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0:09: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作用,更好地为司法鉴定工作服务,根据《档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鉴定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

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原则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 司法鉴定档案是存储信息的载体,是司法鉴定过程各个环节形成的涉及的各种材料的总和。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送鉴材料、调查材料、检查记录、专家会鉴意见、司法鉴定文书、照片、数据、音像材料、电子文件、图表、出具质证记录、信函等等。

第四条 司法鉴定所设置档案室,并设专职档案人员。档案室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档案室必须坚固适用,并具有抗震、防火、防水、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设施。

第五条 司法鉴定档案中所有文书资料、档案名称、档案目录、档案备查表等要求字迹清晰,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第二章 材料的收集与立案归档

第六条 司法鉴定所接到鉴定委托书后,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的要求,收集有关的文书材料,鉴定结束后及时整理,然后交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七条 档案整理和归档的基本要求是:收集齐全、分类合理、页码编制准确、卷内目录排列整齐、封面填写清楚规范、保管期限明确、装订结实美观等。

第八条 案卷编排顺序: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司法鉴定委托书;

(四)鉴定意见书(或结论);

(五)鉴定意见书底稿;

(六)专家鉴定的讨论意见记录;

(七)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包括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注明合同编号;

(八)鉴定送检材料(照片、询问笔录、会计凭证、账簿等复印件);

(九)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备查表;

(十一)卷底。

第九条 案卷封面应当逐项填写清楚,案卷标题要简明扼要。

第十条 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装订时以文书材料的左边和下边为基准,将上边和右边宽出部分折起,整齐装订。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各类档案,应当以各案卷宗为单位,编制案卷序号,并进行档案登记。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属于内容相对稳定、可反复查阅、利用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凡属于具有长期使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20年至60年;凡属于一段时间内需要查看、利用,但不作为证据保存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至15年。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从该项司法鉴定活动完结后的下一年起计算。

第三章 司法鉴定档案的借阅、复制

第十三条 建立档案借阅、复制登记薄。凡借阅、抄录、复制鉴定档案的部门和单位,需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应当持本部门和单位介绍信并说明原因,经档案管理人员报请鉴定所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抄录、复制手续。

律师请求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的,需持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绍信,手续不全不予接待;借阅、抄录、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须在本鉴定所办公室进行,并有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在场陪同。采用复印、照相方法复制档案,均由本鉴定机构人员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收费。

第十五条 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原始文证材料及文书原本。鉴定讨论记录等不在抄录、复制范围之内;抄录、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只能供本部门和单位使用;抄录、复制的内容中涉及保密的,由抄录、复制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泄密。

第十六条 对借阅、复制的司法鉴定档案,司法鉴定办公室要及时收回,如果发现案卷破损、文书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鉴定所负责人汇报并及时追查处理。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机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文书档案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12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公司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社保中心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文书档案

文书档案

文书鉴定

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