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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理解的自由[全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2: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所理解的自由

自由,多么神圣的字眼,古往今来,多少人为了自由前赴后继,苦苦追求,甚至不惜流血牺牲,从庄周晓梦到裴多菲的“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似乎有太多人穷其一生在感知自由,追求自由,然而,当我们稍微问下周围同学或朋友:“什么是自由?”相信,大多数人的答案是“自由就是做自己想做的事。”“自由就是想干嘛干嘛呗。”然而,对自由的理解真的那么简单吗?有一则话语说得很有哲理:“你一直想摆脱地球的吸引力,却不知道只有在地球吸引力的牵引下,你才可以自由地行走。”但凡呼吁自由的人,比然处于某种束缚之中,当然这种束缚有也可能是他脑海中臆想出来的结果。所以有人说“我追求自由”时,也许实质上他是想摆脱某种束缚。可是,摆脱束缚真的那么容易吗?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人活于世,就是处在各种矛盾之中,想要摆脱一种束缚的结果是掉入另一层束缚,而这一束缚也许更危险,更隐蔽。这不禁使我想起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那个著名的“洞穴比喻”:

假设人类居住在一个洞穴之中,有一条长长的过道通外面。人类从一开始就住在这里,像囚徒一样,双腿和脖子都被锁链锁住了,所以他们不能回头,只能看见前面的洞壁。在他们身后有一堆火在燃烧,在火与囚徒之间有一条路和一道矮墙,简直就是像是木偶戏的舞台。沿着矮墙,有一些人举着各式各样的动物和人的雕像走来走去,火光把这些雕像投射到洞壁上,形成了各式各样的影子。由于那些囚徒生来就不能转身掉头,所以他们就把洞壁上的影子看作是真实的存在。假设有一天,不知因什么原因,有一个囚徒挣脱了锁链,他回过头来,看到了火光,最初他的眼睛不习惯光亮,当然很痛苦,他会以为他看到的不是真实的存在。但是当他习惯了之后就会发现,过去被看作是真实存在的东西不过是影像,眼前的东西才是真实的。再假设,他被拉出了洞穴,当他面对太阳的时候,一定会被阳光照得眼花缭乱,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他终于发现,在太阳照耀下的外面的世界才是真实的世界。那时他开始怜悯起自己的那些仍然生活在洞穴之中的同伴了,于是他决定回去拯救他们。然而,他已经不能适应洞穴中的世界了,在他的同伴看来,是他把他自己的眼睛弄坏了。如果他执意要释放他们,把他们带回光明,他可能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我时常想:在我们为那些走出洞穴、迈向阳光的勇士庆贺时,我们不禁要问,他们真的走出洞穴了吗?他们看到的、感受到的,是真实的吗?会不会他们依然处在一个更大的洞穴之中?甚至,当我们在为他思考的此时,我们是否也正处在一个无处不在去又看不见摸不着的洞穴之中?如果你我都无时无刻不在洞穴的狭隘之中,那我们还有什么可能摆脱约束,拥抱自由呢?

无怪乎,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开篇即说道:“人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那么,我们是否从此不再谈论自由,不再追求自由,任由身上的枷锁日益粗壮呢?我相信,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会采取行动,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追求自由,哪怕是片刻,因为自由是如此的圣神以至于有人愿意抛弃生命来追求之!

“不自由,毋宁死!”好豪迈的宣言!

作为一个学法数载的年轻法学法人,我仅想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和理解自由。

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原始人类生活在没有规章制度的自然状态,每个人都在为获取食物,求得生存而挣扎、奔波,他们唯一的束缚来自大自然,来自风雨闪电奔雷对他们身体的侵害,来自毒蛇猛兽对他们的攻击,来自食不果腹对他们健康和生命的威胁,他们每天的活动基本限于获取食物、生存、获取食物的阶段,哪怕繁衍后代也多半是出于本能的意愿。这一阶段,他们人人平等自由,因为没有一个可以对他们强加束缚的人为强权,他们几乎可以做他们想做的任何事情,但此时的他们又是不平等的,因为个体的差异导致他们在维持自

己基本生存的能力方面表现出极大的差异,于是有人早早逝去,更为恐怖的是,由于在他们之间没有约束的制度,同类之间的互相残杀时有发生。为了避免同类的互相残杀和获取食物以求得自身生存的最大可能性,他们订立规章制度,成立共同体,并让过部分权利给共同体,寻求共同体的庇护。人们在共同体的约束下过着相对自由的生活。这一共同体演变为社会,和国家,而维持着一个共同体的制度则逐渐演化为法律等规则。

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的产生和归宿并不是为了限制自由,恰恰相反,它是在保障和扩大自由,人也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才能过上正常有序安定的生活。对这一抽象表达的最贴切的比喻就是为什么马路上会设置红绿灯:虽然红绿灯的设置给部分行人和车辆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因为要等一方先行通过,但是从更长久的角度来看,红绿灯的设置规范了行人和车辆的通行自由,保障了交通畅通。我们都厌恶甚至痛恨没有红绿灯或是不遵守红绿灯拥挤不堪的路面街头。

事实上,自近代以来,我们理解的自由至少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不受他人的干预和限制,即“免于-------的自由”,这一层面的自由称之为“消极自由”;其二是可以自己决定做某事,即所谓的“从事------的自由”,这一层面的自由,成为“积极自由”。孟德斯鸠有言“自由是做法律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做一个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因为其他人也会拥有同样的自由。”也就是说,法律(当然包括其他规则)限定一个公民可以自由从事的范围,只有在这一范围内,人的行为才能自由,超越这一范围,就会侵犯他人的自由的领域,接受规则制约的不良后果甚至惩罚。

比如,此时此刻,我在图书馆的自习室内进行写作,那么查阅图书、埋头写作是我的自由,然而大声喧哗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一行为显然会侵犯他们人查阅资料,埋头写作的自由。因此,我在图书馆的自由被限定在查阅图书、写作等等至少不干扰他人从事类似学习活动的范围之内。从这个角度说,无规则并不意味着自由,而有规则也并不意味着不自由。事实上,规则的设定是在让我们牺牲更少的自由以获取更大的自由,或者说是尊重他人的自由以赢得别人对我们自己的尊重。从而在整个社会范围内有序安定和谐地生活。再比如,从理论上说,我们每个人都有杀人的自由,但是我一旦选择杀人,就面临着自己的生命被剥夺的危险,我们实在是很难也不敢想象一个可以随意杀人的社会下人人自危的局面。

说到这,有人会说:“这到底是在追求自由啊,还是在逃避规则的惩罚。”我们不能否认人皆有趋利避害的心理,司马迁在《史记》中更是一语道破玄机:“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古语也有言“无利不起早”。记得以前读过一篇心理学文章,对人的行为动机作出了比马斯洛更为简洁的划分,作者认为人之所以行动,是因为一是追求快乐,二是逃避痛苦。仔细一想,他的观点不无道理,而且作者还认为逃避痛苦的动力比追求愉快更强上数倍。的确如此,这一理论也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身边很多人的行为,值得深思。故而,无论是追求自由还是逃避惩罚,二者统一的,因为要享受更大范围的自由,所以要对行为进行规制,制定对违反者的惩罚规则,让人产生敬畏心理,以便安心地在规则所预定的范围内随心所欲地进行活动。正是对规则的尊重才使我们尽可能地享受规则带来的自由。

我们不能否认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物质生活极大丰富,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综合国力大大提升。人民群众能够享受的自由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广泛,我们也看到,有关政府部门在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但是,我们也很遗憾地看到,还有很多很多合理的自由被践踏:宜黄自焚、彭水诗案、跨省追捕------还有人说,中国最大的不自由是户籍制度,一个小小的户口本将人一辈子打上烙印,钉上符号,宪法所确认的迁徙自由成了一纸空文。

最近有个事情,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因为都是同龄人所为,所以我极为关注:复旦大学杨浦区人大代表选举,因为弃权太多,两名官方候选人均无法得过数票,加上有大学生恶搞,填上欲照主角陈冠希,日本AV女友苍井空等名,令选举无效,要重新选举。还有厦门

大学,两校区都有大量的票投给“好庄严”和“苍井空”,而导致没有任何一个候选人选票过半不得不重新选举。至于为什么要如此行为,复旦一名大三学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只能用这种方式来表达不满,当局提名的候选人是谁,政纲是什么,都不清楚。这样的选举,本身就是滑稽的,还不如苍井空和陈冠希,更有影响力。”(网易新闻)

毫无疑问,如今得到宪法所确认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这在数百年前的西方和数十年前的中国都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这一权利和自由是无数有志之士奋斗甚至流血牺牲争取来的,我们理所当然应该为了这一自由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确认而确认拍手称快,欢欣鼓舞。然而,就像在新闻中,复旦、厦大的学生,事实上,有着“不知候选人是谁”遭遇的远远不止他们,也许每一个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都经历过呢。此时,我们固然有投票的权利,但这一自由有有何意义呢?甚至,倘若提名的候选人不仅未能为人民服务,反而以权谋私,选私舞弊,而我们当初也许是迫不得已、也许是漫不经心投的那神圣的一票无疑是在助纣为虐!难怪乎复旦厦大的学生会进行“无声的抗争”。

值得高兴的是,当下的中国,已经有了一大批权利和自由的先知先觉者在为更多人的自由而奔走呼号,我们对未来可以享受的更大范围的自由信心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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