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审批程序
1、申请新立探矿权应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一式3份);
(2)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3)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 (5)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6)资信证明文件;
(7)勘查工作设计及工程部署图; (8)交通位置图(1份);
(9)合作勘查项目申请同时提交合作合同; (10)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对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的批准文件;
(11)涉外项目同时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批准证书》。
2、申请变更(延续、保留)探矿权应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一式3份); (2)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3)勘查许可证;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 (5)勘查工作年度报告;
(6)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原件1份); (7)申请探矿权延续的同时提交资信证明文件;
(8)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同时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 (9)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改变地址的同时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10)申请探矿权保留的同时提交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地质报告。
3、申请注销探矿权应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注销申请书》;
(2)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勘查项目终止报告; (3)项目成果资料汇交证明文件;
(4)资金投入情况会计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
4、申请转让探矿权应提交的材料 (1)探矿权转让申请书一式4份; (2)勘查许可证;
(3)地质报告、勘查年度报告,完成勘查投入证明; (4)地理位置示意图;
(5)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交纳收据复印件; (6)探矿权转让合同书; (7)受让人资质证明材料;
(8)受让人勘查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9)属非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勘查出资证明;属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探矿权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10)探矿权再次转让的,须提交上一次转让批准文件复印件。
5、办理时限
(1)新立探矿权40日;
(2)变更、延续、保留探矿权30日; (3)注销探矿权10日; (4)转让探矿权40日。
6、需交纳的费用
(1)探矿权价款:按国务院规定收取;
(2)探矿权使用费:按勘查区面积收取,前三年每平方公里每年,从第四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度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3)探矿权登记费:大型项目100元,中型以下
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