同的提供复印件);

3、来料加工合同部分料件属国内购料,企业还应提交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三来一补企业国内购料申请表》及其随附清单;

4、电脑打印的预录入合同清单;

5、按规定填写并加盖经营单位、加工单位印章的手册;

6、海关签发的上一份合同的《合同核销结案通知书》和银行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审阅正本,留存复印件);

7、海关核发的《报关凭证清单》;

8、对国家限制或控制的加工贸易项目,必须在备案环节提供授权审批机关许可证件;

9、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加工贸易单耗情况报备表》;

10、《行政许可受理审核作业表》;

11、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企业首次办理手册备案的,除提供上述所列单证外,还须提交以下单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副本);

2、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购买或租赁厂房(土地)凭证;

以上证件海关审阅正本,留存复印件。

4、《企业基本情况表》;

5、《企业管理人员登记表》(附表9);

6、厂房及设备安装情况照片;

7、进口设备报关单或国内购买设备的合同、发票(复印件)。

8、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单证。

异地加工手册备案的,除上述所列单证外,还需提供以下单证:

1、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

2、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

办理手册变更手续需提供以下单证:

(一)不须原审批机关审批的手册变更备案时,应提供以下单证:

1、企业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表体变更申请表》;

2、由预录入公司电脑打印的预录入《加工合同变更预申报情况表》;

3、手册变更的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随附清单复印件;

4、修改商品编码的还须递交经海关作变更确认后的《报关凭证清单》;

5、海关核发的原手册;

6、《行政许可受理审核作业表》。

(二)须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合同变更备案时,应提供以下单证:

1、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变更批准证》及其随附清单(正本);

2、电脑打印的预录入变更清单;

3、海关核发的原手册;

4、补充新产品超出原生产能力的须提供新的生产能力证明,超出原经营范围的须递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来料加工企业特准营业证副本)和《报关凭证清单》;

5、《行政许可受理审核作业表》。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经接单岗位审核确定审核方式;

2、按照不同审核方式经审核岗位、科长审核岗位审核,需关(处)长审批的提交关(处)长审批;

3、经台帐签章岗位办理台帐手续,领取《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表》或《加工贸易合同变更表》;

4、申请人到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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