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一、行政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㈠政策依据
1、国务院令486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中办、国办中办发〔1997〕7号、厅字〔2002〕7号文件;
3、省委、省政府湘发〔1995〕23号、湘发〔2003〕2号文件;
4、市委、市政府常发〔1996〕4号、常通字〔2003〕9号文件;
5、区委、区政府常武发〔1996〕9号、常武发〔2003〕9号文件;
6、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其他规章。
㈡审批项目
1、机构(含内设机构)设立、更名、加挂牌子、撤销、级别等;
2、职能配置、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3、编制员额;
4、领导职数;
5、岗位结构。
㈢审批权限
1、区委、区政府议定,报上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
⑴全区党政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
⑵区直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⑶全区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政法机关专项编制总额的核定、增加和裁减。
2、区委、区政府审批的:
⑴区直各部门与乡(镇)、街道的事权划分;
⑵区直机关和乡(镇)、街道机关行政编制在总额内分配和调整;
⑶乡(镇)、街道党政机构改革方案。
3、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
⑴区直机关各部门的“三定”规定(方案),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⑵在省核区直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内,各工作部门人员编制的全面核定、调整;对行政编制个别调整和新增行政编制总额在5名(含5名)以内进行审批;
4、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
⑴区直党政群机关内部股室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⑵乡(镇)、街道机关股级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⑶核定、审批和管理机关股级领导干部职数。
㈣审批程度
1、申报
⑴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与级别、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岗位结构等情况;
⑵相关依据材料(复印件一份)。申报材料送区编办。如果暂未批准同意,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重新申报。
2、调查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材料,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同时,要及时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并拿出意见。
3、呈报会议审批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召开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编委办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个月一次,编委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季度一次。
4、行文批复
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项,分别以编委办或编委名义行文批复;对未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回复完毕。
㈤违纪处罚
1、对本办工作人员的违纪处罚
本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以下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取消年终评优、评奖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处罚,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⑴未审慎查清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⑵未按规定的程序或超越权限办理审批事项的;
⑶未按规定的时间办完审批手续的;
⑷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⑸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2、对有关单位的违纪处罚
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办可按市编委常编发(2003)2号文件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宣布机构编制无效、停办机构编制手续、核减编制等处罚:
⑴在申报机构编制中有作假欺骗行为的;
⑵擅自改变机构名称或加挂牌子的;
⑶擅自改变机构隶属关系的;
⑷擅自增加机构层次的;
⑸不按核定的职能履行职责的;
⑹擅自超股级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
⑺擅自增设机构的;
⑻擅自编外借调、雇请人员的;
⑼挤占或挪用下属单位人员编制的;
⑽混淆编制性质和人员混岗的。
二、事业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㈠政策依据
1、中办、国办中办发〔1996〕17号、中办〔1997〕7号、厅办〔2002〕7号文件;
2、省委、省政府湘发〔1995〕23号、湘发〔1997〕6号、湘发〔2003〕2号文件;
3、市委、市政府常发〔1996〕4号、常通字〔2003〕9号文件;
4、区委、区政府常武发〔1996〕9号、常武发〔2003〕号文件;
5、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其他规章。
㈡审批项目
1、机构(含内设机构)设立、更名、挂牌、撤销、规格、性质等;
2、职能任务;
3、隶属关系;
4、编制员额;
5、领导职数;
6、岗位结构及比例;
7、经费预算形式。
㈢审批权限
1、区委、区政府议定,报上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
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
2、区委、区政府授权区委机构制度委员会审批的:
⑴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
⑵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
⑶对事业编制,上级无配编比例且经费需本级财政开支的数额在3-10名以内进行审批;
3、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
⑴科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和区直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和加挂牌子;⑵全区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的确定;区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及岗位结构的全面核定、调整,其中对上级无配编比例且经费需本级财政开支的事业编制数额在2名以内进行审批;
⑶核定、审批和管理事业单位股级领导干部的职数。
㈣审批程度
1、向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申报机构编制事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申请报告(一式二份)。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机构名称、职能任务、内设机构、编制员额、领导职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写明创收渠道)、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办公地点及其它情况。
⑵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如申请设立学校、自然科学研究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疗卫生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须有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资格认定材料。
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不含新设事业单位)。
申请材料送区编办相关组室。如果暂未批准同意,时间超过半年的要重新申报。
2、进行调查审核
申报材料受理后,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材料,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补报或重报。未登记注册或未年检年审的,不予受理。同时,要及时对申报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审核,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呈报会议审批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召开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批。编委办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个月一次,编委主任会议研究机构编制事项,一般一季度一次。
4、行文批复 对已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分别以编委办或编委名义行文批复;对未批准同意的机构编制事宜,进行口头答复。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在一周内回复完毕。㈤违纪处罚
1、对本办工作人员的违纪处罚
本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以下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批评、取消年终评优、评
奖资格、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处罚,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⑴未审慎查清情况,造成错误决定的;
⑵未按规定的程度或超越权限办理审批事项的;
⑶未按规定的时间办完审批手续的;
⑷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⑸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2、对有关单位的违纪处罚
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办可按市编委常编发(2003)2号文件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宣布机构编制无效、停办机构编制手续、核减编制、吊销机构等处罚:⑴在申报机构编制中有作假欺骗行为的;
⑵擅自改变机构名称或加挂牌子的;
⑶擅自改变机构隶属关系的;
⑷擅自增加机构层次的;
⑸不按核定的职能履行职责的;
⑹擅自超股级领导职数配备干部的;
⑺擅自增设机构的; ⑻擅自编外借调、雇请人员的;
⑼人员混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