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疗保险居民医保慢性病应如何申报
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慢性病须知: 注意事项:
所以程序的资料均由患者或者家属交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汇总后交本单位统一办理。
门诊慢性病必须第一年先进行申报,经审批通过后,补助的有效期为两年即被审批当年和次年。
每周三不办理慢性病业务(包括申报和报销)。 申报
(一)、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为每年
1、
4、
7、10月份,由单位医保经办人统一报送,其他月份不受理申请业务.
(二)、经办人员上报的申报资料包括:
1、西安市城镇职工慢性病季度申请明细表,文字版和电子版。
2、申请鉴定表一式两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张贴本人近期两张一寸免冠照片。后附:住院病历的复印件;或者门诊病历及抢救病历的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相关的检查及化验单的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申报资料必须为二级以上医院的材料。
(三)申报后注意事项:
申报两个月以后,可以查询审核是否通过。
通过资料概不退还,请报送复印件。
审核未通过的资料,在下一个季度申报开始前领回,资料补齐后可以在下季度再次申报。
慢性病审核未通过的资料只保存当年,逾期不及时领回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退回。
慢性病补助有效期为两年即被审批当年和次年,到期后请及时复审。复审资料同新申报资料。 报销
审批通过后,每年报销一次。具体报销时间和报销方法医保中心以文件形式另行通 知。
办理门诊慢性病补助须知
一、申请门诊慢性病补助须携带以下资料
1.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住院首页等);2.门诊病历及抢救病历的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3.相关的检查及化验单的复印件;4.本人近期两张免冠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注:1.申请鉴定表一式两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2.以上资料为二级以上医院的材料。
3.新申报时间为每年
1、
4、
7、10月份,由单位医保经办人统一报送,其他月份不受理申请业务.
4.审核通过资料概不退还,请报送复印件
5.慢性病未通过资料只保存当年,逾期不及时办理的当放弃对待。
三、被审批后注意事项 慢性病补助有效期为两年即被审批当年和次年,到期后请及时续报。2.日常患者应到市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就诊或购药,患者保留当年相关发票处方检查化验等资料,年底交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到市医保办理相关手续
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补助标准〈依据市劳发〔2007〕43号文件〉 一 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2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3 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 4 脑血管病恢复期 5 肝硬化失代偿期
6 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
7 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
8 恶性肿瘤晚期
9 精神疾病
10 红斑狼疮
11 帕金森综合症
二 补助标准
门诊慢性病补助金额=(当年门诊有效发票总额-850元起付线)× 70 % 注:门诊慢性病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被审批病种的最高限额 冠心病 2000 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 2000 肺心病3000
脑血管病恢复期 2500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 2000
高血压Ⅱ期2100 高血压Ⅲ期2500
肝硬化失代偿期 3000
恶性肿瘤晚期4000 精神疾病 2500 红斑狼疮2500 帕金森综合2500 门诊慢性病审核鉴定标准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1)具有冠心病引起的临床表现如心绞痛、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心肌梗塞或猝死;
(2)心图检查有心肌梗塞表现; (3)冠状造影提示有≥50%狭窄。
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有慢性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病史;
(2)有咳嗽、咳痰、喘息、尿少、下肢浮肿等症状及右心功能不全体征; (3)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的诊断依据:
胸部X线现:①右下肺动脉干扩张,横经≥15mm,右下肺动脉横经与气管横经比值≥1.07;
②右心室增大。
心电图:①右心室肥厚;
②肺型P波:Ⅱ、Ⅲ、aVF导联中p>0.25mv。
(4)血气分析:动脉血氧分压<60mmHg,二氧化碳分压>50mmHg。
3、原发性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 (1)高血压Ⅱ期 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并具备下列四项中之一者。
脑血管意外(不包括腔隙性脑梗塞未遗留肢体、语言障碍者)或高血压脑病; 左心衰竭; 肾功能衰竭;
眼底出血,渗出或视乳头水肿。 (2)高血压Ⅲ期
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并有脑出血(有CT报告)。
4、脑血管病恢复期
(1)既往有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蛛网膜下腔出血病史,临床表现有肢体瘫痪或感觉障碍、颅神经障碍、失语等; (2)颅CT检查阳性结果。
5、肝硬化失代偿期
(1)有慢性肝脏病史及脾大、脾功能亢进、侧支循环形成、腹水等门脉高压征象;
(2)血浆蛋白≤35g/L,ALF>2倍正常值,总胆红素>34.2umol/L; (3)B超、CT等影像学证实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
(1)有糖尿病3年以上病史;
(2)有慢性并发症的临床表现及相应慢性并发症的检查资料;
(3)近1—2月内空腹血糖及餐后血糖检测结果,非同一天检测两次以上。
7、慢性肾小球肾炎和肾病综合症 慢性肾小球肾炎
有蛋白尿、血尿、高血压等肾炎综合症临床表现;
检测尿蛋白≥1.0g/24h及尿蛋白≥++,两次以上;持续血尿:尿红细胞≥5个或红细胞计数≥10000个/ml;
有半年以上病史及肾活检病理报告。 肾病综合症
大量蛋白尿(>3.5g/24小时尿);明显低蛋白血症(白蛋白<30g/L)此两项为诊断必需;
伴有明显水肿,高血脂症; 凡享受门诊血液透析、腹透以及肾移植术后长期服用抗排斥药物的患者不再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
8、恶性肿瘤晚期
近五年内各类恶性肿瘤病理诊断报告。
9、精神疾病
(1)应有市级以上卫生系统所属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两次以上(2—3个月疗程)诊断治疗记录; (2)应有市级以上卫生系统所属二级以上专科医院门诊治疗记录(需二年以上); (3)出示相关精神疾病检查的检测量表或实验室检查结果记录。
10、系统性红斑狼疮
临床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提供二年以上门诊诊断或住院治疗病史、病历、检验化验单。
11、帕金森综合症
(1)发病年龄65岁以上; (2)CT有侧脑室旁白质损害;
(3)有震颤舞蹈动作,智能减退者。
备注:
1、单位办理门诊慢性病申请业务时,须同时上报书面版和电子版
2、初次申请门诊慢性病的职工应和复审人员区分,复审人员必须同时上交其上次认定名单复印件
3、单位应及时查询所办理门诊慢性病申请通过情况,当季度资料应在下季度开始之前查询,
并将未通过申请资料领回退还职工本人,逾期不及时领取的资料由单位负责
4、单位上交的职工门诊慢性病申请表“申请病种”一栏只能填写一种门诊慢性病病种且需与单位上报电子版一致,
申请人在申请病种旁签字确认,个人编码一栏统一填写申请人医保卡编码。
西安市城镇职工慢性病季度申请明细表
单位编码 单位名称 姓名 个人编码 性别 年龄 申报病种 备注
是的,在社保局的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具体标准如下: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31号)和《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41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现将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扩大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城镇集体企业中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
(二)长期在本市居住生活,以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子女。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增加门诊治疗慢性病病种及享受补助范围
在原有3种慢性病病种的基础上,新增8种常见慢性病病种,并享受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1、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病种范围:
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
⑵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⑶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
⑷脑血管病恢复期;
⑸肝硬化失代偿期;
⑹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
⑺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
⑻恶性肿瘤晚期;
⑼精神疾病;
⑽红斑狼疮;
⑾帕金森综合症。
2、补助标准:
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二)扩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采取限额补贴的办法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标准为:正常分娩800元,剖宫产1600元。参保人员生育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贴。
2、将学生儿童门诊治疗因意外伤害引起的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疾病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学生儿童门诊治疗上述疾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因自杀、自残(精神疾病除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以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情况引起的上述疾病不予报销。
(三)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将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学生儿童门诊治疗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的报销比例分别上调5%和10%,即:
城镇非从业居民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学生儿童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2、将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学生儿童的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分别上调1.5万元和3万元,并提高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三种单项疾病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
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非从业居民5万元、学生儿童7万元;其中,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三种疾病的参保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3、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统一上调5%,即: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⑴城镇非从业居民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承担45%;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45%,个人承担55%。
⑵学生儿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四)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下列标准下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院下调50元、二级医院下调100元、三级医院下调200元。
调整后的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按要求在2009年度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以后参保时除正常缴费外,由个人全额补缴既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其中低保、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缴50%),并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四、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