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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性农民工社会服务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5:22: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南京市主城区女性农民工社会服务现

状的调查报告

王超骥2271010

3摘要:女性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一支生力军,她们有着“女性”、“农村外来户”和“打工者”三重身份,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现实的不公让她们有口难言,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失语者”,本文通过对南京市主城区女性农民工进行调查,揭示出女性农民工的社会服务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女性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以促进女性农民工群体的可持续发展,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关键词:女性;农民工;社会保障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 放松了户籍制度对个体的束缚、拉大了城乡差距, 使得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流入非农业区和城市。最初, 在这样一个流动劳动力大军中男性占绝大多数, 但是现在女性的比重逐渐上升。根据中科院2006年发布的5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6显示, 在外出务工人员中男性占66.3% , 女性

[1]占33.7%。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3月公布的《2009年农民工监察调查报告》,截止2009年底全国共计农民工22978万人,女性农民工8019万,约占我国农民工总数的35%。虽然农民工现象已经被认为是我国城市化过程中正常的人口流动,但这个特殊群体往往被视为弱势群体。更值得关注的是,在传统社会背景下,相对于男性农民工而言,女性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人群,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她们面临着多方面的排斥与歧视,在工作和生活中承受更多的困难与挫折,其生存质量必然受到影响。女性农民工问题不仅关系到其本身,还涉及到家庭和谐以及下一代的抚养教育问题,因此很有必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然而,对这个特殊群体的研究较少,亟需在新形势下系统地对女性农民工生存现状和需求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解决方案。基于此,我们于2012年11月对南京市的女性农民工进行了抽样调查,对调查数据进行了分析,以期客观地反映新形势下女性农民工的生存现状及需求,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一、调查方法

此次调查人员共计29人,分为4个小组在南京市主城区进行抽样调查,调查方法以问卷法为主,同时还有访谈法等方法。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32份,其中收回有效问卷203份,问卷统一回收后,由班级同学进行整理录入,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分析。

(一) 女性农民工低龄化、低学历现象普遍

我对调查对象的年龄进行了统计,可以发现,40岁以下的女性占70%,30岁以下的女性占42%。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农村女孩初中或高中毕业一出校门便出去打工,她们仅仅接受了初级教育,缺乏社会阅历和挫折体验,思想幼稚,缺乏技能和信息,容易盲目流动从事不可接受的工作,也容易因轻信而上当受骗。她们的受教育情况也不容乐观。调查显示,受教育程度为初中以下的女性占58%,高中以下的女性占83%,大专、中专以上的女性人数更少,仅为16%,呈倒金字塔形状。可以看出,女性农民工文化水平整体偏低,甚至有相当比例的人没有完成小学教

育,整体素质不容乐观。她们进城务工前的教育起点较低,虽然希望尽快融人城市,但由于长久积淀下来的小农意识和相对贫乏的教育基础,使得女性农民工这一群体在自我发展上缺少长远规划,她们一般比较注重短期利益。因此在接受职业培训等教育问题上也会由于需要时间或经济方面的投入而缺乏主动性,从而导致从业技能较低。这样的劳动力必然在职业选择时存在极大的限制,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在低级劳动力市场就业,获得较低的薪酬。而较低的收入又会影响她们参加一些自费或半自费职业培训和学习的机会,形成非良性循环。

(二) 女性农民工的工作大多比较低端,并且工资普遍偏低

通过调查,我发现大多数女性农民工的工作内容比较低端,没有技能要求。他们从事的工作主要有:服务员、清洁工、小商贩、零售店店主、建筑工人、商店营业员等。其中,服务员有76人,清洁工有20人,小商贩有25人,商店营业员有31人。他们从事的工作大多比较辛苦,但是,她们的工资却普遍偏低。有36%的女性农民工的工资在2000元以下,69%的女性农民工工资在2500元以下。低收入远远不能负担起在城市生活的成本,从而对其生活很多方面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比如城市落户、子女教育、对老人的抚养等等。

(三) 对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不了解,很难享受到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

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农民工大多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途径了解到政府部门提供的社会服务,不了解政府部门提供的社会服务的女性农民工占28%。其中,享受过南京市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的女性农民工占31%,剩下69%的女性农民工都没有享受到南京市政府提供的社会服务。在受调查的203人中,有171人没有听说过“新南京人服务中心”,占84%,同样,没有享受到家乡政府部门提供的社会服务的女性农民工占84%。

(四) 对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关注程度低

通过调查我了解到,有63%的女性农民工没有享受到过公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37%的女性农民工享受到得服务也比较单一,甚至有些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收费过高、服务态度差、不专业,这导致很多女性农民工不信任这类社会组织,更不会参加社会组织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 和男性农民工相比,女性农民工需要社会提供更多的社会帮助

女性农民工相对于男性农民工而言,更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注和帮助。尤其是在职业服务、健康服务、维权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反面,要更多地考虑到女性农民工的困难之处,为她们解决相关问题。

三、小结与建议

(一)女性农民工社会服务现状原因分析

1.女性农民工的性别弱势

我国《宪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权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实践中却不尽如此。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男尊女卑”的传统,在农村,重男轻女的思想尤为严重,对于一个家庭来说,男性是主要的劳动力。据统计,在农村供养一个大学生的成本是

2.4个劳动力,当一个家庭有了一个受教育的机会的时候,自然会落到家庭里男性的身上,这也就是出来务工的女性农民工受教育水平低的原因。

据雷斯金和卢斯的“排队理论”(queueing theory BY Reskin&Roos,1990):劳动者在理性的劳动选择中,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会选择待遇较好的工作,但是由于女性的特性导致相同条件下女性劳工的成本增加,对于雇主来说,自然

会选择成本较低的男性劳工,从而导致高待遇的好工作被男性占据,女性被排在了后面。这也就是所谓的“分配性歧视”,这也是现在劳工中男女“非同工同酬”现象的一个重要的原因。[2]

2.女性农民工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劳动者和职工,立法内容不清楚,可执行性差,法律有事后性和被动型,不能很好的对女性农民工的权益进行保障。对一些特殊的行业,如家政服务业,应该有特殊的规定。

3.权益保障的执法、监督力量都不到位

行政执法部门没有有效主动的去监督,只是被动的去应付甚至是搪塞。没有监督企业按照法律的规定签订正规的合同,签订保险,在“四期”给予女性农民工依法的权益保障。妇联、工会等形同虚设,只是被动的受理侵权事件,而不主动的去进行调查以及进行法律援助。根据《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职工监督检查劳动法执行情况维护职工利益是劳动执法监督检查的三种形式之一,但是现实中一些企业的工会形同虚设,没有真正的维权动作,劳工加入的积极性也不高。

4.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障碍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二元户籍身份的障碍,因此形成了城镇和农村相分离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这种体制深深的影响人们的观念,并且阻碍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对于女性农民工,她们进城务工,在城里做最脏最累最差的工作,但是受到的待遇是最少最差的,对于她们来讲,生育保险基本没有,失业保险缺失,工伤和医疗保险很难讨到,养老保险没有根本的解决,这一切都表明国家的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使就业用工制度滞后于城镇化发展,使女性农民工在城市社会发展中受到先天性制度的整体影响。另一方面,目前的社会保障的账户异地流转不能实现。这些因素,对于流动性强和追求短期效益的女性农民工来讲,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她们对社会保障基金缴纳的热情。所以,她们选择放弃缴纳。

5.女性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由于农村重男轻女的封建传统思想表现突出,在加上农村的教育环境、设施建设、教育师资的配置远不如城市,因此女性农民工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据全国妇联进行的第二期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农村女性文化程度初中以上的比例是42.3%,比男性低20.8个百分点;50.8%的女性只有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比男性高21.9个百分点;女性文盲率为13.9%,比男性高9.6个百分点。受制于文化素质不高,女性农民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消极麻木地对待侵权行为。比如很多女性农民工认为进城务工只是她们人生生活中一段短暂的经历,她们最后还是要回到农村的,回去以后以前缴纳的各种保险几乎全部作废,她们享受不到任何回报,因此她们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和提供“三险”,持无所谓的态度;很多女性农民工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不关心,认为没有多大的关系;女性农民工很少加入工会或者其他工人组织,遇到劳动纠纷时,大多依靠朋友或亲戚的帮助私下解决,很少诉诸法律或者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寻求法律的保护。[3]

(二)对改善当前女性农民工社会服务现状的建议

1.提倡男女平等

和谐社会是男女两性和谐发展的社会,也是男女两性权利得以公正实现的社会。而在我国的广大农村“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这种封建传统思想导致农村女性教育的投入不足,这是女性农民工文化素质水平不高的最根本原因。针对农村中的重男轻女思想,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从思想上入

手,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引导,倡导男女平等,逐渐改变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营造平等对待女性农民工的社会环境,提高女性农民工在社会中的地位,为其将来的发展打好基础,为女性创造更多、更公平的社会参与机会。只有在整个社会树立了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风尚,才能真正实现男女两性和谐发展的社会,以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

2.健全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机制

目前我国维护女性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主要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等,虽然这些法律发挥了一定的保护女性农民工权益的作用,但存在很多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应该从“女性农民工”的特定角度,着眼于其“女性”和“农民工”的双重身份,增补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机制,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更为公平和有效率的竞争环境。例如制定一部《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在这部法律里专门规定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从法律层面把女性农民工纳入保护对象。在这部《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中应重点强调:消除对女性农民工的户籍歧视和性别歧视;确定男性农民工与女性农民工同工同酬,让女性农民工享受到和男性农民工同等待遇,改善女性农民工低工资的情况。

3.加强工会组织对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女性农民工当然是工会工作的对象,并且女性农民工现在所处的窘境和弱势地位也迫切需要工会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克服歧视和偏见,采取建立社区、行业联合工会或企业独立建会等方式,将广大女性农民工最大限度地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只有最大限度的把女性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她们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4.加强政府部门对女性农民工的社会服务力度

国家应该加快以户籍为核心的城乡二元户籍体制改革,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消除户籍差异,实现女民工的市民化,完善相关政策法律,为女性农民工无偿免费提供更多的教育培训机会和法律援助。政府相关部门应扩大对女性农民工的社会服务范围,加大对女性农民工的社会服务力度,为女性农民工的工作、家庭、培训等方面提供帮助。

5.社会各界应该提高对女性农民工的关注程度

改善当前女性农民工的社会服务现状仅靠工会或者某个政府部门是很难落实的,因此,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级人大、政协女代表、女委员应积极的提交有关妇女就业、社会保障、健康等方面的提案、议案,认真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责;同时应建立社会化的女性农民工维权志愿者服务团,将有志于维护女性农民工权益、热心女性权益的的人士组织起来,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维护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促进女性农民工的发展。

四.结语

农民工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阶段的一大社会问题,女性农民工,由于其性别特征,对于农民工融入城市、组织家庭、婚姻育子、稳定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改善女性农民工的社会服务现状,不仅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对有效的促进城乡经济共同发展也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仅靠政府和工会等社会组织是很难实现的,这就需要我们将全社会的力量都动员起来,多层次、多角度、权方位的对这个“弱势的群体中的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保护,使她们能够通过

辛勤的劳动,实现自己的人生梦想,这也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DB /OL].( 2006- 04- 20) [ 2010- 04- 26].http: / /w enku.ba idu.com /v iew /87466e4c2e3f5727a5e9.[2]吉婷婷,浅析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调查的思考——以北京、江苏为例[J],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制与社会,2012年04期.

[3]石伟伟,女性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困境及对策[J],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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