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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保实施方案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6:15: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北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加强矿山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防止开发建设不当对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保证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树立正确的发展观”为指针,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遏制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趋势为目标,以矿产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立足监督、各负其责、联合执法,大力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违法案件,探索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察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开创生态环境管理的新局面,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河北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省环保局局长姬振海任组长,省环保局副局长孙彦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维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春增为副组长,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孟宪忠、省国土资源厅地质(海洋)环境处处长肖桂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副处长张泽清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胡明担任,联系电话:0311-790890

3、0311-7908317(兼传真)。各级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严密组织,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检查重点和范围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禁止采矿的地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或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有关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业企业;

3、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生态环境、排放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废水、废气污染环境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矿业企业和行为;

4、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业企业。

四、检查内容

1、矿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2、矿山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三同时”制度情况;

3、矿山采、选、冶生产过程中废水处理、回用情况;

4、矿山开采、选冶过程中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5、矿山开采、生产过程中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6、矿山开采、生产过程中植被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7、矿区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情况;

8、矿山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

五、检查形式

采取各地区自查与重点地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

1、各县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联合对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自查,并将结果逐级上报。

2、各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重点,对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抽查,并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3、省环保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三个检查组,对主要矿区和群众反映强烈地区及环境敏感区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提出相关责任追究意见。邀请媒体记者跟踪采访,发现问题及时曝光。

六、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6月10日至6月15日)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于6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告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6日至7月5日)

各地按照检查范围和内容,对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就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于7月5日前将自查、抽查情况上报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抽查阶段(7月6日至7月25日) 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对清查出的重点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各市于8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提高、迎接国家抽查阶段(7月26日至8月31日) 各地认真总结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狠抓落实,迎接国家三部门的联合检查。

七、措施及要求

1、各市环保、国土资源及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特点联合组织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度,建立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合力查处矿山开发过程中环境违法案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2、各级政府要落实“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管理的工作机制,真正使这次专项执法检查抓出成效。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3、对在禁采区开矿的企业,无证开采的应取缔关闭,有证开采的要限期关闭或补偿后予以关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依法处理;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的矿产企业,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对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业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责令停产补办相应手续;环保措施不落实,设施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建设项目不得投产,对强行生产的,由环保部门做出停产决定;对矿业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上报当地政府,由政府做出取缔、关闭的决定。凡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决定停产或政府决定关闭的矿业企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据有关法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水、供电部门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

4、各地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严格规划管理,开发应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做到在保护中开发与开发后恢复相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要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保护及开发后的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

5、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把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责任人定期进行考评,考核结果纳入其政绩考核内容。

6、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各市每周要向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随时报告,对工作中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生态破坏案件者和地方保护主义者,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市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7、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威胁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各地要加大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并通过各种媒体公开曝光。对查处典型案件措施好力度大的地方要通报表彰,对查处不利、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

8、各地要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做到工作程序公开和办事制度公开,保证专项执法检查公开、公平、公正。各地要采取有奖举报等形式鼓励公众反映情况,配合开展工作。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环保举报热线12369”和省环保举报中心电话:0311-3026314。

苏州市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见》,加强矿山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防止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保证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发[2004]77号)及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监察[2004]37号)的要求及精神,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提出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为指导,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遏制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趋势为目标,以矿产开采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以有关资源和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力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违法案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领导组织,特成立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市环保局局长陈铁民任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华仁杰、市环保局副局长费永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周春任副组长,市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程德润、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张成福、市国土资源局处长朱培德、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处长陶岭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费永华兼任。

各市、区政府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力求做到周密部署、严密组织,确保本次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三、检查重点和范围

1、太湖、阳澄湖水源地保护区、各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禁止采矿的地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未落实“三同时”污染防治措施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的矿业企业。

3、群众反映强烈的、排放有毒有害三废的、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矿业企业。

4、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产企业。

四、检查内容

1、矿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

2、矿山生产过程中的三废治理情况,包括废水处理、回用情况;固废处置和利用情况;废气、噪声的防治情况等。

3、矿山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矿山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1、检查方式采取自查与重点地区抽查相结合的手段,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各市、区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联合对辖区内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自查,并上报结果;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检查重点进行抽查,并对严重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提出整改意见。

2、时间安排分为准备阶段、自查自纠阶段、重点抽查阶段、总结和迎接上级部门抽查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1)、准备阶段(7月10日—7月15日)

成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行动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动员,确定检查重点。

(2)、自查自纠阶段(7月16日—8月5日)

各市、区按照本方案的检查重点和内容,对辖区内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抽查情况上报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重点抽查阶段(8月6日—8月25日)

配合省、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对清查出的重点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4)、总结和迎接上级部门抽查阶段(8月26日—9月31日)

认真总结本次专项行动中的成效与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并狠抓落实,迎接上级部门的联合检查。

六、相关要求

1、各市、区环保、国土资源及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地特点联合组织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度,查处矿山生产过程中的环境违法案件,并落实“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矿山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管理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2、对无证开采的企业要予以取缔,对在禁采区开采的企业要限期关闭;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的矿产企业,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依法处理;对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不落实“三同时”的矿产企业要做出补办相关手续或停产决定;对造成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治理无望的要上报政府,由政府做出取缔、关闭决定。

3、各地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严格规划管理,选取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做到在保护中开发与开发后恢复相结合,把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到最低程度。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4、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各市、区每周要向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5、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做到工作程序公开和办事制度公开;利用各类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环保意识。

矿山环保整治方案

环保实施方案

矿山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年终总结

矿山安全环保工作摘要

矿山安全环保演讲稿(共)

环保、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汇报

矿山依法整顿实施方案

加快环保治理 建设绿色矿山

(非煤矿山)安全环保管理办法

矿山安全环保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员)

矿山环保实施方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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