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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2: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宣传材料之三)

一、哪些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救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个人身份参保的条件和应携带的材料有哪些?

首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须是本市非农户口,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要复印首页和自己本人一页),就近就便到市、区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首次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或已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2张,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各是多少?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8.5%的比例缴费。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需一次性选择按单建统筹或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缴费,以后不得再行更改。

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8.5%的缴费比例,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费,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领取失业金期满后,可以个人身份或在新就业单位接续医保关系。

3、退休(退职)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6.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规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同时参加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大病救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2元),享受大病医保救助待遇。

四、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是多少年?

参保人员退休(职)时,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需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得低于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须一次性缴足规定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原国有、集体单位的职工,其在当地职工医保启动前(本市2000年1月1日之前)的国有、集体单位的连续工龄,视为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城镇居民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其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每满4年可折算为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五、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的医保住院统筹待遇等待期各有多少个月?

1、首次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是6个月,即首次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即一次性缴纳医保费后第4个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接续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3个月内接续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超过3个月接续的,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4、个人身份人员缴纳医保费(含大病医疗救助)的时间为每年的

7、

8、9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缴费的,中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待遇。当年12月31日以前补齐的,自补缴之日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次年元月1日以后补缴费的,自补齐所欠的医疗保险费之日起6个月以后,可恢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但补齐职工医保费后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六、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

1、由参保人员到自己社保档案关系托管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索取《职工正常退休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再到市征缴稽核中心窗口,核算医保在职转退休费用,由窗口经办人员开具《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2、持《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到市地税局各征缴大厅(地税分局)开具《安徽省社会保险通用缴款书》,再到银行缴费;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人员一次性补齐不足年限费用的、应及时缴纳,凡超过3个月仍未到账的,将中止医保待遇。

3、在职转退休相关费用足额到账后,办理医保退休登记,自次月起享受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七、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

(一)转出:

1、填报《参保单位人员减少表》,在不欠费的情况下,终止社保关系;

2、职工养老保险转出,应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

3、职工医疗保险转出,除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或有效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外,还应提供《医保就诊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转入:

1、职工养老、职工医疗保险,凭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2、失业保险转移还需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迁出证明》原件;

3、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八、如何办理企业养老保险退费?

(一)提供材料:

1、在职死亡。(1)户口注销死亡证明原件;(2)领取人(应为死亡人员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

2、重复缴费。(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报告;(2)重复参保相关材料。 特别提示: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费时,不论参保人是企业职工,还是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均只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基金的缴费不予清退,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参保登记地点: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市人社局三楼) ※业务受理时间:每月1至25日(不含节假日)

※本宣传材料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负责解释,最终依据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今后国家、省、市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2013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作者:徐侃 吴祚朝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13-6-22

记者从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获悉,依据省统计局新近发布的2012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091元,月平均工资为3841元的统计结果。我市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每月2305元,较上年度上调273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收入超过300%的,其最高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每月11523元。

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为例,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以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的,在当期社会保险结算年度每月缴费金额为768.2元;以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即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的,在当期社会保险结算年度每月缴费金额为461元。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选择单建统筹方式(不设个人账户)的按4.5%的比例每月缴费为103.73元,选择统账结合方式(设立个人账户)的按8.5%的比例每月缴费为195.93元。

当期社会保险结算年度月缴费基数及缴费金额均从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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