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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为何屡禁不止

发布时间:2020-03-03 03:14: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4-4-16 耕地占用为何屡禁不止

Farmland is banned repeatedly more than 目前,随着农村城镇化的日益发展,建设工程必将日益增多,这就要不可避免地占用农业用地。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党中央、国务院已三令五申强调保护耕地。可是,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仍在继续发生,耕地流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这绝不是骇人听闻!据(中国青年报)报道,1986年至1996年的10年间,全国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2963万亩(其中有相当部分属乱占滥用),平均每年占用300万亩,相当3个中等县的耕地。特别是近几年来,耕地锐减的势头很猛,1992年,全国净减少耕地441万亩,1993年净减少485万亩,1994年净减少657万亩。下面是2001-2008年全国耕地面积的大概变化情况:

情况的恶劣远不止如此:2008年,全国耕地共减少373.4万亩,其中建设占用287.4万亩(请注意!建设占用了这么多!),灾毁耕地37.2万亩,生态退耕11.4万亩,因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37.4万亩。同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344.4万亩,净减少29万亩。而从2011年以来,政府一直在增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的耕地面积。也就是说,在开垦额外耕地逐年增加的基础上,耕地总数量还在一路狂减。

耕地减少的原因不是自然就是人为了,而人为主要因素在于耕地占用。这样就可以想象“耕地占用”的问题是多么的严重!“屡禁不止”的现象也就显而易见了。

乱占滥用耕地为何屡禁不止,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一、政府部门“监守自盗”

2014-4-16 一些地方的领导没有把保护耕地作为发展经济的前提,而是以牺牲耕地为代价,说什么“为了把经济搞上去,牺牲点耕地算什么”。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导下,一些地方乱占滥用耕地、浪费破坏耕地现象相当突出,据有关部门统计,1993年全国清查2800多个开发区中,有70%属于乱占耕地。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只要有了足够的土地可资利用,那么地方的经济增长速度、经济总量和财政税收就有了充分的保障,官员也就有了政绩。而这使得许多地方政府在土地占用问题上,长期采用先占后批或者以租代征方式违法违规使用土地。

地方政府之所以敢于“先斩后奏”,甚至从根本上规避上级机关的实质管理(审批),一方面在于上级主管部门立场不坚定,执法不严格,往往在具体问题上心慈手软,让先占后批屡屡得逞,从而客观上让违法违规者占便宜,使老实守法者吃亏,长此以往,大家都学会了“先斩后奏”,于是土地保护红线屡屡后退;另一方面违法违规责任追究的缺位,仅1%的党政纪查处风险和0.1%的刑事责任追究风险,无异于明确告诉土地违法者可以放心大胆地违法违规占用土地。这样,所谓“最严格土地保护制度”就变成了嘴上说说、纸上画画的“纸老虎”了。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肆无忌惮地乱批滥占土地,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此外,我们还应当看到,查处和处罚率低某种意义上正意味着我国“最严格土地保护制度”本身是非常不健全、不完善的,因为它只强制了土地审批阶段的严格程序和强化责任,而完全忽视了违法处理阶段的力度保障,从而使整个制度呈现出虎头蛇尾的状态,因此难以发挥预期作用。

由此看来,“最严格土地保护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环节,充实内容,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当务之急是加大对违法违规占用土地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追究,切实加大违法成本,充分发挥处罚的威慑力。只有这样,“最严格土地保护制度”才能名符其实,土地管理秩序才能明确好转。

二、处罚力度和效率不够,缺少强制法律制裁和措施干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土地执法部门的强制执法手段,对于违法行为,即使土地执法部门做出了处罚决定,当事人如不主动履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个期间大多是几个月,土地执法部门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往往束手无策,无能为力。

三、执法人员素质不过关,执法过程受阻

土地执法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要处理好土地违法案件,不仅要求执法人员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现在基层执法人员仍存在素质不高,对法律法规学习不深,掌握不透,而且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在处理案件时定性不准,

2014-4-16 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处罚程序不合法,越权处罚,严重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更有甚者,执法犯法、以情易法、办人情案,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四、城镇乡村的规划不到位

在相当多的一些地方私人占地建房(把自家耕地作为宅基地)也是耕地减少的一大因素,并且一直禁止不下。主要原因有两点:

1、民众科学及法律意识淡薄,缺少长远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各级政府对于本城镇(或本乡村)的建设规划不到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一步步推进,原有的住房条件(考虑到住房和交通等诸多因素)显然已经满足不了老百姓的需要。所以,进行城镇乡村的建设(住房)规划,方便百姓的生活必然是社会一大趋势,也可能是在“路路通”之后解决三农问题的好政策。

民以食为天,而食生于土。耕地的多少关系到老百姓的吃饭大事,是国民的最根本的生计问题,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问题。然而如何才能解决耕地占用屡禁不止的问题?这里我可以提出如下措施和建议:

一、对全国的土地进行一次卫星航拍和更新调查,彻底摸清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的家底,以便对开展有关工作做到有的放矢。地市场整顿结束后,对1999年新法实施以来的土地开发复垦状况和农村宅基地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治理整顿。开展居住地规划建设,切实保护耕地。

二、在《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中,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完善用途管制、规划用地、开发复垦、土地征用、耕地保护等制度。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运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土地执法监督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手段,确保土地执法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定完善的土地执法监察监督机制,建立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等等。明确机关和基层、执法大队和中队的责任,明查和暗访相结合。

三、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专业水平:(1)要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理论基础知识教育,树立执法为民的“公仆”意识。(2)要加强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责任感教育,使每一位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依法履行职责在整个土地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自觉做到政治坚定、勤政廉政。(3)要加强法律法规培训,结合竞争上岗制度,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业务过硬、执法公正的基层土地执法队伍。

四、对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土地方面的规定进行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保留的保留,该废止的废止。

五、采用先进化的管理手段,把各地土地的现状、图件、管理等情况微机联网,进行网络化管理,加大监控力度。

六、完善省以下的土地部门垂直管理体制,这是控制耕地减少的有效途径。强化执法手段,追究领导责任;对地方的土地政策进行清理,该撤销的坚决撤销;加大土地监控力度;省以下土地部门垂直管理尽快进入实施阶段。

解决耕地占用问题的道路还很漫长,这需要政府严肃执行每一条法律政策,也需要人民群众一起切实的走好每一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国土资源网:《中国国土资源报》王旭光/文

4、亚太经济时报,中国乡村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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