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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佣金涉税处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22:16: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境外支付的佣金、设计费、技术服务费、会员费等事项,有代扣相关税金义务。 营业税: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①②③规定,付给境外公司的佣金等费用,无论该劳务发生地是在境内还是境外,但都属于劳务提供,接受劳务方在境内,应代扣该劳务的营业税。 根据上述④规定,境外企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也就是说税金应该是由境外公司承担。出口企业有代扣税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一、营业税方面

一)、确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应税劳务

根据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解释有了新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新营业税条例对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境内外判定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以劳务发生地作为判定主原则变为以提供方或接受方是否在境内作为判定原则。按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佣金属于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向境外个人支付出口佣金,符合“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在境内”的规定,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111号)规定了下列营业税免征项目: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2)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佣金及专利费,不属于111号文件中的不征税范围,不得免征营业税。

二)、确定有没有扣缴义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条款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19号)第19条和20条的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由其机构自行申报纳税,支付企业无需代扣代缴;有境内代理人的,由代理人代扣代缴。支付款项的企业应向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确认有关信息,如果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提供有效资料证明其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或代理人,为减少纳税检查风险,企业应先履行扣缴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支付对象为单位)

一)、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1、劳务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二)、确定有没有扣缴义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如果该境外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支付企业则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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