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浙点律顾字第号 甲方:
乙方:浙江律师事务所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农村法律顾问制度三年推广计划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13号)及服务三农的精神,为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开展农村普法教育阿赫法制宣传,开展法律援助,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法律顾问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乙方接受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为:
1、为甲方就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2、为甲方草拟或审查法律事务文书;
3、受甲方委托,参加谈判、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三、甲方与外单位发生重大纠纷,需要律师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的,以及参加与外单位签订重大协议谈判及办理见证等专项法律事务,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办理,并酌情减低标准收费。
四、聘用律师为甲方异地办理事务,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旅差费用。
五、甲方涉及法律的有关活动,可告知常年法律顾问参加。甲方在报刊上登载业务广告时,可刊登常年法律顾问姓名,但应事先通知乙方。
六、为推进农村法治建设,乙方免费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七、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如双方无异议,则合同自动顺延。
八、其他事项: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浙江律师事务所 代表: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服务三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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