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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依法整顿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20:50: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认真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201x201x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x〕18号)、《株洲市201x201x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株政办发〔201x〕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依法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统称矿山)的安全监管,推动全县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开展,促进我县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则,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促进全县矿山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全县依法关闭矿山数量不少于17家。通过整顿关闭行动,进一步规范全县矿山开采秩序,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基础工作并有效遏制无证开采和超深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

三、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矿山地质环境整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露天采石场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最小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爆破作业不能确保安全的。

5.地下矿山井下通风系统不完善或未实行机械通风的;采场管理混乱的;不按设计要求开采,存在大范围采空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输送人员的矿井提升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排放尾矿的;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低于5万吨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不低于5万吨/年)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地下开采的采石场不按设计开采、安全隐患严重的。

6.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相关职责及关闭标准 (一)相关职责

整顿关闭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安监、国土、公安、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拟关闭矿山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范围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超深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拟关闭矿山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对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3.公安部门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停供民爆物品,依法收缴剩余民爆物品,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负责维护矿山整顿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负责按照县人民政府或整顿关闭领导小组下达的民爆物品限量供应计划,对停产整顿矿山的安全隐患整改严格实行民爆物品限量审批;负责对整顿关闭矿山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进行日常检查,防止非法买卖民爆物品的行为发生。

4.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不符合环保要求拟关闭矿山名单,对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监督关闭矿山消除重大环境隐患。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6.电力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转供电行为;对县人民政府决定整顿的矿山,负责督促供电部门及时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拆除供电设施等措施。 (二)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五、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x年x月xx日前)。研究制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宣传、督促与指导。

(二)取缔关闭阶段(201x年x月xx日201x年x月xx日)。各相关责任单位组织开展全面排查,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对应取缔关闭的依法依规及时取缔关闭到位。 (三)依法关闭与限期关闭阶段(201x年x月x日201x年x月xx日)。

1.县安监、国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全面排查、依法依规下达执法文书、明确整改内容、措施、目标与期限的基础上,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10类重点整顿对象以及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6类限期关闭对象,分别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拟关闭名单。

2.对应予依法关闭和限期关闭的矿山,由县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关闭决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关闭名单,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3.公告期结束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关闭标准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 4.关闭工作完成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四)整合兼并与整改提升阶段(201x年x月x日201x年xx月xx日)。

1.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规模开采、安全开采的原则,研究确定整合对象,科学编制整合方案,并将方案报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于被列为整合范围的矿山,国土、安监、工商等部门先依法注销相关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对纳入整合范围、拒绝整合的,各相关部门不得对其办理相关证照延期换证手续,并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将整顿工作与矿山行政许可、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改造升级、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矿山企业开采规模、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升。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规模或安全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六、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xx县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责、各尽其责,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源头把关。

安监、国土等部门对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1.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低于10万吨/年的;其他矿山年生产能力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

2.地下开采的采石场。 3.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

4.没有按照《xx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省政府令第257号)的规定配备专业技术和生产作业人员的。

5.露天采石场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6.露天采石场与铁路直线距离小于1000米的。

7.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8.露天采石场没有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进行开采的。 9.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对原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规定整改达到下列条件的矿山,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延期换证:

1.201x年xx月底前生产能力不能整改提升达到10万吨/年的露天采石场(此前需要延期而其生产能力未达到此标准的,延期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201x年xx月xx日)。 2.矿山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配备达不到《xx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省政府令第257号)规定要求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三)完善政策,推动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非煤矿山关闭的转产扶持、经济补偿、再就业培训等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建立小型非煤矿山正常退出机制,确保社会稳定。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具体关闭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法定权限及程序,做到既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又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检查考核。整顿工作期间实行半年调度、逐年检查验收和目标考核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关闭矿山、拟关闭矿山基本情况台账,每半年提出一批拟关闭矿山名单,分别于每年6月和10月报县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每年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整顿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先:检查验收、群众举报、上级督办发现存在2处非法生产矿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已关闭矿山名单中有2处未关闭到位的;整顿工作期间因非法生产或关闭措施不到位引发2起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事故的。 (五)严格责任追究。凡应关闭矿山而未采取关闭措施,或明关暗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整顿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失职渎职、循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

依法治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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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依法整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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