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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形式要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12:29: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收养的形式要件

所谓收养的形式要件,是指“收养人、送养人将收养、送养的意愿表现于外部的法定方式,旨在确立并公示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的稳定,防止不法收养。”收养的形式要件是建立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各国收养的形式要件概括起来,可分为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是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收养申请,经法院许可,收养关系即告成立。行政程序是指,收养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审查批准,收养关系即告成立。

一、我国规定的收养的形式要件

我国1998年修改的《收养法》对收养的形式要件采一元的登记主义,具体规定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机前予以公告。此外,收养关系当事人可可订立收养协议,但收养协议并非必要程序;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但收养公证也非必经程序。很明显,我国收养的形式要件采用了行政程序。

我国香港地区采取的是收养申请与审批分离制,即负责收养的机关有两个,分别为社会福利署和地方法院,向社会福利署收养科申请收养,由法院进行审批。此外,还规定了6个月的试养期。可见,我国香港地区采用的是司法程序。

二、其他国家规定的收养的形式要件

法、德、英、美等国家采用司法程序进行收养;日本、瑞士等国采用行政程序进行收养。

三、我国现行收养立法在收养形式要件方面的不足

1.缺乏对收养审查权的监督。目前我国采用一元的登记模式,收养的登记和审查一律由民政部门来负责,却没有对收养登记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难以避免违法收养登记的发生,而且也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吻合。因此,有必要赋予人民法院对收养的审查权。

2.缺乏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感情沉淀环节。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虽有接触,但难以产生情感认同。因此,有必要规定一定的试养期,这样既有利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增进了解,兼顾收养当事人双方的意愿,也有利于避免盲目收养与违法收养,减少收养纠纷。

3.关于收养登记机关人员的素质。人员素质不高,容易造成收养审查纯粹形式主义、走过场,不利于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因此,收养登记机关的人员应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专家协助,并应赋予这类人员以实质调查权。

四、有关涉外收养

1.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条例》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可见,外国人在中国收养

子女的,必须同时签订收养协议和办理收养登记。

2.中国人收养外国子女

我国《收养法》和《民法通则》均未对此做出规定。 国际上关于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一般适用收养成立地法,个别国家有例外。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什么

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收养

7个要件

融资要件

收养协议书

收养申请书

收养申请书

收养协议书

收养协议书

收养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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