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档案馆名人档案征集范围
为了加强麻阳苗族自治县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名人档案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使名人档案资源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县档案馆决定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麻阳籍名人档案。
一、麻阳名人是指历代在麻阳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领域取得较大成就,产生了较大影响的人物及本行政区域外的麻阳籍著名人物,主要包括:
(一)担任过副省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或相应级别的领导人;
(二)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担任过正军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军人;获中央军委英模荣誉称号的英模人物,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著名军人;
(三)国家、省命名的英雄模范人物、“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优秀企业家、实业家;
(四)担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五)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成就突出的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
(六)奥运会奖牌获得者,亚运会及其他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项目冠军、亚军及在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教练员;
(七)著名社会活动家,宗教界著名人士,著名民间艺(匠)人;
(八)长期在麻阳工作活动过的著名华侨领袖、著名外籍华人;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著名人士。
二、名人档案是指名人在长期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不同载体的各种文字、声像材料和实物。
三、名人档案收集内容:
(一)反映名人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传记、回忆录、履历表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文章、报告、手稿、演讲稿、工作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专著、论文等作品及研究成果;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资料;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各类证书、奖章、信函、谱牒、纪念品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照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
(七)名人口述的历史资料;
(八)名人收藏的图书、资料及其他具有历史和纪念意义的物品;
(九)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四、名人档案的收集形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他法规进行收集;
(二)有关单位依据国家规定向县档案馆移交名人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向县档案馆捐赠、寄存名人档案资料;
(四)对其他档案馆、有关部门保存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
(五)对散存在县内外、境外的名人档案进行征购、复制或交换;
(六)其他由县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商定的收集方式。
五、名人档案交接程序
(一)县档案馆收集名人档案时应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县档案馆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二)单位、个人向县档案馆移交、捐赠名人档案时,县档案馆向移交、捐赠者颁发移交或捐赠证书。
(三)向县档案馆寄存的名人档案,县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或其代理人签订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
六、名人档案的利用
(一)凡捐赠进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全部归国家所有;
(二)名人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有权了解名人档案的整理、保管、利用情况,对该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名人档案一般不对社会开放。档案形成者或捐赠者要求保密或限制使用的,在对外提供利用时进行保密或限制使用,档案馆将按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四)个人捐赠或寄存的名人档案,如本人或家属有明确要求,可对其中需要保密的部分进行保密控制,名人本人或已故名人家属对其档案的利用范围有权提出意见,档案部门应当尊重其意愿。
(五)对捐赠和寄存名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档案馆尊重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其中需保密的部分进行保密或控制利用。
(六)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名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或免费服务。利用名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不得拆阅卷内文件,不得在案卷上涂改、批注、加字、勾画和剪裁,不得私自复制。名人本人、亲属可查阅、借阅及复印,其他人若要查阅、借阅需征得名人本人及亲属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