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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3:59: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州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

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有效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公开透明、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鼓励进步”的原则。

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以下简称量化等级)年度综合评价分优秀、良好和一般,分别用A、B、C三个字母表示。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不予评价。

量化等级动态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整改中四个等级,分别用大笑、微笑、平脸三种卡通形象和整改中字样表示。

第五条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餐饮服务单位新申报A级量化等级评定;A级年度评定、综合评价;市局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量化等级A级、B级、C级动态评定和综合评价工作。

各县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量化等级A级餐饮服务单位的动态评定及其他B级、C级餐饮服务单位动态评定和综合评价工作。

第六条量化等级A级餐饮服务单位、量化等级B级以上的学校食堂必须实施“五常法”管理;鼓励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实施“五常法”管理。“五常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餐饮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应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量化等级的指导工作,提升餐饮服务行业自律行为。

第八条鼓励社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量化等级,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评定原则

第九条量化等级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评定的原则。

第十条量化等级实施动态评定、年度评定,比重加权后为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满一年的餐饮服务单位方可申请评定量化等级。

第十二条新申报量化等级A级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向县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评定。

市局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向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新申报及已取得量化等级B级、C级餐饮服务单位的评定、动态评定及综合评价可采用申报评定法或直接认定法。具体由各县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市局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量化等级B级、C级由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新申报量化等级A级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A级量化等级申请表;

(二)餐饮服务单位简介;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功能布局平面图(厨房、餐厅等功能间,并标注功能间面积,并与许可时的条件一致);

(五)主要设施、设备、功能间照片;

(六)工艺流程及操作规程;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花名册;

(八)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文件;

(九)食品安全管理员证明复印件;

(十)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十一)餐饮服务单位自查情况;

(十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抽检情况;

(十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证明;

(十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动态评定情况;

(十五)餐饮服务单位“五常法”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取得量化等级A级的餐饮服务单满一年,提前一个月对执行量化等级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报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餐饮服务单位自评情况组织年度评定和综合评价。

餐饮服务单位发生第十四条第

(三)、

(四)、

(六)、

(八)、

(九)项发生变化的,提交自评情况的同时应重新提供申报资料;第

(七)、

(十三)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新名单。

第十六条新申报及已取得量化等级B级、C级餐饮服务单位需提供的材料由各县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市局许可的餐饮服务单位新申报及已取得量化等级B级、C级需

提供的材料由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评定

第十七条量化分级评定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采用量化评分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评分,进行等级评定。

第十八条量化等级评定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选派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评定表》规定的内容,对被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量化评定,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管理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等级管理情况组织飞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

第二十条综合评价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状况过去一年内监督检查、动态评定与年度评定的综合评价。年度综合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

第二十一条动态评定等级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管理状况每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评定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为良好;在74分至60分(含60分),为一般。在60分以下的,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为整改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给予警告以外行政处罚或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评定为整改中。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频率,上年度综合评价为A级的,一年内不少于1次;为B级的,一年内不少于2次;为C级的,一年内不少于3次。

第二十三条动态等级评定为较低等级的餐饮服务单位,经整改后,可以向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再次评定进行等级调整,经评定达到较高动态等级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整动态等级。

第二十四条量化等级A级年终综合评价分数计算方法:平均动态评定分数×X+年度评定×Y,X动态评定2次以上(含2次)为0.5、1次的为0.4;Y为0.5或0.6。

第五章不予评级情形

第二十五条对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待评定”字样。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必须完成动态等级评定。

第二十六条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3个月内不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量化等

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整改中”,同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3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第二十七条动态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需要予以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2个月内不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量化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整改中”,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2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第二十八条消费者举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问题,经查实的,2个月内不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量化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整改中”,同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2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第二十九条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6个月内不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量化等级公示牌“本次检查动态等级”标识处张贴“整改中”,同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6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直接收回量化等级牌。

第六章公告授牌

第三十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量化等级年终综合评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日常动态等级评定结果,根据评定分值确定等级,并及时更换动态评定标志。

日常动态评定、年度评定和综合评价应及时记录在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量化等级A级、市局直接许可餐饮服务单位量化等级B级、C级的授牌。

各县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量化等级B级、C级的授牌。

第三十二条量化等级公示牌应挂在店堂入口醒目处,严禁涂改、遮盖。

第三十三条量化等级公示牌的式样、大小、标志、颜色由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统一式样,由各县区餐饮服务食品监管部门制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县区餐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评定工作进行督查;对已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飞行检查,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直至责令降级。

第三十五条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违规定级的,责令限期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季度评定情况。每年的12月20日前上报全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

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定工作总结和报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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