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慢性病补助认定及申领须知
一、初次认定的申报
(一)申报时间:每年
1、
4、
7、10月份接收申报资料。(每周三除外)
(二)申报方式: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将收集的资料按上述时间报送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3层
27、28号门诊慢性病窗口;
(三)申报资料的内容:
1、《西安市城镇职工慢性病初审汇总明细表》(一式两联,单位填写),包括纸质和电子版。
2、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一式两联,个人填写),贴本人近期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3、个人申报病历资料包括:(1)身份证复印件;(2)所申报病种住院病历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2次以上住院资料);(3)门诊病历或抢救病历复印件;(4)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5)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的复印件。(申报资料要求齐全,否则不予接收)
3、注意事项:(1)申报资料报送复印件,因申报人员较多,所有资料都不予退还;(2)认定病种以申报的第一病种为准;(3)慢性病补助有效期两年,即被审批当年和次年,到期后请及时复审。
(四)申报认定流程
单位医保经办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申报资料--→市医保中心进行审核认定--→单位医保经办人于申报次月20号之后,在慢性病窗口查询领取没有审批通过的人员名单。(每周三除外)--→每年12月份,单位医保经办人在慢性病窗口领取全年本单位慢性病认定人员名单。 二复审认定的申报
(一) 申报时间:每年
7、10月份(每周三除外)
(二)申报方式: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将收集资料统一报送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3层
27、28号门诊慢性病窗口;
(三)申报资料的内容:
1、《西安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复审明细表》(一式两联,单位填写),包括纸质和电子版。
2、认定当年的人员名单复印件一份。
3、耐药性肺结核和慢性活动性肝炎复审时除上述资料还需提供近两年相关检查化验单及门诊或住院病历。
4、注意事项:除耐药性肺结核和慢性活动性肝炎外,其他慢性病种不需要再报送病历资料。
(四)申报复审的流程
单位医保经办人在按申报时间准备申报资料--→西安市医保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单位保经办人于申
报次月20号之后,在慢性病窗口查询领取没有审批通过的人员名单(每周三除外)--→每年12月份,单位医保经办人在慢性病窗口领取全年本单位慢性病认定人员名单。
三、申领医疗费用补助的流程 (一) 补助标准
1、补助计算公式:
门诊慢性病补助金额=(当年门诊有效发票总额-700元起付线)×70 %;
2、补助限额:一年内门诊慢性病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被审批病种的最高限额。(限额以当年文件公布标准为准)
(二)补助流程
单位医保经办人于次年元月根据年底慢性病认定人员名单,收集个人当年门诊费用票据和处方——→统一填写《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费用个人结算表》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费用汇总表》——→于次年2月至3月将票据、处方和相应表格报送市医保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
27、28号慢性病窗口),领取门诊慢性病费用收据——→次年六月份以后凭慢性病费用收据在基金支付窗口领取补助费用——→将补助费用发放给个人。
(三) 注意事项:
1、单位医保经办人收集发票时注意:(1)医院发票需
对应处方,药店发票写清楚药名和单价可不附处方(2)检查化验费需附检查化验报告单和发票;(3)必须是当年发生的检查治疗发票。(4)个人账户刷卡发票不再报销;(5)医保报销范围外的费用票据(如挂号费,担架费等)不予报销。
2、单位医保经办人应认真填写补助费用个人结算表及补助费用汇总表,对填表错误的,将退回重新填写上报。
二O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
2011年度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最高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