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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概况与民族宗教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4: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疆历史与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处我国西北边陲,面积166万多平方公里,约占全国陆地总面积的六分之一,是我国面积最大的省区。国内分别与甘肃、青海、西藏三省区相邻,国外分别与蒙古、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八国接壤,边界线长达5600多公里,是我国边界线最长的省区。

新疆历史悠久,民族众多,物产丰富,文化灿烂。当今新疆生活着以维吾尔族为主体,包括维吾尔、汉、哈萨克、回、柯尔克孜、蒙古、锡伯、俄罗斯、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满、达斡尔等十三个在新疆居住时间较长的民族在内共56个民族成分,组成了一个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团结奋斗、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民族大家庭。

一、新疆历史概况:

新疆从古到今的数千年历史,民族迁徙、政权更迭,社会经济变迁,思想文化演进,历史事件层出不穷,概括的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三个自古以来”:

第一、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我国自秦汉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新疆自古代起就与中原地区保持着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密切联系。汉朝统一西域后,于公元前60年在乌垒城设立“西域都护府”,行使最高统治权和管辖权,这标志着新疆地区从此时起正式成为我国领土的一部分。此后,无论是中央王朝直接管辖统治时期还是地方政权管辖时期,它们所统辖管理的地域都是中国历史上的版图。

第二、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共同聚居与开发的地区。

从古至今,有许多民族生活在新疆这块土地上,凡是在新疆劳动、生息、繁衍的众多民族,包括当代的和历史上曾经存在过而现在已经消失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他们不仅为新疆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发展、巩固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而且还创造了各具特色、绚丽多彩的历史文化,为丰富中华文化宝库,促进中华文化的发展,形成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基本格局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三、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

新疆地处亚洲腹地,自古以来就是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的通道,也是各种宗教传播和交汇的地方。早在原始社会,新疆就产生了原始宗教。从公元前4世纪起,当时盛 1 行于世界的一些宗教陆续传入新疆,与新疆本地的原始宗教一起形成并长期保持着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

新疆宗教的演变大体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佛教为主的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这一格局大约持续了1000多年。第二阶段是以佛教和伊斯兰教为主的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这一格局大约持续了600多年。第三阶段是以伊斯兰教为主的多种宗教并存格局。这一格局从16世纪形成一直延续到现在。

二、当代新疆民族概况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民族自治区。不但民族成份多,民族人口比重也高,全国56个民族中有6个民族人口的90%以上居住在新疆境内。新疆解放时仅有13个民族,目前新疆的民族成份已经增加到56个。

截至2006年底,全区人口约为2050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约占60%以上。十三个世居民族人口数量排名顺序如下:维吾尔族,汉族,哈萨克族,回族,柯尔克孜族,蒙古族,塔吉克族,锡伯族,满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达斡尔族,塔塔尔族。

从全区民族分布情况来看,呈现出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互相交错居住的态势。其中,维吾尔族遍及全疆,83%分布在南疆的和田、喀什、阿克苏和库尔勒等地。汉族遍布天山南北,主要分布在天山北部和天山东部一带。哈萨克族主要分布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蒙古族主要聚居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及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回族遍布天山南北,主要居住在昌吉回族自治州及焉耆回族自治县。柯尔克孜族主要居住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及邻近地区。塔吉克族主要居住在帕米尔高原。锡伯族主要居住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和霍城县及巩留县。乌孜别克族主要分布在伊犁、塔城、乌鲁木齐等地。满族分布在全疆各地。达斡尔族主要聚居在塔城和霍城等地。塔塔尔族主要分布在伊宁、塔城和乌鲁木齐。俄罗斯族主要分布在伊犁、塔城、阿勒泰和乌鲁木齐等地。

新疆是全国人口密度最低的省区之一,平均每平方公里只有9人。其人口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特点。首先,新疆人口分布极不平衡,疏密程度极为悬殊,95%的人口集中分布在占新疆面积3.5%的绿洲上,绿洲人口密度高达207人/平方公里以上,按实际居住区域计算的人口密度与沿海人口密度接近。其次,民族间区域分布明显。各民族分布的区域既表现为相对杂居性,同时更突出地表现为聚居性特征。第三,跨国民族多。由于历史的原因,新疆主要民族中跨国民族较多,他们与周边蒙古、俄罗斯、哈萨克、吉

2 尔吉斯、塔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等国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中存在着各种联系,对当今新疆贯彻落实中央睦邻友好的方针,加强经济文化交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防安全具有重要影响。第四,随着西部大开发建设步伐的加快,新疆民族成分增多和民族杂居的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三、当代新疆宗教概况:

1949年新疆和平解放后,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变革,以及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和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现在新疆各种宗教都步入了良性发展的道路。

新疆现在仍保持着多种宗教并存的基本格局。现有宗教为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东正教和道教。

伊斯兰教是新疆地区信仰民族和人口最多、分布地域最广、社会影响最大的宗教。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有:维吾尔、哈萨克、回、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东乡、撒拉、保安等十个民族,占全疆总人口的50%以上。

新疆佛教分为汉传佛教和藏传佛教(俗称“喇嘛教”)。信仰汉传佛教的主要是汉、满等民族。信仰藏传佛教的有蒙古、锡伯、藏等民族。

其它四种宗教人数不多,影响不大。

四、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风俗习惯是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长期形成的一种生活,具体表现为生产、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礼仪等方面共同的喜好、习俗和禁忌。它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民族的历史传统、心理感情以及道德准则、宗教观念等。民族风俗习惯是随民族的产生而产生的,在其形成过程中深深烙上了民族的印迹,并成为民族文化的部分,与其他民族相区别。民族风俗习惯广泛地渗透到社会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代代相传,绵延不绝。一个人从出生到离开这个世界,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待人接物,言谈举止,无不遵循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或带有其深刻印迹。因此,每个民族成员对本民族的风俗习惯都有一种特殊的感情。

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我国《刑法》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就是从法律上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二是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民族

3 成员往往以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否受到尊重来衡量和处理同其他民族的关系。他们把对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看成是对自己整个民族的尊重,认为对自己民族风俗习惯的侮辱与损害,就是对自己整个民族的侮辱与损害。这种敏感性是各民族风俗习惯普遍共有的特征。因此,任何形式的忽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可能会损害民族关系。

新疆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各民族都有自己的独具特色的风俗习惯,是各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饮食习俗 各民族的饮食特点主要取决于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生活环境,并受到宗教信仰、传统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影响。维吾尔、哈萨克、回、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东乡、撒拉等民族都是群众性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普遍忌食猪肉和自死或未经阿訇念经而宰杀的牲畜肉食等。本来,不养猪、不吃猪肉是居住在阿拉伯半岛上一些游牧民族古老的生活习惯,后来成为伊斯兰教的教规,带上了宗教色彩。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不吃猪肉已经成为这些民族群众的生活习惯。现在,这些民族中的一些人已不信教,但仍不吃猪肉。这些民族中还禁食驴肉、狗肉、死亡牲畜的肉和凶禽猛兽,禁食一切动物的血。塔吉克族和一部分回族还禁食马肉。蒙古族、达斡尔族等也禁食动物的血。

待人接物习俗 新疆各少数民族都很重视礼貌,热情好客,见面时要握手问好。到少数民族家中做客,要让年长的主人先进门,让长者先坐,端茶和接物都要用双手,以示尊重。客人应听从主人的招待,如果不想吃,也要尝一下,以示尊重,不宜完全拒绝。当主人倒茶时,如果不想再喝,可用手捂碗口。到哈萨克族毡房不能坐床,可坐在椅、凳或毡上,最好盘腿或跪坐,不能两腿伸直,也不能脚底朝人。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等民族都忌讳客人在门口下马。骑马、开车接近蒙古包时要轻骑慢行,以免惊动畜群;马鞭子要放在门外,以示对主人的尊敬。

节庆习俗 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一些节日。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有肉孜节、古尔邦节等。肉孜节又称开斋节。按照伊斯兰教规,在封斋一月期满时开斋,即为肉孜节。古尔邦节又称宰牲节,宰杀牲畜祭祀“真主”,在肉孜节70天后过节。这两个节日都来源于宗教,但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已成为民族节日。节日期间,男女老少都着盛装,家家户户准备丰盛的食物,互相拜节,以示祝贺。蒙古族、锡伯族、达斡尔族同汉族一样过春节。各少数民族自由地按本民族的传统习惯欢度节日,国家按照各少数民族年节习惯安排假日,并供应节日特殊食品。

4 民间文体活动 新疆各民族能歌善舞,文体活动丰富多彩。“麦西来甫”是维吾尔族群众性娱乐活动,多在农闲时举行,一般由几个人发起,邀请数十甚至上百人,集中在一起唱歌、跳舞及做其他游戏。摔跤、赛马是各少数民族普遍爱好的体育活动。“叼羊”是哈萨克族庆祝大喜事或欢迎贵宾时举行的体育活动。开始由主持人牵出一只山羊,割下羊头,参加叼羊的人策马夺羊,夺得者即为优胜。那达慕大会是蒙古族大规模的娱乐活动,每年在秋高马肥时举行,唱歌、跳舞、听民间艺人说唱,还要举行赛马、射箭、摔跤等活动,同时进行贸易活动。

丧葬习俗 各民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如火葬、土葬、水葬、天葬等。目前,除在汉族中推选火葬外,其他民族的传统丧葬习俗基本被保留。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实行土葬,人死后以白布裹尸,用移尸木匣抬到事先挖好的墓穴入葬。其他民族的群众不要帮助抬尸体,也不要去墓地看,但可参加追悼会或去死者家里进行慰问。人死后的第七天、四十天和周年日,死者家属要举行祭祀仪式。

五、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第36条,分4款对宗教信仰自由做了原则规定: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第二款,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款,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四款,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全面正确地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强调保障公民信教自由的同时,也要强调保障公民不信教的自由;信教的公民不得歧视不信教的公民,不信教的公民也不得歧视信教的公民。在保障信教自由的同时,不但不应妨碍而且应当加强普及科学文化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也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注意划清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的界限。宗教信仰和宗教是两个概念。宗教信仰是精神和思想领域里的问题,应当而且只能由人们自由地去选择。宗教不

5 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实体和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形式的宗教,必须纳入国家的管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任何宗教都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不受任何约束的“宗教自由”是不正确和不可能的。离开法律来谈“宗教自由”是违背人民利益的,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要求的。对鼓吹“宗教自由”、鼓吹宗教狂热的错误言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坚决予以制止。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不能信仰宗教。宗教信仰自由是对一般公民而言的,并不适用于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共产党员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党的性质和指导思想要求共产党员必须是工人阶级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做彻底的无神论者。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组织,是党的得力助手和后备军,其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与中国共产党是完全一致的。党员、团员要按照党章、团章的要求,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始终坚持不信仰宗教,不参加宗教活动。如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就违背了党的性质和指导思想,不符合党对党员和团员的思想政治要求,必将削弱党的战斗力,降低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中国共产党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是个严肃的政治纪律问题。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有责任和义务宣传、教育群众,自学接受唯物论和无神论。

第四、在校学生不能从事宗教活动和穿戴宗教服饰。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都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那么学生也是公民,为什么要禁止在校学生从事宗教活动和穿戴宗教服饰呢?我们应对《宪法》中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的规定从整体上有一个全面正确的理解。“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两方面的涵义: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就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来说,它首先是一种思想意识活动的自由,一个人的信仰如果仅停留在思想意识领域内,这“是一个捆不住抓不着的变化着的无形物”,是任何人也无法禁止的,任何人是不可能不让人思想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信仰宗教是自由的。对于那些受到宗教意识影响的学生来说,在学校,只能通过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教育,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其逐步树立科学世界观和人生观,转变其思想信仰和思想观念。但如果在校学生要对其宗教思想加以传播、宣传或通过一定的宗教行为表现出来,那么就会转化成为一种宗教活动。作为一种宗教活动,就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社会环境、个人职业等条件的限制,其自由不可能是无限的。在我国,无论是信仰宗教的公民,还是不

6 信仰宗教的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依法享受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权利的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我国,学校是传播现代科学知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场所,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更不允许学生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这既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学校的性质、办学方向和培养目标决定的,也是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的必然要求。学校是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场所,不允许信教群众、学生在学校传播宗教意识,从事宗教活动,干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不仅是为了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是为了保证公民不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在精神污染中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指示》中指出:“任何人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不应当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论还是无神论的辩论。但是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的宗教书刊,更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因此,学生在校期间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时,必须根据自己所处的环境和条件,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每个学生都应该按照社会主义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方针、办学要求和培养目标来约束自己,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青年学生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和穿戴宗教服饰,不管是有组织的还是自发的,不管是个人行为还是集体行为,不管是公开的还是私下的,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干扰周围的同学,影响和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习气氛,直接干扰学校对学生进行科学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教育,破坏学校文明,破坏健康的校园环境和学习氛围。因此,青年学生在学校从事宗教活动和穿戴宗教服饰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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