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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4 00:02: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招标文件附件: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甲方: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2010年1月甲方组织的邀请招标活动,乙方报价为万元;经甲方评标及报请公司批准,决定聘任乙方作为甲方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的常年法律顾问。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并严格遵照甲方相关招标文件(详见附件一)及乙方投标文件(详见附件二)就常年法律顾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法律事务服务内容

一、乙方作为甲方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期间的常年法律顾问,负责的法律事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招标人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审查修改经济合同,参与商务谈判,参加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重大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商标、专利、股权(或资产)的质押(或抵押)登记手续,办理资产转让过户登记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对经济活动或纠纷提出处理建议等,以及其他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对于甲方要求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的不另计费的法律事务服务,乙方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或要求另行计费;如该事项确实难度较大或劳动量较大,则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展的前提下先行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可向甲方书面提出相关要求。

三、如有重大经济活动或诉讼发生而需要委托律师机构办理的,原则上甲方有权通过招标或比选活动确定代理机构,且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一)如在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下确定由乙方代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应当就费用等具体事宜另行协商签订合同。

(二)如按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另行签订合同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原则上标的或难度较小的采取一次性费用代理方式,标的或难度较大的诉讼采取 1

风险代理方式,具体费用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根据乙方的投标文件,并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项下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为万元(大写:万元)。

该服务费由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届满且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票据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履约情况及本协议相关约定,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

二、本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已包含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通讯、食宿、文印等其他费用。

(一)如在法律顾问服务期间,因甲方要求办理事务确需在工商、司法等政府机关发生费用或发生其他必要费用,则乙方应在征得甲方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凭真实、合法、有效票据由甲方报销;

(二)交通费方面

1、如在法律顾问服务期间,如应甲方要求在大成都范围(即包括成都市周边全部郊县在内的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不另计费的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则相关交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如应甲方要求而须自行超出大成都范围办理不另计费的法律事务,则乙方应在征得甲方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方式处理相关费用:

如中标人自行驾驶车辆外出办理法律事务,

(1)如乙方自行驾驶车辆外出办理法律事务,则由甲方凭甲方提供出差当天的的合法有效单张汽油票据及往返过路费票据报销;

(2)如乙方自费购买公交车票,则由甲方凭乙方提供出差当天的合法有效交通票据予以报销。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办律师及时通报服务进展情况,对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有权提出批评建议,对不能胜任的承办律师有权要求更换。

二、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及承办律师提出的本委托合同约定之外的报酬、报销、补贴、津贴或者馈赠要求。

三、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指派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甲方要求及时通报服务进展情况,遇到重大决定,必须经过甲方的书面确认。

二、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三、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四、如出现甲方投诉乙方指派律师不能胜任代理工作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予以更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五、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六、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现场法律服务,乙方应当准时到达甲方指定地点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文件传递

一、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向乙方律师提交证据材料时,只能提交证据复印件或复制件,证据原件或底稿由甲方自行妥善保管,否则因证据原件遗失而造成的损失不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承办律师因案情需要必须借用证据原件或底稿,应当由乙方代理律师书面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注明归还时间。

二、双方文件往来应当严格执行签收制度,因文件缺失导致的不利后果将根据签收记录确定双方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对于甲方要求乙方到现场提供法律事务服务,而乙方累计超过三次未到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二、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间,如甲方认为相关律师不称职或不敬业,则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选;如乙方拒绝更换律师或者更换两人次律师后仍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三、如乙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应在三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

额等同于服务费)。如甲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则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如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利益受损,则甲方有权在相应损失额度内核减乙方的法律顾问服务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汶川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主要内容,需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九条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未经涂改的正本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授权代表(签名):

签约地点:四川省都江堰市奎光路301号签约时间: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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