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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4:06: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存贮制度

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四)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五、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2.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3.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4.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5.不得以掩盖仪器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

6.食品添加剂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存放(要有标识),食品添加剂的领取、使用情况要有记录。

食品留样制度

1.重要接待活动、学校食堂、配送的集体用餐等供应的食品成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2.每个食品成品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按品种分别盛放在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

3.每次留样必须作好留样记录,详细记录留样时间、餐次、食品名称、留样数量、留样人等;

4.取样工作完成后,应将留样食品及时存放在专用的、具有冷藏功能的留样冰箱(柜)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5.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2、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3、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4、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5、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7、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8、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

为规范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把损失减少到最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领导小组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应急处置程序

(一)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立即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联系电话:)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电话:)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立即抢救

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到有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抢救。

(三)保护现场

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样食物。

(四)配合调查

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事故责任追究

对事故延报、慌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做好中毒人员的安抚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2

总经理负责召回计划的批准。

3.3

各部门参与和配合完成本程序的要求。

4、程序

4.1

召回的时机

当公司存在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不在公司控制下时(如已经交付)

应启动召回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都可能涉及待召回产品,触发召回程序:

a) 顾客的投诉(见客户要求与沟通控制程序)

b)

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不适合的产品;

c)

媒体报告的不适合的产品或事件;

d)

公司内部检查发现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交付

e)

其他的改变(包括技术、法律行规和突发事件)影响到已交付的产品质量或安 全。

4.2

待召回产品的识别和评价

a)

市场部、生产部、技术质量部、办公室组成产品召回小组,监视与产品召回

有关的信息。

b)

出现

4.1 的情形时,市场部立即召开小组会议进行召回评审。必要时,

应要

求最高管理者和法律顾问、各部门的其他主管参加。

c)

召回评审的内容包括:召回原因;信息的来源,可信度;以往的产品安全记

录,危害程度;政府卫生部门的流行病学咨询记录;待召回产品的范围(包

括产品线和地理区域)

;是否启动紧急召回;一旦启动召回,还应制定召回

计划明确召回的方法、途径和召回产品的处理等。

d)

只要可能,

应对待召回产品对应的批次产品,

甚至相邻批次的产品留样进行

复查,以证实是否不安全及其不安全的原因。

e)

在有确切的信息支持时,召回的评审不应超过半个工作日。

4.3

召回的程序

4.3.1

召回产品溯源,以识别召回活动的相关方。必须考虑客户(包括分销商及其顾

客)

、合作单位、公司内部单位(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所有员工)

、供应商、相关

的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包括媒体和消费者组织)

。从食品销售、制作采购的全流

程各步骤追溯,寻找所有可能的相关方。

4.3.2

根据相关方,选择合适的方式发布召回信息,召回信息应在作出决策后半个工

作日内发布。合适方式可以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媒体公告等,无论采用何种方

式,均应编制《召回信息发布记录》 。召回信息应编制成文件,如《产品召回公告》

内容包括:

a)

召回小组成员的信息,包括成员名单,

24

小时联系方式,代表的部门和所

承担的职责。

b)

召回产品的信息:召回产品名称,代号或批号,工厂名称,生产日期等;召

回的原因,召回产品分销的区域(包括地区、分销商名称和地址)

c) 产品召回的方法、途径和时间。

d)

受召回产品的不合格影响的其他信息,如已使用待召回产品的后果和对策,

与召回有关的费用和赔偿。

e)

给批发商和零售商的召回计划范本,

或作为召回信息的附件,

以便他们通知

和协助召回。

4.3.3

产品召回的方法、途径和时间:

a)

应尽可能利用销售网络作为召回网络,

由消费者将召回产品交零售商,

再由

零售商交回批发商。应明确向公司或批发商报告的方式如电话或传真等

b)

应保持从公司到批发商的接受召回产品的通道,并在召回信息予以明确。

c)

每一批(或件)召回产品均应编制《产品召回登记表》予以记录。

4.3.4

召回产品的处理

a)

召回产品在处理前应进行标识和隔离。

召回产品应作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和潜在不安全品控制程序》规定处理。应

建立《不合格(潜在不安全)品处理单》

,并注明为召回产品处理。

b)

当召回产品的处置方法为报废时,可由批发商在公司的监督下进行。

4.3.5

产品召回的结束和报告:

a) 召回计划要求的产品全部回收并妥善处理完毕,表示该次召回活动结

束。

b)

召回活动结束后,召回小组应编制召回报告。召回报告应包括召回的原

因、范围和结果。

4.4

召回的程序和要求应编制成召回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可正式启动。

4.5

召回的公关

为了避免损害公信,公司应对公众的报道作好准备,并指定专人负责,以便恰当

地向公众传达召回相关的信息。

4.6

纠正和纠正措施

4.6.1 组织应通过使用验证试验、

模拟召回或实际召回来验证召回程序的有效性,

并记

录结果,利用结果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4.6.2

发生召回时,召回小组应根据召回报告,对召回程序存在的问题采取必要的纠

正和纠正措施。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自营柜组、租赁经营户,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2 各业务部门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 自营、租赁经营户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自营、租赁经营户应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 自营、租赁经营户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有条件的自营、租赁经营户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第六条 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 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第八条 自营、租赁经营户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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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三)自营、租赁经营户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有协议的除外),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等。

(四)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五)制订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共同参与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理货科应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对所有食品做好验收与记录工作。

3、营业部应严格执行“进、销、存”的相关规定,在进货环节配合收货部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在销售环节,做好防虫防尘,做好覆盖,禁止脱离冷链销售,并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在贮存环节,严格执行《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4、对于现场制售的商品,要对原料进行严格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产品的生产工艺,并规范食品添加剂得使用与贮存,精确填写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并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制度》。

5、对于食品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每天对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个人卫生进行检查并规范。

6、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对食品经营过程中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要严格检查并记录;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门店店长报告。

7、对于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门店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门店店长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规范制度与过程的控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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