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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中村改造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5: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城中村改造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原因、补偿利益归属分析和办案实务难点 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星罗棋布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实施拆迁改造,近些年已成为各大城市建设中的普遍现象,然而,由此引发的分家析产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这类纠纷涉及拆迁补偿款项动辄数百万元,社会影响不容忽视。但对于此类纠纷如何处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亟待依法进行规范。

一、纠纷产生的原因

虽然此类分家析产纠纷是城中村改造所引发的,但究其原因,不外乎人为因素和制度因素两方面。

(一)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不规范,是形成纠纷隐患、引发诉讼的人为因素 城中村改造多有不规范之处。首先,为了“按时”、“按命令”完成城中村改造任务,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过程没有充分尊重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处分权,该协议通常由宅基地登记的户主签字,其他成员无法参与协商,更无权在协议文本签字。其次,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内容不规范,没有明确家庭成员的共有权利。为了避免家庭内部争议对城中村改造的不利影响甚至阻碍,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拆迁人采取回避被拆迁家庭内部矛盾的做法,协议内容不明确被拆迁人具体包括哪些家庭成员,结果导致家庭内部纠纷在房屋拆迁前搁置、形成隐患,在被宅基地户主“独占”获得拆迁补偿财产后,其他家庭成员未能实际取得相关权益,而协议内容又未作出明确约定,诉诸法律要求分家析产。而且,协议履行过程也为分家析产纠纷埋下了隐患因素。补偿款项通常只支付至户主一人名下,结果户主“独占”甚至挥霍补偿款,引起其他家庭成员对财产分割诉求和争议。

(二)法律规范滞后,是产生纠纷的制度性因素

不论哪种性质法律行为或纠纷,有法可依是避免和实现规范处理的前提条件。虽然国务院几年前即欲出台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定,但受于各方压力等因素,至今仍难产未予颁布。而城中村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即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对于城中村改造、分家析产纠纷,我国没有专门系统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也未规定和实施对农村房屋统一登记确权,农村房屋无房屋登记证书。对于城中村改造、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依据,仅可从《民法通则》、《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房地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中找到零散规定,即使找到,也不能简单套用。

二、对拆迁补偿财产的权利主体分析意见

在处理城中村改造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时,确定补偿利益归属即其权利主体,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工作,也是重点、难点工作。

笔者认为,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该规定对于确定补偿财产归属的权利主体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征用个人财产应当对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进行补偿,参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虽然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但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虽多未登记产权,但实际上归属农民私人所有。即使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模式是按照宅基地面积计算补偿利益金额,但不应以宅基地是无偿取得的福利性,抹杀其涵盖着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性质。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1 归属判断补偿利益归属,应是基本原则。

(二)对于此类纠纷,要区分被征收拆迁的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性质,是个人所有、夫妻共有还是家庭共有。如被拆迁财产系个人所有,则补偿原则归属个人;如被拆迁财产系夫妻共同所有,则补偿也应归属夫妻所有;如被拆迁财产系家庭共同所有,则补偿应归属家庭共有。

(三)实践中,在对补偿款(房屋)进行分家析产分配、分割时,笔者认为,还需结合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偿财产的构成、价值计算、征收拆迁财产源起等,给予综合考虑。

补偿财产构成,通常为货币补偿款、置换房屋面积补偿、过渡费、搬迁补助、搬迁奖励、社会保障金等。从补偿财产的价值计算看,多为根据宅基地面积或房屋面积,或者二者结合计算得出补偿财产价值。也有极少情况是按人头计算补偿财产价值的,即被拆迁户有多少人,每人多少钱或多少面积的安置房面积。按人头补偿的补偿方式,在确定拆迁补偿款(房屋)的归属时比较简单。如是按宅基地面积补偿(比如太原市杨家堡村)或者按房屋面积补偿(比如太原市南寒村),则比较复杂。笔者认为,应根据现有法律关于土地补偿、共有的规定及其精神要求,准确理解和执行“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1、对被拆迁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具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家庭成员,原则上都应作为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和补偿安置财产的权利主体,享有拆迁安置分配的补偿款(房屋)。

2、某个或某几个家庭成取得的宅基地或房屋后,其他家庭成员因婚姻、出生等原因在被拆迁财产(宅基地、房屋)已形成后“加入”家庭关系,被拆迁财产宅基地面积也未因人增加而增加,新家庭成员也未共同投资新建、翻改建房屋的。新家庭成员,即使与原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多年,因其是对宅基地是使用状态而非贡献形成的法定权益,区别共有权、使用权、使用状态,则这种情况下的新家庭成员不应具有补偿款(房屋)的分配权。

3、要注意过渡费、搬迁补助、搬迁奖励、社会保障金的分配,如是以人头计算形成的,则作为补偿项目计算依据的人员,均应享有相应项目金额财产的分配权。如是按拆迁房屋面积或宅基地面积计算的,则对被拆迁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不享有共有权的家庭成员,原则上就不能享有分配权。

4、分家析产涉及到赠与、继承的,对赠与、继承部分的财产相应补偿利益,应当同时遵守合同法、继承法等相关规定。

(四)实践当中,对于补偿利益归属的权利主体,常会发生以下几种错误认识和判断,应当避免。

1、“户主说了算”。即:城中村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户主说了算、老人说了算,愿意给谁就给谁。

2、“唯宅基地登记论”。即: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因此,应以宅基地登记的家庭成员为准,未作登记的人员不能作为拆迁安置补偿财产的权利主体。

3、“外嫁者不得论”。即:不论户口或宅基地登记或房产情况,外嫁的姑娘的没有份。

4、“分家析产时大人的事”。即:家庭财产所有权分家析产是成年人的事,未成年子女没有份;

5、“唯户口论”。即:农村户口就代表了身份问题,宅基地证书虽有登记姓名但户口不在村里的人员尤其是农户已转成非农户的人员,分家析产时,就不能分割拆迁补偿款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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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际使用者得补偿论”,即:不论户口、宅基地登记,只要是房屋或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权人,即均可要求补偿款(房屋)。

三、城中村改造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诉讼实务中的“五难”

(一)取证难。城中村改造比较敏感,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国土、房管部门一般不予出具证明文件,而且,往往最基本的证据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委托人难以提供,导致无法判断拆迁补偿情况,也导致立案难。尚未立案,也不可能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而依法申请信息公开,也存在诸多限制。

(二)立案难。法院对于涉及城中改造的纠纷,曾经实行一刀切的不予立案。不过,这种现象近几年有所改善。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在立案时,需提供对方身份、住址等情况。因此类分家析产纠纷涉及人员多,而相关人员搬离被拆迁住所后四处租房居住,无固定住所,甚至联系方式也发生变更,根本无法联络。一般,公安机关以涉及隐私不予开具对方户籍证明,委托人也无法提供对方准确身份情况;因无法提供对方的居住情况、联系方式,导致立案难。

(三)调解难、判决亦难。由于争议人员比较多,众口难调,且涉及金额标的动辄数百万元,金额较大,加之有的村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虽然纠纷双方互为家庭成员,但面对巨额财产,亲情显得苍白脆弱,往往是双方都不愿做实质性让步,较难达成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按理应尽快判决,然而,由于城中村改造的混论(“一村一策”实际上也是一种混乱体现)和法律规范的缺失,怎么判、判多少,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法庭的法官认识也不一致,往往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四)保全难。实践中,城中村发放补偿款集中于某一或某几个银行网点,所发放的补偿款也是支票,村民多将补偿款存入村集体某具体银行账户,作为入股资金以每年分取融资利息。对于这些事实和线索,即使是原告能够向法院予以提供,而法院也常以家庭纠纷或原告无法提供足额担保不宜保全,原告只能眼巴巴看着对方将补偿款转移、隐匿,而无能为力。

(五)依法难。目前,我国对城中村改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没有统一法律规定,全国各地为推进城中村改造,如西安、郑州、深圳、北京、南京、太原、浙江宁海县制定了各自的相关规定,但非常混乱,如何认识和适用这些规定,在律师办案和法院审案时,存在较大争议。

综上观点,笔者认为,要妥善解决城中村改造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面对立法完善周期长、难度大的大局背景下,较为可行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对城中村改造引发分家析产纠纷的司法裁判制定指导性意见。同时,司法解释也能起到规范、指引城中村改造的作用。同时,在立法、司法解释出台前,司法机关更应当尽可能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对本文提到的诉讼实务中的“难点”更应主动作为,不宜简单司法和草率不作为(不立案、不取证、不保全等),主动化解取证难、立案难、保全难等问题。作为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对可能碰到的问题,要提前预判,方能帮助当事人合理确定诉求,并最终帮助当事人合理有效的维护在城中村改造分家析产案件中的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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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

分家析产纠纷民事诉状

调解分家析产纠纷

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

对“城中村”改造的思考

对城中村改造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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