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和江苏省质监局授权,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压力管道检验中心主要承担的法定检验业务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或销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省院压力管道检验中心申报
检验,经中心受理、检验后,向客户出具检验报告或证书。具体要求及程序如下:
1 压力管道法定检验类别
1.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
1.2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1.3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2 检验业务申报
根据检验类别、报检日期及提交资料等要求的不同,各类业务按以下要求报检。
2.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
报检单位应将以下资料报至我院,进行报检条件审核:
a.《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b.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所采用的产品标准、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
c.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生产计划。
2.2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前持以下资料向我院报检:
a.《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b.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
2.3 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在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在管道检验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将以下资料报至省院压力管道检验中心:
a.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
b.压力管道清单。
3 检验业务受理
压力管道检验中心对报检资料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出具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报检项目将确定检验实施方法(参见附件7“相关问题答疑”),确定检验收费(参见第5条),或签订检验协议。
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报检将书面通知报检单位,要求对方补齐资料或说明不符合的原因及意见。 资料审核通过后,压力管道检验中心将在15日内办理检验手续,建立相应的项目检验组织,指定项目检验负责人,并配备必要的检验人员。
4实施检验并出具报告或证书
4.1检验
a.按照TSG D7001-2005《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
b.检验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时,应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定期检验);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定期检验)同时抄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给出整改时间(一般限期为15天内);申请单位应该对受理部门所列出的质量问题,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有关见证材料报受理部门。
c.检验结束后及时汇总并审核检验原始记录。
4.2出具检验报告(证书)
a.经检验合格的,及时出具检验报告(证书)。检验发现缺陷需要使用单位进行整改的,应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定期检验),将缺陷情况通知使用单位。并通知发证机构,整改合格后,再出具检验报告(证书)。
b.对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检验证书应在压力管道元件出厂前完成;对于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检验报告应在压力管道竣工验收之前完成;对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验报告一般应在压力管道投入使用之前完成。
5 检验收费
5.1收费依据
a.《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b.江苏省物价局苏价费[2006]422号、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6]87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压力管道及压力管道元件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5.2收费方式:根据报检单位的要求,可以选择以下方式:
a.在“检验业务报检单”上注明检验费用并盖章传真至对方作为收费通知;
b.我院单独出具缴款通知书; c.按照本院规定,对费用较大或较重大的检验项目,签订检验协议,在协议里明确检验费用及付费方式。
5.3报检单位依据收费通知或者检验协议,向省院支付检验费,银行账户信息见附件4。
6 答疑
如有疑问,可参考附件7“相关问题答疑”,也可以以电话、传真或Email的形式进行咨询。
7附件:(请点击下载)
压力管道法定检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