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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规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9: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泰安奥林匹克花园管理规约( 草 案 )

(200年 月日业主大会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营造良好生活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全体业主共同信守。

第二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四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泰安高新区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因违反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或注意事项而影响物业用电、用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使用功能的,由业主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不得在午间或夜间施工,以免噪音扰民。

第八条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物业服务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 1

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九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

3、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4、违章私建、私设摊点;

5、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7、凸出外墙立面安装阳台、窗子防盗网,在楼顶安装栅栏、围栏,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安装遮蓬、招牌等物件,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8、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第十一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和相关专业部门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时,相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因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位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并征得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位进行维修养护,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十五条物业共用部位、单体建筑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建筑物的业主承担;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全体业主承担,费用由业主按其所拥有的共用部分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经全体业主同意,由以下条件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中断物业服务;

4、因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十七条建筑物的外墙、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业主大会决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的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部位作为私人用途。

第十八条因破旧、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或其重大变故致使建筑存在

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

第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重建、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标权2/3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经业主大会决议,可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购买相关财产保险,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二十一条个别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业主委员会负责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

第二十二条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管理规约和本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服务,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按照《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泰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3、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其中多层住宅、小高层为0.80元/月·平方米(其中小高层电梯所发生的电费按照本单元实际居住户数和楼层系数进行分摊),商业用房1.65元/月·平方米;

4、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固定停车位、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车位使用人应按照露天固定停车位90元/个〃月的标准,地下车库每月收取20元管理费的标准,在每月的1-10日向物业服务企业足额交纳当月的车位使用费,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收回其车位使用权。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临时停车位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车位使用人应按照1-4小时内免费、4-12小时内收取5.00元/次/辆、12-24小时内收取10.00元/次/辆、24小时以上收取15.00元/天/辆的收费标准,在车辆开离临时停车位时向物业服务企业足额交纳车位使用费,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收回其

车位使用权,其所得用于车位的日常维修养护等。

5、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业主非经相邻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企业许可,不得擅自改动水、电、燃气管线及其它共用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物的主体、横梁和楼面等承重结构。

第二十四条相邻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因修缮或维护防水层、排气管道、疏通污水管道等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物业的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泰安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卫生、公共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二十六条业主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晾晒衣物,不得在消防设备设施等地堆放杂物、设置栓栏,不得私设路障及停车位,侵占通道,妨碍出入。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每个月的1—10日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如数地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每日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拖欠费用6个月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服务的规定,妨碍物业的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告知业主委员会制止,制止无效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第二十九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规定,不履行应尽义务或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本管理规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实际情况,对本管理规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泰安高新区物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三十二条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本管理规约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泰安高新区新区街道管理中心、物业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泰安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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