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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17:30: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补充协议

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

(为确保乙方充分理解本协议,请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等。若有解释或说明要求,请乙方在签约时提出,甲方将依法给予解释与说明,本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补充协议,作为对乙方购买甲方位于座房(合同号,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条关于买卖合同约定的补充

1、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甲方已向乙方充分解释买卖合同及附件的所有条款,乙方对买卖合同及附件的所有条款均已理解并明白自己在买卖合同及附件中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2、乙方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充分了解甲方为推广本房地产项目所发布、出具、陈列或以其它方式做出的售楼广告、售楼书、售楼模型等售楼资料均为要约邀请,并不具备要约条件,因此均不应视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在本房地产项目中展示、陈列样板房的目的在于向乙方提供关于装修、使用房屋的启发性思路,因此,除本买卖合同及附件有特别约定外,样板房内的装修、装饰、改选以及家具和物品的陈列等任何内容均不作为买卖合同项下房屋的交付标准。

3、乙方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充分了解本小区共有部位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权益中不包含本项目中的小区人防工程、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居委会等。乙方同意:本房地产项目中的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居委会等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小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经营管理,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合法处分,其收益归卖方所有。

4、双方同意:本房产所在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所有权为甲方所有(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甲方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对该车库(车位)进行合法处分,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经营管理。

5、乙方确认:经甲方充分说明及乙方实地考察,已理解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乙方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同时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已经熟知本房地产项目所有规划和周边道路、公共设施等环境之现状及其可能对居住带来的影响,以及知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市场风险。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商业风险,任何一方不得据上主张解除或变更本协议及买卖合同。

6、甲方在广告、宣传资料及买卖合同中对建筑区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甲方提供的参考信息,不构成甲方的允诺。

7、乙方承诺:本项目未完成全部交付使用前,出卖人有权在共有部位、公共场地无偿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活动;本项目未完成全部交付使用前,甲方为全体产权人利益进行企业和项目推广宣传,在房屋所在的屋面和外墙面设立项目标志、企业标识以及有关企业和项目信息的其他形式的广告标识,应由甲方自行向政府缴纳相关税费并办理政府相关审批手续,但无需事先取得全体产权人的同意或向全体产权人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对此并无任何异议。

8、买卖合同中“层高”是指商品房所处楼栋的标准层高,非楼层净高。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该商品房层高可能存在局部高于或低于该层层高的情形。

第二条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

1、在佛山市测绘单位对商品房进行测绘后,如按买卖合同约定发生套内面积差异,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前来办理有关面积差异的补交或退房款事宜。若乙方延迟履行其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关于面积和面积差异处理等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补交房款、办理面积确定及补差手续等),甲方有权相应延期交房及延期提供办理产权登记资料,直至乙方将其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

2、买卖合同附件中的房屋平面图的标尺及房屋数据为暂测值,准确数据以交付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数

据为准,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异百分比以产权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若买卖合同约定的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的面积产生差异,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3、若产权登记面积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产生差异须补退款的,面积差异补退款按买卖合同约定计算(不计利息),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办理面积补差手续的30日内办理补差手续。因产权面积大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须乙方补款的,乙方应超过30天办理的,乙方须按照其应补交的面积补差款按日息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4、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达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时,乙方有权在甲方的书面通知送达或电话通知后15日内决定是否接受该商品房。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将退房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视为乙方接受该商品房,双方同意买卖合同关于乙方不退房的相应规定处理,若产权登记面积大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收取补差款。

5、乙方同意产权登记面积确定以前,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的各项费用按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计算;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发生的费用,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计费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

6、乙方所购买的商品房如属现售的住宅、商业用房(含车位)按套出售计价的,甲乙双方不作任何面积补偿或差价款的收退。

第三条关于按揭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补充

1、乙方申请银行按揭的年限、金额以银行机构最终批复为准。

2、乙方有义务在签署买卖合同的当天签署按揭合同并向银行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如未按期签署按揭贷款合同或乙方不提供贷款资料或乙方提供贷款资料不齐且10天内未补齐或不提供贷款资料的,则视为乙方违约,按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及买卖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国家及佛山市的购房政策、银行商业贷款政策,并明确知悉国家及佛山市政策会不时对购房政策及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乙方承诺:如因乙方不符合贷款政策或贷款政策的变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满足银行商业贷款条件的,乙方须按本协议补充本条第4款执行;如因乙方不符合购房政策或购房政策的变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购买该商品房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本补充协议第九条的约定执行。

4、如因乙方的原因,按揭申请在两个月内未获银行接纳,在接到银行或甲方通知后15日内应更改为一次性付款方式并交清房款;或者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申请额有差异的,乙方应按照国家及佛山市的购房政策、银行商业贷款政策及买卖合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在接到银行或甲方通知后10日内补足首期款。逾期乙方应按买卖合同第七条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无法按时付清房款或补足首期款而申请退房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合同解除及备案注销手续,合同注销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手续完结后由甲方扣除总房款百分之十的金额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并退回乙方已付房款余额。

第四条关于商品房交付的补充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及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在达到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政府规定商品房交付证明条件时即达到交付标准,甲方以《入伙通知书》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日期早于买卖合同的交付日期,则以《入伙通知书》中的通知交付日期为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视同乙方已完成商品房的交接。甲方以电话通知的,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或入伙通知书。不论甲方以何种方式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未能收到交付通知或入伙通知书的,均以买卖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乙方有义务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截止日当天前往房屋所在地办理交接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2、遭遇不可抗力(如因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的市政配套设施、设备之延误或非甲方所能控制或抗拒的其他事件等),甲方有权据实予以延期,并无需承担因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除不可抗力外,因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法令,或因政府部门进行与本项目关联的市政工程发生突然事件,或因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房屋无法交付及(或)市政基础设施不能如约达到使用条件的,甲方可以据实予以延期,并无需承担因此逾期交房及(或)市政基础设施不能如约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责任。

4、该商品房须按报建建筑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如交付验收中发现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瑕疵,乙方应于验收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质量瑕疵异议,并要求甲方按实情负责修补或给予合理解决,乙方不得借此拒绝收楼,否则甲方不需承担逾期交楼责任。甲方收到乙方提出的质量瑕疵异议后,做出处理意见与方案,乙方应当对甲方采取的处理措施给予配合。如乙方以拒绝、拖延或其它方式不配合甲方采取处理拖施时,视为乙方撤回质量瑕疵异议。

5、如乙方未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包括支付全部购房款及面积补差款、违约金、因乙方逾期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或契税、以及未按政府或房管部门要求提供买卖合同备案须提供的资料,造成买卖合同未备案或未能办理产权登记等),甲方不承担逾期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等一切相关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推迟该商品房的交付时间直到乙方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自甲方将本商品房交付乙方(或视同乙方完成商品房交接)之日起,本商品房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与该商品房有关的一切税费及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照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五条关于保修责任的补充

1、甲方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时,乙方应对甲方保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若因乙方拒绝甲方入场维修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若因与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物业或公共配套设施发生质量问题而需要在乙方场地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给予配合,并应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之日起7天内为相邻物业或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提供便利,否则因此造成延误维修而导致相邻物业或公共配套设施损害加重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维修完成后维修单位负责将损坏的乙方所购商品房恢复原状。

第六条 关于庭院、露台、花园等使用的补充

1、乙方同意:本小区其他业主享有其所购房屋连带拥有的庭院、露台、花园(含首层、天台、平台、屋顶花园,下同)的使用权并负管理义务,乙方放弃对该庭院、露台、花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2、乙方若购买有相连庭院、露台、花园的房屋单元,庭院、露台、花园面积和围合开关具体以交付本商品房时的现状为准。乙方对该等庭院、露台、花园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有房地产权证的除外)。乙方不得对庭院、露台、花园面积和围合形状进行更改,不得随意乱搭建和开挖地面,只能作绿化使用,并且在使用时必须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应当遵守国家以及本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的规定,服从和遵守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

3、乙方因所购房屋连带拥有的庭院、露台、花园使用权,如该庭院、露台、花园的面积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甲方的原因等未能实现交付的,不影响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的交付,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收房或主张退房。

第七条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书面答复,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若按照政府部门的行政规划要求变更的,乙方可解除买卖合同,但甲方不退还利息。

2、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的,属于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之乙方,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不解除买卖合同。

第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补充

1、如乙方选择委托甲方办理《房地产权证》:

(1)乙方特此委托甲方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以及申领《房地产权证》;甲方根据《城市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

(2)乙方须在交接商品房时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内签署一切必需的文件,并向甲方提交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需要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及缴纳相关税费及代办费用。

(3)乙方选择按揭贷款的,如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有要求将《房地产权证》直接交由其保管的,甲方可直接将产权证交给银行,乙方不得有异议。

(4)若发生下述情况,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时间相应顺延:乙方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履行本条第(2)款的义务;该商品房经过测绘后,若乙方必须办理面积补差手续而乙方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第五条及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及时办理的。

2、如乙方选择自行办理房地产证,由甲方通知乙方并交接办证资料之日起,自行向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证。甲方负责在乙方办理房地产证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3、若因政府行为、不可抗力、买受人行为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或资料的,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乙方暂不符合在佛山市购房的条件,因此暂不能办理房权登记的,根据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自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受理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关于买卖合同解除(变更)的补充

1、甲方或乙方按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行使解除权时,自守约方解约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

2、乙方按照买卖合同第十条行使解除权的,应在甲方发出的规划、设计变更通知上载明答复期限届满之日前,如甲方没有发出书面的变更通知的,则乙方应于交楼通知书载明的收楼期限届满之日或合同约定的交房截止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将解除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则视为乙方同意变更,并放弃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3、乙方按照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其他条款行使解除权的,应在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解除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4、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甲方拥有对该商品房完全的所有权。

5、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的,双方同意: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商品房价格1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退还乙方购房款前将违约金先行予以扣除。

6、因买卖合同解除,乙方须退回房屋的,乙方应当在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恢复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原状并将该房退回予甲方,若有延期交付或延期恢复原状的,乙方承担按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千分之一的赔偿金,甲方有权在退还乙方购房款前将此赔偿金同其他应扣余款一并扣除。

第十条关于合同注销登记的补充

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如买卖合同已办理了登记备案,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共同办理完结登记注销手续。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登记注销延期办理的,甲方有权顺延向乙方退还已付房款余额(如有)、违约金(如有)和利息(如有)的时间且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乙方配合办理完毕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以下空白,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乙方代理人(签章):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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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注意事项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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