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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整改措施(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0-03 08:33:10 来源:整改措施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和规程

楼主:检察院民事行政 时间:2014-01-27 11:35:00 点击:63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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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责和规程

一、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1、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受理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第二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基于检察监督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

(五)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不能说明未提出上诉理由或理由不正当的;

(六)当事人申请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处理的;

(七)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第四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后,分送到有管辖权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接收材料后应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三、立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能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可能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四)有证据证明其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可能违法、错误的。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三个月以内审查终结。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四、审查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提请抗诉的决定通知案件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或者抗诉书发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将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通知案件当事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二)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送达案件当事人:.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不足以证明原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四)原审违反一般性的程序规定,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二)申诉人撤回申诉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诉的;

(四)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诉的;

(五)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证据,致使审查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推荐第2篇: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调查报告

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调查报告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大量民事行政纠纷进入司法领域,检察环节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也呈增多趋势,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如何,存在哪些不足,带着这些问题,我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前往县检察院,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听取汇报等形式,对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新时期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形势、新目标和新要求,聚焦监督主业,强化履职担当,全力打造以公益诉讼、虚假诉讼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为主线的多元化民事行政监督格局,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查工作连续多年位居全市前列,多次被评为省市检察系统先进集体,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一)创新理念明确思路,着力提高办案质效

- 1社会影响;三是针对公益诉讼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

(四)强化裁判执行监督,着力维护司法公正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积极探索生效裁判执行监督机制,破解生效裁判执行监督难题,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县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设立执行监督工作站,每月定期收集信息进行梳理,拓宽执行监督渠道,对执行不力的案件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开展将被执行人错列失信人员名单专项监督,纠正了一批错执案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有待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识还需提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属于事后监督,是确保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监督防线。由于其事后监督的特性,检察机关在认识上还存在偏差,认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面对的是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的法官,工作难度大,心存畏难情绪,这是检察机关工作的薄弱环节,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宣传力度不够,广大群众的认知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缺乏深入认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了解,许多群众还不知道向

- 3监督措施。

(二)加强工作宣传,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社会影响力。要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的宣传,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使广大群众知晓、了解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民事行政检察申诉的法律意识。

(三)形成工作合力,搭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信息平台。要进一步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的沟通交流,共同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要同法院、信访等部门建立涉诉信访案件联络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联系制度和办案协调机制,互通信息,拓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渠道,把涉诉信访矛盾纳入法律监督途径,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创新监督方式,积极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发展。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和提请抗诉等工作机制,创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机制和有效方式。要把监督的范围向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向延伸,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要适应不断变化的民事行政监督需求,通过工作创新和机制创新,有效提升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推进全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新发展。

(五)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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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积极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时俱进

积极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时俱进

近几年,我院在省、市院领导的关心指导下,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新时期的“一把手”工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锐意进取,力求职能全面加强、业务全面发展、形象全面提升,使民行检察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三年来,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件,立案审查件,好范文,全国公务员

公同的天地wwwwenmi114.com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件,检察建议件,息诉件,执行和解件,初查移送枉法裁判案件线索件人。其中,被上级院采纳件,采纳率为;法院再审审结件,改判件,改判率为。在盐城市量化考核中一直处于前列,多项工作经验和做法被省院、高检院转发。主要做法是:

一、创新执法理念,全面提升民行检察工作的定位

新的执法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迫切需要在理论创新的平台上履行职能。我院领导率先统一“四要四不”思想,即对民行检察工作“要并重抓,不能偏;要靠前抓,不能等;要务实抓,不能虚;要依法抓,不能滥”,引导民行干警以新的理念破解发展中的新问题,寻求工作上的新突破。一是强化机遇意识。我院审时度势,视民行业务为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先后通过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择优选任民行检察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在力量配备上倾斜;配设民商法律资料库、电脑,对接待室和公开审查室优先安装空调等,加大硬件投入;检察长刘必宁坚持刑检、自侦、民行检察“三足鼎立”,亲自抓计划、抓业务、抓协调,在组织领导上加码。从而抢机遇、打品牌,推动民行检察工作与时俱进。二是强化创新意识。面对法律规定的某些滞后,我院不等不靠,创新思维,创新工作,以有为求有位。高检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刚刚下发,我院探索总结出“一个窗口对外”、“两个转变”同行、“三个告知”并举、“四个环节”把关的工作模式,被盐城市院推广。《检察日报》在显著位置以“大丰民行检察思路新”为题,作了专门报道。三是强化精英意识。我院突出以检察调研为载体,积极发现和培养民行检察人才,使他们的执法水平能与时俱进,为民行检察工作的长足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三年来,我院民行检察干警先后在《人民检察》、《江苏检察调研》等国家和省级刊物上发表调研文章篇,展示了新时期“学习型”民行检察官的风采。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后,我院立即从网上下载草案内容,组织民行干警先学一步,着力抢抓业务学习的主动。四是强化科学意识。我院尊重民行诉讼规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如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案件,不盲目介入,而是慎重筛选案源,积极创造条件,为适时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和支持诉讼做好准备。由于坚持理性思维,保证了我院民行检察工作“不错位”、“不移位”、“不越位”,始终在健康的轨道上稳步发展。

二、创新办案机制,全面规范民行检察工作的程序

(一)积极推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民行案件的办案数量必须保持一定的规模,才能形成应有的社会效应。我院在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推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在辖区的个律师事务所和个镇司法所设立“民行申诉案件受理点”,由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三书一证”,即授权委托书、申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相关证据,代理申诉,有效地扩大了案源。三年来,我院共受理由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的民行案件件,占受理总数的。

(二)灵活落实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借鉴法院助审员、审判员可以兼任书记员的做法,我院对原先的民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作了相应的调整,经规定程序,先后任命了名主诉检察官,明确主诉检察官独立承办案件。对其需要的事务人员不加固定,组成“定而不死、活而不乱”的个办案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既遵循了主诉检察官强化责任的核心要求,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民行部门检力不足的实际困难。××年,我院民行主诉检察官人均办案件,每案平均用时天,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大幅提高。

(三)不断完善公开审查制度。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和保证。为此,我院在设置公开审查室、设计民行检察工作程序图、制作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同时,大力开展检务公开活动,进一步增加民行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申诉,以公开促公正。期间,我院制定的“民行检察十公开”,被高检院转发。在公开审查中,重点突出公开听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抗前证据开示,坚持“四要四让”,即公开证据、公开不涉密的事实、公开适用的法律、公开双方意见,让承办者心明,让胜诉者心安,让败诉者心甘,让旁听者心服。××年来,通过庭前证据开示,促进双方当事人当场和解的案件共有件,以最小的投入、最快的速度了结当事人的诉累。

(四)大力健全办案协调制度。一是

加强内部协调。高检院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为此,我院及时加强了民行部门与控申部门的联系,先后建立统一登记、案件移送、情况通报和归口答复等内部工作制度。在控申部门实行“首办责任制”以后,民行检察部门又主动配合,推行“个案联系责任制”,明确由承办人员负责与控申部门的首办责

任人进行联系、协调反馈,直至处理结束。二是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我院民行检察部门总结多年的出庭经验,就出席再审法庭的称谓、席位摆设、出庭任务等问题,与法院审监部门再三磋商,草拟了《关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暂行规定》,并顺利付诸实施。通过庭前交换、庭中阐述和庭后沟通,进一步规范了出庭工作,提高了出庭质量。省院民行处在全省推广了我院这一做法。三是加强与权力机关的协调。在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的同时,我院加强了与市人大内司委的联系,坚持“一月一报”,使民行检察工作始终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坚持“一案一报”,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坚持“一事一报”,依靠人大监督帮助改善民行检察的外部执法环境,保证了民行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创新监督形式,全面加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力度

(一)主抓抗诉,实现由“有错必纠”向“依法纠错”的转变。抗诉是民行检察工作的龙头。我院正确把握办案数量与质量的辩证关系,务求多办案、办准案、办好案。坚持从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出发,转“有错必纠”为“依法纠错”,变“无限救济”为“有限救济”。办案中,牢固树立证据意识,着力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四个方面,依法审查,做到查全、查实、查清、查准,保证了抗诉案件质量。我院年、年、××年抗诉案件的改判率分别为、、,均居盐城市同行之首。期间,民行检察部门总结的经验材料《严把六个关口,确保案件质量》,被《人民检察》全文转载。

(二)重抓检察建议,实现由“倒三角”向“金字塔”的转变。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法律监督的新途径,赋予了基层院直接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使办案任务的分布趋势,由“倒三角”结构向“金字塔”结构过渡。年以来,我院就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办案,截止目前共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检察建议件,被采纳件。期间,突出“三抓三着力”,即抓制作,着力提高检察建议的自身质量;抓报告,着力寻求上级院的抗诉支持;抓跟踪,着力促进法院的采信改判。我院民行干警撰写的《运用检察建议的几点体会》一文,作为优秀论文在省民行检察理论研讨会上交流。

(三)强抓惩治司法腐败,实现由“立案前的调查”向“配合查处”的转变。根据上级要求,我院在认真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同时,加大了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一是发现案源线索。从当事人的举报中,收集案源;从案件的非正常现象中寻找案源;从调查知情人中排摸案源。做到发现一件,初查一件。二是开展科学初查。制定调查提纲,讲究调查艺术,以案隐案,旁敲侧击。坚持“三不”原则,即一般不接触初查对象,不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三是规范移送工作。专门制定了向自侦部门移送案件的工作制度,确保查办工作不在民行检察环节发生脱档。四是配合突破案件。民行干警充分发挥侦查方向准、基本案情熟的优势,积极配合侦查部门开展工作,做到“引导不主导、帮忙不添乱”,为侦破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案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年,民行检察部门共发现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起,全部初查移送自侦部门侦查。其中在审理卢某某申诉一案中,发现原审承办人员吴某某在采信证据方面有很大偏差,存有枉法裁判的嫌疑。立即组织精干力量,开展了立案前的调查,调查出律师范某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法官吴某某明知该律师提供假证据仍作出错误判决的犯罪事实,并迅速移送本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立案侦查。诉至法院后,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吴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四、创新业务层面,全面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成效

(一)坚持以政治效果为前提,开展业务延伸,促进民行检察工作服务化。服务大局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我院牢固树立服务意识,着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证民行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年,大丰市盐业公司送货途经江西省德安县,被该县盐务局扣押,并处以余万元罚款。大丰市盐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败诉。在省院民行处的指导下,我院民行检察干警会同盐城市院民行处的同志,三下江西。两地检方遵循检察一体化原则,由我院协查取证,德安、九江两级检察院安排专人,特案特办,依法抗诉,现获改判。

(二)坚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开展紧逼监督,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精品化。本着“办精品案件,促司法公正”的理念,我院推行“采纳率”和“改判率”并轨考核,对确有把握的抗诉案件,实行紧逼监督,一纠到底,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如我院在办理朱德广申诉案时,经审查认为因中巴车门未关好致朱德广人身损伤,其选择合同违约之诉,并不违法。法院以侵权为由,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赔偿的判决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央视《今日说法》节目曾作过专门讨论。在提请盐城市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未被采信的情况下,我院以锲而不舍的精神,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后,得到了有力支持,目前省院已向省高院提出了抗诉。

(三)坚持以经济效果为参照,开展执行和解工作,促进民行检察工作效益化。我院把促进和解工作作为决定提抗或建议提抗的前置程序,并要求做好和解记录,随案附卷。三年来,经过工作,我院共促成和解案件件,当事人自觉履行经济标的万余元,既节约了国家的诉讼资源,又较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以社会效果为标准,开展息诉工作,促进民行检察工作人性化。民行检察工作是民心工程。我院倡导以人为本,恪守执法为民,突出狠抓了息诉工作。坚持释法,以法开导人;坚持明理,以理说服人;坚持用情,以情感动人。从而全力平息纠纷,钝化矛盾。三年来共息诉件,有效地维护了一方稳定。

推荐第4篇:积极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与时俱进

近几年,我院在省、市院领导的关心指导下,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新时期的“一把手”工程,大胆探索,勇于实践,锐意进取,力求职能全面加强、业务全面发展、形象全面提升,使民行检察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三年来,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93件,立案审查122件,提请和建议提请抗诉104件,检察建议13件,息诉89件,执行和解13件,初查移送枉法裁判案件线索9件10人。其中,被上级院采纳84件,采纳率为81;法院再审审结66件,改判47件,改判率为70.3。在盐城市量化考核中一直处于前列,多项工作经验和做法被省院、高检院转发。主要做法是:<?xml:namespaceprefix=o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一、创新执法理念,全面提升民行检察工作的定位

新的执法形势下,民行检察工作迫切需要在理论创新的平台上履行职能。我院领导率先统一“四要四不”思想,即对民行检察工作“要并重抓,不能偏;要靠前抓,不能等;要务实抓,不能虚;要依法抓,不能滥”,引导民行干警以新的理念破解发展中的新问题,寻求工作上的新突破。一是强化机遇意识。我院审时度势,视民行业务为检察工作新的“增长点”,先后通过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择优选任民行检察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在力量配备上倾斜;配设民商法律资料库、电脑,对接待室和公开审查室优先安装空调等,加大硬件投入;检察长刘必宁坚持刑检、自侦、民行检察“三足鼎立”,亲自抓计划、抓业务、抓协调,在组织领导上加码。从而抢机遇、打品牌,推动民行检察工作与时俱进。二是强化创新意识。面对法律规定的某些滞后,我院不等不靠,创新思维,创新工作,以有为求有位。高检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刚刚下发,我院探索总结出“一个窗口对外”、“两个转变”同行、“三个告知”并举、“四个环节”把关的工作模式,被盐城市院推广。《检察日报》在显著位置以“大丰民行检察思路新”为题,作了专门报道。三是强化精英意识。我院突出以检察调研为载体,积极发现和培养民行检察人才,使他们的执法水平能与时俱进,为民行检察工作的长足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三年来,我院民行检察干警先后在《人民检察》、《江苏检察调研》等国家和省级刊物上发表调研文章42篇,展示了新时期“学习型”民行检察官的风采。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后,我院立即从网上下载草案内容,组织民行干警先学一步,着力抢抓业务学习的主动。四是强化科学意识。我院尊重民行诉讼规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积极、稳妥地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如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案件,不盲目介入,而是慎重筛选案源,积极创造条件,为适时提起诉讼、参与诉讼和支持诉讼做好准备。由于坚持理性思维,保证了我院民行检察工作“不错位”、“不移位”、“不越位”,始终在健康的轨道上稳步发展。

二、创新办案机制,全面规范民行检察工作的程序

(一)积极推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民行案件的办案数量必须保持一定的规模,才能形成应有的社会效应。我院在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推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在辖区的8个律师事务所和17个镇司法所设立“民行申诉案件受理点”,由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提供“三书一证”,即授权委托书、申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以及相关证据,代理申诉,有效地扩大了案源。三年来,我院共受理由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的民行案件115件,占受理总数的60。

(二)灵活落实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借鉴法院助审员、审判员可以兼任书记员的做法,我院对原先的民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作了相应的调整,经规定程序,先后任命了4名主诉检察官,明确主诉检察官独立承办案件。对其需要的事务人员不加固定,组成“定而不死、活而不乱”的4个办案组。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既遵循了主诉检察官强化责任的核心要求,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民行部门检力不足的实际困难。2002年,我院民行主诉检察官人均办案8件,每案平均用时14天,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大幅提高。

(三)不断完善公开审查制度。公开是公正的前提和保证。为此,我院在设置公开审查室、设计民行检察工作程序图、制作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同时,大力开展检务公开活动,进一步增加民行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申诉,以公开促公正。期间,我院制定的“民行检察十公开”,被高检院转发。在公开审查中,重点突出公开听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抗前证据开示,坚持“四要四让”,即公开证据、公开不涉密的事实、公开适用的法律、公开双方意见,让承办者心明,让胜诉者心安,让败诉者心甘,让旁听者心服。2002年来,通过庭前证据开示,促进双方当事人当场和解的案件共有4件,以最小的投入、最快的速度了结当事人的诉累。

(四)大力健全办案协调制度。一是加强内部协调。高检院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受理”。为此,我院及时加强了民行部门与控申部门的联系,先后建立统一登记、案件移送、情况通报和归口答复等内部工作制度。在控申部门实行“首办责任制”以后,民行检察部门又主动配合,推行“个案联系责任制”,明确由承办人员负责与控申部门的首办责任人进行联系、协调反馈,直至处理结束。二是加强与法院的协调。我院民行检察部门总结多年的出庭经验,就出席再审法庭的称谓、席位摆设、出庭任务等问题,与法院审监部门再三磋商,草拟了《关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暂行规定》,并顺利付诸实施。通过庭前交换、庭中阐述和庭后沟通,进一步规范了出庭工作,提高了出庭质量。省院民行处在全省推广了我院这一做法。三是加强与权力机关的协调。在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的同时,我院加强了与市人大内司委的联系,坚持“一月一报”,使民行检察工作始终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坚持“一案一报”,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坚持“一事一报”,依靠人大监督帮助改善民行检察的外部执法环境,保证了民行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创新监督形式,全面加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力度

(一)主抓抗诉,实现由“有错必纠”向“依法纠错”的转变。抗诉是民行检察工作的龙头。我院正确把握办案数量与质量的辩证关系,务求多办案、办准案、办好案。坚持从司法工作的特

推荐第5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与思考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与思考

民事行政检察科作为人民检察院下设科室,主要工作任务是承办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但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晚,立法不完善,司法资源有限等因素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一、立法不够完善使得民事行政检察的地位很尴尬。《民事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可依法提出抗诉。但是这些规定都过于概况,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但也只是检察机关一方做出的,其效力很是尴尬,实际操作中人民法院常常不予认可。

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难度依然很大。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各种民事纠纷不断出现,尤其是涉及公司、企业、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等比较复杂的案件近年来不断增多。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对象是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这就要求民事行政检察科室的检察人员有扎实的民法学、行政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这样才能发现法院所做判决、裁定的错误之处,才能提出正确的抗诉意见和检察建议。然而由于受编制和进人关把的很严的影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相对不足,加之民行检察工作在检察机关内部受到的

重视度不够,民事行政检察科室人员配备有限,而且很多是非科班出身,有实际工作经验,但理论功底不足。这严重影响了民事行政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案源少。一方面很多老百姓不了解检察院的职能,甚至有人认为法院和检察院是一家,民事行政检察科室是个比较年轻的科室,老百姓对其了解程度更是少之又少,所以很多当事人想不到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耗时长,周期长,当事人司法救济成本过高,往往会放弃抗诉这一救济途径。

为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面对民事行政检察的工作现状,本人提出以下构想:

一、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弥补法律的漏洞,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监督无法可依。因此,应以立法的形式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补充规定,以更加明细的法律条文,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从案件的受理、立案、抗诉条件、方式、权限及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中的角色与定位都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使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于法有据。

二、针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难度加大的问题,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干部的培训,加强业务学习,以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改变人员方面的瓶颈。近日,青海省检察院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干部到法院交流挂职锻炼

的通知》,民行干部到法院挂职锻炼不仅能加强检察院和法院直接的沟通交流,还可帮助民行干部更全面、更系统的了解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判的各个环节,提高民行干部的工作能力,此方法值得借鉴。

三、检察机关要加强职能宣传,提升知名度,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的联系,建立长效机制,让大家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更多的了解。让老百姓懂得检察院可以通过民事行政抗诉、再审建议等方式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案件,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立法明确立法,规定法院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告知当事人法定期限上诉权的同时也告知当事人的申诉权,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了解其权利的救济途径,也有利于检察院民事行政检查工作的开展,监督法律的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司法公正。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其实施的效果直接关系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权益,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法制社会不断完善的今天,民事行政检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检察机关要给予高度重视,权利机关和立法机关更应该重视。

推荐第6篇:法律知识纪要中心城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

中心城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6年6月13日~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部分中心城市民事行政检察了作座谈会。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广东等13个省级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和南京、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都等17个中心城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处长参加了会议。南京、大连、青岛、郑州、武汉、成都6个中心城市分别介绍了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经验与做法,会议还听取了其他中心城市对2005年以来开展民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就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主要特点、规律和今后的工作思路与措施等进行了深入讨论。

会议认为,中心城市民行工作开展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将对正在进行的民行检察制度改革和立法修改产生深远影响,加强中心城市民行工作,对推进民行检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加强中心城市民行工作,对保持民行办案规模,充分发挥民行检察整体职能,发挥民行工作和民行检察职能的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通过加强中心城市民行检察工作,促使其完整、充分履行民行诉讼监督职能,密切民行检察业务与其他检察业务的关系,以点带面,带动本地区民行工作的全面开展,是推动民行监督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的有效方法和重要途径。

会议总结了中心城市民行检察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一,中心城市民行部门案件办理较为规范,质量普遍较高。从座谈的情况看,中心城市能够严格执行高检院制定的《办案规则》,同时,还根据本地实际,细化办案流程,制定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规范办案程序,办案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已经达到了较高水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注重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抗诉及再审检察建议文书说理的逻辑性、针对性、法理性较强,抗诉案件的改变率和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大多在本省市区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形成了民行办案工作良性循环的态势。

第二,中心城市民行申诉案件往往社会影响面大,容易引发危害社会稳定的事端,息诉任务艰巨。针对所处位置较为特殊和敏感的情况,中心城市民行部门在办好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同时,努力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与控告等部门一道,认真做好涉检上访的调处工作,及时消除案件背后的不稳定因素,在息诉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更好开展息诉工作,上海市院民行处制定了《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暂行办法》,对息诉的原则、息诉案件范围、息诉工作责任制、息诉程序、息诉的管理和考核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天津市院把做好息诉工作纳入办案程序,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建立重大申诉案件快速反应制度、重大缠诉案件

特别处理制度,为做好息诉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南京市院在2003年初制定了《全市民行息诉工作意见》,对息诉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并针对案件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息诉工作模式。青岛市院制定了《息诉规则》,构建分类息诉机制,有针对性的运用多种手段,取得了良好的息诉效果。大连、武汉市院息诉、抗诉工作并举,在息诉中讲求策略和方法,息诉处理到位,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第三,中心城市新类型案件频发,民行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应较多,为创新民行监督方式,探索民行监督新途径,充分发挥民行检察完整的职能提供了有利条件。重庆市院积极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与法院协商明确将民行裁判的执行纳入了监督范围,并在对破产案件、判决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等特别程序案件的监督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郑州市院尝试进行全程诉讼监督,办理了一批执行监督案件。成都市院民行部门与公诉部门密切配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探索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工作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南京市院牢固树立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位一体”的监督理念,不断增强全面监督、打击犯罪的意识,注意发现隐藏在民行案件背后的刑事犯罪线索。2003年以来,全市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中发现刑事犯罪线索32件,检察机关立案查处11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了10件,不仅及时有效地惩罚了犯罪,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强化了民行检察监督的地位和效果,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

第四,中心城市民行部门普遍重视与人民法院的协调和配合,开展民行工作的外部环境相对较好。大多数中心城市均建立了检法工作联系制度,就民行检察监督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争取达成共识,有的还形成了联合发文。重庆市检察院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联合下发的《全市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暨再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基础上,又于2005年11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 (试行)》,对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提出的程序、法院的受理和审查等进行了规范。郑州市检察院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审判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对抗诉、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等程序作了较为完整、详细的规定。大连市院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于今年3月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民事行政案件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暂行办法》,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情形,检察建议的受理、立案、送达、文书制作及出庭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南京市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签署了关于工作协调和沟通的工作意见,建立两院相关部门负责人“业务沙龙”制度,形成双向互动。青岛市院与法院建立了立案情况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案件抗诉和再审工作的会议纪要》,对调卷、再审时限、文书送达、再审检察建议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议分析了中心城市民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一是中心城市办理的案件在法院审理的全部再审案件中的比例仍然较低,整体规模偏小。从座谈的情况看,在法院再审审理的案件中,因检察机关抗诉及再审检察建议启动的再审所占比例大多在10%-20%之间,最多的也才占到30%左右,个别中心城市还有低于10%的情况,其余都属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诉后法院决定再审及法院依职权再审的案件。因此,尽管中心城市的民行工作总体上走在前列,但对整个再审实践的影响仍然较小,还远未形成有力和有效的监督态势。二是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开展还

极为不平衡。从全国范围看,不同中心城市之间民行工作存在较大差距,少数中心城市工作没有得到有效开展,与所处的区位优势不相称。即使在同一地域内,个别中心城市民行工作也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根本无法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三是中心城市民行部门的初查和侦查工作总体上较为薄弱,尚未打开局面,甚至个别地方还没有按照高检院的部属,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没有形成检察监督的整体合力,影响了监督的效果和力度。

姜建初副检察长在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他指出,要针对民行工作的特点,把握民行工作规律,扩建新的平台,将民行工作下沉一级,推进一步。要深入认识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重要作用,从办案的比例和对全局有支配性影响而言,中心城市处于中坚地位,同时中心城市又处于社会发展、学术发展、各种制度建构的前沿,必须充分发挥中心城市作用。中心城市要遵循诉讼规律,探索监督规律,创造性发展民行工作,分级履行职责。

对于民行工作的发展,姜建初副检察长用十六个字进行了高度概括:全面(抗诉、检察建议、查办法官职务犯罪及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职能并举)、科学(对民行工作的评价要用数字说话,流程设计要科学、合理)、重点(以抗诉和查办案件为重点)、特色(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工作)、规范(办案、指导要规范,以提高效率,防止腐败)、秩序(建立科学的办案流程,讲求工作秩序)、高效(包括效率、效力、效果的统一)、公信(以公开、公知、公平促进公信,特别是息诉要释明、释理、听证)。

对于今后中心城市的民行工作,会议要求:

第一,要切实加强对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中心城市的检察长,特别是分管检察长,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有争当排头兵、领头羊的意识和精神,切实加强对民行工作的领导。要把民行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多一些投入,多一分关爱,也给民行干部多一点压力,使中心城市的民行工作在本地区始终处于前列。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好坏,对一个地区乃至全国民行工作的整体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高检院、省级院必须加强对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省级院要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提出加强本地区中心城市、重点城市民行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努力建立民行一体化工作机制,整合本地区民行资源,切实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中心城市要在履行法定民行检察职责中作出表率。在履行法定职能中发挥表率作用,中心城市责无旁贷。对于抗诉及息诉职能的履行,大部分中心城市相对较为充分地发挥了作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需要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监督实效。而在再审检察建议及查办法官职务犯罪方面,不少中心城市还存在差距,缺乏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保障,查办工作仍未取得突破,民行检察监督的力度不够,需要在这些方面多花力气,采取措施,大力改进和加强。另外,中心城市还要进一步增强履责意识,加大办案规模,增加办案总量,努力提高检察机关启动的再审在人民法院再审案件中的比重,切实形成检察监督的强有力态势,这样才能真正树立和保持民行检察监督的持久活力。

第三,中心城市要在改革、探索民行监督新方式,投身民行改革实践中走在前列。适应社会生活的新需要,民行检察监督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新的监督方式,拓展新的监督领域。中心城市市场经济最发达,是各种利益和矛盾最为集中的汇聚地和交织点,也理所当然地处在改革的最前沿。目前,许多中心城市已经在对民行裁判执行活动的监督,支持和参与诉讼,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显著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认同。今后,高检院、省级院要继续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优势,有意识地将一些制度创新、监督方式的新探索的工作放到中心城市进行试点,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探索,为实现中央司法改革方案提出的“明确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的目标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同时,中心城市要认真研究基层院民行工作职能,积极探索、总结基层院民行工作规律和特点,整合辖区内民行检察资源,适时调整监督方式和人员配置,在建立更加符合诉讼监督规律的民行检察机制改革中发挥带头作用。第四,中心城市要发挥人才优势,整合人才资源,在培养、造就专家型、专门型人才方面起到示范作用。中心城市民行干部平均年龄轻、学历高、素质好,自身具有成为专业化人才的良好基础。中心城市所处地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对集中,人文发达,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培养高素质检察干部的外部环境。因此,中心城市完全有条件、有理由在培养、锻造民行检察专门人才方面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中心城市要抓住机遇,充分发挥内部、外部两方面的优势,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高检院、省级院也要通过挂职锻炼、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等形式,为中心城市人才培训创造有利条件,使中心城市真正成为培养高水平、有影响民行检察人才的摇篮,在促进民行检察干部监督能力的整体提升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6年06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06月27日

推荐第7篇:门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言材料

以创新推进工作 以履职服务民生

——门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言材料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很高兴作为本次会议发言单位,与大家进行交流和沟通,感谢州检察院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相互学习和进行交流的平台。下面我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介绍一下我院近年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不妥之处恳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民事行政检察以“解决合理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和谐稳定”为工作内涵,涵盖了作为三大诉讼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大诉讼的内容,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中,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如何积极有效地履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司法公正,建设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现实的课题。尤其就目前而言,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相对于其他检察业务起步晚、起点低,基础薄弱,现行法律就检察机关如何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遵照执行的具体详尽的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运行机制。为积极有效地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根据我院的工作实际和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在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拓展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范围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通过几年的努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显现出一些自身的特点。

一、案件办理情况

1 2006年至今,我院共受理审查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12案24人,其中,借款合同纠纷5案15人;民间借贷纠纷1案2人;财产纠纷2案2人;人身损害赔偿3案4人;劳务合同纠纷1案1人;受理申诉后,立案审查11案23人,终止审查1案1人,息诉6案8人,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5案15人;再审后改判4案14人,申诉人开庭前撤诉1案1人。

二、主要做法

(一)探索创新,积极作为,不断提升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近年来,我院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2006年9月我院制定出台了《门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指南》,指南载明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受案范围、申诉要求、申诉条件等内容,为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提供了具体明确的诉讼途径。 2007年底,我院与县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出台了《门源县人民检察院、门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检察与审判工作联系制度》,该制度内容包括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检、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等内容,该制度的形成有利于司法工作机制高效有序运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民事行政检察服判息诉工作,2008年初,制定出台了《门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息诉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包括息诉工作的原则、方法、工作程序、基本规范等内容,是今后我院开展息诉工作必须遵循的工作规范,使民事息诉工作

2 不断趋于规范化。2008年上半年制定和设计了《民事行政申诉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实行告知制度,有利于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人及早知晓申诉过程中自身的权利、义务,充分预见民事、行政申诉过程中的风险,便于申诉人在行使权利时进行合理选择。

建立督促起诉工作制度。2009年底制定出台了《门源县检察院督促起诉工作制度》,设计了八种开展督促起诉必备的法律文书。2010年4月13日,我院与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国有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了门源县检察院民事督促起诉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的召开使大家明确了对检察机关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认识,进一步了解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能,并就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保护公众利益等方面达成了共识,为今后更好地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的工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有力地推动了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为服务人民群众,服务本地经济建设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和县委、人大的充分肯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同时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确保案件质量,树立检察权威

我院在办理每一起民事申诉案件时,认真审查,反复研究,充分论证,力求找好切入点,加强抗诉说理性。在提请抗诉案件的“准”字上下功夫,在“会”字上求方法,在“敢”字上显权威,确保案件提请抗诉后获得改判,保住了案件质量这条生命线,

3 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年来,凡是提请抗诉后再审的案件均获得改判。

2007年3月23日,我院接到杜辉昌、李辉、宋贤胜等10人不服门源县人民法院关于判决杜辉昌等10人承担宋贤锋在门源县信用联社贷款30万元本息连带责任的申诉。此案申诉人中有林场职工,有教师,有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的农民,涉及人员广,诉讼标的大,且近几年门源县信用联社因借贷关系而引起的与借款人、保证人之间的诉争较多。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我院立即决定受理此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我院及时做出了立案审查的决定。后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核实。在立案审查、调查过程中,贷款人门源县信用联社提出反驳意见,认为10名保证人既然签订了保证合同,意思表示明确,保证人应当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检察机关的做法不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影响了信用联社的商业信誉,在上级政府指示充分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利益政策背景下,这种做法不符合政策要求,并通过有关渠道打招呼、说情甚至施压。而人民法院也认为原审判决判定10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吹毛求疵。但我院办案干警在院党组的大力支持下,冲破阻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查证和还原了该案的事实真相:

2003年12月18日,宋贤锋从门源县信用联社申请贷款30万元,因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于2004年12月26日又向信用联社申请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为10个月,准备以“新贷还

4 旧贷”。贷款前宋贤锋先后找杜辉昌、李辉、宋贤胜等10人,要求为其贷款提供保证,称该笔贷款共找了保证人30名,现已疏通好了信用社方面的关系,只是办个手续,没什么风险。信用联社营业部工作人员在办理和审批该笔贷款过程中,没有对各保证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同意杜辉昌、李辉、宋贤胜、朵平、张志财、赵彦福、“李明”以个人工资,李志忠、赵永刚、裴建明、陶德寿、宋贤智以个人家庭财产为宋贤锋贷款进行保证。并在以上各保证人前往联社营业部办理贷款保证手续时,明示此笔贷款需有30名保证人保证才能办理。在申请和办理该笔贷款过程中,宋贤锋骗取仙米林场职工赵彦福的工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又虚构一名为李明的人,私自刻制了旱台学区的财务专用章,同办理贷款工作人员伪造了谈话笔录、保证书、授权书等,将二人作为30万元贷款的“保证人”。宋贤锋于贷款到期前变卖财产后出走。2006年6月信用联社将宋贤锋及12名保证人列为被告,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宋贤锋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李辉、杜辉昌等12名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门源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缺席判决宋贤锋承担偿还信用联社贷款本息30万元的责任,李辉、杜辉昌、宋贤胜、朵平、张志财、赵永刚、陶德寿、李志忠、裴建明、宋贤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关于承担宋贤锋在门源县信用联社贷款30万元连带责任的判决,申诉人提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经过审查发现,申诉人的焦点集中在贷款保证合同存在瑕疵,应否认定

5 有效和无效的问题上。我们认为:尽管该保证合同存在瑕疵,但当事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真实,十个保证人均向信用社提供了个人身份证明,填写了保证书等,十个人不能完全推脱保证责任。如果只在保证合同的瑕疵问题上争论意义不大,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发现,除该案中的保证合同确实存在严重瑕疵外,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该笔贷款业务过程中,还存在违规失职等很多问题。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没有考虑贷款人的严重失职和重大过错行为,不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全面考虑、综合评定,而简单地将所有责任和风险判决由各保证人承担,属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正。申诉人的部分申诉理由成立。我院认为,门源县信用联社应当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并依法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州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后,认为我院的抗诉理由成立,遂向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案再审后获得改判。再审判决门源县信用联社自行承担三十万元贷款的利息损失五万余元。在办理此案时,我办案人员不仅注意案件的细节问题,还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找准了抗点,抓住了切入点,观点明确,说理透彻,态度坚决,使得该案提请抗诉后获得改判。

在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我院多起民事抗诉案件在身后获得改判,在社会引起很大反响,引起审判机关对民商事案件质量的高度重视,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明显提高。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申诉不断减少。高

6 质量的民事抗诉案件,不仅树立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权威,而且强化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增强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动性。

(三)既讲监督,又讲配合,不断拓展监督范围

公正的判决应当以公正的执行作为最圆满的结局。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是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最终落到实处的关键环节。执行活动是否公正依法有效地进行,事关法律的严肃性,事关人民法院的执法公信力,事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根据《门源县人民检察院、门源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检察与审判工作联系制度》的规定,本着审慎、稳妥的态度,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临场监督。去年至今,我院先后对人民法院的10起民事行政执行案件活动进行了现场监督,执行标的达10万余元。通过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的监督,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促进和保障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维护了审判权威,进一步拓展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收到“一举多赢”的社会效果。

(四)抗诉与息诉并重,办案与服务并行

做好息诉服判工作,实行息诉说理制度。对于不符合提请抗诉条件的案件,力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民事行政法律知识,讲解有关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要求,并对案件进行会诊和评析,答疑解惑,做到以法明理,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结案时向当事人送达不提请抗诉理由说明书,说明书力求言之有物,论之有据,闻之有理,讲究逻辑性,

7 强化说服力,最终达到息诉服判的目的。

如:我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申诉人马德良与被申诉人沙阿舍离婚一案,经审查核实:申诉人马德良与被申诉人沙阿舍于2002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因感情不和,沙阿舍于2009年2月向门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马德良离婚,婚生女由沙阿舍扶养,马德良支付扶养费。 门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沙阿舍与马德良离婚,婚生女儿由马德良抚养,抚养费自理,马德良给付沙阿舍经济帮助款3500元。申诉人马德良不服,以判决显失公正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请抗诉。

经我院审查认为:门源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的确存在一定问题,既判决由申诉人马德良抚养婚生子女,抚养费自理,又判决其给付沙阿舍经济帮助款3500元。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离婚并未造成被申诉人生活困难,且被申诉人很快出嫁,找到了生活出路,被申诉人在判决生效后向人民法院就3500元经济帮助款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诉人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很明显,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否判决申诉人给付被申诉人经济帮助款3500元。鉴于此案诉讼标的较小,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办案人员对申诉人进行思想疏导,希望他能息诉服判。申诉人表示如果对方放弃强制执行申请,本人愿意放弃申诉。承办人员又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并与人民法院原审承办人员进行沟通,指出该判决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原审承办人员配合我院办案人员对被申诉人再作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最终被申诉人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放

8 弃了原审判决确定的3500元经济帮助款的请求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最后县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此案的决定。此案的成功办理,既维护了法院判决的严肃性,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体现了司法和谐的原则。

(五)推行人性化的办案方式,实行民事行政检察服务承诺制。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注重照顾特殊群体,对年老体弱、身患残疾、经济困难的申诉人,采取上门办案、实地回访等形式,使这些特殊的申诉人享受更大的便利,减少他们在维权过程中的诸多不便。近几年来,我院所办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从未发生过缠诉、重复申诉、涉检上访等现象。

(六)坚决服从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和支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检察长经常性地向县委、县人大介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和作用,汇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去年年底我院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向县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人大代表进行了专题汇报。人大领导和代表对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尤其是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和督促起诉工作的开展,表示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当地党委和权力机关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我们今后更好地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几年来,在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和我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深知我们的工作离上级院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着很大差距,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线索匮乏;行

9 政抗诉案件一直处于空白;干警的业务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技术装备滞后,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以上问题的存在,有各方面的原因。如:近三年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3件,今年元至七月份无行政案件;近几年人民法院加大调解结案力度,据最新统计:2010年元至7月份门源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案率仅为15%;民行科现有办案人员三名,只能使用内网一台,尚未达到人手微机一台的基本需求。在主观方面,尽管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宣传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由于宣传方式单一,方法不够灵活,效果不佳,群众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知晓率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今后的工作打算

1、积极办理行政抗诉案件,力争解决行政抗诉案件空白的问题。

2、采取有效措施拓展案源,不断拓宽民行检察监督新领域。

3、根据我院制定的《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制度暂行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展督促起诉工作,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年内力争办理一至两件民事督促起诉案件。

4、规范和强化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切实保障正确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尝试对民事调解案件进行监督。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

6、在门源县四镇八乡设立检察联络点,逐步推行以民事行政检察为主的联络员制度。

我院将以这次召开的全州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在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和院党组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创新工作机制,明确监督范围,规范监督程序,强化监督效果。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服务民生、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为门源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

推荐第8篇: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之现状分析

一、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这些年来,通过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广大干警的努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尊重和支持。但是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晚,立法不完善,加之正值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1、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不大。由于立法的缺陷,民事行政检察从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抗诉、到行政机关、审判机关调卷以及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法律均未做明确规定,即便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也只是检察机关的独家之言,致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程序不明,操作无据,工作无力。如为了顺利调取审判机关的卷宗,多是通过领导协商或者与当地法院签有调取档案协议。依法监督弱化为“同意“监督、“关系“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大打折扣。

2、法院的审判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随着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审判制度和审判机制的改革,建立了一系列的办案责任制,从而提高了审判人员自身素质,解决了一些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问题,使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质量明显提高。再则,近些年来法院大多数案件多以调解结案,所以相对案件的服判率升高。加之近年来,检察机关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因此,民事行政错案的发生有所减少。

3、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监督的范围过于狭窄。现行民事诉讼法,仅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抗诉权,除此之外的民事调解、民事案件的执行以及对国有资产流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问题的监督尚处于软弱状态。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调解错误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而这些民事行政案件,目前无规定可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检察机关案件来源少。

4、抗诉范围有限,受理条件趋严。随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在受理范围、条件和抗诉标准的规定上较过去更严格。从高检院制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来看,检察机关对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和抗诉的标准限定在《民诉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范围内。这样的

规定,极大地限制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削弱了检察机关的监职责,不利于在群众中树立民行检察监督的威信。比如《办案规则》中规定,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时,出具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抗坼;申诉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末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等。

5、抗诉再审改判难、执行回转难,使当事人产生畏难情绪。对于抗诉案件上级法院一般交由原审法院再审,有的原审法院片面认为案件通过再审被改判就是办了错案,对法院的声誉及法官个人的利益均有影响。因而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同时,再审案件又必须经过审委会讨论,再审法官往往碍于原承办人的情面,难以下手改判。另外,即使有的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申诉人的判决,但由于时间比较长,执行回转难以实现,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使申诉人产生申请抗诉的信心不足。

6、民事行政案件背后司法腐败查处困难。查处民事行政案件背后的司法腐败问题,是各级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每年都作为一项目标任务列入责任制考核中。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纠正一些显失公平的案件就很不容易,而真正能够打开缺口,揭开枉法裁判背后的交易则更是困难。目前各地此项工作都进展不大,这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力的主要表现。

二、阻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原因

阻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因素固然存在自身重视不够的因素,但更多原因是在于立法和制度上的不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检察规定了2条,其中第10条属于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五条,但也仅仅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行为实行监督,有抗诉权及提请抗诉权。法律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局限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这种单一的监督形式,抗诉的法律效果是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而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监督的范围和提请抗诉案件的审级、抗诉案件的再审结果及再审程序等问题,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严重阻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究其原因: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据定位低。侦监、公诉、反贪、渎检等业务部门工作声威并举,一方面是工作开展时间长,但最重要的还是有法可依。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四部门的职责、权能作了

详细明确的规定,因此,工作开展起来自然阻力要小。而针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原则性和高度概然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即便有《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但对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效力,因而给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基层检察机关不享有抗诉权,不利于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现行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只赋予了基层人民检察院有提请抗诉权,没有直接的抗诉权。实践中,基层检察院是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接触最直接的机关,最熟悉情况,也最方便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监督。大量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在基层,而基层检察院却没有抗诉权,这样做既加大了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量,也制约了基层检察机关作用的发挥,更不利于当事人诉讼,不利于社会和谐。

(三)基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周期长,给申诉人造成一定的困惑。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基层检察院的抗诉权,而只有建议和提请抗诉权,因此,基层检察院不能自己掌握诉讼时限,何况法律又规定抗诉不影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加之抗诉改判难,改判后执行回转更难,这一系列的问题,让当事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产生一定的疑虑,这也是当前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案源匮乏的主要原因。

(四)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权能未作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了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应的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保护者,却没有被法律赋予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和参与诉讼的权力,这无疑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中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之完善

当前,我国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程序,法律规定不完备,制度规定不具体,缺乏统一的操作规程,不同程度地制约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只有不断改革完善现行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才能不断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需要。当前,完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框架的构建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的基础和关键所在。

(一)以立法形式完善现行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法律。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监督无法可依。因此,应以立法的形式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

法》进行补充规定,以更加明细的法律条文,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从案件的受理、立案、抗诉条件、方式、权限及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中的角色与定位都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使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于法有据。

(二)以立法形式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具体权利。如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参与权、调阅审查卷宗权、调查取证权等。检察机关可以采取积极参与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与调取审判卷宗相结合的方法,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此外,法律应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有权指定或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有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三)以立法形式赋予检察机关参与诉讼权。民事行政诉讼虽然是基于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但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任何法律实施的过程,检察机关对其实施监督则于法有据。结合检察机关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察机关以诉讼监督人的身份参与重大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可以及时了解、发现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有效地防止违法生效裁判造成的司法不公,防患于未然。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监督审判活动并有权提出参诉意见,能够有效监督诉讼活动和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以立法形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诉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等类型的民事、行政案件提交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力,以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不受损害。同样,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受到损害时,检察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案,公共利益受侵害无人保护现象等。因此,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诉的权利显得越加迫切和重要。

(五)以立法的形式赋予检察机关上诉程序抗诉权。从法律监督的实质效果看,上诉程序启动抗诉权比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能更直接、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如果检察机关获得诉讼参与权和提起民事行政公诉权,相应地也就获得了上诉程序抗诉权,那么,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在作出一审判决和裁定后,检察机关认为裁判错误,则有权提出上诉程序的抗诉,以启动二审程序。

检察机关在参与诉讼中,应就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实体裁判是否公正进行监督,如发现审判活动严重违法或审判结果显失公正,应直接提起抗诉。赋予检察机关上诉程序抗诉权,则能够有效地防止错案,保证案件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讼累,必然有利于拓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领域,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促进作用。

推荐第9篇:探析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路径

探析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路径

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崔建功

当前,民行检察工作要创新发展,就必须顺应我国司法实务的总体发展趋势,贯彻落实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业务范围的重要精神,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一是用民行检察手段解决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责任追究;二是发掘民事诉讼制度在反腐反贪斗争中的独立价值;三是探索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方式。笔者试就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路径进行探讨,以求拓宽案源渠道,创新工作形式,增强办案效果。

一、强化公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追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认为,刑事案件中民事责任的追究本质上是一个法规竞合问题,这种法规竞合在法律体系中是普遍存在的,实质上是损害赔偿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是因为历史原因造成检察职权的范围不稳定,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衔接不当。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在于从立法上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法律地位。但这并不等于法律规范体系中不能体现用民行检察手段追究公诉案件中存在民事责任的办案思路,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等终局性决定中被不起诉人不法财产的追缴和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或补偿,贪污贿赂案件中无法刑事定罪后的民事责任追究,

以及贪利性犯罪中赃款追缴等领域都应成为今后民事行政工作着力拓展的平台。大量的案例说明,追究刑事案件中民事责任的途径主要有五种:一是对于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经济损失,受损失单位应当提起而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民事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公诉部门,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对于侵害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受害人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民事行政部门以支持起诉的方式协助被害人行使权利。三是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由于检、法两家认识不一,法院只审理刑事部分而不审理民事部分,或对民事部分判决有误的案件,民事行政部门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监督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四是对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部门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运用释明法律关系、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等民事手段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责任。五是在刑事诉讼中没有解决危害国家、集体利益民事责任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介入,通过各种民事手段追回国有、集体财产。

刑事案件中民事责任追究不力、不能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而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分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决定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介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对保护国家、集体和被害人合法权益,完善检察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在该领域上的缺位和空白,致使民行检察手段在追究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责任的实践探索中举步维艰。因此,在今后的立法活动中应当注重反映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应该”而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在不起诉案件中,应当包含被害人依法主张权利和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三是对“疑罪从无”的案件,如果现有的证据能够形成民事诉讼意义上的“优势证据”,应当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民事手段追回被告人侵占的国家、集体财产;四是在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中,应当规定犯罪行为获益者的返还责任,上述财产的返还,不仅限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受害人也可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行使追偿权;五是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公益诉讼做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唯一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条原则性规定中,人民检察院仅仅以国家机关的身份参与到公益诉讼之中,而且还要接受极为严格的条件限制:首先,诉讼范围仅限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其次,被支持的受害人没有起诉。再次,支持的形式一般是道义上或物质上的。最后,支持起诉者不能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相对而言,《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更加具有操作性:“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这必须要以刑事犯罪的发生为前提,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且仅此一条法律规范也远不能体现出公益诉讼在当今世界上的普遍影响和巨大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正确认识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单独对其做出具体的制度设计,既要突出公益诉讼在唤起公民维护社会正义的主人翁意识以及建立社会监督体系等方面的积极意义,又要防止该项制度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导致诉讼资源的无度浪费和涉诉成本的变相增加;既要凸显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使其得以法律监督机关的名义独立承担起代为起诉的社会责任,又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引导和带动其他合法主体广泛参与公益诉讼的优势作用,逐渐形成诉讼主体多元化的良性局面,而不是将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特权发展壮大。要充分认识到,强调运用检察监督手段代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张权利,只是针对司法现状的权宜之计,在理念上则要准确把握住公权力介入的补充性和辅助性特征,绝不能把法治建设的创新视角和探索重点错误地放在大力发挥公权力的主导地位和决定作用上。

二、构建反贪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体系

尽管我国高举反腐败斗争的大旗已有多年,但从目前的

情况来看,对贪污腐败犯罪的追究惩罚机制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问题主要集中在没能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形成打击犯罪的有效合力,仅仅依靠刑事途径而不探讨如何利用民行检察手段辅助反贪工作的顺利进行,其结果当然是难以遏制某些领域的严重腐败现象,因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在惩戒贪污犯罪分子和追缴腐败犯罪所得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漏洞。例如,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不存在缺席审判制度,抓不到犯罪嫌疑人,就不能对其提起公诉。这也正是贪官外逃或在逃的问题始终困扰着我们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个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损失的犯罪嫌疑人潜逃后,即使他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们也只能从道义上而不是在法律上认定其为贪污犯,也就是说,他的犯罪所得无法得到追缴,他的个人财产也不能被依法查封、扣押和没收,国家和集体的损失就因为他的一走了之而不了了之。

面对这一困局,我国目前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创设的犯罪所得直接追回机制和没收个人腐败资产的间接返还机制,非常有利于对腐败犯罪所得的控制和剥夺,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考虑到我国目前还不具备一种能够适应《公约》上述要求的司法手段,而现实的情形又是迫切需要将《公约》中的条款从国际法转变为国内法,这就为民行检察发挥反腐败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现实的制度设计是,我国应当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及由检察机关

代表腐败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独立民事诉讼制度。在这个独立的民事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无疑是最合适的代诉主体。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可作如下设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出逃、失踪、死亡或者出现其他情况,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有必要先行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财产归属的,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并可以使用法律赋予的一切调查手段,搜集相应的证据,以决定是否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检察机关决定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检察机关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和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送达在逃犯罪嫌疑人(民事被告)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或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其应诉,或通过向出逃的犯罪嫌疑人(民事被告)所在国家寻求司法协助,请求协助送达我国检察机关民事起诉状副本及我国法院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如果民事诉讼的被告拒不出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已获取的证据材料,缺席做出责令返还或没收有关财物的民事判决,以迅速明确不稳定的财产关系,并为追缴境外的赃款提供有利条件。

我国现有的具有反贪工作性质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党内的纪律检查部门、行政体系中的监察部门以及检察机关内设的反贪污贿赂局。在此格局的基础上,要让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也参与到贪污贿赂案件的处理过程之中,并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职能作用,就必须在找准自身定位的同时理顺其与上

述其他反贪部门之间在组织上和法律上的相互关系。从反贪反腐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有关部门在侦查犯罪线索和收集犯罪证据时,对于及时发现的赃款赃物有随时追缴的权力,并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的损失被追回的程度,作为确定定罪量刑标准的一个重要情节。一般认为,贪污腐败所得是否全额追回虽然不会影响刑事责任的成立和承担,但却足以构成另行追究犯罪嫌疑人民事责任的阻碍。因此,民事行政检察手段的介入时间和方式大自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的,所得赃款无从追回,其个人财产也因犯罪嫌疑人还未经过刑事审判不能予以罚没。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受到犯罪行为侵犯的主体,启动独立的民事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做出以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赔偿或者补偿受害主体损失的民事判决。第二,犯罪嫌疑人只身在逃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已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的,这与上述第一种情形的处理方式相同。二是虽然剩有余款,但被追回的数额不足以挽回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损失。检察机关同样可以对其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

综上所述,民行检察手段介入贪污腐败案件的条件有五个:一是案件业已经过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定案标准。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贪污腐败所得未被足额追回,受害单位尚有损失因此而未获补偿。三是犯罪嫌疑人不在案,无法通过刑事审判罚没其个人

财产填补国家或集体的损失,因而确有借助民事诉讼迫使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必要。四是犯罪嫌疑人除了已被追回和尚未追回的犯罪所得财物之外,还有其他个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可供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五是在民事判决的执行过程中,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外,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民事责任在此仅能起到补充性的作用,刑事责任的追究才是对犯罪分子最主要的惩罚手段,切不可本末倒臵地过度强调民事行政检察手段在反贪工作中的实际地位,更不能在司法实务中将犯罪嫌疑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变相转化为折抵刑事责任的交易条件。

三、探索行政执法行为的检察监督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尽管各级党政部门、权力机关、政府内部、新闻部门及社会公众等力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不同方式的监督,并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监督的局限性也较为明显。行政执法行为的制约机制中缺少一支独立于行政权外部而又专业、全面的监督力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应当是法律监督的组成部分。对违法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具有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有利于实现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国家、集体以及行政执法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种检察监督应当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而不仅仅是事后监督;不应局限于使用现有的监督手段,可以进行检察监督

方式的大胆创新。

在实践中,针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使行政权利的行为,根据其手段、程度、损害对象、致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不同情况,可以积极尝试运用检察建议、监督起诉、直接起诉、抗诉、查处职务犯罪等五种不同的方式进行监督:一是运用检察建议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二是督促、帮助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能,支持帮助提起行政诉讼;三是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四是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又作出错误判决的,依法抗诉。五是查处职务犯罪。此外,还可以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长效机制,成立设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具有独立编制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合署办公,并以民行科的干警为主,吸收院内侦监、渎侦、控申、预防等相关科室的人员参加,邀请各行政执法机关为联络单位,广泛深入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不仅仅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还应扩展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将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都纳入到审查的范围中来。虽然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目前还存在着较大争议,但当前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两种途径:立法监督和行政复议监督的运行实效并不理想。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进而监督其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但是,

由于行政立法涉及到相关的专业知识,检察机关从技术角度比较难以掌握,所以,还是把监督的范围界定在审查立法内容是否超出立法权限、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这两个方面为宜。

针对当前行政执法行为的合理性缺乏有效外部监督的情况,笔者认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应从合法性监督扩展到合理性监督。《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将合理性审查排除在诉讼之外,使得检察机关失去了监督行政行为合理性的法律依据。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集中出现的问题恰恰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和不合理行政等弊端。所以,检察机关对于部分素质偏低的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侦查和追诉等事后监督,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也能充分体现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在此背景下,将检察监督引进到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之中,逐步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辅相成的总体格局,就显得极有必要甚至时不我待了。当然,检察监督的重点还是应当根据国家权利的配臵以及监督力量的制衡等因素有的放矢地予以彰显,即以事后监督为主,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事前和事中监督的特别程序。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探索符合我国的宪政结构,符合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行政执法检察监督除了

抗诉、查办职务犯罪、提出检察建议、支持和监督起诉、提起行政公诉这五种途径以外,还应包括对滥用职权行为发出禁令或者强制令,尽管目前除了检察建议、抗诉和查处职务犯罪之外的其他几种措施还缺乏具体的法律支撑,但无论是从检察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的角度出发,还是结合实际工作中日益凸显的监督力度不够和法律效果不佳等问题综合考量,检察实践的未来都应集中在立法环节寻求发展之路,制定专门的《检察监督法》,解决当前检察监督严重缺乏各类法律依据的尴尬和困境。即使在人大立法欠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以先行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为各种监督方式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

推荐第10篇: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一

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一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项:

一、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做好提请,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出席再审法庭等工作。

二、对于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 职权等违法情形进行监督,并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调查有移交。

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对于不符合立案、抗诉等条件的申诉案件积极开展息诉工作,对有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达和解。

四、民事支持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有起诉意愿但因证据收集困难等客观阻碍尚未起诉的,检察院可以支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侵害农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纠纷,因环境污染、垄断经营、产品质量缺陷等侵权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纠纷。

五、民事督促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院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在国有土地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国有文物保管、收藏、使用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投标、发包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国有企业改制或国有资产变卖、拍卖、出借、出租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因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六、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对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执行程序的开始、停止、结束有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活动中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等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迫使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违法采用执行强制措施的,办理委托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

卖等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委托资质等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活动的,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手续不全或者委托代理无效、是查不严允许其参加执行活动的;在进行参与分配的执行中,没有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的;执行活动中存在拖延执行、执行不力或执行瑕疵及工作失误等事项的;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有贪污受贿、挪用执行款、执行裁判失只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七、对调解案件进行监督。

咨询电话:

控告申诉科电话:6533420

民事行政科电话:653341

3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二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范围

一、什么是民事行政检察及其法律关系

民事行政检察是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简称,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中的一项重要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原则。

民事行政检察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照法律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与人民法院以及民事、行政诉讼参与人所形成的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在民事行政检察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主要包括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其中被监督主体又包括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

二、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案件受案范围及条件

(一)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国家权力机关、其他部门、团体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案件;其他需要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应当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案件;需要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渎职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案件。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申诉人须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3、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4、当事人在原审中申请撤诉或者被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5、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

6、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不提出(提请)检察建议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

一、二审或再审判决、裁定书;

2、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事实和依据);

3、申诉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的线索。

三、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分送到有管辖权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咨询电话:

控告申诉科电话:6533420

民事行政科电话:653341

3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三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申诉指南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2)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理由;(4)自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出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除外;(4)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5)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投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供什么材料

申诉人应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有律师代理申诉的,须提供申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申诉书应写明哪些事项

申诉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电话)。

2、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

3、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1、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送《水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的,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送《立案决定书》,向对方当事人发送申诉状副本及《立案通知书》。对方当事人接到申诉状副本后,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反驳意见。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就民事行政案件中。

2、对已立案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调(借)阅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提请抗诉或抗诉的决定,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因补充调查

等原因在三个月内不能审结的,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审结的,应当提请检察长批准延长,案件审查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审查:(1)申诉人投回申诉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4)应当终结审查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应当向当事人发送决定书。

五、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出抗诉后有什么当律效果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检察人员将依法出庭支持抗诉。

六、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收费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有关鉴定,文印等调查取证费由申诉人承担。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风险告知

诉后可能出现的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对申诉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需经初步审查后才能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因此,申诉人说出的申诉并不一定都符合立案的案件、存在不予立案的可能。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在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调解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一定都能提请抗诉或提出抗诉。

3、在抗诉后至法院裁定再审前约期间内,不可能立即产生对换抗原审裁判执行的权力,即原审判决的执行程序仍应进行。

4、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后,并不必然导致改判或裁定发回重审,存在维持原判的可能,即使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结果也不一定都能与当事人的申诉请求相一致。

致判决、裁定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做好提请、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出席再审法庭等工作。( 民事行政科电话:6533413 )

第11篇:入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影响调研报告

民事行政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民事行政检察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来说面临了新的挑战,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的作用,将会成为未来几年检察机关研究的课题。

一、入世要求检察机关

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1、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

入世,使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并负有重大责任。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能够统一正确的实施,离不开法律监督,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是由我国宪法所确定的,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虽然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宪法规定的、专门性的、强制性的和权威性的法律监督,因而是一种最有效的常规监督途径。法律监督的实现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立法完善、执法严明、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因此,入世后,必须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民事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的统一实施,具有特别的重要作用,在入世后的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这项法律监督工作只能加强,决不能削弱,更不能放弃。

2、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刻,而目前客观的司法环境不容乐观,在现有的司法人员素质、待遇和社会地位的条件下,因地方保护、部门保护、贪赃枉法等原因导致的民事行政案件裁判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公正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些现象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更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入世后,国家、法人和个人之间的国际交往会比以往更加频繁和开放,司法公正与否,已不仅仅是我国国内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我国能否信守入世承诺和国际形象的问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重要的法制制度,其监督的对象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查处造成裁判不公的司法人员索贿、枉法裁判案件,目前的司法现实决定了只能加强民事行政的检察工作,也只有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才能有效地防止民事行政案件裁判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确保司法公正。

3、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的要求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较晚,法律规定又过于概括和原则,虽然经过了十多年的实践,但仍然是检察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该项工作在理论上还存在许多争议需要探索,在办案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许多消极想法需要改变,这些现状说明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还有待加强。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行为,保障国家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往检察机关比较侧重于对刑法实施的监督,而对民事行政的监督相对薄弱,应该看到,法律监督应是在刑事、民事和行政各方面的全面的监督,是一个完整的体系,缺少和弱化对民事行政的监督,将会使我国整个检察制度面临着与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否相协调,与法律体系的重大调整是否相适应,与日益发展变化的监督内容是否相对应的严峻挑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的稳固。从这一方面看,在入世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二、入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1、入世对民事行政立法提出挑战

接受并且在我国国内适用世贸的法律规则是我国政府申请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由于我国现有立法有相当一部分带有计划经济痕迹,与世贸规则不相适应,同时在许多涉及贸易自由的领域立法尚属空白。因此,入世后,一些与世贸规则相冲突的法规和规章将被废除或修订,一批新的法律将被制订,而这些被废除、修订和新制订的法规、规章、法律大部分与政府行政行为和经济领域有关,因此,对民事行政立法的影响较大,集中体现在近期有关我国民商、行政方面的立法速度将空前加快,颁布法律数量将增多,内容将发生变化。

2、入世对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素质提出挑战

目前,民事行政检察队伍普遍存在业务不精,经验不足的现象,学习任务比较艰巨,入世对民事行政立法的影响,必然给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带来了更为繁重的熟悉新知识,适应新规则的学习任务。随着涉外诉讼的增多,又要求我们不仅仅熟悉法律,熟悉中国的司法实务,更要求我们熟悉世贸法律,熟悉国外

第12篇: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创新思路实施新举措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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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创新思路实施新举措取得新成效

作者:郭瑞喜 王伟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

【摘要】通过大力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宣传活动,强力打造多元化监督格局,深入开展民事行政案件专项审查和民事行政案卷专项评查工作,汾西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搞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创新思路、实施新举措。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新思路;新举措

2008年以来,汾西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一班人,紧密结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创新思路、实施新举措,使全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年年上新台阶,不断取得新的显著成效。五年来,我院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68起,其中共审查息诉21起,提请抗诉12起,建议提请抗诉2起,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起,支持起诉19起,督促起诉13起,共挽回国有资产损失261.7万元,有力地纠正了审判机关一大批违规违法审判行为,遏制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极大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

一、大力开展民行检察宣传活动,强力打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氛围

2008年以来,我院连续五年开展了民行检察专项宣传活动,先后印制各类民行检察宣传材料4.8万余份,深入全县党政机关、厂矿企业,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挂图,现场接受群众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了民行检察部门的职能职责、受案范围、成功案例以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经验和成效,从而极大地增强了民行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强有力地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案源,使我科每年的受案数、立案数、提请抗诉案数年年创新高,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二、加大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理力度,强力打造多元化监督格局

第一,与县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联合制定和实施了《关于建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合作机制的意见》,通过互设联系点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联合办案、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制约,有力地促进了民行检察案源拓展及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提升,针对不服法院民事判决申诉案件,通过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律所等相关单位联系共审查息诉21件,提请市院抗诉12起,建议提请抗诉2起,当事人均获得圆满结果,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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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与县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等部门联合制定和实施了《关于保护国有资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建立了由县人民检察院牵头相关单位参与的“国有资产保护协调管理领导组”,组织协调全县国有资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实现民行检察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和相互促进,先后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县农业银行、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煤炭局、安监局及和平镇、僧念镇政府等单位,紧紧围绕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进行了各类违法行为调查,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1份,督促起诉意见书13份,共挽回国有资产损失261.7万元。第三,与县妇联、县残联、团县委建立《支持与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意见》,通过与贫困家庭、残疾人、低保户等弱势群体的沟通和联系,共办理各类支持起诉案件19起,有力地推动了弱势群体在家庭、单位、社会等场合合法权益的维护与救济。

三、深入开展民行案件专项审查和民行案卷专项评查工作,集中对民行审判活动与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一,对县法院2011年办理的民行案件进行了专项审查,取得了显著的法律监督成效。今年3月根据市院统一安排部署,全体民行干警进驻县法院,对2011年办理的206起民行案件进行了分类抽查,通过“四重点、三突出”办法(即重点审查基本案情与法院立案、结案、判决案由是否一致,重点审查法院认定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重点审查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重点审查法院分配的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是否相否;突出对当事人的起诉案件及法院受理的情况进行审查,突出对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及调解书送达情况进行审查,突出对缺席判决书进行审查),多措并举,有力地保证了专项审查工作重点突出、措施严密、并达到了预期效果。

第二,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对县法院2010年以来办理的所有民事案卷进行全面评查,取得了显著成效。5月初,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对县人民法院2010年6月以来的民事案卷进行评查的实施方案》,并成立了民事案卷评查领导组,全面启动了县法院民事案卷评查工作。此次评查按照6个大项、130个小项逐项对照检查的办法,分类对法院立案审查案卷、审前准备案卷、公开审理案卷、执行案卷及文书制作、案卷装订情况进行了全面评查,通过此项工作,有力地规范了法院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促进了民事案件审判人员执法办案水平和文书制作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拓展了我院民行检察监督的执法途径和业务范围,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民行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及其取得的显著成效,离不开各级领导和关心与指导,更离不开社会各届的肯定与支持,今后我们将继续强化法律监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办理各类案件,为构建和谐社会,化解各类矛盾于基层做出我们的贡献。

第13篇: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欧阳辉

在我国的宪法体制中,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负有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其目标是通过行使民行检察权,对违法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予以纠正,监督的终极目的是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

一、民行检察监督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民事抗诉制度是一九九一年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的。(因行政诉讼法基本上是照搬民事诉讼法的,这里主要以民事诉讼法为例)一九九一年民事诉讼法“总则”第十四条规定了“检察监督原则”,即“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而第一百八十六条至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检察机关通过对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来体现检察监督原则。这一规定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以诉讼程序加以落实,这是一九九一民事诉讼法较之于一九八二年民事诉讼法只规定检察监督原则而未规定任何配套程序的一个值得肯定的进步。自此,抗诉成为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并由于民事诉讼法将其在审判监督程序

1 中予以规定,因而抗诉具有了法定性、规范性、监督的后果强制性等特点。二OO七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于检察机关抗诉制度的修改仅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将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与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的事由统一起来;二是限定了法院对抗诉案件裁定再审的期限和再审法院的级别。显然,这次修改对于解决抗诉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缺乏针对性。目前,现行的民事抗诉制度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民事诉讼法的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存在矛盾,导致检法存在分岐。显然,作为监督对象的“民事审判活动”范围远远大于“生效判决、裁定”。在理论上,出现了检察监督与当事人处分权、检察监督与司法独立、检察监督与诉讼效率等矛盾和冲突,并引发抗诉乃至关于民事检察监督存废的激烈争论;二是抗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的主体身份混同,抗诉与申请再审功能重叠。很多人是将民事抗诉作为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来认识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有相当一部分抗诉案件是被法院驳回后当事人又向检察院申诉的。检、法两家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把握标准不一,不仅造成法院、检察院大量重复劳动,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使法院的裁判和司法权威受到更多质疑,不利于当事人对正确合法的生效判决服判息讼。三是抗诉作为诉讼程序缺乏必要的规范,我国民事抗诉制度规范不足,需加以改善。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因诉讼法中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只规定了法院再 2 审,没有规定审理期限,有些法院就采取消极拖延的方法,长期不开庭审理,拒绝检察院查阅审判卷宗;而有些检察院为了片面追求抗诉率,做当事人工作要其放弃正常的上诉而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进行抗诉。

二是就权利效力而言,民事、行政检察几乎不存在任何权力特征。因为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只是提起再审程序,依然是由法院进行自身纠错,检察机关并不具有直接纠正的权力。再审结果实质上取决于审判机关的自身态度。因为监督的基本含义是监督者督促被监督者履行职责和义务,一方面有督促之责,另一方面则要求监督者不可越位代行其责。

三是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从《民事诉讼法(试行)》的以调解为主,改变为新《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证据的来源改变了,原来是“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虽然费时费力,但来源相对可靠,而改革后强调当事人举证,而举证的时间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辩论结束前,缩短到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一个月。而且举证质证认证环节不规范,无限制地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检察监督抗无可抗。

四是两院从业人员数量素质的不对等性。就湖南省全省而言,检察从事民行的人员为四百多人,法院从事民行审判的

3 人员为三四千人;且检察人员从事民行检察的人员时间普遍较短,而法院从事民行审判的人员一般都在十至二十年以上,审判经验较足,加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一般检察抗诉的案件维持原判的较多,且时间拖得长,与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和期待存在很大差距。

二、“两高”会签文件的背景

人民群众要求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力度的呼声很高。据悉,2011年全国“两会”收到要求检察机关加大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力度的议案、建议、提案就有20多件。

据统计,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12139件;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督促起诉33183件,支持起诉21382件;对认为裁判正确的44201件申诉案件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近年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虽有很大的发展,但在检察工作全局中仍然是薄弱环节,民行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长期以来,民行检察工作受制于三大瓶颈,影响了监督职责的全面充分履行。 首先,法律规定缺失是最大的难点,直接导致了检察机关难以开展相应的工作,难以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其次,现行法律有关民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造成实践中出现难以操作的问题。

第三,地市级以上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案件多,任务重,人员严重不足;而基层院民行检察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和素质等方面与工作要求还很不适应。

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不廉、不严的问题时有反映,尤其对一些民商事案件裁判不公的问题反映强烈。党的十七大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央政法委将完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程序列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求“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下,“ 2010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简称“两高三部”)会签公布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2011年3月10日,两高会签公布了高检会[2011]1号《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两个司改文件,并联合召开座谈会部署文件的贯彻落实。

两个文件会签后,民行法律监督终于有了一个比较全面和科学、有利于检法两家通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达到

5 互促共进目标的参考模式。《若干意见》规定了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程序。《试点通知》可以说更有开创意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两高”就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试点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达成共识,并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两个文件的会签,具有三方面的意义:表明了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积极态度;弥补了现行法律的不足,增强了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为正在进行的相关立法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司法实践基础。

201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目前,已经有2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要求加强诉讼法律监督,其中有12个明确要求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一些地方法院也与检察院就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会签了文件。

三、加大宣传执行力度,推进民行工作发展

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民行检察是检察工作中

6 相对薄弱的环节。党的十七大以来,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关注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构建“以抗诉为中心,坚决慎重调查违法行为,积极稳妥开展执行监督,依法有序探索督促(支持)起诉”的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工作部署。而多元化监督格局就是要整合全省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资源和力量,在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实行任务分解,工作各有侧重。具体为省院以抗诉为重点,市级院以办理提请抗诉案件为重点,县级院以办理违法行为调查、督促(支持)起诉、执行监督为重点。今后,民行检察监督的工作不单是以抗诉为主,还增加了司法人员违法行为调查,包括司法人员收受当事人钱物、接受宴请、办案程序方面、实体方面违法、执行不力等问题,经举报都可对司法人员进行调查。发现问题的,检察院有提出检察建议限期改正;建议更换办案人员;通过组织程序上报运用调查结果等权利,涉嫌犯罪的,将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查处。对于公益事

7 业受损的、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等案件,民行检察部门将开展督促(支持)起诉,最大化的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

检察机关尤其是要着力把握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历史机遇,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两院三部文件和两院文件,学习领会高检院二次民行工作会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和省、市民行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全院当中掀起学习、宣传、调研、执行的新高潮。

要向县委、人大和政府及相关单位作好汇报和座谈。要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专题汇报,争取由县人大转发有关文件或制定有关决议;通过向政法委汇报争取在全政法系统招开有关座谈会,传达有关精神和布署下步执行工作;要及时与法院作好沟通和座谈,取得法院的理解和支持,争取两院会签有关文件,建立起健全正常有序的工作机制,实现良性互动,保障检法两家协调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要积极与司法局、法制办取得了联系,召开由法制办、司法局及所辖基层股、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传达有关精神,聘请相关人员作为人民检察院联络员,扩大宣传和增加线索来源。

民行检察部门要通过线索和自身发现案件,重质不重量,开

8 展好司法人员违法行为调查、执行监督、督促(支持)起诉,在实践中边干边学,边学边精,及时总结、调研。

通过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维护和提升执法公信力。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加强对诉讼活动中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促进审判权、执行权的规范行使。善于发现申诉案件反映和隐藏的执法不公、不廉问题,及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提出加强整改的检察建议,推动惩治和预防执法、司法腐败。积极开展类案监督研究,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拓展,促进公正司法。

2010年7月13日

第14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现状调查分析及完善工作机制建议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现状调查分析及完善工作机制建议

发表时间:2007-5-10 13:34:00 阅读次数:513

所属分类:法学研究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现状调查分析及完善工作机制建议

[内容摘要] 民行检察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前,民行检察工作既面临着良好发展机遇,又面临着巨大挑战。对民行检察工作的现状、制约因素进行透视,民行检察工作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全面完善民行检察工作机制。

[关键词] 民事行政检察

现状

工作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当前民事行政案件越来越多,并且案件愈加复杂。公正地解决各种民事行政纠纷是社会的减压阀,是文明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然而,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司法领域影响公平正义实现的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司法腐败已成为当前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制约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新时期,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寄予了更高的期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的跨越式发展,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现状

2000-2005年检察机关民行检察案件办理情况[1]

提出抗诉 案件数(件)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数

(件)

息诉

案件数(件)

提出检察建议件数

(件)

2000 16944 -- -- --

2001 16488 -- -- --

2002 69392 -- -- 15189

2003 13120 3316 53581 --

2004 13218 4333 53581 --

2005 12757 5192 50951 --

从上表可以看出:

一是对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进行抗诉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各级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办理了大量的抗诉案件;二是在民行检察工作中越来越重视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工作方式的运用,从2003年起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数逐年上升;三是民行检察工作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加注重做好息诉工作,高检从2003年起把息诉案件数列入工作报告,可见高检对息诉工作的重视,说明高检已把息诉工作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准。

为了开展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在尝试开展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积极开展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严厉查处司法裁判不公后面的职务犯罪行为,探索民行执行监督工作试点。在高检院的指导下,各级检察院的民行部门都制定了必要的工作制度,有些人民检察院特别是县市级检察院在制度上也有很多的创新;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等硬件建设情况也有所改善。[2]

由此可见,我国民行检察工作开展10多年来,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积极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受理了一大批申诉案件,经过审查,通过抗诉和建议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等,相当数量的案件得到了改判,保证了民事行政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尽管民行检察工作在不断发展,但民行检察工作机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二、民行检察工作机制面临的困境及引发的问题

(一)民行办案力量机制层面的问题

在现有民事行政检察法律制度框架内,民行办案力量及其组合模式已成为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必须对现有民行办案力量进行整合。当前,民事行政办案力量机制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民行办案力量主体素质与时代需求存在差距。目前民行检察监督案件越来越纷繁复杂,对法律的适用能力及证据的审查分析能力要求越来越高。因此,要求民行检察干警具有更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然而,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民行检察办案力量还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需要。主要表现为:(1)人员配置不合理。人员配置不合理在中西部基层检察院尤为突出,在中西部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一般为1-2人,且年龄结构偏老,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如隆回县检察院民行科现只有干警2名,2004年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16件,立案审查14件,其中提请抗诉13件。2005年提请抗诉8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6件。除了抗诉工作外,还要做大量的法制宣传、息诉工作、材料工作等。因此,民行检察干警工作负荷重。(2)民行检察办案人员素质相对欠缺。当前民行检察办案人员基本上是从刑检工作转到民行工作来的,基本上是通过办案培养的,很少是从律师队伍或是法官队伍直接引进的,部分民行检察干警民行法律素质相对较低。由于检察机关民行案件相对法院民行案件来说数量相当少,民行检察干警在实务中接受锻炼的机会相对较少,因而对依靠实务途径积累办案经验构成了制约,而民行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是法院审判的主要业务,案件数量相当多。因而,从事民行案件审判的法官,在实务中有更多积累经验的机会,实务水平可能会更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法律监督者的水平应当比受监督者的水平更高,监督才会更有力。

二是民行办案力量不合理内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行办案力量低水平利用。目前,检察机关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尚未建立,使得部分具有良好专业素质的民行检察官承担着所有本应由检察事务官或检察行政人员去完成的繁杂而对专业素质要求相对较低的内勤工作,以人力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率为视角来分析,这是对人力资源使用的一种浪费,也加剧了民行办案力量的稀缺。(2)不合理的频繁轮岗引发民行办案力量不合理内耗。(3)受办案机制的影响,民行办案力量不合理重复消耗。[3]

(二)立法层面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权限只作了一般的概括性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共270条,其中直接涉及民事检察的立法仅5条,占不到法条总数的2%,具体的法律条文也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百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作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的一般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总则的规定和分则的规定也不相一致,总则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较广泛。但分则,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这导致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狭小即“事后监督”,从而产生司法不公现象。另外,立法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抗诉中向人民法院的调阅卷宗权与调查取证权。可见,现行关于民行检察法律条文具有过于简陋、概括与缺乏操作性的特点,制约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三)民行检察工作方式方面的问题

新时期,民行检察工作在构建社会和谐社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积极探索开拓民行检察工作新的工作方式,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当前民行部门基本上把抗诉数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一项最重要内容,把抗诉数达到一定的标准作为评优的条件,片面注重抗诉工作,而忽视其他工作方式的运用,提出抗诉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之一,并不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行使的全部,以片面追求抗诉数作为考核目标,会导致民行部门片面追求抗诉数而忽视其他工作,影响监督职能的全面履行。在民行检察工作中,除了运用抗诉这一工作方式外,应该综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工作检察建议、息诉、法制宣传及与法院建立相关联系制度等工作方式。

(四)办案机制不合理,司法成本膨胀,办案效率低下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需要投入相当的司法成本,司法效率方面确实存在许多问题。其一,办案力量组合模式存在问题,从立案到审结需要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花费大量的办案时间。根据民诉法规定,一个申诉案件的办理,大多需要经过提请抗诉和提出抗诉的两级检察院的审查,甚至个别的还需要建议提请抗诉环节,仅在检察院的审查阶段,就需两到三级检察院,办案周期长是不言而喻的,每级检察院又要经过案件承办人审查,民行部门负责人审查,院领导审查等环节,涉及到的人员也很多。并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的生效判决有权提出抗诉,由此导致了上级人民检察院,尤其是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严重积压的“倒三角”现象。对于抗诉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后,如果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而同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下级人民法院重审时,在司法实践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指令提请抗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这也产生了诸多重复劳动。其二,民行部门片面注重提请抗诉或提出抗诉,而不注重检察建议或其他方式方法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因此,导致民行检察效果欠佳、办案效率低下、司法成本膨胀等。因此,在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中,民行办案力量主体应该牢固树立减少成本,注重效率的理念,培养“迟来的公正就不是公正”的意识。另外,在现有民行检察法律制度框架内,应该对民行办案力量组合模式及办案机制进行整合重构,以最大限度地解决当前民行检察成本高、效率低下的问题。

三、完善民行检察工作机制的建议

(一)整合民行办案力量

民行办案力量整合的价值目标定位应该是以办案力量整合为途径,以提高民行监督能力为核心,从而达到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实现民行检察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民行办案力量整合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整合民行专长人才到民行部门。“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兴,才能事业旺。民行检察工作能否实现跨越式发展,关键在人才。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发展观,整合民行法律专长人才到民行部门,坚持走人才强检之路,这是推进民行检察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时代选择。一是要把民行法律素质良好的检察人才从本院其他部门调到民行部门;二是要从检察系统外引进民行检察人才,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各种优惠措施,引进高层次、专家型民行法律人才,年龄可以打破目前公务员招录不得超过35周岁的限制。三是要建立民行检察人才库,以便民行检察人才缺失时能及时得到补充。

(2)建立盘活民行人才的管理机制。一是要建立民行人才培训机制。培养一批精通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涉外法律、熟悉WTO规则、会外语,会使用现代化办案工具的检察专门人才,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民行检察人员服务大局的意识。二是要建立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三是要积极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以解决目前民行办案力量低水平利用的问题。

(3)查办职务犯罪办案力量的整合。2004年9月,高检院赋予民行检察部门查办在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执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为了达到预期目的,要从反贪、渎检部门抽调或临时抽调侦查业务能力强的干警充实到民行检察部门。上级院要明确专人负责侦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案件线索管理,要积极探索合理调配各级检察院办案力量的工作机制。

(二)法律规范层面的完善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当是全面的、全方位的。而现行的法律实质上限制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法律监督。因此,要从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民行案件抗诉权,将监督的对象界定为诉讼活动,才能充分发挥民行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立法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监督中享有向法院调阅卷宗权、调查取证权。对抗诉程序,立法要详细规定,增强具体性、明确性、操作性。

(三)拓展监督方式

在现阶段,民行检察工作不能只是单纯的围绕民行抗诉这一业务进行,要积极探索民行检察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中国民行检察制度依靠行使抗诉权“单腿支撑”的局面必须予以改变,必须走一条从单一监督模式转向全方位“网络化”监督模式的道路。在开展好民行抗诉工作的同时,做好息诉工作,要积极探索民行公益诉讼,要积极查办裁判不公后面的职务犯罪等。总之,在监督方式上,要敢于创新,有针对性地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实效。

(四)重构办案机制

针对现行民行抗诉制度抗诉周期长、效率低下、司法成本膨胀等问题,应该改革办案机制,笔者认为,改革办案机制有以下几种实现途径:一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由上级检察院直接在下级检察院任命上级院民行检察员,代表上级院办案。上级院在下级院直接任命本院民行检察员,这样可以解决民行抗诉案件中产生重复劳动、司法成本大、效率低等一系列问题。目前,西部某州正在尝试推行这一制度,实践证明,这种方法简单易行,效果良好。二是通过立法,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时,建立由生效判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直接提出抗诉的制度,或者在保留现行的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制度基础上,就抗诉案件的审级,建立起“同级抗、同级审”制度,消除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大量案件裁定甚至函转原审法院审理的状况,减少再审过程中的中间环节。[4]三是运用再审检察建议。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检察机关要紧抓机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识民行检察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突破制约民行检察工作的瓶颈,改革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注释:

[1]参见http://www.daodoc.com/site2006,2001-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邵世星、安晓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与发展思考》,《人民检察》2005年第8(下)期第48页.

[3]魏慰.周贤华:《民行办案力量整合研究》,《贵州检察》2005年第3期,第40-41页.

[4]王鸿翼、杨明刚,《民事行政检察的执法理念:兼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人民检察》2004年第8期第10页.

第15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高检发(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已于2010年8月27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第127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九月一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

2001年全国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强化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

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仍然是检察工作的薄弱环节,与党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有差距。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新时期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实现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新形势下大力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

1.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以来,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是关注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大力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和职能定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改革发展中必须立足并坚持法律监督属性。一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二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居中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立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三是,在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多元化监督体系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发挥着其他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其他监督相辅相成、分工制约;四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和方法有待进一步探索完善,但其基本要求仍然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违法情形或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监督;五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或意见,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纠正违法情形,既不代行审判权,也不代行行政权;六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问题,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

一、尊严、权威。与此同时,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还承担着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责任。

3.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积极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不断深化民事行政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探索完善中国特色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理论与实践,使监督范围更加明确,监督措施更加有效,监督程序更加规范,监督机制更加科学,监督效果更加明显,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

4.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基本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探索工作规律,在工作中准确把握以下基本要求:

——始终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等决策部署,着力转变执法观念、完善执法机制、改进执法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切实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关注群众的诉求,把加强法律监督同维护人民权益紧密结合起来,把监督的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把执法为民体现到执法态度、行为、作风等各个方面。

——不断深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诉讼原理,有利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有序高效运行,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坚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处分权;坚持遵循当事人平等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权利,维护诉讼结构的平衡;坚持遵循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不同规律,尊重审判机关根据双方举证和证据的证明力依法作出的裁判;坚持正确处理加强法律监督与维护裁判稳定性的关系,既反对把裁判的既判力绝对化,又充分考虑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需要,准确行使抗诉等监督权,努力寻求公正与效率的合理平衡。

——坚持把改革作为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动力。继续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和加强自身监督,推动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和程序,不断创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和方式。

——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既把握检察权运行的内在规律,又尊重审判权运行的内在规律,不断改进监督方式和方法,建立健全正常有序的工作机制,实现良性互动,保障检法两家协调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二、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5.着力加大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力度。坚持把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作为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途径,逐步扩大办案规模,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形成更加有力的监督态势。进一步畅通申诉渠道,加强职能宣传,加强信访工作,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乡镇司法所等单位的联系,充分发挥民生热线、派出检察室等新平台的作用,落实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程序和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办、及时答复。重点加大办理不服二审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力度,逐步调整抗诉案件结构。大力推进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建设,认真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整合检察资源。高度重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执法办案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工作重心下沉,增强办案工作合力。加快推行网上办案,切实依靠科技提高办案效率、加大办案力度。

6.着力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坚持把抓好抗诉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中心任务,充分运用抗诉手段监督纠正错误裁判。同时,注意抗诉与其他监督手段的综合运用和有效衔接,注意发挥各种监督手段的整体效能。把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有机结合起来,灵活运用这两种监督手段,进一步规范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加强跟踪监督,促使错误裁判依法得到纠正。把纠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为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依法提出抗诉,又要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换办案人建议书,及时监督纠正法院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把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与发现、移送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民事行政检察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处理结果双向反馈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的优势、合力与实效。

7.着力提高抗诉案件质量。坚持把办案质量作为取得良好监督效果的前提和基础,牢固树立办案质量是生命线的意识,进一步建立健全办案质量保障机制。探索实行合议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对抗诉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体研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审查把关作用。全面推行抗诉书说理制度,提高说理性,增强说服力,促进法院依法改判。完善跟踪监督机制,认真履行出席再审法庭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检察长、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对再审结论确属错误的视情启动后续监督程序。健全办案质量评查机制,重点加强对再审维持原判案件的质量评查,重视查找自身不足,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加强类案研究,总结成功经验,正确掌握抗诉标准,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8.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牢固树立抗诉与息诉并重的观念,依法妥善处理申诉案件,积极化解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防止矛盾叠加、升级。对不立案、不提请抗诉、不抗诉、终结审查等案件,耐心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探索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对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配合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及时对各类案件可能导致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科学制定处理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引发涉检信访。探索将息诉、和解工作纳入考评范围,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和要求。

9.着力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注重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发现普遍性、倾向性、事关全局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的建议,促使相关部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加强对行政诉讼的监督,深入研究行政诉讼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对该受理不受理、该立案不立案、违反审理期限等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措施,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保障行政诉讼依法进行。既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该抗诉的依法抗诉,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和侵权行为加强监督,注意发现政府部门在行政行为中存在的违法情况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政府部门改进工作作风、完善管理方式。

10.着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通过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维护和提升执法公信力。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加强对诉讼活动中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促进审判权、执行权的规范行使。善于发现申诉案件反映和隐藏的执法不公、不廉问题,及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提出加强整改的检察建议,推动惩治和预防执法、司法腐败。积极开展类案监督研究,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拓展,促进公正司法。察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加强改革探索和理论研究,完善民事行政检

11.继续推进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改革探索。紧紧围绕中央确定的“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明确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的改革任务,深化各项改革论证和试点,稳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注意根据民事行政诉讼规律和检察监督职能定位探索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手段,充分考虑检察监督对诉讼进程和审判活动的影响,认真研究不同情况下检察监督的合理、有效方式,保证检察机关的监督既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又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继续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改革探索,总结经验,加强规范,确保取得良好效果。

12.高度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修订完善办案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受理、立案、审查和抗诉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规范,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执法标准,强化办案责任,建立健全立审分离、案件审批等制度。加强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认真落实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实行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分别由控申部门负责受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审查制度。强化上级院对下级院办案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抗诉案件备案制度,注意加强对申诉人不服下级院不立案、不提请抗诉等决定的复查。重视征求人民法院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完善和落实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律师意见、回访当事人等制度。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执法依据、办案程序要全部公开以外,还要实行审查结果、法律文书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

13.构建各级检察院各有侧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高检院和省级院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办理申诉案件,加强对下指导,加强理论研究和立法调研,加强工作规范化建设和制度建设;地市级检察院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办理申诉案件,加强工作调研,加强本地区案件的协调办理,采取交办、转办等方式统一组织基层检察院办案工作;基层检察院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办理申诉案件和上级院交办、转办案件,积极开展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违法调查,以及受上级院指派出庭等工作。

14.加强理论研究。把民事行政检察理论作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重点之一,积极开展对民事行政检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高度重视民事行政检察基础理论研究、立法研究以及实务研究。建立健全理论人才建设、理论成果宣传转化等机制。确定一批有针对性的重大研究课题,约请检察系统的专家和法学领域的专家共同开展研究,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法律监督能力

四、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15.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教育,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教育和引导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16.加强专业化建设。重视对民事行政检察专业人才的培养,分级建立民事行政检察人才库。高检院和各省级院分别建立一类、二类人才库,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人才的评选和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专家的评审复审工作,培养造就一批在司法界、法学界有影响的高层次专家型人才。根据各类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专业特点,确定民事行政检察干部的专业培养方向,努力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培训特别是新知识、新技能的培训,开展形式多样、贴近实际的岗位练兵活动,实现分级全员培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适用法律能力、证据审查能力、文书说理能力、再审出庭能力以及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等能力。

17.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高度重视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反腐倡廉建设,始终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增强防腐蚀、拒拉拢、抗干扰的意识和能力,提高遵纪守法、廉洁从检的自觉性。严明办案纪律,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法官的关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影响公正执法的苗头性问题,坚决查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树立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成效

五、加强领导,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更大

18.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支持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各级检察院要坚持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的重视支持,协调解决监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深入学习贯彻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认真研究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人大交办的申诉案件,不断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和活动载体,大力宣传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和改革成效,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19.坚持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各级检察院党组特别是检察长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常听取汇报,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影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努力形成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与刑事诉讼监督协调发展的工作格局。各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要注意增加熟悉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委员,加强对民商事和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制度,明确抗诉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范围,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讨论,切实发挥集体决策、审查把关作用。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20.加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适应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需要,根据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规律与业务特点,科学设置机构,保障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两项职能充分履行、协调发展。有条件的省、市级检察院可以增设机构,逐步实行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分设。采取充实、调整、引进并举的办法,增加办案力量,改善队伍结构。配强各级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应当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适当增加地市级以上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员编制,新增政法专项编制要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倾斜,提高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比例。注重内部挖潜,把具有较强民事行政法律功底的人员调整、安排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招录、引进检察人员时,要把熟悉民商事和行政法律专业的人员作为重点。争取从法官和律师队伍中引进一批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办案经验丰富的骨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一定比例的办案辅助人员。积极创造条件,选派民事行政检察业务骨干到法院挂职办案,在上下级检察院、东中西部检察院之间互派骨干挂职锻炼。完善激励表彰机制,保持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特别是业务骨干的相对稳定,为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16篇:民事行政检察

第八章 民事行政检察

第一节 受案范围和条件

县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国家权力机关,其他部门,团体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生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审理的申诉案件;

(六)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应当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案件;

(七)需要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案件;

(八)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渎职犯罪进行初查的案件。省院,分市院除受理前述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案件以外还受理以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3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口头或书面请示; 4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抗诉而有意义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手里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民事行政裁决裁定已经法身的法律效力

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不受审理。

1不服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所做出的判定裁决的案件 2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事件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

4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条件

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6申诉人对人民法院所做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7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申诉初查,受理审查,办案时限

一 申诉初查

对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移送的申诉案三件,或当事人直接向民行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初查。

当事人来访申诉的,应做好接待记录。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

当事人申诉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

一、二审或再审判决、裁定书; (二)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事实和依据);

(三)申诉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的线索;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当事人备齐材料后申诉。

来信申诉的,由专人统一登记进行初查。如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如属本院管辖,应通知申诉人,安规定处理。

申诉材料经初查后,应填写《申诉案件初查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对需交办的案件,应填写《案件交办函》发送受案单位,并填写《案件交办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应及时告知申诉人。对需谈话答复的应做好谈话记录。

二 受理审查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手里的案件或由控申部门移送受理的案件,由办案人员填写《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办理受理手续,向申诉人送达受理告知书

受理案件经审查终结对应当立案审查的案件,进入立案审查程序。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拟写结案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受理案件报告内容为: 1 当事人的概况

2申诉人申诉理由和依据 3 原审法院判决依据 4审查意见

需交办或转办或者不应立案的案件,依下例办法处理: 1 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填写《案件交办函》,与有关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审查意见 2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与申诉材料一部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3对申诉理由不充分的,应填写《不立案决定书》并通知申诉人。 三 办案时限

对当事人申诉初查,一般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 审查受理案件,应在三十日内审结,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期的,由检察长批准。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口头请示的一般问题能及时答复的应立即给予答复,对案情复杂政策性强许留居案审查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二十日内给予答复;须经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大幅。。。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轻视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答复。 对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在作出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送达检察建议书。

第三节

立案审查

一、立案的条件和立案

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可能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主诉(办)检察官或者办案人员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写明已受理查明的基本案情、立案的理由和依据,由主诉(办)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向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二、阅卷和调查取证

立案审查案件,应填写《调(借)阅案卷函》,调阅人民法院原

一、二审或再审的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应主要摘记或复印以下材料:

(一)纠纷的起因、诉讼过程、庭审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各种证据,并注明审级及所在卷宗页码;

(三)对存在矛盾的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应着重摘记矛盾点,并予以注明;

(四)存有争议需进一步查清的事实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以审查原审案卷为主,辅以必要调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调查取证: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当调查而未予以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而未予调查取证的;

(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人民法院采信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确认案件事实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五)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检察院亦无需进行调查:

(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确认的;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的;

(四)已为法院裁判或者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进行调查取证、法律法规咨询,应当二人以上。在调查时应当出示证明,并制作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法律法规咨询,应做好联系工作记录。

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要求对案件主要证据材料或有关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主办(诉)检察官决定,或由办案人员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鉴定委托书》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收集证据。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

审查案件时发现审判人员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应进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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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检察工作心得体会

检察工作心得体会

检察工作心得体会

时光过得飞快,作为一名新人,从去年九月份入职到现在,不知不觉地在检察院工作已近一年,至今深感荣幸。在反贪局工作的这段时间,一直在协助办理案件,尽心尽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对案件的处理流程以及业务技能有了更好的了解并结交了战友一般的同事和伙伴,终于对于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也对自己这近一年来在一线工作中的所见所闻也有了一些想法。

自我小时候开始,我就非常喜欢甚至崇拜那些在法庭上代表国家权力惩治罪犯的人物,长大后我知道他们统称为公务人员,而现在随着我自己成为检察院的一员,更能体会到这不仅仅是一个名称,更是一份责任。曾几何时,看着身边的同事为了惩治腐败而不辞辛劳日夜奋战、四处奔走,读着在检察战线上奋斗了多年的检察官在回忆自己的工作历程时脸上洋溢的骄傲,我深深体会到了这些可爱的人们所有的那种永远不会过时的情怀和信念——切切实实为人民办事。

检察工作的学问博大精深,不仅需要不断地更新知识加深认识,更需要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才能够在办案过程中更大地提高办案效率以及质量,作为一名新人要学习的就更多了,还记得刚来的时候由于自己并不是法律专业毕业,更没有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经验,面对着案卷卷宗、办案流程以及各种案例分析和检察建议等等文书完全摸不着头脑,但好在领导和同事们对于我这个新人非常地耐心,在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下,我更快地进入了自己的角色,找准了自己的定位,完成了一项项上级领导以及同事交待的工作。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充分体会到了打仗的感觉,从自侦案件初查直至最后做出裁判,无一不是在与时间赛跑,每一个决定的做出都是检察官们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斟酌的,每一次裁决,都是检察官们用自己的心血铸就的。我很荣幸能够参与他们,担任内勤工作,尽一己之力。在工作中我也由于工作经验的不足出现了纰漏和差错,但正是因为这些不足也促使了我对自己工作方法的重新思考,我认识到检察工作的时效性非常重要,但这也提醒着从事检察工作的我们在更好地提高效率的同时更要保证工作的质量,这意味着我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时必须要有有序的计划、充足的耐心以及充分的细心。只有具备这些素质才能够将工作做得更快更好。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一直贯穿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在院内定期会召开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民主生活会以及年轻同志的“周末成长论坛”等各项活动,时时刻刻地提醒着我们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要恪守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要具备谦逊的态度、真诚的待人、严格的自律、求实的精神和淡泊的心性。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就是这样在我们反贪局全体侦查人员的这些平凡与琐碎、劳累与付出中完整的体现着。

随着时间的流逝,我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和完善自己,以努力做到提高“领悟”、强调“细致”、完善“严谨”, 不断丰富自我、完善自我、超越自我为目标,脚踏实地地做好每一件事,我是当阳检察院的一名新人,这是我新的历程,也是我心的历程。

第18篇:检察工作心得

检察工作心得

2007年底,胡锦涛总书记在接见大法官、大检察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后,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检察机关要做好工作,必须立足检察谋全局、着眼全局谋检察,根据新形势确定新任务、围绕新政策确定新思路,针对国情、省情、社情和检情,明确“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2008年初召开的全国政法系统领导干部研讨班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同志强调指出:“政法机关,要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学习领会过程中,我们深刻地认识到,维护稳定形势的新变化,不得不让我们重新思考维护社会稳定的新手段和新方法。经济发展格局的新变化,不得不让我们重新思考服务大局的新理念和新思路。社会建设重点的新变化,不得不让我们重新思考检察工作如何更好地体现民生理念。人民群众期待的新变化,不得不让我们认真思考如何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

为了解决执法感情上不适应、执法能力上不适应、执法效果上不适应、执法作风上不适应的问题,我们省人民检察院新一届领导班子提出了在全省检察机关广泛深入地开展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基层的“四走进”实践活动,让全省检察人员走出机关,走进社会,开阔视野,

转变作风,进一步找准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

4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项活动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完全符合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是新时期密切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创新渠道,是践行群众工作路线的创新载体,是切实提高检察干部群众工作能力的有效手段。

开展强化“五职”教育活动,就是要强化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检察官职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执法为民;强化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做到严格自律、加强修养;强化执法如山、刚直不阿、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检察官职业精神教育,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强化行为规范、遵纪守法、不谋私利、令行禁止的检察官职业纪律教育,切实做到拒腐防变警钟长鸣;强化公平正义捍卫者的检察官职业形象教育,切实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第19篇:曹建明 检察工作

曹建明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部署2011年检察工作

2011年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以“三个强化”为总体要求,以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为保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水平,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更加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完善和落实服务大局的措施,充分发挥打击、监督、教育、预防、保护等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要依法严厉打击走私、偷税骗税、操纵股市、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土地等严重经济犯罪,继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国土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相关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二要依法打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发展、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活动,继续加大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力度,突出查办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以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的职务犯罪。

三要依法打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以及严重破坏生态、浪费资源的犯罪,严肃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特别是生态修复工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背后的职务犯罪。

四要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积极参与对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高发地的重点整治,突出打击新闻出版、文化娱乐、高新技术和农业领域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犯罪。

二、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力深化三项重点工作

进一步把三项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克服个别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存在的无关论、等同论、替代论、无为论思想,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继续在各项检察工作中深化、细化、实化措施,注意总结推广带方向性的经验,研究解决带普遍性的问题,着力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科学有效工作机制。

一要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畅通群众控告申诉渠道,深入开展文明接待活动,继续推行12309举报电话、民生服务热线,积极探索建立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查询服务窗口,完善巡回接访、下访巡访、联合接访、检察长接待日和阅批群众来信等制度。完善公开听证、心理咨询等措施,探索建立涉检信访终结机制,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二要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办理的重大复杂案件、热点敏感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群体性事件所涉案件等,在拟作出是否立案、批捕、起诉、抗诉和撤案等决定的每个环节,认真评估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明确提出意见,科学制定预案,有效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

三要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品行调查、分案起诉、回访帮教等制度,探索对未成年的初犯、偶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制度,建立对罪行轻微的老年人犯罪依法从宽处理机制,完善、规范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和刑事和解机制,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水平。

四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民事申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建立不批捕、不起诉说理机制,依法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发生;推动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机制,规范救助范围、标准和程序,协调有关部门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资金救助、民政救济、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

五要建立健全涉检舆情汇集、分析和应对机制。完善与新闻宣传部门沟通机制、网上舆情监测研判预警机制、舆论引导应对机制和新闻发布等机制,加强舆情收集研判,规范舆情处置程序,高度重视、及时核查涉检舆情反映的问题,对反映属实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对反映不实的客观平和说明情况,对传播谣言、恶意攻击的及时澄清和有力回击。规范和改进检察工作新闻宣传和案件报道工作,提高检察宣传舆论引导水平。

六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充分发挥打击和预防犯罪等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社区矫正监督,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特别是监外执行罪犯、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工作。要立足检察职能不断拓宽工作领域,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的检察建议,协同有关方面共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三、更加注重群众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一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再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摆正与群众的关系,真正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深入查找和剖析检察人员群众观念淡薄的各种表现,坚决纠正解决对群众诉求置若罔闻、敷衍塞责,与群众打交道高高在上、颐指气使,冷硬横推、吃拿卡要,耍特权、逞威风,甚至以权谋私、违法办案等突出问题。

二要着力保障民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继续突出打击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保障、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依法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三要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有计划地安排年轻干部和业务骨干到基层一线、信访部门和地方党政部门挂职,加强群众工作的实践锻炼,提高掌握群众心理、使用群众语言、疏导群众情绪、处理群众诉求等能力。检察教育培训也要增加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的内容。

四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专群结合的新途径新机制。建立健全民意收集、研究和转化机制,完善落实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等制度,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作为检察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转化为检察工作整改的重要内容。

四、更加注重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

一要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犯罪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在基层政权组织和重点岗位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的犯罪案件,地方换届选举中的破坏选举、买官卖官犯罪案件,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案件,继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要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全面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报告的意见和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要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办案质量和效果,更加注重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等关系,正确把握政策策略,注重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要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继续推进侦查工作与预防工作的紧密衔接。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深入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组织开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巡展工作,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综合效应。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现查询系统全国联网,促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五、更加注重维护司法公正廉洁,进一步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着力抓好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强化诉讼监督一系列改革规定的落实,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增强诉讼监督实效。

一要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监督。认真落实《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及时发现和准确纠正违法的能力。严格执行对不该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突出问题。

二要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坚持依法监督、居中监督、有限监督、事后监督等原则。修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办案规则,加大办理不服二审生效裁判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力度。

三要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推进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严格落实日常巡视检察、安全防范检察、在押人员约见派驻检察官等制度,建立健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脱管漏管。

四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司法人员违法犯罪力度。认真落实《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时调查核实司法人员渎职行为,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强化法律监督力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五要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要坚持监督力度与监督质量、效果并重,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依法规范纠正违法、量刑建议、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重监督数量、轻监督质量和效果的做法,切实维护法律监督的严肃性。

六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要继续推动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已经出台决议的地方,要认真抓好落实,深化各项措施,主动汇报工作,推动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还没有出台决议的地方,要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有关情况,积极争取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

六、更加注重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

明年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攻坚之年。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改革落实,确保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依法有序推进并取得预期效果。

一要抓紧完成各项检察改革任务。对中央确定由高检院牵头的改革任务中,目前尚未完成的完善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案件管辖制度、完善查办职务犯罪的程序和措施等任务,要加强沟通协调,力争尽快出台实施意见。对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法律制度、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程序、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协办的司法改革项目,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要高度重视刑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工作,加强调研论证,落实改革成果,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要切实抓好已出台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加大培训力度,使广大检察人员全面准确理解改革精神,全面准确掌握相关执法规范和工作程序,提高执行改革措施、履行检察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完善落实措施,强化工作责任,把改革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调研指导,认真研究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确保改革既坚持正确方向,又切合实际、取得实效。

三要大力推进检察管理机制改革。探索引进现代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以检察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以完善组织结构体系为保障,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政务管理、执法管理、后勤管理、队伍管理机制,促进检察管理科学化。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根据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的职责和特点,进一步合理调整内设机构设置,形成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机关组织结构体系。

七、更加注重强基固本,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要充分认识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战略地位,以迎接全国人大常委会明年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为契机,狠抓各项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水平。

一要深入抓好基层检察院建设。认真贯彻《2009-2012年基层检察院建设规划》,围绕促进公正执法,着力在提高执法能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上下功夫,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广泛开展“创先争优在基层”活动,评选表彰第四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充分发挥示范院的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基层检察院建设分类指导,开展基层检察院建设抽样评估,完善和落实上级院领导联系基层、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基层院结对帮扶等制度。落实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加强科学引导,推动相互交流。

二要深入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坚持立足法律监督职责、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稳步探索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派出检察室建设和开展巡回检察等工作。严格规范派出检察室设置,加强统一管理,防止一哄而上。

三要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制定检察机关“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推动电子检务工程尽早立项,提高办公办案现代化水平。认真落实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东、中部地区要在2011年、西部地区要在2012年基本实现信息化办案。加大专线网、局域网、分支网等基础网络建设力度,尽快完成一级专线网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建设。认真落实国家“十二五”重大科技支撑计划,扎实推进信息化应用软件统一工作,加快研发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做好环境建设、软件试点、推广、培训等工作和数据中心建设。

四要深入推进检务保障和职业保障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推动检察经费保障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 6

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制定和完善市、县两级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落实修订后的“两房”建设标准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抓紧编制检察机关业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八、更加注重加强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要坚持把党的建设与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持之以恒地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建设公正廉洁执法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一要以党的建设带动和促进队伍建设。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巩固“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成果,完善检察职业道德教育长效机制。以庆祝建党90周年和人民检察创立80周年为契机,大力宣传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成就,宣传具有检察特色、反映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

二要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统筹谋划检察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检察机关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完善和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政治理论研讨、领导干部述学评学制度,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集中轮训。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深度考察,认真做好地方检察长换届准备工作,选好配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

三要积极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快检察队伍管理机制改革步伐,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检察官遴选制度,做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十二五”时期检察教育培训规划,落实新一轮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抓好省级院部门负责人轮训,落实市级院集中轮训、省级院重点直训基层检察人员的机制,规范任职资格培训、初任检察官培训,加强对新任领导干部和新进人员的培训。健全岗位练兵长效机制,广泛开展业务竞赛。深入实施人才强检战略,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六项工程”,加强检察业务专家、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培养选拔,发挥高层次人才示范引领作用。

四要着力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执法监督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关键,不断加大内部监督工作力度。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坚持和完善述职述廉、巡视、诫勉谈话、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制度,探索对领导干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加强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五要毫不松懈地抓好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必须清醒认识队伍中、执法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决不掉以轻心。认真落实《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两项制度”,严格执行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着力解决和防止以权谋私、以案谋私、违反规定办案等突出问题。落实《2010-2012年检察机关反腐倡廉教育实施意见》,深入开展示范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尤其要深入剖析一些反面典型,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强警示教育。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办法、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要求,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认真贯彻中央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职责分工,推动工作落实,突出抓好责任分解、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紧密结合检察业务开展检务督察,建立健全督察整改情况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执行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四个一律”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遏制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消极腐败行为,促进自身公正廉洁执法。

曹建明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回顾2010年检察工作

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增强

围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完善和落实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大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政府投资安全、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等犯罪的力度,治理商业贿赂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认真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制定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的意见,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方位加强和推进检察援藏援疆工作,服务西藏、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三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

立足检察职能,全面部署和落实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努力把各项检察工作融入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格局。注重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推进检调对接,加强释法说理等工作。积极参与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涉案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改进对社区矫正和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促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注重加强机制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等新机制,提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打击刑事犯罪工作进一步加强

召开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和侦查监督改革工作座谈会,全面部署加强和改进批捕、起诉工作。成功举办第八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深入探讨打击“三股势力”、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积极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等专项行动,参

与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1月至11月,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35587人,提起公诉1012075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两减少、两扩大”的要求,依法决定不批捕129808人、不起诉31586人。积极参与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安保工作,上海、广东及周边地区检察机关建立联动机制,保障世博会、亚运会安全顺利举行。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加大

全面部署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注重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1月至11月,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039件42901人,同比分别增加3.1%和7.8%,起诉率、有罪判决率进一步提高,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8亿余元。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全面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渎职侵权案件立案人数同比增加10.1%。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听取和审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专项报告。成功举办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大型展览,吴邦国、贺国强、*等中央领导同志和近10万国家工作人员参观展览,社会反响良好。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活动。在澳门成功举办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诉讼监督工作全面强化

主动争取人大支持,已有2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决议。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狠抓薄弱环节,完善监督机制,立案监督、追捕追诉、刑事抗诉、监督纠正违法等工作加强。召开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明确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强化民行检察监督。巩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成果,重点加强对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监督,建立一审判决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新机制。针对执法、司法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和保外就医专项检察活动,加大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力度。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保障民生取得新成效

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部署开展查办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同步介入矿难、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依法打击并查处一批侵害民生民利的犯罪。认真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予以纠正,解决了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检信访问题。深入开展涉检信访积案排查化解活动,妥善化解积案3011件,高检院派出8个工作组赴16个省(区、市)进行了督查。广泛开展大接访、大走访活动,完善12309举报电话,加强文明接待室建设,推行民生热线等便民措施,积极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认真贯彻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制定《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中央确定由高检院牵头的7项司法改革任务已有5项基本完成,检察改革规划确定的87项任务已累计完成50项。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高检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立案监督、规范调卷程序、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等规定;关于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工作法律监督范围和程序的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原则同意,相关文件将由“两高”会签下发。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铁检管理体制改革即将进入实施阶段。认真落实已出台改革措施,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等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切实加强

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之下,不断完善接受监督的机制。高检院开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联络专网和专线电话,制定检察新闻发布制度,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产生良好社会反响。更加重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推广廉政风险防控等机制。开展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回头看”,进一步规范扣押冻结款物管理。加强巡视、检务督察工作,对浙江、陕西、四川3个省级院领导班子进行了巡视,对辽宁等10个省派驻检察室进行了集中督察。

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新的提高

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建立检察官宣誓制度,制定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和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开展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推进各级各类检察人员全员培训和岗位练兵。全面实施人才强检战略,研究制定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国公诉人、侦查监督检察官业务竞赛活动,评审了第二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惩防体系建设检查,顺利完成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赋予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廉政准则》,制定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举办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展览,推行省级院检察长述职述廉和报告工作制度。开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专项治理违规使用警车。

基层基础工作更加扎实

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开展基层检察院建设规划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制定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推动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探索开展派出检察室、巡回检察等工作,促进法律监督触角向基层延伸。以落实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检务保障水平。积极推进检察信息化应用软件统一工作。落实科技装备规划纲要,举办检察科技装备展览,首次获批国家“十二五”重大科技支撑项目。

郑红: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 积极谋划2011检察工作

郑红: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 积极谋划2011年广东检察工作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着力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着力加强检察队伍和基层基础建设,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广东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提高服务大局的水平。要把检察工作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来推进,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检察环节服务和保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措施。要依法打击妨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刑事犯罪,全面加强对涉及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坚决查办和积极预防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等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为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深入研究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把做好群众工作贯穿于执法办案和涉检信访的全过程,特别是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加大打击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犯罪的力度。制定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意见,加强群众观点、群众感情教育,提高做好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

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以实现“平安大运”、“平安广东”为目标,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措施,特别是要突出重点,注重机制建设。进一步落实首办责任制等制度,综合采取依法处理、教育疏导、救助救济等措施,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坚持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积极参加社区矫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综治维稳信访中心建设等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紧紧围绕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职能作用,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确保办案质量。继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全面推行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

紧紧围绕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全面开展诉讼监督能力建设专项活动,主动加强与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紧紧围绕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深入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认真落实中央、高检院和省委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逐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问题。积极推进铁路检察改革工作、案件管理中心建设和执法档案管理系统试点,深化检察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工作,更加主动、自觉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紧紧围绕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坚持不懈抓好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坚持教育、管理和监督,大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认真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大规模教育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落实《2010-2013年广东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统筹做好全省检务保障工作,推动全省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本文刊发于《人民检察》杂志2011年第二期)

回眸2010年政法工作八大亮点

2010年,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年;也是我国政法各项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要进步、积极成效的一年。

这一年,全国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全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保持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巩固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成果、全面完成“十一五”各项目标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回眸2010年,“八大亮点”浓缩了一年来我国政法工作取得的新业绩。

亮点1: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回眸】2009年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12月18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三项重点工作作出部署,省、市、县三级党政主要领导和政法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悉数参加。三项重点工作在全国各地迅速组织开展起来。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面对形势的深刻变化,政法工作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必须着力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掌握政法工作主动权。

三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生动实践,从北到南、从东到西,在各地深入扎实地开展,成为今年政法工作的最大亮点。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探索建立“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机制,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专项攻坚活动”,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

推出“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积极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破解“两新组织”和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难题„„各地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解决突出治安问题为突破口,以创新体制机制为保障,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

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各地政法机关在提高执法能力、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上下功夫,网上执法办案、执法质量考评、执法档案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提高了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

各地全力推进的三项重点工作,不仅深刻地改变了政法机关的行为和形象,更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幸福与安康。

亮点2: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推进

【回眸】今年10月1日,旨在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的两个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式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这意味着刑事案件审判中,量刑活动从“估堆”走向量化,从模糊走向清晰,从难以评估走向可以估算,法官量刑的裁量权向着更加规范,量刑过程向着更加公开大大迈进了一步。

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政法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我国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呈现出整体推进、扎实有序、成效明显的良好态势。中央确定的60项改革任务,两年来已累计完成48项。

“今年先后召开了8次领导小组会议和专题汇报会,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加强了对改革事项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专家学者和政法机关、基层一线的意见,保证了相关改革项目的如期完成。”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回首今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历程,人们看到:政法机关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执法司法监督、确保执法办案质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量刑规范化改革、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完善律师制度等多项改革意见。针对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保障难题,加快了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司法机关职务序列改革、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步伐,形成了相关意见,有的已经开始实施。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人民群众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亮点3:涉法涉诉信访积案评查

【回眸】河北整合资源,整合力量,探索建立政法机关联合接访中心,实施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工作模式。目前,天津、辽宁、江苏、河南、湖北、重庆、陕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已经在省一级建立了联合接访中心,一些重点地市依托当地信访接待大厅,实行了政法机关联合接访,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今年3月底,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现场会,对全国政法机关集中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评查活动作了全面部署。这是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努力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而采取的重大举措。

各地坚持边排查边化解,逐案落实包案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逐案查找症结、制定措施、明确时限,综合运用法理情等多种手段,既注重解决法律诉求,又积极化解“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容易滋生腐败和发生违规违法的案件,各地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评议,认真查找问题,分清是非,依法处理。

9个月来,经过各级政法机关的努力工作,化解息诉了一批案件,评查纠错一批案件,全国涉法涉诉信访总量保持稳中有降的趋势。目前,政法各系统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已初步建立起来。

亮点4:执法办案全程录音录像

【回眸】今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责任关,确保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办成铁案,以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强化程序证据意识,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而防范冤错案的发生。”社会各界对此普遍认同。

在执法办案中,确保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不出任何差错,这对司法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于是,在讯问、拘押、庭审、监管场所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成为今年各级政法机关大力推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从2006年3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逐步推进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如今这项工作已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推开。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进一步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

细心的人会发现,在北京、上海、江苏、山东、浙江等地,一线公安民警都会随身携带“执法警务通”,全程记录执法过程,不仅维护了老百姓的权益,也有效保护了民警自己。

亮点5:“扫黄风暴”力度空前

【回眸】家住北京“天上人间”附近的杨大爷得知,“天上人间”因涉黄被整顿,他连声叫好。近一段时间,不少群众明显感受到:淫秽色情犯罪活动有所收敛。这一变化的背后,是从今年6月开始,一场打击淫秽色情的“扫黄风暴”席卷全国,并取得初步成效,全国10月份涉黄案件同比下降18.4%,北京市涉及卖淫嫖娼的警情下降幅度达56%。

今年6月13日,全国公安机关启动“2010严打整治行动”。随即,全国治安系统组织开展以打击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的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为了实现打得“稳、准、狠、深”,公安部从全国抽调专业侦查人员,组成27个暗访组,对北京等4个直辖市、河北等20个省(区)的651家娱乐服务场所进行集中暗访检查。结果令人惊诧:虽然各地都在“扫黄”,但娱乐服务场所内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问题依然突出。7月27日晚,全国公安机关雷霆出击、集中行动,打击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的“扫黄风暴”迅速席卷全国。

互联网“扫黄”行动也在同时进行。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全警联动、综合整治,集中开展了打击网上赌博和网上淫秽色情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突破性战果。经过公安机关持续不断的清理整治,网上违法信息传播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今年警方给人留下较深印象的战役还有:开展扫黑除恶、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等专项行动,形成对假币、假发票、银行卡犯罪围剿之势,让百姓更加安居乐业。

亮点6:警民互动进入微博时代

【回眸】今年11月22日夜,柬埔寨发生严重踩踏事件,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如果发生了踩踏应该如何应对?23日11时12分,河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公安网络发言人”第一时间发布踩踏事件中的防范措施和自救方法。这条微博很快就引起了网友关注,短短三四个小时,就有数千条转发。

今年2月底,广东省肇庆警方在网上首开微博,直播“警察故事”,聆听坊间民意。随即,广东21个地级市及江苏、北京、山东、河北等地警方也相继开通了官方微博、微博群,开启了警民互动的新窗口。目前,已有500余家公安机关在新浪网开设了微博。网友将一系列公安微博统称为“围脖110”。有评论认为,警方开微博拉近了警民距离,实现了市民和警方的零距离接触。

江苏常州天宁警方在微博上悬赏10000“Q币”缉拿犯罪嫌疑人、厦门杀害女儿抛尸大海的狠心父母被网友协助警方缉拿归案„„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公安微博”不仅在推行警务公开、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方面起到作用,更在侦破刑事犯罪案件上体现出了威力。

“织围脖”与网民互动悄然出现在法院。10月8日,上海各级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首开微博,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各类信息。

权威人士认为,从政法机关普遍设立新闻发言人有效引导舆论,到政法机关纷纷开通微博,问政于民、互动交流,说明政法机关以多种顺应潮流的方式,搭建民意沟通的平台,网络问政渐成常态。

亮点7:深化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回眸】今年11月27日、12月4日和11日,30多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先后走进考场,参加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统一考试,标志着“双大”活动已进入考核验收阶段。今年1月司法部部署开展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以来,广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职业道德进一步强化,民警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

深化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落实执法司法为民措施,推进政法事业发展,仍然是今年政法机关的主旋律。

人民法院面对持续增多的诉讼案件,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写好裁判文书、推行巡回审判等扎实有效的便民措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较好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检察院开展“恪守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思想素养、道德素养和职业素养,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公安机关加速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已成新时期人民警察的执法理念。司法行政系统扎实开展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亮点8:世博亚运安保万无一失

【回眸】今年10月31日晚的上海,华灯璀璨,分外动人,随着246面参展方旗帜的徐徐落下,运行184天的上海世博会终于精彩落幕;12天后的广州之夜,五星红旗在珠江海心岛冉冉升起,为期15天,由45个国家和地区、9700多名运动员参加的第16届亚运会拉开帷幕。无论是世博会还是亚运会,安保工作的答案只有一个:圆满!

时间跨度长达184天,参观客流超过7000万人次。上海世博安保这一旷日持久的战役,比拼的已不单单是人力、财力和物力,还包括机制、意志乃至理念。世博期间,上海4.7万名警察全天候冲锋在一线,对各类犯罪持续保持了强有力的打击。安保与服务相辅相承,上海政法部门推出一系列惠民便民措施,让广大群众充分体会到了他们的诚意、善意和努力。

世博安保的万无一失,也离不开“环沪护城河”机制。当上海世博会在黄浦江畔精彩演绎时,江苏、浙江等周边多个省联动,政法综治干部挥洒着汗水,他们严之又严、细之又细,为上海世博会筑起了一道坚固的外围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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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大公安民警辛勤汗水的浇灌下,亚运安保也摘得了平安“金牌”。广东警方投入大量的安保力量,落实水陆空立体防控措施,确保亚运会开闭幕式的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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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的审查意见

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的审

查意见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关于黄石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印发后,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及时专题研究部署整改工作,经过两级检察机关的努力,目前,已取得一定成效。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市检察院向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黄石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内务司法委员会经审议,同意该报告。

对于审议意见指出的我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方面存在的“宣传广度和深度尚有待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息诉和解工作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队伍建设尚需进一步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沟通协调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等五个问题,市检察院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切实整改。一是深入广泛宣传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注重宣传的广度,针对所在地特点,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民事行政检察宣传活动;注重宣传的深度,积极探索民事行政检察联络员制度,使民事行政检察宣传工作和联系群众工作常态化,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运用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开拓了案源,2008年12月至今,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9件,立案16件,比去年同期均有较大上升。二是全面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拓宽监督途径和范围,积极受理调解不公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环节违法执行案件的申诉,加强对涉及民生案件的办理;注重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坚持全面审查申诉案件,加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和规范性,严格办案环节的实体及程序要求;强化法律监督调查,较好地维护了司法公正。三是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息诉和解力度,促进了社会和谐。息诉调解时,吃透案情,准确适用法律,耐心释法说理,客观分析利弊得失、可能导致的诉讼风险和法律后果,促使申诉人自愿服从判决并息诉罢访;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或者抗诉效果不好的申诉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引导、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四是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力量,配齐配强民事行政部门骨干力量,注重组织学习培训和以案析理等形式多样的技能训练,队伍素质有了很大提升。五是主动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沟通协调。认真执行省检察院与省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协调配合的规定》,与审判机关就制约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难点问题进行磋商,加强沟通,逐步在运用再审检察建议等方面形成共识,推进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内务司法委员会还对报告提出了一些较为具体的修改意见,市检察院都予以吸纳,并在报告中给予了回应。

依据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将市检察院《关于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黄石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书面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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