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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7:28: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院医疗技术准入和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医疗技术准入和管理机制,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医院医疗技术准入和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技术,是指本院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

第三条 各科室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必须与我院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符合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医疗技术管理规范。不得在临床应用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医疗技术。

第五条 医院依法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管理制度,对医疗技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医务科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负责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由本院审批(附件1:颐宁医院第一类医疗技术目录)。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由重庆市卫生局审批(附件3:重庆市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目录)。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审批)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附件4: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二)高风险;

(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四)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七条 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本院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开展的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项目必须是卫生部公布的准予开展的项目。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核,由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医务科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实行第三方技术审核制度。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类医疗技术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医务科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报请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再向重庆市医学会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一)该项医疗技术符合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诊疗科目;

(三)有在本院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助条件;

(五)该项医疗技术通过本院医学伦理审查;

(六)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有安全、有效的结果;

(七)近3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

(八)有与该项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

(九)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第

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应当提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应科室设置情况;

(二)开展该项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三)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四)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五)本院医学伦理审查报告;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各科室每年向医务科报告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由医务科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必要时,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 医院建立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和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

第十二条 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展不同级别的手术进行限定,并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

第十四条 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二)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三)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四)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五)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六)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出现第十四条第

(一)、

(二)款情形的,申请负责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注销诊疗科目下的相应医疗技术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出现第十四条第

(三)、

(四)、

(五)、

(六)款情形的,申请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组织对医疗技术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论证。根据复核结果和论证结论,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继续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决定,并对相应的医疗技术目录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批准临床应用该项医疗技术的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一)与该项医疗技术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设备、设施、辅助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带来不确定后果的;

(二)该项医疗技术非关键环节发生改变的;

(三)准予该项医疗技术诊疗科目登记后1年内未在临床应用的;

(四)该项医疗技术中止1年以上拟重新开展的。

第十八条 未经本院批准,医务人员擅自开展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执业医师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本制度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附件1:第一类医疗技术目录

附件2:高风险诊疗项目目录

附件3:重庆市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目录

附件4: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

附件5: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申报表

附件6: 新技术、新项目审批表

附件7新技术、新项目年季度工作报告表

附件8: 新技术、新项目年度工作报告表

201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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