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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布时间:2020-03-01 22:50: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考联考申论热点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0年09月15日21:51中公教育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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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夺取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

目前我国已明确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把抢占经济科技制高点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夺取未来产业发展的新优势。这是我国顺应当今世界经济格局大变革、大调整趋势,着眼于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经济危机往往催生重大科技创新突破乃至科技革命,一些传统产业难以为继,一些新兴产业应运而生,特别是具有广泛影响和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得以萌生和发展。这次国际金融危机暴发后,世界将希望寄托在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去年9月,奥巴马政府出台了《美国创新战略:驱动可持续增长和高质量就业》方案,仅开发新能源美国计划10年投资1500亿美元,创造500万个就业岗位。2006年欧盟推出《创建创新型欧洲》报告,仅发展绿色经济就拟投资1050亿欧元。日本政府发布了《日本创新战略2025》报告和“数字日本创新计划”纲要。全世界已加快了新科技革命到来的步伐!

面对新机遇、新挑战,为了夺取竞争新优势,我国要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等六大类战略性新兴产业,逐步使我国的经济和产业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轨道。

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进入新世纪以来,人们更加认识到,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自然资源大规模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原有经济发展模式的根本办法是:加快发展高效、清洁、可持续的新能源产业,它将成为引领新一轮产业革命方向的战略性能源。据统计,中国人均化石能源可采储备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国发电总量也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要加大财政对新能源产业的投入,扶持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水电、生物质能、核电等产业的发展,构建绿色能源体系。

加快发展新材料产业。新材料是高新技术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先导,是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保障,是最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虽然我国已是材料生产大国,但在新材料领域总体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材料专利成果少,某些高技术、高品质、高性能材料尚依赖进口,新材料成果转化率和规模化生产程度低。我们要成为材料生产的强国,必须抓好重点领域:超级结构材料,如高性能金属件化合物材料和智能材料与结构;新一代功能材料,如信息功能材料与器件、战略能源材料和特别功能材料等;环境友好材料,

如生态建筑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如器官的修复与替代材料;航空航天用高性能结构材料和光电子材料等等,以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的需要。

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我国能效比发达国家约低10个百分点,主要工业品能耗比发达国家高30%以上,因而节能任务非常繁重。我们要大力研制先进设备,加快节能技术改造;要扩大节约新技术和发展新能源汽车;要开发和推广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和技术。同时,我们还要继续加大环保产业的投入,在环保设备的制造、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噪声与震动控制设备等方面取得新的战略性的突破,大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

加快发展生物医药产业。预计2011年全球生物制药市场将达980多亿美元,欧美公司约占销售额的90%以上。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整体上落后于发达国家。我们必须加强基础研究,推进资源整合,促进国际合作,争取在医药生物、后基因组技术、再生医药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方面取得新成果。

加快发展信息网络产业。美国在诸多至关重要信息领域引领发展潮流,2009年又提出发展“智慧地球”,把发展信息产业提到国家发展战略高度。我们要加速构建无所不在、人人共享的信息网络体系,实现三网融合、推进“感知中国”建设,研发后IP时代技术,抢占信息网络的制高点,带动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优化升级。

加快发展高端制造产业。这个产业是衡量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我国是制造业大国,但总体水平处在世界制造产业链低端,缺少关键技术和自主品牌,重大装备和核心部件依靠进口。我们要在发展光电一体化技术、大飞机、新一代运载火箭、大型清洁火电、核电设备、新能源汽车、新一代流程工业成套技术装备、数字化和智能化设计制造及基础制造等方面取得突破,实现向制造业强国的转型。

我们只有加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才能尽快抢占制高点,提高国家竞争力。在此过程中,我们还要着力提高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壮大科技创新队伍,使我国经济的发展走上内生创新增长的道路。

公考联考申论热点之行政干预司法

2010年09月15日21:52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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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2010年7月17,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发生了群体性械斗,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

2010年7月20日,针对陕西省国土厅的抗法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2010年8月1日,在陕西省横山县,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密函称,“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这份密函被指与陕西国土厅亦有关联。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法院发出“公函”,要求对省高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进行改判。法院独立、公正审判遭遇“行政门”。

【政策背景】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将“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列为法官的权利。很明显,国土部门主持的协调会,根本无法使国家审判机关的判决失效,而政府部门给人民法院发函干预,则是公然地违反宪法和法律。

【标准表述】

重要性

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谓法治,首先是对政府权力进行规范,驯服权力,使它受到人民意志的约束。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法律的权威高于行政权力,如果有人提出请求,政府行政行为必须接受法院的严格审查。政府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法院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逆政治文明潮流而动。

深度剖析

一方面,行政权力抗拒司法,不是依法律知识而行,而是依现实而行,司法在现实中的处境与作用决定了行政权力选择何种方式。

另一方面,陕西国土厅抗拒司法判决,是民告官“执行难”这一层面问题的升级版。“民告官”可以难在执行环节上,也可以难在起诉、受理、能否胜诉等各个环节上。在这起事件中,法院体现了一定的积极功能,明确作出了审判意见,然而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不仅不愿受理一些行政诉讼案件,甚至偏袒被告、动员原告撤诉、甚至擅自变更被告,这不仅导致目前行政诉讼中“民”一方胜诉率低,而且也导致了胜诉了也难获执行的尴尬处境。因此,不论是省一级的行政干预司法,还是市、县级别的,本质都是一样,法条与司法的实际作用并不完全对应,行政与司法都处在让人尴尬的位置。

对策措施

首先,对政府权力进行规范,驯服权力,使它受到人民意志的约束。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法律的权威高于行政权力,政府行政行为必须接受法院的严格审查。政府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法院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逆政治文明潮流而动。

其次,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仅仅是抵制干预是不够的,法院可以抵制,而某些地方政府也可以继续干预。防止行政干预司法,必须在政治的高度作出安排,使之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个政治禁忌。

最后,法律必须得到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必须被履行,地方权力尊重司法独立是题中应有之意。把它贯彻到对地方权力的考核评价中去,并启动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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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财政大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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