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规定
及“六项”禁令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五、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六、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对于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环保局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损失的,将予以辞退或开除,并追究领导责任。
“六项”禁令
1.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2.严禁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3.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4.严禁监测、统计、验收工作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5.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项目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
6.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凡违反上述禁令的,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违反禁令行为查处不力的、包庇袒护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及六项禁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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