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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23:13: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形势下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县司法局 黄海军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是我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和传统,是一种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群众性自治活动。为了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实践科学发展观,我们对全县人民调解面临的形势、现实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人民调解的现状

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由于全县广大人民调解员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工作,我县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1.队伍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截止至2008年12月,我县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 165 个,调解人员 210人,做到了乡镇、村社区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部分村和社区还设立了纠纷信息员和法制宣传员作为人民调解队伍的补充。我县在2005年、2008年利用村(社区)换届之机,分别对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主任进行了集中培训,成效明显,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

2.人民调解工作卓有成效

1 据统计,2 008年,我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 2390起,调解成功 2347 起,调解成功率达 98.2 %。其中,防止群体性上访26次,制止群体性械斗8次,防止纠纷引起的民转刑5人次,防止纠纷引发的自杀2人次。全县各级调解组织扎实工作,为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望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3.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初显成效

人民调解就是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用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方式,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近来年,我们在探索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方法、实践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率先全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于2005年在铜官镇华城村召开“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现场经验交流会”。二是扎实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对结联动,在县法院、星城派出所等设立调解室,调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形成了“大调解”的工作格局。

二、人民调解的特点

人民调解具有公益性、民间性、自律性、自愿性的特点,他简便、及时、经济、亲和。与法庭审判、行政调解、信访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具有独有的优势和特点:与法庭审判相比,不收费和不伤和气是人民调解的优势所在,人民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可以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这对没钱打不起官司的贫困弱势群体来讲,无疑是最大的福音。同时,如果邻里之间发生2 矛盾,一方被告上法庭,最后无论法庭如何公正判决,都将伤害彼此的“面子”,甚至形成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更有甚者,当事人双方会因一场官司而结为世代冤家。而人民调解,双方当事人并未对簿公堂,面对的不是铁面无私的法官,而是本村组、本乡镇的可以信赖的“熟人”,调解人员在以实事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合情合理“和为贵’,调处的结果,并不是一纸判决,而是双方都同意的调解协议,调解以后,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化干戈为玉帛,成为友好的、不计前嫌的邻里乡亲;与行政调解和信访相比,人民调解的范围更广泛,更具有亲和力,程序更加规范、简便。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大多是邻里乡亲,情况比较了解,对双方当事人比较熟悉,调查取证、调处更加方便。行政调解和信访中,由于工作人员对双方的情况不太熟悉,调查取证、处理难度很大,有时很难使双方或来访者取得满意效果,容易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及越级上访,从而干扰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给社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我县十分重视人民调解工作。2007年,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从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工作格局、职能发挥等几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人民调解的发展方向

1.专职化。从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人员角度看,要逐步实行人民调解员的专职化,走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道路,改变现有基层人民调解员身兼数职的状况,既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又能一心 3 一意搞人民调解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2.多样化。从人民调解工作形式看,目前主要是乡镇村(社区)两级为主的调委会相对稳定,但覆盖面还远远不够,尤其是要加强行业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如设立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等。

3.专业化。从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角度看,要努力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一个优秀的人民调解员要掌握灵活的调解技巧、高超的调解艺术、得体的调解方法、还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要通过改善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加强队伍培训,努力造就一支专业化水平较高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4.规范化。从人民调解工作的角度看,要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水平。其核心是要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公平公证性。自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来,规范人民调解行为,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成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方向。

四、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

一是思想上认识不到位。最关键的是领导干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认识不深。主要表现在口头上重视、行动上忽视;会上重要、会后次要;口头上重预防、实际上重打击。看不到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中的作用;看不到人民调解工作为建设社4 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作的贡献。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提高领导干部的认识是关键。

二是经费保障不到位。人民调解工作原来没有独立的工作经费,不少扎根于基层的人民调解员工作辛苦、办事受苦、生活清苦,收入与劳动付出完全不相符。而各级财政对政法工作的经费投入基本上集中在审判、检察、侦查机关。我县从2007年开始,才将每年7万元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仍然是杯水车薪,经费仍然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三是人员落实不到位。村(社区)调委会一般只有一个人,即调解主任,工作中是“单打鼓、独划船”。严格来讲,一个调委会应有3个以上的成员,对矛盾纠纷的处理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调解员到场。调查中,46%的村(社区)人民调解主任不是专职的,是由村支书、村主任或村会计等人担任,调解工作无法达到质量要求。

四是业务素质不到位。我县2005年、2008年两次对全县村(社区)调解主任进行了集中培训,这是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重大举措。培训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全县90%的调解主任都能按要求对纠纷进行建期排查、对案件进行立卷归档,调委会的建设、管理也在逐步规范,业务能力也有了明显提高。但对调解主任的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这支队伍仍需不断提高业务能力,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增强处理新时期矛盾纠纷的本领。

五、人民调解的建议

一是要完善人民调解网络。人民调解工作要创新工作机制, 5 首先是要在网络建设上创新。针对不同地区的矛盾纠纷特点、民风民俗特点来完善网络建设。近年来,我县在人民调解网络建设上不断求实创新,走出了一些新路子。全县绝大多数乡镇在村民小组设立“一长三员”即治调小组长、纠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法制宣传员。黄金乡金山桥社区成立了“社区治安调解联防队”,大大提高了处理矛盾纠纷的效率。事实证明,这些探索都积累了成功的经验,进一步丰富和壮大了人民调解员队伍。

二是要实现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帐的“五有”要求和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标准,实现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六统一”。调委会要完善学习制度、例会制度、岗位责任制、纠纷排查报告制度、纠纷讨论制度、纠纷回访制度等。目前我县87%的村(社区)调委会做到了“五有四落实”。11个乡镇的人民调委会实现了“六统一”。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是一项系统工程,调解组织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快规范化建设,推动自身的进一步发展。司法行政机关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帮助解决发展人民调解事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是要探索人民调解新模式。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是形式灵活、不拘一格,随时随地可以调解。我县铜官镇华城村人民调委会、丁字镇金云调委会积极探索“庭式”调解模式,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了调解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到庭进行调解,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解决了不少的矛盾纠纷,受到群众的普遍赞6 誉。黄金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出“便民联系卡”,方便群众,解决矛盾纠纷迅速。乌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把纠纷信息纳入工作考核,进行奖惩兑现。这些都为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开创了新的道路。

四是要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标本兼治。“治本”是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法制进村入户,让群众学法、守法、用法。县司法局自2007年来,连续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自行编印《望城普法读本》,免费发放《农民普法简明读本》等,有效营造全县上下学法用法氛围。“治标”是指妥善调处矛盾纠纷,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及早受理、依法调解、及时结案、减少诉讼、防止矛盾升级、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通过调解达到教育的目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标本兼治,才能实现人民调解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

五是要完善“五个机制”

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和作用。

(一)建立预警机制,实现对矛盾纠纷的有效控制。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及信息员扎根基层、熟悉情况的优势,建立并很好坚持了纠纷信息定期报送制度。一旦发现纠纷苗头,在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的同时,及时上报司法行政机关。形成典型性、突发性、影响大的重大矛盾纠纷随时报告制度。

(二)健全排查机制,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 7 结合,实行村(社区)每周、乡镇每半月一次大排查制度。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会战,进行滚动式、拉网式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以及重点人、重点事进行重点排查。

(三)强化调处和应急处臵机制,防止矛盾纠纷扩大升级。指导各类调解组织牢牢抓住矛盾纠纷“调处”这个关键环节,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调解、协商等方法,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小矛盾酿成大事端。对于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及时控制局势,引导群众合法有序地表达意愿和诉求,严防引发重大治安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

(四)落实联动联调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建立了矛盾纠纷联动联调工作机制,将公安、法院、信访等有关部门作为联动联调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与协作,合力调处矛盾纠纷。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及时分流到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限定时限。乡镇调委会对排查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建立台帐,逐案落实承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员,明确调处要求和调结时间。

(五)硬化考核奖惩机制,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每年年底,县委县政府要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奖励;对因排查调处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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