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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7: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88次常务会议(„2007‟21号纪要)精神及《河南省发改委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8‟4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燃气、热力、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用消防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规划管理和规划编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界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北至北环路,南至南环路、S309,东至G207,西至西环路,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延500米、三湖新区(北至荆花路,南至五三一铁路线,东至西二环,西至石曲路)、虎岭产业集聚区(北至湨河,南至济运高速,东至焦枝铁路线,西至西二环)、玉川产业集聚区(西、北至侯月铁路,东至盘谷路,南至北航路)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变用途的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不含私人自建民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配套费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统一征收。

— 1 —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征收标准:

工业、商业、仓储类建设项目每平方米30元;临时建设项目每平方米20元;各类建设项目的地下建筑建设项目每平方米30元。均不含燃气、热力、供水部分。

其他各类建设项目每平方米90元。(其中:城市建设每平方米37元、燃气每平方米25元、热力每平方米20元、供水每平方米8元)。

第六条 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持征收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变用途的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全额征收。

(三)经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应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免缴城市配套费的城市建设部分(每平方米37元):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军用仓库等国防设施;

(二)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 2 — (不含经营项目),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以及收容所、消防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配建的经营性项目);

(三)公厕、垃圾中转站、污水(污泥)处理等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设施(不含配建的经营性项目);

(四)各类学校的教学用房、养老院、福利院、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不含配建的经营性项目);

符合上述规定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其热力、燃气、供水配套部分不得减免。

符合国家、省、市免缴政策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关规定。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其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由征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复。

(二)征收部门依据市政府审定意见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九条 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外,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

征收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更改收费范围;应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城市配套费

— 3 — 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征收部门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配套费中燃气、热力、供水配套部分应分批拨付燃气、热力、供水企业: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拨付所缴总额的50%,余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十二条 燃气、热力、供水企业应按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其中:燃气配套设施敷设到户;热力配套设施敷设到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处;供水配套设施敷设到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处。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不得与燃气、热力、供水企业签订协议,自行协商解决配套费相关问题。因特殊原因,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与燃气、热力、供水企业自行协商的,双方应共同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时,燃气、热力、供水企业必须向征收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对申请、批准、承诺等相关文件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4 — 已建和在建商品房项目,未缴纳热力、燃气配套费用,需集中供气、供热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与燃气、热力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业、商业、仓储类项目,需集中供热、供气、供水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与燃气、热力、供水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物价、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2008‟43号)同时作废,市政府此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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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市城乡规划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 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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