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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发布时间:2020-03-01 18:34: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机构:科技教育处 发布时间:2014-02-1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569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数。

第二条 学分(学时)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不得少于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15---60学时),II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90---120学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60---120学时),其中村卫生室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30---60学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的学分(学时),本专业学分(学时)数占60%,相关专业学分(学时)数占40%。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

二、三级医院、省级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7学分(21---42学时);市(州、地)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18---36学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15---30学时)。民营医院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执行。

三、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厅直属单位、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30学时)。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的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五、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120学时)。依据每学年成绩单记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II类学分(学时)按单位等级类别要求记入。

六、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120学时)。依据单位派出培训通知和培训合格证明记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II类学分按单位等级类别要求记入。

七、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参加I、II类学分(学时)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规定的学分,并按规定登记学分(学时),作为年终考核,继续聘任和执业再注册必备条件之一。

八、因工作需要暂未从事医疗卫生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业务时,第一年的聘任、年终考核、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不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的限制,第二年起按本细则要求获得所规定的学分(学时)。

第三条 学分(学时)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学时)和II类学分(学时)两类。

一、I类学分(学时):

(一)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 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 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4. 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三) 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了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四) 科研成果

二、II类学分(学时)授予范围:

(一)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 贵州省医学会、省预防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协)会举办,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三) 自学、6个月以内的外出进修等;

(四) 出版专业著作、译著,科研立项,发表论文等;

(五) 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

(六) 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 学分(学时)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学时)计算方法

(一)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3学时),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学时)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30学时)。

(二) 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学时)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

(三) 省一级学科学(协)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Ⅰ类学分(学时)最多不超过4学分(24学时)。

(四)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学时),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每个项目所授学分(学时)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

(五) 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3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15学时)。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6学分(36学时)。

(六) 获得科技成果奖的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学时): 国家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学时):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

10、

8、

7、

6、5学分80、70、60、50、40学时) 二等奖

9、

7、

6、

5、

4、学分(7

5、60、50、40、30学时) 三等奖

8、

6、

5、

4、

3、学分(70、50、40、30、20学时) 省、部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学时):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

8、

6、

5、

4、3学分(70、60、50、40、30学时) 二等奖

7、

5、

4、

3、2学分(6

5、50、40、30、20学时) 三等奖

6、

4、

3、

2、1学分(60、40、30、20、10学时) 地、厅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以下学分(学时):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

7、

5、

4、

3、2学分(40、30、20、

10、5学时) 二等奖

6、

4、

3、

2、1学分(

35、20、

10、

5、2.5学时) 三等奖

5、

3、

2、

1、0.5学分(30、

10、

5、2.5、1.25学时) 科技成果奖的计分(学时)按最高奖项计,不重复计分。

二、II类学分(学时)计算方法:

(一) 参加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讲课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 学分(60学时)。

(二) 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学时)。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6学时)。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30学时)。

(三)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学时)标准授予学分(学时)。此类学分(学时)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30学时)。

(四) 在刊物上发表论文,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学时)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80------60学时)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 6-----4学分 (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 (核心期刊60----40学时、普通期刊40------20学时)

(CN)的刊物

省级刊物 5-----3学分

(30----10学时)

地(市)级刊物 4----2学分 (20----6学时)

内部刊物 2----1学分 (6----3学时)

(五) 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学时):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学分

( 75 65 55 45 35学时)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学分

( 55 45 35 25 15学时) 地、厅级课题 6 5 4 3 2学分 ( 35 25 15 8 6学时)

(六) 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汉字授予1学分(6学时)。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6学时)。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

(七) 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6学时)。此类学分(学时)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30学时)。

(八) 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12学时),授予参加者0.5学分(3学时)。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

(九) 二级乙等(含二级乙等)以下医院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6学时),参加者授予0.5学分(3学时)。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学时)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

(十) 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4学分(24学时)。 上述II类学分(学时)中,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市(州、地)所辖区举办时,按就近方便的原则,可持“审批认可的申报表”(或省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网查询),按本细则要求,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周到项目举办地所在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结束后办理在发证单位栏加盖该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学分证书;参加厅直单位举办的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厅直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在发证单位栏加盖公章,办理学分证书。其余项目由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学时);市(州、地)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由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管理,并核发学分证书。厅直单位由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监督管理,并核发学分证书。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学分(学时)登记与认可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学时)登记制度。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以学分(学时)形式进行逐年登记。

二、学分登记使用由贵州省人事厅统一印制《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进行登记。登记工作由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时),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四、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发放《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含I、II类)和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学时)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要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所获得的学分进行审核登记。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是否相关(本专业60%,相关专业40%);学分类别、学分(学时)数是否按批准授予的一致;学习期间是否违纪等,在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确认。

I类学分(学时)认可: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凭所获得的国家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I类学分证书》,到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认可,并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上登记、盖章,方可有效(同时登陆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核实或记入学分和学时)。 II类学分(学时)认可: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凭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II类学分证书》及本细则所规定可授予II类学分的相关材料,到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认可,并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上登记、盖章,方可有效(同时登陆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核实或记入学分和学时)。

六、各单位要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证书,由经批准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办理并发放学分证书,此类学分证书经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并加盖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后有效。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在贵州境内举办的“国家级”项目应接受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2周将有关资料报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培训结束后按规定向学员发放的学分证书须加盖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后有效。

四、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印制与发放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分I类、II类(以下简称《I类学分证书》、《II类学分证书》),由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I类学分证书》发放:由举办已批准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活动项目单位在举办前一周将项目举办通知一式二份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举办后应及时按《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核实后填写发放。

《II类学分证书》发放: 由厅直属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及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领取,由举办已批准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II类活动项目单位上报相关资料,由厅直属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及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核实后填写发放。

通过参加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会、临床病例讨论会、大查访等形式所获的II类学分(学时),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汇总。厅直医疗卫生单位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汇总、审查,并发放《II类学分证书》。各市(州、地)医疗卫生单位由本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后发放《II类学分证书》;各县(市、区、特区)医疗卫生单位由县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由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并发放《II类学分证书》。

II类学分证书,在发证单位栏须加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厅直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公章有效。 第七条 考核

一、 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学时)数进行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和单位聘用的重要内容。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严格按本细则规定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进行年度学分(学时)验证,年度学分(学时)验证情况记入《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中的《继续教育学分验证年度合格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晋升技术职称和执业再注册前,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进行任职期内学分(学时)统计确认。 学分(学时)授予佐证材料的保存方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单位建立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个人档案中(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网),只保存学分(学时)授予佐证材料的复印件,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查学分(学时)授予佐证材料的工作人员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和任期学分(学时)统计确认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卫生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重要依据。

三、全省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对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学时)进行年度汇总登记,并张榜公布。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本年度学分(学时)验证时限以前必须完成规定的学分(学时)。

四、学分(学时)年度验证与任期学分(学时)统计确认

(一) 学分(学时)年度验证与任期学分(学时)统计确认实行分级负责制。年度验证每年一次。任期学分(学时)统计确认以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执业再注册的周期确定,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执业再注册前完成。

(二)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厅直各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学时)验证;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州、地)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抽查;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等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学分(学时)验证情况,由验证部门在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持《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中的《继续教育学分验证年度合格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

(三)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厅直各单位卫生技术人员

五、的任期学分(学时)统计确认;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市(州、地)医疗卫生单位及县、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等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期学分(学时)统计确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抽查。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职期内学分(学时 )统计确认时应提供《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中的《继续教育学分验证年度合格证》,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不能提供任职期内某一年或几年的《继续教育学分验证年度合格证》,则需提供缺少《继续教育学分验证年度合格证》年度的所有学分(学时)授予佐证材料原件。任期学分(学时)统计确认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全省统一格式的《继续医学教育任职期间学分统计确认证明》。

年度学分(学时)验证的考核年度为上年11月至当年10月;任期学分(学时)统计确认时间为任本职期间的年度。

学分(学时)年度验证应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 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院、遵义医学院附院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学时)年度验证及任期学分(学时)统计确认,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抽查并加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学分验证章或公章,抽查面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总人数的1/3。

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滥授学分(学时)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内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其它

(四)

(五)

(六)

(七) 第八条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工矿企业或行业等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私营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省、地、县属地化管理。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印发的《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医继教委发[2004]2号)及《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试行)》(黔医继教委发[2005]5号)同时废止。

三、本细则由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00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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