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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23:49: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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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甲方):绵阳天添置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乙方):

买受人决定购买出卖人开发的“未来城”商品房中的____【幢】____【单元】____【楼层】____【号】房屋,且买卖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

第一条对付款方式及时间的补充约定:

买受人采用第种方式及期限支付购房款:

1、对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约定:

买受人须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付清全部购房款。

2、对以按揭贷款或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约定:

(1)买受人须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向出卖人付清总房款% 的首付款,即¥元(大写: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其余价款由买受人向申请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2)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或政策规定需提高按揭首付款比例,买受人应在 1

接到出卖人通知的30日内补至银行规定比例;否则视为逾期付款,经出卖人催告后,买受人仍不按期履行义务的,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相关约定处理。

(3)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不能采用向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作为付款方式,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的30日内向出卖人付清全部购房款的余额部分,否则视为逾期付款,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相关约定处理。

3、对付款时间的约定:

买受人须按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和金额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出卖人收到现金之日为付款日。因买受人支付房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买受人须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银行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所需真实、有效、齐备的相关资料,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逾期在15日(含第15日)以内,每逾期1天,买受人按应付首付款万分之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不含第30日),经出卖人催告后,买受人仍不按期履行义务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合同项下的商品房由出卖人另行出售,并由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扣除相关费用后若有余款,退付给买受人。

5、出卖人为买受人的银行贷款提供了保证,如果买受人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导致银行追究出卖人保证责任的,出卖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买

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将出卖人代其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偿还给出卖人,并从出卖人代付之日起至买受人还清出卖人代付款之日止,按出卖人所代付本息总额每日万分之 2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二条对商品房交付的补充约定

1、买卖双方应当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2、买受人接收其所购商品房的前提为:

买受人在接房前需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否则出卖人可以拒绝买受人提出的交房请求,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3、出卖人交房应采取电话联系、书信邮寄、指定地址送达、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若买受人电话变更、停机、关机、通讯故障及地址变化等原因而又未及时告之出卖人新的联系方式,致使出卖人通知不到或无法通知,交房时间即为出卖人通知确定的时间,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4、双方约定出卖人在交房期限内,如出卖人违约,则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出卖人的交房期限可顺延。

第三条其他约定

1、对房屋装修和使用的约定

(1)买受人在房屋装修和使用过程中,严禁改动主体结构的任何部位,如擅自改动或损坏,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赔偿损失。

(2)买受人所购房屋因装修或使用造成渗漏或其他问题,影响其他住户的,买受人必须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买受人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和物业服务企

业或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出卖人、买受人均应按《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2、特别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出卖人可以采取出售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

(2)买受人无偿使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由全体业主承担。

(3)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建筑、日照、采光及环境已全面告知,买受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购买该商品房。

以上补充条款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共有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26911112690506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621000

签约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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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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