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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3-22 06:09:23 来源:协议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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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

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

(为确保乙方充分理解本协议,请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等。若有解释或说明要求,请乙方在签约时提出,甲方将依法给予解释与说明,本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补充协议,作为对乙方购买甲方位于座房(合同号,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条关于买卖合同约定的补充

1、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甲方已向乙方充分解释买卖合同及附件的所有条款,乙方对买卖合同及附件的所有条款均已理解并明白自己在买卖合同及附件中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2、乙方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充分了解甲方为推广本房地产项目所发布、出具、陈列或以其它方式做出的售楼广告、售楼书、售楼模型等售楼资料均为要约邀请,并不具备要约条件,因此均不应视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在本房地产项目中展示、陈列样板房的目的在于向乙方提供关于装修、使用房屋的启发性思路,因此,除本买卖合同及附件有特别约定外,样板房内的装修、装饰、改选以及家具和物品的陈列等任何内容均不作为买卖合同项下房屋的交付标准。

3、乙方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充分了解本小区共有部位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权益中不包含本项目中的小区人防工程、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居委会等。乙方同意:本房地产项目中的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居委会等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小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经营管理,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合法处分,其收益归卖方所有。

4、双方同意:本房产所在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所有权为甲方所有(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甲方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对该车库(车位)进行合法处分,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经营管理。

5、乙方确认:经甲方充分说明及乙方实地考察,已理解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乙方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同时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已经熟知本房地产项目所有规划和周边道路、公共设施等环境之现状及其可能对居住带来的影响,以及知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市场风险。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商业风险,任何一方不得据上主张解除或变更本协议及买卖合同。

6、甲方在广告、宣传资料及买卖合同中对建筑区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甲方提供的参考信息,不构成甲方的允诺。

7、乙方承诺:本项目未完成全部交付使用前,出卖人有权在共有部位、公共场地无偿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活动;本项目未完成全部交付使用前,甲方为全体产权人利益进行企业和项目推广宣传,在房屋所在的屋面和外墙面设立项目标志、企业标识以及有关企业和项目信息的其他形式的广告标识,应由甲方自行向政府缴纳相关税费并办理政府相关审批手续,但无需事先取得全体产权人的同意或向全体产权人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对此并无任何异议。

8、买卖合同中“层高”是指商品房所处楼栋的标准层高,非楼层净高。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该商品房层高可能存在局部高于或低于该层层高的情形。

第二条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

1、在佛山市测绘单位对商品房进行测绘后,如按买卖合同约定发生套内面积差异,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前来办理有关面积差异的补交或退房款事宜。若乙方延迟履行其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关于面积和面积差异处理等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补交房款、办理面积确定及补差手续等),甲方有权相应延期交房及延期提供办理产权登记资料,直至乙方将其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

2、买卖合同附件中的房屋平面图的标尺及房屋数据为暂测值,准确数据以交付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数

据为准,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异百分比以产权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若买卖合同约定的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的面积产生差异,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3、若产权登记面积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产生差异须补退款的,面积差异补退款按买卖合同约定计算(不计利息),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办理面积补差手续的30日内办理补差手续。因产权面积大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须乙方补款的,乙方应超过30天办理的,乙方须按照其应补交的面积补差款按日息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4、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达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时,乙方有权在甲方的书面通知送达或电话通知后15日内决定是否接受该商品房。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将退房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视为乙方接受该商品房,双方同意买卖合同关于乙方不退房的相应规定处理,若产权登记面积大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收取补差款。

5、乙方同意产权登记面积确定以前,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的各项费用按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计算;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发生的费用,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计费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

6、乙方所购买的商品房如属现售的住宅、商业用房(含车位)按套出售计价的,甲乙双方不作任何面积补偿或差价款的收退。

第三条关于按揭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补充

1、乙方申请银行按揭的年限、金额以银行机构最终批复为准。

2、乙方有义务在签署买卖合同的当天签署按揭合同并向银行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如未按期签署按揭贷款合同或乙方不提供贷款资料或乙方提供贷款资料不齐且10天内未补齐或不提供贷款资料的,则视为乙方违约,按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及买卖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国家及佛山市的购房政策、银行商业贷款政策,并明确知悉国家及佛山市政策会不时对购房政策及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乙方承诺:如因乙方不符合贷款政策或贷款政策的变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满足银行商业贷款条件的,乙方须按本协议补充本条第4款执行;如因乙方不符合购房政策或购房政策的变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购买该商品房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本补充协议第九条的约定执行。

4、如因乙方的原因,按揭申请在两个月内未获银行接纳,在接到银行或甲方通知后15日内应更改为一次性付款方式并交清房款;或者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申请额有差异的,乙方应按照国家及佛山市的购房政策、银行商业贷款政策及买卖合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在接到银行或甲方通知后10日内补足首期款。逾期乙方应按买卖合同第七条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无法按时付清房款或补足首期款而申请退房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合同解除及备案注销手续,合同注销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手续完结后由甲方扣除总房款百分之十的金额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并退回乙方已付房款余额。

第四条关于商品房交付的补充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及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在达到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政府规定商品房交付证明条件时即达到交付标准,甲方以《入伙通知书》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日期早于买卖合同的交付日期,则以《入伙通知书》中的通知交付日期为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视同乙方已完成商品房的交接。甲方以电话通知的,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或入伙通知书。不论甲方以何种方式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未能收到交付通知或入伙通知书的,均以买卖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乙方有义务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截止日当天前往房屋所在地办理交接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2、遭遇不可抗力(如因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的市政配套设施、设备之延误或非甲方所能控制或抗拒的其他事件等),甲方有权据实予以延期,并无需承担因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除不可抗力外,因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法令,或因政府部门进行与本项目关联的市政工程发生突然事件,或因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房屋无法交付及(或)市政基础设施不能如约达到使用条件的,甲方可以据实予以延期,并无需承担因此逾期交房及(或)市政基础设施不能如约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责任。

4、该商品房须按报建建筑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如交付验收中发现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瑕疵,乙方应于验收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质量瑕疵异议,并要求甲方按实情负责修补或给予合理解决,乙方不得借此拒绝收楼,否则甲方不需承担逾期交楼责任。甲方收到乙方提出的质量瑕疵异议后,做出处理意见与方案,乙方应当对甲方采取的处理措施给予配合。如乙方以拒绝、拖延或其它方式不配合甲方采取处理拖施时,视为乙方撤回质量瑕疵异议。

5、如乙方未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包括支付全部购房款及面积补差款、违约金、因乙方逾期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或契税、以及未按政府或房管部门要求提供买卖合同备案须提供的资料,造成买卖合同未备案或未能办理产权登记等),甲方不承担逾期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等一切相关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推迟该商品房的交付时间直到乙方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自甲方将本商品房交付乙方(或视同乙方完成商品房交接)之日起,本商品房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与该商品房有关的一切税费及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照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五条关于保修责任的补充

1、甲方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时,乙方应对甲方保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若因乙方拒绝甲方入场维修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若因与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物业或公共配套设施发生质量问题而需要在乙方场地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给予配合,并应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之日起7天内为相邻物业或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提供便利,否则因此造成延误维修而导致相邻物业或公共配套设施损害加重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维修完成后维修单位负责将损坏的乙方所购商品房恢复原状。

第六条 关于庭院、露台、花园等使用的补充

1、乙方同意:本小区其他业主享有其所购房屋连带拥有的庭院、露台、花园(含首层、天台、平台、屋顶花园,下同)的使用权并负管理义务,乙方放弃对该庭院、露台、花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2、乙方若购买有相连庭院、露台、花园的房屋单元,庭院、露台、花园面积和围合开关具体以交付本商品房时的现状为准。乙方对该等庭院、露台、花园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有房地产权证的除外)。乙方不得对庭院、露台、花园面积和围合形状进行更改,不得随意乱搭建和开挖地面,只能作绿化使用,并且在使用时必须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应当遵守国家以及本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的规定,服从和遵守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

3、乙方因所购房屋连带拥有的庭院、露台、花园使用权,如该庭院、露台、花园的面积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甲方的原因等未能实现交付的,不影响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的交付,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收房或主张退房。

第七条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书面答复,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若按照政府部门的行政规划要求变更的,乙方可解除买卖合同,但甲方不退还利息。

2、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的,属于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之乙方,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不解除买卖合同。

第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补充

1、如乙方选择委托甲方办理《房地产权证》:

(1)乙方特此委托甲方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以及申领《房地产权证》;甲方根据《城市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

(2)乙方须在交接商品房时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内签署一切必需的文件,并向甲方提交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需要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及缴纳相关税费及代办费用。

(3)乙方选择按揭贷款的,如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有要求将《房地产权证》直接交由其保管的,甲方可直接将产权证交给银行,乙方不得有异议。

(4)若发生下述情况,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时间相应顺延:乙方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履行本条第(2)款的义务;该商品房经过测绘后,若乙方必须办理面积补差手续而乙方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第五条及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及时办理的。

2、如乙方选择自行办理房地产证,由甲方通知乙方并交接办证资料之日起,自行向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证。甲方负责在乙方办理房地产证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3、若因政府行为、不可抗力、买受人行为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或资料的,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乙方暂不符合在佛山市购房的条件,因此暂不能办理房权登记的,根据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自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受理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关于买卖合同解除(变更)的补充

1、甲方或乙方按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行使解除权时,自守约方解约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

2、乙方按照买卖合同第十条行使解除权的,应在甲方发出的规划、设计变更通知上载明答复期限届满之日前,如甲方没有发出书面的变更通知的,则乙方应于交楼通知书载明的收楼期限届满之日或合同约定的交房截止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将解除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则视为乙方同意变更,并放弃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3、乙方按照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其他条款行使解除权的,应在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解除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4、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甲方拥有对该商品房完全的所有权。

5、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的,双方同意: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商品房价格1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退还乙方购房款前将违约金先行予以扣除。

6、因买卖合同解除,乙方须退回房屋的,乙方应当在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恢复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原状并将该房退回予甲方,若有延期交付或延期恢复原状的,乙方承担按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千分之一的赔偿金,甲方有权在退还乙方购房款前将此赔偿金同其他应扣余款一并扣除。

第十条关于合同注销登记的补充

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如买卖合同已办理了登记备案,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共同办理完结登记注销手续。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登记注销延期办理的,甲方有权顺延向乙方退还已付房款余额(如有)、违约金(如有)和利息(如有)的时间且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乙方配合办理完毕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以下空白,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乙方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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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出卖人:宁夏丽水瑞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殷小勇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48号三区六楼

电话:0951-507273

3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购买“瑞银财富中心”号楼层室商品房签订了合同号为_______________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现就该商品房最终结算的相关事宜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单价元/建筑平方米,该商品房总价款为(RMB:_________),(大写:_ _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二条:该商品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室内建筑面积为方米,公摊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增加○减少○)了____平方米;

第三条:该商品房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单价元/建筑平方米,该商品房总价款为:(RMB:________),(大写:_ _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四条:本协议于该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五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宁夏丽水瑞银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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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宁夏金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盐池永生物流园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总价元,其中按揭贷款元,为了保证乙方按时足额向银行还本付息,维护双方的权益,经双方协商,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资料及相关证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二、乙方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借款,乙方不按期还款,只要发生银行从甲方账户扣款的情况,无论数额大小视为乙方不支付借款,甲方一次性偿还乙方下欠银行贷款及利息,乙方同意将购买的甲方房屋以原房价八折的价格由甲方回购归甲方所有,产生的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扣除代为乙方偿还的费用及乙方应承担的税费等费用外,下余部分退还乙方。

三、乙方拒绝搬出房屋时,甲方有权采取封门的方式收回房屋,造成乙方的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搬出的时间为甲方账户内资金扣划至银行账户两个月时间,乙方如在两个月之内偿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银行借款合同》继续生效。

四、本协议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宁夏金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夫妻双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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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威海市丰荟集团有限公司

买受人:王晶

第一条: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经平等一致协商,双方同时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二条:出卖人保证具有合法、与其资质等级相符的商品房开发主体资格,向买受人出具的销售该商品房的全部证书、批准文件真实、合法、有效。买受人保证自己的身份真实、合法、有效,有权购买所售商品房。

第三条:价款包括所售商品房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所占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在楼栋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第四条:双方约定商品房装修、装饰(含家具)价格为人民币 12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具装修款收款收据。

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价作为买受人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以及缴纳有关税费、房屋维修基金等的计算依据。按照有关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买受人办理登记时需要增加交纳税费的,增加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二者均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方才同时生效。

第七条: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当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约定不一致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八条: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出卖人保存二份,买受人保存一份。

出卖人签字盖章:买受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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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甲方):绵阳天添置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乙方):

买受人决定购买出卖人开发的“未来城”商品房中的____【幢】____【单元】____【楼层】____【号】房屋,且买卖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

第一条对付款方式及时间的补充约定:

买受人采用第种方式及期限支付购房款:

1、对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约定:

买受人须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付清全部购房款。

2、对以按揭贷款或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约定:

(1)买受人须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向出卖人付清总房款% 的首付款,即¥元(大写: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其余价款由买受人向申请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2)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或政策规定需提高按揭首付款比例,买受人应在 1

接到出卖人通知的30日内补至银行规定比例;否则视为逾期付款,经出卖人催告后,买受人仍不按期履行义务的,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相关约定处理。

(3)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不能采用向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作为付款方式,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的30日内向出卖人付清全部购房款的余额部分,否则视为逾期付款,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相关约定处理。

3、对付款时间的约定:

买受人须按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和金额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出卖人收到现金之日为付款日。因买受人支付房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买受人须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银行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所需真实、有效、齐备的相关资料,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逾期在15日(含第15日)以内,每逾期1天,买受人按应付首付款万分之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不含第30日),经出卖人催告后,买受人仍不按期履行义务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合同项下的商品房由出卖人另行出售,并由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扣除相关费用后若有余款,退付给买受人。

5、出卖人为买受人的银行贷款提供了保证,如果买受人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导致银行追究出卖人保证责任的,出卖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买

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将出卖人代其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偿还给出卖人,并从出卖人代付之日起至买受人还清出卖人代付款之日止,按出卖人所代付本息总额每日万分之 2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二条对商品房交付的补充约定

1、买卖双方应当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2、买受人接收其所购商品房的前提为:

买受人在接房前需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否则出卖人可以拒绝买受人提出的交房请求,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3、出卖人交房应采取电话联系、书信邮寄、指定地址送达、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若买受人电话变更、停机、关机、通讯故障及地址变化等原因而又未及时告之出卖人新的联系方式,致使出卖人通知不到或无法通知,交房时间即为出卖人通知确定的时间,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4、双方约定出卖人在交房期限内,如出卖人违约,则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出卖人的交房期限可顺延。

第三条其他约定

1、对房屋装修和使用的约定

(1)买受人在房屋装修和使用过程中,严禁改动主体结构的任何部位,如擅自改动或损坏,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赔偿损失。

(2)买受人所购房屋因装修或使用造成渗漏或其他问题,影响其他住户的,买受人必须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买受人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和物业服务企

业或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出卖人、买受人均应按《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2、特别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出卖人可以采取出售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

(2)买受人无偿使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由全体业主承担。

(3)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建筑、日照、采光及环境已全面告知,买受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购买该商品房。

以上补充条款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共有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26911112690506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621000

签约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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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1、买受人愿意按照以下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本合同签订时支付总房价的%即元(包含定金);

(2)年月日前支付总房价的%即元;

(3)总房价的%即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自行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即按银行要求提交齐全资料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获取银行按揭贷款或足额获取银行按揭贷款的,未获批准的房价款买受人应在7日内一次性付清或选择出卖人同意的其他付款方式予以支付。

买受人未按以上时间付款或办妥银行按揭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额(或贷款额)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天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另行处理,买受人应按总房价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未能履行其向银行按揭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款)导致出卖人作为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按以下方式处理:①出卖人在该商品房被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前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该房屋另作处理,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30%的违约金。②出卖人在该商品房被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出卖人除有权向买受人追偿其代为支付的银行本金、利息和滞纳金、违约金以及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外,还有权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总价款30%的违约金。

2、双方同意在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出现差异时,按照建筑面积(下同)进行面积差异处理,面积误差绝对值比在0.6%以内(含0.6%)的,双方互不补偿,面积误差绝对值比在0.6%以上的,双方据实结算。面积测绘结果出来后,出卖人应及时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与出卖人办理房款结算(即退、补)手续;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退款的,视为买受人放弃追索房款的权利,面积多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房款的,买受人应按日支付应补交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3、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外,买受人同意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出卖人可以延期交房给买受人:(1)施工期间遭遇的地震、水灾、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2)施工期间新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状况(如发现文物遗迹等);(3)配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引起的延误;(4)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单位对有关工程验收的延误或对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误;(5)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6)其他出卖人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无法防止或避免的事件。“第八条中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亦适用“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的约定。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该商品房在取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后即可交房并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后个月内安排买受人收房以及在收楼后的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登记备案,安排收房及办理备案手续期间不视为逾期交房,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的责任。

买受人属于一次性付款方式的,须付清全部房价款及《认购须知》中相关费用,方可要求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买受人属于按揭付款方式的,须于银行贷款放款后且买受人付清到期房款及《认购须知》中相关费用后方可要求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否则,双方约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相应顺延,出卖方无需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

4、由于买受人原因,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该商品房已按期交付给了买受人,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或收房通知中收房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房屋毁损等责任。

买受人在收房时如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除经有资格的机构鉴定证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除外),应在房屋交接单中载明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维修,出卖人应在核实情况后及时进行维修,但只要该商品房具备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则买受人不得以此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否则由此造成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

买受人在收房的同时须按国家、省、市的规定及本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政府指定的银行交纳物业维修资金并向出卖人提供已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单据凭证,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交付房屋且此种情形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5、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办证期限内,如出现买受人未交齐全额房款(含面积差异补款)、或未交齐办证资料和税费、或按揭银行不给予办证协助等非出卖人原因造成办证迟延情形的,则出卖人无须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

6、买受人所购商铺门头广告位的使用权属于买受人,但门头广告位的范围和广告制作方案按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标准安装、发布。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在楼宇外墙面或屋顶等任何公共部位设置有利于本项目宣传的标志牌、广告牌等设施。

7、该商品房所在整栋楼宇占用土地范围之外的土地的用途,以政府规划部门最后批准的用途为准。出卖人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或因自行经营需要在本项目地块上建造的会所、车位等建筑物设施或其他配套设施,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

8、如本项目内有与该商品房同类的带装修样板房(出卖人明确为交付标准的除外),买受人理解样板房的装修系装修单位自己的风格和品味,仅供买受人自行对该商品房进行装修时的示范和参考,不作为该商品房交付标准。

9、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如买受人已收房的,买受人应在30天内将该商品房恢复到交付使用时的状态并交还给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对该商品房所做的固定装修及留置在该商品房内的物品的所有权,该固定装修和物品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无须给予买受人任何补偿。

10、买受人愿意接受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商品房进行物业管理,并在本合同签订时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11、除出卖人就该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和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本合同的签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以外的广告、网络信息、售楼书、模型、样板房、销售人员承诺等有关本项目的资料或信息,仅仅作为要约邀请,不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前述文件资料、物件等中有关商品房的承诺均以本合同为准。

12、买卖一方基于本合同发送给对方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到双方在本合同中所记载的地址或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的地址,送达方式采取当事人直接签收或邮寄送达。买受人更改本合同内记载的地址,须在变更后3天内书面通知出卖人,非出卖人原因导致通知不能送达或被邮政局撤回的,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买受人自担,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

13、涉及到买受人拖欠购房款(含面积差异款)事项、逾期收房的,双方同意选择向仲裁委员会仲裁;涉及到出卖人延迟交楼、延迟办证及其它出卖人违约事项的,双方同意选择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1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条款与本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出卖人(盖章):买受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

附录1:购房应交税费及其他应收款项

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缴交的费用

二、收房时需缴交的费用

三、办理房产证需缴交的费用

备注: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称总房价不包括应由买受人交纳的以上所列税费。

2、上述税费如遇政府变更标准或增加新项目的,则按政府规定执行。

推荐第7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样本)

出卖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买受人:李四

出卖人和买受人就购买房屋所签之《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如下补充条款。

1、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付款方式为

(1)买受人选择一次性付款(提取公积金),若在×年×月×日之前未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买受人于×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补齐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重新处置该房屋。

(2)买受人选择贷款方式购房,买受人应出具由公证部门公证委托书(公证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委托出卖人办理权证及抵押事宜,同时交纳办证费用×元,待办理完权证及抵押等相关手续后,出卖人将办理过程中发生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及剩余款项退还买受人(不含利息)。

若买受人未提供委托书并交纳办证费用,则不能采取贷款方式购房,应在×年×月×日之前补齐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重新处置该房屋。在买受人未把房款付清前,不予办理交房手续,在此期间发生的采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及发生的一切非房屋自身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负责。

买受人(未)提取公积金×元,若在×年×月×日之前未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买受人于×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补齐房款,否则出卖人有权重新处置该房屋。

2、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一条“交接”。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视为出卖人已按期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自通知交付之日起,与该商品房有关的风险也随之转移,并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而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保修期自出卖人书面通知中的规定日期开始计算;自出卖人书面通知中规定日期至买受人接受房屋期间,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一切非房屋自身质量问题,由买受人负责。

4、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如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规定期限后的180天之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因买受人的原因,造成该商品房未及时办理产权或发生债务纠纷的,与出卖人无关,因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具体收费标准与出卖人无关。

5、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八条。

买受人不得擅自搭建与该商品房相连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设施,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6、本协议作为买受人购买 房屋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买受人:

年月日

推荐第8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1、乙方所购买的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公厕、过道、楼梯间按公摊计算。

2、取消建筑中的上下电扶梯,改为混凝土双跑楼梯,楼梯宽不低于2米,为家具市场留的门头宽为4.2米。

3、甲方为乙方提供上下货混凝土坡道宽度不低于3米。

4、甲方确保乙方购买及使用的建筑消防手续齐全、检验合格,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消防审核未通过的相关处罚与甲方无关,在今后的营业期间甲方统一管理市场消防,乙方给予积极支持,如若违反甲方管理条款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5、乙方购买面积内的地砖由其自费,租赁部分的地砖费用,甲、乙双方均摊,乙方所负担的费用由销售部为其申请减免,如若甲方不批准减免费用,乙方此项费用由销售部承担。

6、甲方负责乙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办理双证所需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7、其它事宜

1、如若甲方不履行责任(特指楼梯和坡道的改建),乙方有权要求退款。

甲方: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8、乙方所购买的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公厕、过道、楼梯间按公摊计算。

9、取消建筑中的上下电扶梯,改为混凝土双跑楼梯,楼梯宽不低于2米,为家具市场留的门头宽为4.2米。

10、甲方为乙方提供上下货混凝土坡道宽度不低于3米。

11、甲方确保乙方购买及使用的建筑消防手续齐全、检验合格,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消防审核未通过的相关处罚与甲方无关,在今后的营业期间甲方统一管理市场消防,乙方给予积极支持,如若违反甲方管理条款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12、乙方购买面积内的地砖由其自费,租赁部分的地砖费用,甲、乙双方均摊,乙方所负担的费用由销售部为其申请减免,如若甲方不批准减免费用,乙方此项费用由销售部承担。

13、甲方负责乙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办理双证所需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14、其它事宜

1、如若甲方不履行责任(特指楼梯和坡道的改建),乙方有权要求退款。

甲方:伊犁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

附件____: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

买受人:

鉴于买、卖双方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为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签约前的明示内容

出卖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买受人已经知悉,并在此承诺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

提示:为避免部分项目出现的电话、网络等开通费纠纷和土地年限、商品房结构及环境争议,新增本条内容,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二、对合同第三条的补充约定(商品房基本情况和房价款)

1、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不包括电话开户费、网络接入开通费、光纤电视开通费等,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2、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所购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面积、价款、层(净)高、结构、户型、朝向、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等,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情况,出卖人已作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对此无异议,并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不以对相应事项有歧义为由向出卖人主张索赔。

提示:新增本条内容,明确了商品房售后抵押问题,同时在实践中应注意避免因抵押造成产权证办理迟延的问题。

三、对合同第四条的补充约定(抵押情况)

买受人同意,在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可以对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而无需另行告知。但出卖人因此延误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权属证书的办理日期的,则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中逾期办理权属证书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针对实践中回款问题突出的情况,在本条第

(二)款按揭贷款特别约定条款中增加了买受人提交按揭贷款资料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时限,加强了按揭贷款未获批准和按揭贷款未按时到账的处理措施,结合集团此前出台的《商品房销售应收款管理办法》以及形成的催收措施,力争增强商品房销售回款力度,降低回款纠纷几率。

四、对合同第五条的补充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付款方式:买受人采用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方式: 买受人应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买受人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即 年 月 _日前)将购房款支付给出卖人(含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的定金¥ 元)。

2、分期付款方式:

买受人应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其中:

(1)第一期应付款¥ 元(含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的定金¥ 元),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2)第二期应付款¥ 元,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3)余款¥ 元,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3、贷款方式:

买受人应付购房款共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其中:

(1)买受人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将首付房款人民币 拾 万 仟 ______佰 _ _拾 元整(¥ 元)支付给出卖人(含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时已经向出卖人支付的定金¥ 元)。

(2)余款人民币

元整(¥ 元),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含公积金抵押贷款或银行按揭与公积金抵押组合贷款,下同)方式支付(最终银行按揭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以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为准)。

(二)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特别约定:

1、买受人承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充分了解按揭贷款银行(含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部条件,并承诺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金额和自身的资信条件符合发放贷款的要求。

2、买受人应在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______日内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提交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资料并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交纳所需的公证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

3、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的具体金额和期限是否获得银行的批准由银行根据买受人的资信状况最终审核确定,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的贷款申请必然获得银行批准的保证。在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已对自身资信及银行审贷、放贷流程与标准有了充分的认识,若买受人申请银行按揭贷款不成功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概由买受人承担。

4、若买受人的申请经按揭贷款银行审核要求补充完善资料,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和按揭贷款银行补充提交完毕。

5、若买受人的贷款申请经按揭贷款银行审核确定需买受人提高首付比例或利率或有其他变更事宜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按揭贷款银行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补交首付款或满足银行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并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

6、若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获得银行批准或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______日内,买受人申请的全部按揭贷款未到达出卖人账户的,买受人应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的未付余款 元,于收到出卖人变更付款方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

(2)于收到出卖人变更付款方式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解除合同,并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15%的违约金作为给出卖人的经济损失补偿。 若买受人未按本条第2项、第4项约定提交按揭贷款资料和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或未按本条第5项、第6项约定补交首付款以及满足其他贷款条件、付清房款或达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的,均视为逾期付款,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处理。

提示:本条在原条款的基础上延长了出卖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增强了出卖人的时间权益。

五、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协议(逾期付款责任)

1、买受人未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期限付清房款的,不论金额多少,买受人的行为均构成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逾期付款或视为逾期付款行为发生后的2年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第三方,买受人应按购房总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解除合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已经发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交纳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出卖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除应当立即向出卖人付清应付购房款外,还应当同时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损失赔偿金,该赔偿金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应付款之日止。

2、鉴于出卖人已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买受人向按揭贷款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买受人逾期偿还贷款,导致出卖人向按揭贷款银行承担了相关保证责任,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按揭保证金损失及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按揭保证金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因追索按揭保证金损失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及执行、评估、拍卖等费用,下同)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当在接到出卖人电话或书面通知后15日内向出卖人付清,并向出卖人支付前述损失总额20%的违约金,出卖人还有权在买受人逾期偿还贷款行为发生后的2年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解除合同产生的所有费用;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交纳的款项在扣除前述违约金和所有费用后,由出卖人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提示:针对部分项目出现的规划、设计变更纠纷,新增规划、设计变更中出卖人不通知和不承担违约责任范围的内容,降低该类事项纠纷产生几率。

六、对合同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补充协议(规划变更、设计变更)

1、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做出优化变更,可不通知买受人或征得买受人同意。若变更无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可对原规划设计做出优化变更,可不通知买受人或征得买受人同意。前述规划、设计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对该商品房阳台修改为封闭式或开放式、窗户/门的开口尺寸及开启方向变化,外立面设计、颜色及景观方案等。除非买受人因该优化变更而遭受直接损失的,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不可抗力,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对合同第十条的补充协议(交付条件)

1、买受人在满足下述全部条件后,方可要求出卖人向其交付房屋:

(1)买受人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期限全额付清房屋价款,且出卖人实际收到该等款项; (2)买受人依照合同及本协议需承担违约责任的,已经向出卖人付清所有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2、如买受人未付清上述任何款项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商品房且无须承担延迟交付及产权登记的责任,且出卖人有权依据本协议第五条解除合同并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提示:鉴于原协议条款未明确商品房交接手续中先缴纳交费和资料、后验房和交钥匙的交付程序,新增了该项内容,并加强了交房通知、交接单签署、延期交房等避责条款。

八、对合同第十四条的补充约定(交接手续)

1、买受人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前往现场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时,必须以公证委托方式委托代理人办理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否则出卖人可拒绝交付该商品房,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办理商品房的交接手续的,即视为其他共同买受人授权该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出卖人将该商品房交付给该买受人后,即视为出卖人已向全部共同买受人履行了交付义务。

2、在该商品房达到合同第____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除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清房款和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外,出卖人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约定的送达信息通知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手机短信、信件、快递、报纸公告等形式。若买受人提供的地址不能邮寄或送达的,出卖人以买受人所提供的身份证地址为送达地址,寄出三日(本省)或七日(外省)后视为送达。

3、在达到合同第____条约定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出卖人可以通知买受人早于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交房。买受人未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交付了该商品房,该商品房的保修期开始计算,与该商品房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专项维修资金、全部税费及房屋毁损风险自此均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应携带的证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含付款收据)等,具体以出卖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中所述内容为准。为便利买受人办理手续并提高交房工作效率,交房事务办理流程为:①核实身份→②交付资料并缴纳费用→③验房→④签署交接单→⑤交付钥匙→⑥离开现场。

5、该商品房办理交接手续时,买受人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改的,应在交接单上予以注明,出卖人核实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但该商品房交付时间不顺延,并且买受人仍应办理完毕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并签署交接单。买受人未签署交接单的,视为该商品房已交付,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并且买受人应按本条第3款的约定承担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的责任。

6、由于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恐怖活动、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施工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不能解决、出卖人无法避免或抗拒的人为因素等)或政策法规或行政命令的改变、市政因素、文物考古、挖掘等非出卖人能力所及的情况出现而导致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无须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60日内通知买受人,并告知变更后的房屋交付时间。

7、如买受人签订合同的时间在出卖人完成该项目集中交付时间之后,且买受人是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应在其全部购房款付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出卖人处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为按揭贷款支付房款的,买受人应在办理完毕贷款手续且银行贷款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前往出卖人处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未在前述约定时间内办理完毕该商品房交接手续的,视为商品房已交付,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并且买受人应按本条第3款的约定承担逾期办理交接手续的责任。

九、对合同第十一条的补充约定(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

小区所设的箱变、开关站、变电站、配电分支箱、有线电视箱、水泵房、天然气调压站、车库安全疏散口、排风竖井、垃圾箱等设施,以政府及电力、天然气等相关部门最终确定为准,模型所示位置仅供参考,若有所变动,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出卖人不构成违约。

十、对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面积差异处理)

因设计变更造成的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应当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据实结算房价。若因买受人不签订协议而影响房屋交付或权属证书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提示:鉴于质量纠纷频发、质量纠纷处理程序不清晰、质量避责条款不明确等情况,本条明确和加强了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和避责条款等的约定。

十一、对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

1、对第

(二)项第1款的补充约定: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之日起至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合格之日止,出卖人按照本条第4款约定的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赔偿金。

2、买受人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所有异议,以交房时在交接单上记载、交房后通过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完成维修工作后,买受人签署书面确认单。若买受人虽提出质量异议但不配合维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不提供钥匙、不进行验收、不签署确认单等情形的,视为买受人撤销质量异议和维修申请。

3、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买受人应向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如经检测工程质量合格,则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房屋维修工作自买受人提出质量异议之日起超过90日仍未完成,且影响买受人实际居住使用的,出卖人按照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向买受人支付赔偿金。但出卖人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误工费、经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若因买受人存在前述第2款不配合维修情形的,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合同约定的交房标准包含以同等品质的材料、设备替代的情形,出卖人在保证符合建筑规范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建材市场的供求情况调整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设备并以同品质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替代。

6、出卖人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所载内容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买受人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装修改造; (3)买受人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 (4)不可抗力造成的缺陷。

提示:本条在原协议约定基础上加强了买受人的办证协助义务。

十二、对合同第十九条

(二)项的补充约定(转移登记)

1、采用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不委托出卖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和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买受人应提供书面承诺,明确出卖人不承担代办义务,但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协助买受人自行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和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或按揭贷款和公积金组合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该商品房的所有权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他项权证必须由出卖人代为办理,且买受人应在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的同时,向出卖人提供书面委托手续,并交齐办理所有权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他项权证所需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和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专项维修基金、办证手续费、登记费等),由出卖人代买受人向相关部门缴纳。如买受人未完整提供资料和缴纳税费逾期30个工作日以上,买受人应承担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逾期达60个工作日以上,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逾期付款情形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前述涉及的资料及税费为出卖人代收代缴,最终所需的资料及税费由政府相关部门规定要求为准。

3、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该商品房所有权证办理完毕之日起 天内代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买受人若逾期提供资料和缴纳税费,出卖人有权顺延商品房所有权证和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时间并无须承担延迟办证的责任。

5、本合同约定的取得商品房所有权证书或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以商品房所有权证或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时间为准,而非出卖人向买受人移交或者买受人实际领取商品房所有权证或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

提示:本条内容加强了关于平台、露台、顶层屋面、底层绿地等的便利使用权的约定,新增了出卖人的广告位权益条款等,加大了商品房的附加价值。

十三、对合同第二十条的补充约定(共有益权)

1、小区内商品房所附带的平台、露台或顶层屋面等,全体买受人同意由与平台、露台、顶层屋面等在建筑结构上联系最为密切的、使用最方便的商品房买受人无偿利用、管理和维护,同意并接受由出卖人统一划分区域,同时该商品房的买受人在利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的规定,不得改变其用途和隔离方式,不得损坏其内部的公共设施,不得侵占小区内的其他共有区域,不得私搭乱建和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并在进行公共维护或安全疏散时无条件提供方便和协助,如附带的平台、露台或顶层屋面内有通风、消防、排水等管道、水井口及其他设施的,买受人予以理解并不持异议。若买受人对平台、露台、顶层屋面的不当使用,导致出卖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2、底层花园绿化已计入小区绿化率,买受人不得减少其绿化面积;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经出卖人设计并划定其附带底层花园的,全体买受人均同意无偿交由该买受人专用,并自愿放弃在土地出让年限内对该底层花园及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利。附带底层花园内如有通风口、排水沟、雨污水井及其他设施,买受人予以理解并不持异议。该买受人在使用所购商品房附带的底层花园时不得妨碍公共利益,不得擅自变更其用途、隔离方式和乱搭乱建,不得进行硬化处理,若买受人对附带底层花园的不当使用,导致出卖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买受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3、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楼栋的全体买受人共有,全体买受人同意在本项目最后一期交付使用后将上述外墙面的使用权委托物业服务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和使用,如买受人在商品房交付后基于对专有部分使用的特殊要求,可以无偿利用屋面及与之相对应外墙面(如悬挂空调外机、底层商铺广告牌),但买受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要求使用,且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项目存在商业物业的,商业物业建筑体对应的外墙面、平台、露台、顶层屋面所设广告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出卖人享有。

4、出卖人在小区楼栋内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大堂、电梯轿厢、通道、楼梯)所设的广告位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出卖人享有。在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之前,出卖人可在项目内利用公共场地、外墙面进行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居住生活为限。

5、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经规划建设的未计入建筑公摊面积的各种商业用房、会所、游泳池、地下室等设施及其他构造上可以明确区分、利用上可以排他使用的建筑物、构造物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6、根据市政规划要求,买受人商品房所在地块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天然气箱、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进、垃圾收集点、消防井和消防栓、发电机、出风口等公共设施,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并承诺不改变前述公共设施在交房时的实际状况,且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修、检修工作。若在维修、检修过程中,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按买受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若买受人不提供便利或拒绝协助的,则应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合同表现形式的补充约定

买卖双方均同意,以合同及其附件(含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为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有效依据,出卖人提供的售楼书、广告单、报刊广告、户外广告、视频广告等资料仅作为购房前参考,沙盘、模型、样板房等仅为展示空间布局和装饰装修摆放指引,或为买受人提供装修方案参考之目的,不作为双方交付、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及确定违约责任的条件,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信息也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均不受约束。

提示:本条新增了合同解除后买受人的撤销备案、占有移转等辅助义务。

十五、合同解除及协助义务的补充约定

1、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的理由解除合同的,即视为根本性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约定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

2、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应协助出卖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及其他相关登记的撤销(或注销)手续,若买受人已接收商品房的,还应将该商品房的占有移转与出卖人,否则买受人应当每日按照总房价款的千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损失赔偿金。

十六、通知送达的补充约定

1、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对方履行合同中的通知、告知义务。如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双方可以按照对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以邮递或者报纸公告方式通知相对人,邮递寄出三日(本省)或七日(外省)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

日报公告方式通知的,通知一旦公布,则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2、在合同签订时,买受人确认其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准确无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联系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均应在变化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否则相对方因按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尽到通知、告知义务的一切后果应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十七、商品房使用性质的约定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仅作 使用,如须改变房屋的用途,买受人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其他补充约定

本协议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若与合同内容不一致,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则以合同约定为准。

提示:为避免买受人采用非法律手段解决合同纠纷,特新增本条内容。 十

九、双方特别约定

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由买卖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因双方协商不成,主张权益一方只能按照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公平地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如任何一方违背上述争议解决方式,采用任何导致对方名誉贬损、工作或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行为解决争议的,属于违反合同、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之违约责任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约定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

特别提示事项:出卖人已按本人要求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内容向本人进行了逐条说明与解释(尤其是黑体部分),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本人对前述全部内容均已知晓并无歧义。

出卖人: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买受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

如何签定购房合同补充协议 09年03月14日

由于标准的购房合同条款的局限性,几乎每一份购房合同都要签订补充协议。标准的购房合同由于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条款相对比较公平合理。而补充条款是由开发商制定的,往往会限制购房者的权利,甚至采用一些不平等条款侵害购房者利益:

1、关于不可抗力:导致发展商逾期交付房屋的原因很多,不可抗力即是其中之一。由于相关法律规定难以对不可抗力事件一一列明,发展商通常会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作扩大性解释,例如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其它发展商不能控制的因素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以规避由于逾期交付房屋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对此购房者应该在补充协议中尽量明确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在出现不可抗力时发展商应该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公证机构或专业鉴定机构的证明性文件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同时约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时,购房者有权终止合同,要求发展商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或者就逾期实际天数要求发展商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关于分摊建筑面积:作为房屋总建筑面积的一部分,分摊面积的多少,直接影响购房者实际获得的使用面积。对此尽管《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等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个别发展商仍然将经营性用房、人防工程或其他与房屋无关的面积调整实测面积和暂测面积的误差。购房者可以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发展商在补充协议中列明的分摊范围,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坚决要求予以删除。或者在补充协议中明确所购房屋的实际使用率,即实际使用面积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当发展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时,购房者即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发展商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装修标准:对于欲售商品房,特别是约定了精装修的欲售商品房,购房者一定要明确该等商品房的装修标准,防止被发展商以“进口”、“高级”、“先进”等不明确的表述误导。建议在补充协议中详细约定与房屋有关的所有内外装修、设施设备的种类、型号、品牌、颜色、位置、方向、可以参照的市场价格、达不到上述标准的违约责任等,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4、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尽管从表面上看,房屋所有权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与发展商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应构成其义务。但在实践中,房屋所有权权证颁发的延迟往往是由于发展商手续不完整、未能履行交纳土地出让金、测绘费等义务。因此需要让发展商作出相应的承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各项义务以确保购房者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否则应承担一定数额的罚金,超过约定期限的,购房者还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5、贷款办不来怎么办?由于在商品房购房购销过程中,普遍采用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方式分期支付购房款项。而上述贷款是否会得到批准主要依赖发展商提供的担保情况、购房者本人的资信状况等因素。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后贷款得不到批准,就会面临无法自行支付全部剩余款项,从而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因此应该在补充协议中分清责任,如果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贷款得不到批准,则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发展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自身原因,则届时可以选择变更付款方式或要求退房。

6、关于保修责任。有关房屋质量的保修责任,国家及北京市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在此不再赘述。值得购房者注意的是,在北京市新增楼盘中,部分采用了通过燃气系统独立供暖的方式,而不再通过市政热力管线集中供暖。由于提供该种燃气系统的大多为德国、意大利等国外厂商,地域分散、国内售后服务网点较少,加之该种系统设计寿命较长(一般为十年左右),更增加了购房者在使用上述供暖系统中保修和维修的困难。因此,最好在补充协议中将开发商的责任和厂商的保修、维修、更换的责任连带起来,要求开发商在购房者联系不到厂商的情况下保证正常供暖,并负担一定的维修费用。

7、关于开发商在促销过程中的承诺。为配合商品房的销售,开发商或个别销售人员都会通过口头介绍、广告宣传等方式在促销过程中就与商品房有关的小区环境、会所、托幼、学校、医院、停车位、物业管理等方面作出承诺。上述因素直接影响购房者的居住和生活质量,实际是构成房屋价格的一部分,如果不能兑现,必定会使购房者的期望值大打折扣。对于开发商作出的种种承诺,一定要不厌其烦,一一在补充协议中予以落实,并明确开发商违反该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11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本协议是备案号为《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二、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乙方已看到并理解上述文本,且无异议。

三、对合同第五条补充协议:

1、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单价基础上引起的房屋总价款的变化。

2、双方选择按套计价的,对出现的面积差异互不找补。

四、对合同第六条补充协议:

(一)乙方选择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

1、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2、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3、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4、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二)

1、乙方选择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

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付清首付房款即人民币元(含定金)并签署购房合同。乙方未支付之剩余房价款,计人民币拾万仟

佰拾元整,由乙方在购房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成

年按揭贷款。乙方委托按揭银行将取得的按揭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甲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已明确知道按揭银行规定的申请按前述金额贷款所需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料,并保证自己符合该条件和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有资料;否则,因此而不能按期取得银行的按揭贷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年限及成数以银行最后批复为准。

3、应乙方要求,甲方就乙方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保证期内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①、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签订《个人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按揭贷款合同)时,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的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已付首付款中直接扣取)。

②、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当日内按贷款银行的规定备齐按揭的(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前已向其明示)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因按揭贷款而产生的公证费、保险费、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则按乙方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③、甲方保证期内,乙方未能按按揭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每期贷款本息,导致银行从甲方在其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

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从甲方代还之日起至乙方还款日止,近代还金额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同时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代还金额5%的违约金。乙方应当在30内归还甲方被扣划的保证金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④、在甲方保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银行从甲方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向甲方支付代还金额10%的违约金;若银行解除与乙方的抵押贷款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加带清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或会同银行依法处置乙方所抵押房产,所得款项除支付处理抵押房产的费用、甲方代还的所有款项及向甲方支付代还款项10%的违约金外,若有盈余归还乙方。如有不敷支付,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直至清偿为止。乙方采用公积金抵押贷款方式或公积金与银行组合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参照上述约定执行。

五、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第九条中累计已付款是指乙方交纳的首付房款及按揭月供款中的本金部分。

六、对合同第十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所指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甲方根据合同订立后国家或四川省成都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

七、对合同第十一条补充约定:

1、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外,甲方应以合同记载的联络方式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乙方未接到通知的,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主动到甲方销售中心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委托其他人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须向甲方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交将公证书留存于甲方。乙方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甲方领取房屋交付通知(以上甲方依据的联络方式如有错误由乙方负责)

2、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乙方;乙方未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甲方已经按期交付。

3、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乙方验收合格。如商品房在质保期内出现瑕疵或为质保范围内的问题,乙方应具体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甲方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4、本条所称房屋交接单是指《房屋验收表》,本条所称拒绝交接是指拒绝收付使用。

5、对乙方提出超出质保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乙方应以具体、详细的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有争议,由乙方委托成都市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检测,该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注:房屋交接验收按合同约定交接验收标准进行。

6、附件二配置标准中的安防及智能系统,在房屋产付后陆续开通。

八、对合同第十四条补充约定:

甲方承诺交房之日水、电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天然气、电话、光纤、网络等必备使用的居住条件由乙方自行申请开通。

九、对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办理房所有权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后的180日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办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办理房所有权证的时间,从乙方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完毕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税费,提交所需资料并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计算,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支付上

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使产权登记手续超过本条第一款约定期限延迟办理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为乙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乙方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同时,缴齐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及费用,并且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否则,甲方有权推迟为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时间,推迟交接期间,乙方须按按揭贷款合同约定支付银行月供款,因推迟交接房屋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4、他项权证的办理: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后,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四担保他项权利登记。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5、甲方已缴清合同第一条所述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务院〔1998〕第24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对合同第十八条补充约定: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乙方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将所购商品房(包括车位、商业)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在交房时由甲方代收并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十一、底层私家花园、

二、三层露台、顶层屋顶花园,全体乙方均同意由购买该底层、

二、三层或顶层房屋的业主享有其使用权。使用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的业主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管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改变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的隔离方式和损坏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内设置的公共设施,使用顶层屋面不得侵占消防通道并保持其畅通,更不得侵占小区内的公用绿地。同时,乙方同意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十

二、甲方对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乙方协助时,乙方应无条件提供便利,如其维修对乙方造成了损害,应给予适当的补偿。乙方不能无理拒绝或提出过分的要求,否则对因延误维修而扩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合同、本协议及附件为准。甲方的售楼书、售楼广告、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和甲方的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均不作为双方的约定和验收房屋的依据,如有变化,甲方不另行通知。甲方展示的样板房,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引,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十四、本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包括下列费用,乙方庆另行交纳:

1、天然气包干费为元。

2、电话开户费、宽带网接入开通费以及有线(或光纤)电视入网等。

十五、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乙方同意,在本小区业主大会聘任物业管理公司之前,由甲方通过相关合法程序招标的物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接受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以及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

十六、对合同第二十二条补充约定:

甲方将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产权登记机关一份用于备案;乙方采用抵押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将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友好协商、解决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消费者委员会调解、直至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协议所载明的乙方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乙方必须保证其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若甲方按上述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不能与乙方联络,其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乙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联络方式变更而导致甲方未能将有关通知送达乙方的,甲方通知发出之日

视为已通知乙方。

十九、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协议,除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协议外,任何单方解除或终止或拒不履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房款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十、双方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从解除之日起三日内一起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守约方有权拒绝履行退房或退款义务,并要求违约方每日按照合同约定总房款千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买卖双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按约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守约方有权方面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十一、本协议及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二十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电话: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第12篇: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补充协议

双方同意对销售的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如甲方未按照约定与乙方申请预告登记,乙方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

第13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110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出卖人):(营业执照号)

乙方(买受人):(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二年月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网上备案号详见附表),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甲、乙双方就该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仅对住房合同有效,与营业房合同无关):

一、关于商品房买卖价格的说明

鉴于乙方购房数量较大,且为一次性付款,双方商定乙方此次向甲方所购房产的实际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

按照套内面积1500元/平方米的均价执行。

乙方总计应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230万元,大写:贰佰叁十万元整。乙方应当在甲方完成网上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甲方支付购房款,逾期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及主合同,乙方应当在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甲方完成撤销备案手续。

二、关于有关税费的承担

解除、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书所涉及乙方和甲方所应缴纳的全部税、费及维修基金,概由甲方承担。

三、特别约定:

甲方承诺,在签署本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所售房产周边房价,本协议售房价格是甲方综合考虑的结果,甲方自愿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权利,不提出变更或撤销本协议。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条款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协议约定为主。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14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二)

附件四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

出卖人:高密家盛置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

经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作为该合同之补充,以资共同执行并遵守:

第一条:出卖人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以下约定履行:

1、预售商品房竣工且“单体验收”经监理、设计、施工、勘察等单位验收合格后,且能保

证供水、供电,出卖人将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房手续,正式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

2、按揭贷款购房的客户,须与银行签订符合出卖人要求的按揭贷款协议并放款至指定账户

后方可交房

第二条:买受人在本合同所预留的联系方式必须真实、有效。出卖人通知买受人时,按买受人在

本合同所预留的联系方式选择便捷方式通知;出卖人按该地址寄发书面通知书,自书面通知书寄发之日起10日后,即视为已送达买受人,买受人地址变更时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系境外居民的,应当预留境内通讯地址或指定委托人代为接受出卖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第三条: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贷款:

1、买受人必须按银行要求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银行按揭贷款

所需的资信证明及相关资料。每逾期一日,按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若银行要求买受人补充材料,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起5日内补齐,买受人逾期递交的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按日以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计);如因买受人提供材料不实影响按揭贷款,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材料的同等违约责任。

2、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通知起3日内携配偶及有关证件到出卖人指

定地点签署贷款文件,并积极配合银行及时办理按揭贷款有关手续直至银行发放贷款。

3、银行批准贷款额度如不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贷款额度,差额部分买受人

应自收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4、若由于买受人自身方面原因导致银行不批准按揭贷款,买受人必须于出卖人书面通知之

日起10日内更改付款方式,否则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5、买受人应按《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之约定还本付息,如买受人违约致使银行从出卖人账

户扣款,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到出卖人处归还款项。在商品房交付时如买受人未按期还款,出卖人有权不予办理交房手续,直至买受人缴清出卖人代垫的相关费用及违约金为止。

以上各项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买受人逾期的,须向出卖人付逾期违约金(按日以

贷款总额、贷款差额、应还款项的万分之三计)

第15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贵阳)

补充协议

经出卖人和买受人自愿协商,就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签订本协议时,买受人须交纳购房总款2%的房屋维修基金元(收费依据:《XX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二、水、电、电话、宽带、有线数字电视开通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其他因办理产权证发生的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三、买受人合法享有所购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产权;出卖人合法享有没有分摊给买受人的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地下车库(车位)、幼儿园、会所、架空层等,以及其他属于出卖人投资建设的未计入公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均属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自行处置,可以将其出租或出售,所得收益归出卖人所有。

四、买受人知晓并同意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露台归属于有设计通道与之相连的专有物业所属的业主使用,该露台自交付使用后所产生的维修、维护费用及国家规定缴纳的规费、税费或其他费用由使用该露台的业主自行承担。买受人不享有其房屋屋面的使用权。根据市政规划的要求,乙方房屋前后或者地面花园或屋面平台所在地块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配电箱、天然气表箱、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井、通风口、建筑装饰构件等公共设施。乙方承诺永不改变前述公共设施在交房时的实际状况,且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修、检修工作。

五、房屋使用必须符合设计功能和规划要求,屋面和露台不得搭建房屋建筑及构筑物并严禁超载使用;公共绿地及环境用地不得私自占有和围拦,防护栏杆安装于室内,不能影响外立面,不得破坏外墙主体结构的饰面;空调安装在设定的位置,阳台不得用任何材料封闭安装围栏;房屋装修方案及屋面、露台装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后方能装修;否则,出卖人将不予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六、合同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出卖人的售楼书、沙盘、模型、广告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包括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及色彩与实际建成后的景观、建筑外立面及色彩可能会差别或局部调整,以建成后现状为准)均不作为双方的约定和验收房屋的依据,如上述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发生

变化,出卖人不另行通知。出卖人展示的样板房、合同附件一《房屋面积平面图》所示房屋内部装修等仅供参考,不作交房依据。仅作为空间布局的向导,装修装饰家具摆放指引,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或合同的样品。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在实际交付时为毛坯房,装修标准与样板房不一致时,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后,第三人因房屋质量向出卖人提出赔偿等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损失可向买受人追偿。

七、关于房款支付的相关约定:

1、买受人选择办理商业贷款方式支付余款的,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提供贷款所需的相应资料,并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的三日内到出卖人指定之银行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

2、因买受人原因,买受人《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商业贷款、未付清购房余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买受人按总房款的5%承担违约金,并承担撤销备案登记费(合同约定面积×3元/㎡)。

3、买受人须如实声明其所购房或按揭贷款的套数,若因此需要增加首付款比例的,由买受人接到出卖人或银行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补齐,逾期未补齐首付款导致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损失。

八、若买受人未全部支付购房款,出卖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支付全部购房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之日起30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九、根据《XX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双方确认《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若工程经验收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买受人需要提前使用房屋的,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并使用,物业服务费用从实际交房之日起收取。

十、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提及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商业配套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设施设备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B1-B8栋范围内的设施。

十一、其他

1、本合同中涉及“书面通知”条款的通讯地址,均以买受人在本合同第一页所填地址为准,若地址变更,买受人须于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按该地址发出的通知视为送达。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

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对于房屋交付,出卖人还可以采取报纸公告或电话通讯方式送达,以《XX都市报》或《XX晚报》刊登的交付房屋时间为交房时间。

2、买受人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标准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甲方展示的户型单页等销售物料仅为空间布局向导,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可委托本市范围内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3、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4、出卖人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手续后公告通知买受人办理申领产权证,买受人须在出卖人公告后30天内向房地产产权部门申办房地产权利登记手续,如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办理,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5、自双方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之时起,《合同》及补充协议完全取代双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就有关预售本合同项下房屋所做出的任何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协议、承诺。

6、甲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定之前已向乙方明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管理临时规约等相关证件和文本,乙方已充分了解并知悉与本协议签订相关之法律法规、文本、证件及协议的所有条款及内容,乙方同意遵守《管理规约(临时)》、《合同》及本协议之全部约定。

7、本补充协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此条工商局建议不要注明)。

第16篇: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补充协议

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

依出卖人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就未尽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特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合同的售价仅指合同约定的单价与建筑面积之积。不包含公证费、预告登记费、抵押权预告登记费、房产抵押手续费、专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契税、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印花税、工本费等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及其他费用。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政府部门规定的费用由买受人全额承担。

第二条、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有关按揭贷款义务的说明、陈述或宣传均理解为仅限于协助买受人向按揭银行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的按揭资料列表仅供买受人参考。按揭银行根据买受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同意或不同意按揭以及贷款的成数和年限,同时买受人知道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调整对按揭贷款的影响,由此造成不利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三条、关于按揭付款的补充约定

1、买受人须于2010年8月30日前支付首期款计人民币(大写)-零-佰-零-拾-玖-万-玖-仟-柒-佰-叁-拾-柒-元整(人民币-99737--元):剩余房价款人民币(大写)-零-佰-贰-拾-贰-万-陆-仟元整(人民币¥-226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2、买受人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本协议签订后的七日内将按揭所需的资料及时、完整地提交出卖人,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向银行报送上述资料。若因买受人的原因,提交的按揭材料不完整或有瑕疵,则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根据通知要求重新提交,如买受人逾期七天不能提供按揭所需材料的,即视同买受人逾期付款,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不解除合同,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如买受人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款,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卖人同意后,从变更之日起3日内交清购房全款,且按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到交清购房全款的天数减去20天(预计从签约到放贷的天数),计算由买受人变更付款方式而造成的逾期交款天数,买受人每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不解除合同,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4、按揭款具体年限、金额以贷款银行最后审批为准。若因买受人原因造成按揭银行批准的按揭成数低于上述买受人申请的按揭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10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差额,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每延迟一日,应按逾期未交缴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经出卖人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5、若经银行审核同意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按揭手续(指签订按揭合同、抵押权预告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手续等,下同)。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而致使银行按揭手续延迟十日以上办理的,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缴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经出卖人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6、若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或银行通知之日起15天内支付全部的

剩余房价款,否则视同逾期付款,买受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则买受人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缴款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若经出卖人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每延迟一日,买受人应按逾期未交款的万分之三向出卖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7、出卖人为买受人按揭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期间,如因买受人逾期归还按揭贷款本息而导致出卖人承担了相应的保证责任,即出卖人代买受人偿付银行贷款本息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买受人向出卖人偿还代偿本息,并按照出卖人代偿付金额的1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给出卖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应予另行赔偿。

8、出卖人根据上述约定解除合同时,本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买受人后自动解除,出卖人有权将该房产另行转卖。

第四条、对本合同第八天补充如下:

1、该条所指的:“特殊原因”,除包括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外,还包括如下:

(1)市政等相关部门原因引起的延误,如线路、水管检修改扩建或突发故障等而造成停水、停电等情况造成无法正常施工。

(2)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规、规章、命令、文件或市政建等而引起的延误(如外事活动、交通管制、文明城创建活动等)。

(3)施工期间遇到昼夜降雨超过60mm,或遇到6级以上(含6级)强风或5级以上(含5级)地震的。

(4)非出卖人原因而引起的出入道路受阻、主要设备故障等造成施工受阻。

(5)任何其他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该房屋交付时,如存在局部瑕疵(不影响该房屋的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该房屋交付手续,出卖人承担保修责任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如买受人因此不与出卖人办理该房屋的交付手续,则出卖人无需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

2、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指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事件;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为众所周知或已经通过相关媒介予以宣传、报道,则出卖人无须承担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的告知义务。

3、如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凭三明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或该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装潢或建筑本项目的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交房时据实予以延期。

第五条、关于公共配套、基础设施的承诺。

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

2、3项约定的公共配套、基础设施未能在出卖人承诺的期限内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在分清责任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属于出卖人原因的,出卖人提供临时供水、供电,水电费按相关部门的正常标准收费,并敦促相关部门尽快处理。

2、不属于出卖人的原因,则出卖人有义务及时告知买受人未能达到使用条件的原因,并尽力配合解决,但不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不属于出卖人的原因,是指出卖人已经与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信等相关单位签订相应施工合同,并按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但相关单位没有如约履行义务的情况。

第六条、关于合同第九条之补充

1、在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或银行按揭手续未办理完毕前,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房产且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2、本合同项下的房产具备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时,出卖人按买受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联系地址、联系人以及书面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与

出卖人办理房产的交接手续。

第七条、关于合同第十条之补充

1、购房合同第十条第一款中“商品房质量”是指签订购房合同时根据设计已经确定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

2、购房合同第十条第一款中“使用功能”是指按购房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商品房用途应当具备的常规使用功能。买受人认同,在商品房施工中,出卖人有权变更商品房的管、线走向和位置;厨房和卫生间内的布局和器具的位置等。此变更出卖人无按《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条的约定通知买受人,买受人也不享有该条规定的决定退房的权利。

3、因市政规划变化、消防等其他非出卖人的原因所做的设计变更,买受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出卖人亦不再通知买受人。

4、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5、约定范围外的项目其它部分规划设计变更不影响合同履行。

第八条、关于合同第十一条之补充

1、交房时,出卖人应同时向买受人交付《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2、合同双方当事人均需保证本合约中所填写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代理人等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必须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因此引起的无法及时通知的责任由自己承担。

3、本合约中提及的通知均以书面按买受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登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文书、文件,如果书面通知以挂号信、邮政快递的方式送达买受人确认地址的,则通知时间以落地邮戳为准,有争议的情况下以寄出时间加上合理的在途时间推定;如果书面通知直接送达对方的,则通知时间以对方签收为准。如果买受人拒收或因买受人的原因造成无法达送,致使邮件遭退回的均以邮局第一次投递日为出卖人依合约履行了通知义务。

4、出卖人同时有权在《三明日报》刊登《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提及的通知。自出卖人的通知登报之日的第三日起视为该通知已送达买受人。

5、买受人应按出卖人发出的房产交接通知规定的时间,亲自或经公证委托代理人持有有关文件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手续。代理人需在办理房产交接时,将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交予出卖人,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与该代理人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如买受人未能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出卖人指定地点办理交接房产手续,则自房产交接通知规定或交房公告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视为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及一切所属设施均无异议并同意接收该房产,商品房交接手续即视为办理完毕,保修期即开始计算。买受人应承担交房后应缴交的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金、公摊水电费、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风险,同时出卖人可自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总房价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收取保管费。若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提前交房的申请,经出卖人审批同意的,则买受人应自实际收房之日起缴交物业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6、自签署商品房交付凭证或交接钥匙时起,或根据本补充协议视为买受人接收商品房之日起,与商品房有关的全部费用及风险转移由买受人承担。

7、买受人未能按时缴清购房款和银行按揭款出卖人有权暂时不将房产权移交给买受人。期间买受人仍须按规定承担物业管理费,出卖人可每天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收取保管费。因买受人逾期未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而导致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将买受人所购房产另售他人。

第九条、合同第十四条补充如下:

1、若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权属登记,则买受人应在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办理产权登记所应缴纳的税费等款项目交由出卖人代缴,并提供应由买受人提供的所需资料。若逾期造成迟延办理证件手续的由买受人承担逾期办证所涉及的全部法律责

任。

2、双方同意合同第十四条关于产权登记条款约定补充为:出卖人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鉴于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的预登记”及“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产权证”,因本项目建筑面积大,相关资料一时无法收集齐全及其它不属于出卖人主观原因和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周期长,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最长时间为: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

3、若因政府政策变化、法律法规变化,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测量机构原因,或者政府部门对验收及市政配套安装之延误等非出卖人可预见、控制的原因导致出卖人无法在前述期限内完成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出卖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因买受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办理或不能及时办理房地产权属初始登记,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其他约定

1、出卖人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买受人同意购买该商品房。与商品房所属房地产建设项目相关的任何广告宣传,不作为出卖人对商品房状况的承诺;如广告宣传与商品房交付时的实际状况有别,则以最终商品房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本合同中所定的房号是根据政府有关批文而确定的,最后的门牌号以民政机关核定为准。

2、买受人根据本合同或法律规定享有解除合同之权利时,应自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书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逾期未向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的,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本合同继续履行。

3、当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且达到合同约定买受人退房的条件时,买受人有权在出卖人的通知送达后15日内决定是否退房,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则视为买受人接受该房产。

4、当买受人根据合同规定提出退房要求及解除合同时,若已办理户口的,须由买受人自行将已办户口迁回原籍后方可退房,以确保该商品房的户口指标在解除该合同后可再行使用;若买受人因为购买该商品房使自己或他人的户口迁入该商品房,则在本合同确定解除后30日内,买受人负责将该户口迁回原迁出地,以确保该商品房在解除本合同后可以让新的购买人迁入使用;如买受人逾期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成的,除应继续办理之外,每逾期一天,买受人按合同总房价款的0.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解除合同时,买受人应按照出卖人通知时间和要求到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备案手续,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返还出卖人,否则,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按合同总房价款的0.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双方办理完毕撤销手续及买受人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返还出卖人之日起30日内在按合同扣除相应款项后,余款无息返还买受人。

本合同解除后如果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将该商品房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交还出卖人,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若房屋已装修,出卖人不承担装修费用或损失;如果已办理销售备案登记或买受人名下的房产证已在办理中,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撤销销售备案登记或撤回房产证的申办手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出卖人在买受人全部履行完前述约定的义务后将房价款依约退还买受人。

5、若因买受人原因引起退房时,买受人应承担合同注销的所有手续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出卖人有权决定是否取消给予买受人的全部或部分优惠。

6、买受人退房时,若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则买受人应先行与银行解除按揭关系。

7、买卖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以法律、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双方在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以外明示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8、本补充条款与主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条款内容为准。在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前,买受人已对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条款认真阅读、出卖人已应买受人要求对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进行了充分说明,买受人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遵守。

第十一条、本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相悖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

日【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

第17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0522

附件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1、买受人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与出卖人签订面积及房款差异结算协议,并结清相关房款。

2、按揭贷款:买受人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贷款相关资料提供齐全(具体资料内容以贷款银行确定的为准),买受人向银行申请个人按揭贷款的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首付款,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5日内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因国家政策或买受人原因导致银行拒绝办理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当将购房余款自银行拒绝贷款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交付给出卖人,否则视为违约;买受人延迟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在30日内(含30日)的,应每日按购房总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所购商品房总房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在出卖人保证期限内,如因买受人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买受人无条件协助出卖人撤销房产部门备案合同及撤案手续,出卖人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所承担担保责任的费用及所购商品房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卖人腾退该商品房,买受人已经装修的部分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不予以补偿。

4、买受人应当承担按照相关规定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各项费用。

5、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时间之前,出卖人应以电话通知/登报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届时,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

6、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联络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电话、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7、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18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改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编号:

出卖人:四川银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买受人决定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嘉州绿城】 幢 单 元 楼________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并与出卖人自愿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签订如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内容经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应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就补充协议内容已作必要说明,买受人就补充协议内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补充协议与双方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一、关于房款支付的特别约定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买受人采用以下方式支付房款: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1、买受人采用一次性付款的,须于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日内,即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付清全部购房款(定金为购房款中部份)¥ (大写人民币____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否则,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进行处理。

2、买受人采用分期方式付款的,按以下方式进行:

1)买受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向出卖方支付总房款的 %为¥____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2)买受人在签订本协议三个月内,向出卖方支付房款的 %为 ¥____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3)剩余 %房款¥____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3、买受人采用贷款方式付款的,按以下方式进行:

1)买受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以自有资金向出卖人支付的首付房款为¥____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定金为购房

款中部分),首付房款占总房价款 %。

2)其余购房款共¥ 万元人民币,买受人以向 银行申请 年房屋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3)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仅限于向已与出卖人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按以下约定进行办理:

买受人须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即 年 月 日前)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提供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按揭贷款资料并办理完毕房屋抵押贷款手续,贷款申请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贷款的申请、审批、获准手续,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的房屋抵押贷款申请必然获得贷款银行批准的保证责任。

买受人承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到个人房屋贷款的办理条件、程序及需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房屋抵押贷款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不符合要求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在贷款申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30日(公积金贷款60日内)内房屋抵押贷款仍无法到达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买受人应在七日内选择其他方式付款,否则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买受人逾期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的,应按下列方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在30日内(含30日)的,应每日按贷款申请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总房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将买受人已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买受人。

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具体额度、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付清,逾期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在买受人获准了贷款后,因买受人的原因而导致出卖人作为买受人的担保人向银行承担了相关担保责任的,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承担担保责任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买受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另外,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时,如买受人的房屋已经装修入住的,买受人除了应自行承

担装修损失外,还应该将房屋恢复原状后交付给出卖人。

二、关于合同第13条的特别约定

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及非出卖人的其他原因包括如下内容: 1.2.3.延期; 4.5.

三、关于合同第14条的补充约定

根据合同按照建筑面积单价___________元/㎡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买受人不退房;

2、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不退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买受人不退房,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四、对合同第15条的补充约定

1.在交接房屋时,出卖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联络方式、通讯地址书面通知买受人接收房屋,如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的最后期限仍未接到通知的,买受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日主动到售楼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否则,从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或合同约定的房屋最后交付之日起(前述日期以先到者为准)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了房屋,该商品房的毁损和风险责任转移至买受人,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该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的不受前述约定限制。

2.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买受人不能前往【嘉州绿城】现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应办理公证委托,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续。

3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执行政府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文件或行政禁令、命令;

因长时间停水、停电(如连续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七天)导致工程工期传染病、战争、*等社会因素; 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3.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时,如该商品房已经具备了合同第十一条所列交付条件但未达到合同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的,买受人应当接收房屋,但出卖人应当以买受人已支付房款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付买受人违约金,该违约金在第十二条所列条件全部具备后予以支付。

4.在双方办理交房手续时,如买受人未能付清所购房屋的房款和委托出卖人代交的各项税、费,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5.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前,买受人须主动向出卖人提交相关资料,及时与出卖人办理房屋面积补差(合同约定面积与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之间的面积误差)的补充协议签订手续和面积补差结算手续,支付按政府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维修资金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所需的各种税、费并提供全部代办资料。买受人应在房屋交付前将相关税、费预交给出卖人(因政策、法规变化导致税、费发生变化的,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与出卖人办理面积补差手续和未提供委托办理权属登记的全部资料、费用和维修资金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人提出的交付房屋的请求,由此引起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五、合同第15条补充约定

1.买受人接收房屋时,应对合同项目商品房的设施、设备和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同时,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接房屋钥匙,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

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商品房的设施、设备和外观质量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对于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除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不能交付的以外,由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进行修复和整改。

2.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如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必须出具由乐山市专业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否则,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从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或合同约定的房屋最后交付之日起(前述日期以先到者为准),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房屋。但买受人接收房屋后,不视为出卖人所应当承担的保修义务予以免除,出卖人仍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该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保修。

六、合同第15条补充约定

如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或合同约定

的房屋最后交付之日起(前述日期以先到者为准)接收房屋的,房屋的保修期限从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或合同约定的房屋最后交付之日起(前述日期以先到者为准)计算。

七、关于合同第20条的特别约定

1.在买受人接收房屋时,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代交各种税、费,办证发生的税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缴纳,房屋售价中不包含前述税费。买受人须根据出卖人的要求出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和他项权利证书的委托书并全力配合出卖人开展办证工作。

2.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则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期限按照实际逾期交付商品房天数予以相应顺延,出卖人不需承担顺延期间的违约责任。

3.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取得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出卖人支付。 4.出卖人在买受人交清全部资料、税、费并办理完毕房屋面积补差手续、房屋验收交付手续后的365个工作日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的365个工作日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在房屋交付时办理上述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责任。

5.他项权证的办理: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后,买受人应无条件配合出卖人、贷款银行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他项权利登记。

八、关于合同第21条的补充约定 关于相关建筑物及设施的特别约定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嘉州绿城】项目范围内规划批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嘉州绿城】项目范围内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包括排水系统、天然气管道、路灯、沟渠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出卖人所有。 2.【嘉州绿城】项目范围内的商业服务设施用房及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拥有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的用途由出卖人决定,商业服务设施物业最终经营内容以实际

经营单位确认为准。 3.【嘉州绿城】项目范围内的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拥有地下车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嘉州绿城】项目范围内的地上车位的使用权及其转移、出租使用权所获取的收益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自行决定将地面停车位确认给特定的买受人使用。买受人如需要购买地下车位,应当自行关注出卖人销售车位的信息,并按出卖人安排的程序和时间购买车位,否则视为买受人并无车位需求。 4.买受人的房屋与他人房屋之间如有连廊、平台隔墙的,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拆除、占有或进行改造。 5.6.买受人承诺,在安置及使用灯具时,不能影响相邻权人的休息。 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买受人房屋前后所在地块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天然气箱、消防水箱、上下水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井等共用设施设备,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并承诺用不改变前述共用设施设备在交房时的实际状况,且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修、检修工作。 7.【嘉州绿城】项目房屋外墙面、屋顶的使用权、处分权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无偿使用和处分,买受人不得干预。

九、关于合同第24条补充约定

根据《乐山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买受人应当以委托出卖人代收代缴的方式,于出卖人向其交付房屋前按政府相关规定向出卖人缴纳该套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再由出卖人统一交存至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如买受人不交纳该项维修基金,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房屋的交付手续,同时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分户产权的时间相应顺延。法律法规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关于书面方式通知的特别约定

买受人确定所提供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真实准确无误。如果因住所地、电话等主要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由于买受人联络方式变更而导致出卖人有关通知不能送达的,出卖人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后视为买受人已获得了通知。因买受人的原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按上述联系方式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双方认可为有效的履行行为。

2、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待相对人在履行合同

时的通知、告知事项,双方的通讯方式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地址、电话为准。出卖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规划设计变更、交房和办理产权,通知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乐山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特快专递信函或挂号信函等。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规划设计变更、交房和办理产权按照上述约定的通知形式外,其他任何事项通知,均可以电话方式进行通知,采取信函方式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则应按照双方约定的通讯地址以邮寄形式通知相关人,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乐山市内,寄发邮件后的第三日视为通知送达日;在乐山市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寄发邮件后的第六日视为通知送达日。在《乐山日报》上发布公告的,以公告刊发之日视为通知送达日。 十

一、关于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出现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者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外,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按合同约定购房总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依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合同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无论何种原因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买受人均应当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10日内(买受人采用贷款方式付款的,自贷款银行撤销预抵押登记之日起计算)配合出卖人到相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所购商品房的备案登记手续,合同及本协议所约定的退还购房款的期限均应当从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到房产管理局办理解除所购商品房的备案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合同依法解除后,因买受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配合出卖人到房产管理局办理解除所购商品房的备案登记手续而导致出卖人通过诉讼方式强制要求其配合的;或者因买受人逾期付款导致出卖人通过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因此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含差旅费、公告费、执行费用)、律师费用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3.如买受人逾期支付房价款或逾期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导致出卖人通知其解除合同或者未能按期偿还按揭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含扣划保证金和回购房屋)并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无需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单方面到相关房产管理局办理解除所购商品房的备案登记手续并另行出售。

4.因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利息后,有权不再对买受人予以任何形式的赔偿。

十二、其它约定

1.买卖双方均同意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之条款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之最终有效依据,其它任何由出卖人提供的广告、效果图、售楼书、宣传资料、沙盘模型、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等均不对双方具备约束力,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为实现本合同的权利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仅限于主债权)。

3.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可直接将违约金从房款抵扣。

4.由出卖人加盖出卖人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是唯一有效的收款凭证。 5.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出卖人还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买受人明示了《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了说明,买受人同意并在此承诺遵守该《业主临时公约》。

6.本补充协议与附件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不可分割的部分。

7.本协议一式 份,出卖人执 份,买受人执 份,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出卖人: 买 受 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已开已发

第19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一

附件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当事人”:

买受人若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履行和责任的承包均是连带性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增补为:

(一)买受人若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应按通知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之日起5天内到达陶屯家园销售中心提交办理按揭贷款的全部有效证件资料。

(二)买受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付款,若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者,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付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清房价款余额,逾期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及本《补充协议》第三条相关约定向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时办理按揭手续;

2、未能提供办理按揭贷款的全部有效证件资料;

3、按揭申请未获银行批准;

4、按揭贷款未获银行全额批准。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增补为:

(一)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生效;买受人应自收到出卖人解约通知之日起20日内履行下属义务:

1、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若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房价款,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房价款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

2、买受人应协同出卖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买受人逾期未办妥上述手续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以房价款总额的0.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规划、设计的变更”增补为:

(一)该条款中“规划、设计的变更”仅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变更,该商品房之外的本项目范围内其他用地或建筑。出卖人有权依据政府规划部门最终批准的规划和功能进行开发建设、销售及使用。

(二)因规划设计要求不排除在该商品房周边或项目用地范围内其他区域建有公共配套建筑和安装公用基础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用房、保安室、通讯机房和天线、垃圾处理房、配电房和供电管线、给排水管、消防箱、沙井盖等),或因规划设计要求不排除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屋内设有内保温层、梁柱、消防设施、给排水管、供暖及其他管线设施等,上述情形均不能视为对规划、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及空间尺寸)的变更,买受人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收楼或退房或索赔。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部门同意的设计变更若未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出卖人无需书面通知买受人。

五、有关地热注意事项

在装修过程中对地热区域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地热系统严禁私自进行拆接和改动(如私改出现问题自行负责);严禁在地热区域地面上打洞、钉凿、拌灰、严禁破坏地面。如人为破坏自行负责;由于地面装饰物散热量指标不同,建议用户选择散热量指标高的材料为宜。若铺设木质类地板,建议选用厚度为12mm以下为宜,防潮垫应打孔。否则,影响散热效果,导致采暖无法达到设计采暖温度。用户在装修期间注意在分水器及进户管道周围20cm内预留检修位置。

六、私家花园、露台补充协议

出卖人赠送买受人的私家花园或露台为使用权,非产权。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小区整体规划,在此赠送的使用面积上,不得随意搞土木建筑,改变使用用途,乱搭乱建,不得用板材四周封闭,不得私自改门或种植一些有损小区整体形象的庄稼及高棵作物等。

出卖人:买受人:

日期:日期:

第20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分栏1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

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的通知(如交房通知办证过程中的通知等),出卖人均以《平凉日报》刊登公告为送达时间,电话通知为辅。

二、如买受人未按出卖人上述通知办理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予承担。

三、出卖人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需由买受人承担的契税(暂征收标准为1.5%),买受人应在本商品房交付使用前一次性缴纳,否则,出卖人不再给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由此造成房产证的逾期办理责任,出卖人不予承担。

四、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买受人在入住前需按售价的2%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否则,出卖人不再继续给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由此造成房产证的逾期办理责任,出卖人不予承担。

五、买受方接受该商品房时,应向出卖方交付装修保证金,在该商品房交工验收后的两个月之内铺贴完地板砖的,装修保证金按每平米10元收取,否则按5000元收取。严禁买受人改变原建筑结构(包括梁、板、柱、墙)及使用性质,否则后果自负。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拆除、改变原水暖电等设备管线,自行处理装修垃圾;装修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单位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造成自身及他人房屋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按损失大小赔偿。赔偿费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长退短补;如经核实无违章装修行为,应在装修完工后立即退还装修保证金。

六、为保护楼屋面,任何人不得随意上楼屋面,需要架设太阳能的住户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架设,住户不能擅自架设太阳能。每幢楼由一家太阳能热水器供应商确保屋顶并缴纳押金后方可架设,费用另行计算。

七、若买受人在中途变卖自己的商品房,或者变更房屋所有人姓名,因出卖人已向主管部门登记而无法受理,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改变,并承担相关责任,只有买受人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过产手续,出卖人方可认可,并提供物业服务。

八、房屋交工之日起,物业公司就开始物业管理,买受人必须遵守各项物业管理条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业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按有关规定,未入住(含未领取钥匙的)同样承担物业费。

九、小区的地下车库、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属出卖人所有。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条款

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的通知(如交房通知办证过程中的通知等),出卖人均以《平凉日报》刊登公告为送达时间,电话通知为辅。

二、如买受人未按出卖人上述通知办理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予承担。

三、出卖人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需由买受人承担的契税(暂征收标准为1.5%),买受人应在本商品房交付使用前一次性缴纳,否则,出卖人不再给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由此造成房产证的逾期办理责任,出卖人不予承担。

四、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买受人在入住前需按售价的2%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否则,出卖人不再继续给买受人办理房产证,由此造成房产证的逾期办理责任,出卖人不予承担。

五、买受方接受该商品房时,应向出卖方交付装修保证金,在该商品房交工验收后的两个月之内铺贴完地板砖的,装修保证金按每平米10元收取,否则按5000元收取。严禁买受人改变原建筑结构(包括梁、板、柱、墙)及使用性质,否则后果自负。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拆除、改变原水暖电等设备管线,自行处理装修垃圾;装修完工后,经物业管理单位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造成自身及他人房屋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按损失大小赔偿。赔偿费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长退短补;如经核实无违章装修行为,应在装修完工后立即退还装修保证金。

六、为保护楼屋面,任何人不得随意上楼屋面,需要架设太阳能的住户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架设,住户不能擅自架设太阳能。每幢楼由一家太阳能热水器供应商确保屋顶并缴纳押金后方可架设,费用另行计算。

七、若买受人在中途变卖自己的商品房,或者变更房屋所有人姓名,因出卖人已向主管部门登记而无法受理,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改变,并承担相关责任,只有买受人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相关过产手续,出卖人方可认可,并提供物业服务。

八、房屋交工之日起,物业公司就开始物业管理,买受人必须遵守各项物业管理条例,产生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业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按有关规定,未入住(含未领取钥匙的)同样承担物业费。

九、小区的地下车库、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属出卖人所有。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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