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规范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及《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通知》等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统称为餐饮业。
50m2以下的小型餐饮单位、民俗旅游接待户、建筑工地食堂和以制售冷热饮为主,仅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咖啡厅、茶社、饮品店暂不进行卫生等级评定。
第三条 餐饮业食品卫生分为A、B、C、D四个等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评定卫生等级。对被评为A、B、C级的餐饮单位分别采取简化监督、常规监督和强化监督。具体监督频次由各区县根据各自监督工作量,按照简化监督1次/年、常规监督不少于2次/年、强化监督不少于3次/年的原则确定。另外,在特殊情况下如接到投诉举报或进行重大活动保障时应及时进行监督。对被评为D级的餐饮单位,要求其限期改进,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 对大中型宾馆饭店内同一法人所属各个独立经营的餐厅应分别进行卫生等级评定,但确定卫生等级时要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相对应,未单独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厅不予评定卫生等级。
第五条 申报食品卫生等级
食品卫生等级评定采取自主申报和监督评定相结合的办法。餐饮企业在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3个月后,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卫生等级评定申请。对未申报的餐饮企业,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评分标准》在日常监督中评定其食品卫生等级。
餐饮企业应按照《评分标准》,先进行初步自查评估并做出相应的整改,然后自行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拟评定卫生等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后,按申报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考核验收。
第六条 自查整改和监督指导
在企业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卫生监督人员按照《评分标准》,对餐饮企业卫生管理、卫生设施和加工过程卫生状况三个方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现场监督发现的问题,向餐饮企业提出需改进的项目和改进意见,并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 评定食品卫生等级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辖区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定小组,小组成员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监督人员组成。卫生监督员或等级评定小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对餐饮企业进行现场评分,现场评定时要求餐饮企业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及相关人员参加。
评定食品卫生等级按下述程序和内容进行:
(一)听取餐饮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开展以来自查自纠整顿情况汇报;
(二)查阅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采购索证管理、餐用具消毒等相关记录资料;
(三)现场查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陪同人员介绍餐饮企业各环节的卫生状况,卫生监督人员按《评分标准》打分;
(四)向餐饮企业反馈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期限等并制作必要的现场卫生监督文书,餐饮企业负责人就现场检查意见陈述、表态。
第八条 确定食品卫生等级
卫生监督员或等级评定小组根据现场检查、审核情况,结合《评分标准》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对有争议重点项目要集中进行讨论,确定本次监督得分情况,然后标化得出最终评分。将连续两次监督评分均达到的食品卫生等级确定为餐饮企业的食品卫生等级。A级餐饮企业的食品卫生等级要由等级评定小组进行终审确定。
餐饮业食品卫生等级评定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评定单位进行抽查复核。
第九条 公示食品卫生等级
确定餐饮企业食品卫生等级后,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餐饮企业明显部位标示食品卫生等级,并在食品卫生许可证右上角加贴蓝色的食品卫生等级标识。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餐饮企业的食品卫生等级在北京卫生监督网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食品卫生等级的升降级管理
对已经完成食品卫生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于评分结果连续两次高于原食品卫生等级的餐饮企业,依照程序予以升级。
对凡有下列情形的餐饮企业予以降级,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发生食物中毒责任事故;
(二)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的行政处罚;
(三)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受到两次以上消费者的食品卫生投诉举报,经查实负有相应的责任;
(四)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两次以上卫生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五)在监督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餐饮企业被确定食品卫生等级3个月后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卫生等级升级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餐饮企业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企业接受审核。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等级的延续
餐饮企业在取得食品卫生等级后,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时,若不存在升降级因素,食品卫生等级保持原有级别不变。
第十二条 食品卫生等级为A级的餐饮单位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在食品卫生许可证延续时可免予现场审查;
(二)可视情况减少或免除监督、抽检频次;
(三)可享受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给予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餐饮企业食品卫生等级信息平台管理
卫生监督员应使用卫生监督执法手持机对餐饮企业进行食品卫生等级评定,评定完毕后应及时将数据上传至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
北京卫生监督工作平台建立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模块,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进展情况、统计功能以及与其它功能模块的互联。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
对确定食品卫生等级的餐饮企业,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与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有关的资料、日常监督抽检和受处罚情况等。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