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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18:20: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贯彻轻刑化理念 创新工作模式 挽救失足青少年

[摘要]本文试就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进行研究,以我院工作实际为出发点,从中发现问题,查找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现状;建议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让人担忧的趋势,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倾向明显。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等职责。如何既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又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适用刑事政策,建立有效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机制。

一、我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

2008年至2010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未成年人案件10件1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件9人,不批准逮捕3件3人,提起公诉7件9人,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盗窃、抢劫、强奸等。

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暴力性犯罪突出。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

2、涉嫌罪名集中。从我院审理案件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中侵犯财产罪居多,这是由未成年人经济和生活上的非独立性所决定的,即主观上有强烈的或畸形的物质欲望和需要,客观上又没有独立的经济生活。因此犯罪类型主要集中于盗窃、抢劫、杀人、绑架、强奸等暴力犯罪。

3、团伙犯罪不容忽视。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中团伙犯罪在数量上和所占整个犯罪比重上迅速增加。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中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恶势力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1、生理、心里不成熟,是非意识淡薄。未成年人由于处在青春期,生理和心理都还不成熟,很容易受到外界影响,盲目的模仿或偏

2 激的冲动很容易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在近几年侦破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因家庭原因造成犯罪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24.3%。这些人员中有的父母离异或父母长期不合;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这些原因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他们走向犯罪道路。

3、社会不利因素的影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一些西方不健康的东西也在社会上蔓延。许多未成年人由于思想不成熟、缺乏辨别能力,对各种社会现象全盘接收,再加上自律能力较差,很容易产生盲目崇拜和模仿,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4、学校教育存在偏差,法制意识相对弱化。近年来,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及格率等硬性指标,从而忽视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这直接导致了许多未成年人不学法、不懂法。特别是一些学校对后进生缺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自尊心受挫,丧失了自信,最终走向犯罪道路。

三、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经验做法

我院始终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努力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新思路,将挽救失足青少年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坚持依法办案、重点打击,做到结合检察职能抓维权、延伸帮教抓预防,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营造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我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指定专人,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模式

3 我院侦监、公诉部门分别指定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的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承担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感化挽救、预防犯罪等职责。

(二)对症下药,创立特别刑事检察工作程序

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点,我院以刑诉法为依据,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创立了特别程序。一是感化程序。为缓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长的紧张、焦虑情绪,体现司法的人性化,在不影响案件侦查与羁押管理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积极争取监管机关的配合,适时安排家长与符合条件的在押未成年人“亲情会见”,消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的茫然失落与恐惧,化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抗审查的情绪。二是调查程序。为全面了解掌握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与家庭背景,以便准确判断其可塑性程度,找准教育感化的切入点,在诉讼过程中增设了由案件承办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表现、犯罪原因、主观恶性及其成长经历、家庭监护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程序。在提起公诉时将调查情况提交审判机关,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此举大大提高了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理念贯彻办案始终

未成年人因生理成长、心理发展等方面的特殊性而导致的行为偏差,与成年人在经深思熟虑后形成的明确犯罪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相比有明显不同,对于未成年犯采用更轻缓的刑罚措施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走出犯罪阴影,重新返回社会。因此,我院在办理

4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始终贯彻轻刑化的理念,落实慎捕慎诉的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如我院办理的吴某盗窃一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人员通过多次走访,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吴某平日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考虑到吴某如果因为这次盗窃行为而被起诉到法院,在法庭诉讼过程中的特殊经历,可能会对其今后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成为阻碍其重新融入社会的障碍。我院最终决定对吴某适用不捕制度,这充分体现了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保护措施不到位。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特殊保护的规定很少,2006年底,最高检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其对未成年人犯的保护措施规定有:专门办理,保护名誉、尊重人格、保护隐私,使用适合于未成年人的用语,告知、说明办案进展,讯问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一般不使用戒具,保障辩护权,审查起诉期间安排亲情通话、近亲属会见,全面审查,慎捕慎诉等。应当说,《规定》表明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必须指出的是,这些规定无论是在整体、细节,还是在实际履行的效果上均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条文的权利宣誓性意味更胜于它的实际保护效果。

(二)教育矫治不深入。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环节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职责

5 要求有:与有关机关协同教育挽救,法制教育贯穿始终,全面审查,教育感化衔接,审查起诉阶段利用亲情教育感化等。这些措施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关怀,但从未成年人犯再犯率逐年攀高的趋势看,这种教育矫治失之表面、缺乏连贯性的缺陷便暴露无遗。在实践中,大量的建议撤案、相对不诉以及适用缓刑后的未成年人犯的后续帮教措施事实上无人负责,尤其是流窜作案的未成年人犯,基本上没有后续帮教可言。

五、检察机关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

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制度还存在独立性、系统性、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反思与重构。

(一)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

成立机构往往是开展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首要任务便是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构。

1.应在全国检察系统自上而下统一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最高检应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厅,省、市院应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处,基层院应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

2.在检察机关内设立一个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这一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机构,是隶属于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该机构和检察机关其他部门是一种平行关系,而不是依附于侦查监督部门或其它任何一个部门。

(二)培育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专业人员

6 要搞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关键在于人。没有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队伍,是不可能搞好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构建立起来的基础之上,必须以人为本,着重培育一大批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专业人员。

1、严格任职资格。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和其它检察工作相比,有着更高的职业要求,因而,对从事该项工作的专门人员也有着更高的资格要求。一是要求具有较强的检察业务能力。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对从事批捕、起诉工作的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既包括批捕工作,又包括起诉工作,因而,对从事该项工作的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必然有着更高的要求。二是要善于做思想工作。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及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要求从事该项工作的检察专门人员必须要有爱心、有耐心,擅长和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沟通。三是要有较强的调研能力。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是一项较新的工作,目前各项工作制度还很不完善、很不健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这就要求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调研能力,能够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以此推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2、加强学习培训。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职业要求较高,因而必须对从事该项工作的检察人员进行正规化、系统化的培训,以利更好地开展工作。一是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相关政策、法律的学习和培训。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较多,较难掌握,只有对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其深刻领会

7 相关文件精神,才能更好地从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二是应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涉及的知识面较广,不仅涉及刑法、刑诉法等领域,而且涉及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等领域。要不断对专门人员加强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理论的学习培训工作,将其打造成为能办案、会预防的综合性人才。三是应加强工作技巧的学习培训。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是一项技巧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科学的方式方法,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而,必须加强对工作技巧的学习培训工作。

(三)强化心理矫正,凸显防范效果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等等。其中,心理因素显得尤为重要。要使未成年犯罪人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且不受歪曲形态的影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就必须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否则,可能只是治标不治本,难以保证其不再重新犯罪。

1.做好无业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无业未成年人占绝大多数。他们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常与社会不良青年在一起,在其怂恿下,很容易成为他们的帮凶,走上犯罪的道路。为做好无业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应与共青团、妇联、各办事处共同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青少年维权岗进社区网络,及时接收和处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举报、控告。对社区内有不良倾向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协调社

8 区工作人员、辖区民警,定期走访其家庭,与未成年人谈心,了解其思想动态,共同加强对其的管理,从家庭、社会各方面保证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落到实处。

2.做好特殊未成年人群体帮教工作

一是建立服刑期的未成年人回访帮教措施。对已经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服刑期间对其实行跟踪调查。采取到少年罪犯服刑场所调查、与少年罪犯的管教定期联系的方式,了解少年罪犯的服刑情况和思想动态;每半年与少年罪犯进行一次访谈,由未成年人犯写一份活动和思想情况汇报。对于未成年外执犯,及时与其本人及家长、所在社区或者单位保持联系,开展三方座谈的形式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情况。

二是建立被不起诉、服刑完毕的未成年人回访帮教措施。对于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或辖区内服刑完毕的少年犯,与所在社区结合,确定完善的帮教渠道,签订帮教协议,使帮教工作落在实处。协调未成年人所在的社区,建立由检察机关、家长、社区工作人员组成的帮教小组。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参照社区志愿者服务的性质,制定帮教措施,签订一定时期的帮教协议。帮教期间,采取与未成年人座谈、思想汇报、提供公益服务、观看宣传教育片等形式,提高帮教的效果。帮教期限结束后,办案人定期到未成年人的家中、社区进行走访,及时发现不良苗头,进行教育,对未成年人遇到的困难,尽己所能帮助解决,保证少年犯重新犯罪率为零。

(四)突出监督职能,加大保护力度

9 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刑事政策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一种极好的方式。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必须建立在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基础之上,社会、国家、家庭、个人应充分给予未成年人权益满足的空间和救济机会。从该意义上讲,各预防主体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必然成为预防其犯罪的根本途径。作为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加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工作。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检察机关最主要的职责就是法律监督,因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决不能脱离这一主要职责来开展。一方面要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督,力争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死角;另一方面是重点监督那些严重侵害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轻罪重判等等,一经发现这些行为,即应按法律规定办理,该立案的立案,该起诉的起诉,决不能姑息迁就。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把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推向深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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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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