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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1 18:29: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汝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设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

第二章 案审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二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案件审理经验,指导各项审理工作。

第三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9至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其他委员由局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大队负责人组成。局分管法制的领导协助主任委员协调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政策法规科负责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局长因工作变动由新任局长任主任委员,其他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增补的,由主任委员指定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决定。

第三章 案审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研究、探索全局性、指导性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或事项: (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财物的案件; (二)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万元(规划违法案件处罚金额超过20万元)的案件;

(三)行政审批收费超过2万元的事项(按程序进行拍卖的除外);

(四)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五)拟撤销或者变更已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案件;

(六)当事人提出听证且应当举行听证的案件; (七)定性或量罚存在较大分歧,难以统一意见的案件; (八)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拟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案件;

(九)提起行政复议、诉讼须由市局提交答辩的案件;

(十)提起行政处罚赔偿案件及调解行政赔偿金额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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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特大、疑难的案件。

第四章 案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案审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案审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原则上按主任委员或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时间顺序安排。对确需提前讨论、决定的,应经主任委员批准。案审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关单位应当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由委员会办公室在开会前一日将主要材料发送各委员和列席人员。

第八条 案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委员主持。主持人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九条 案审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的有关科室、大队负责人、承办人应当到会列席。承办人对讨论的事项应当做好准备,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进行汇报,并负责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十条 案审委员会会议议事程序如下:

(1)案件承办单位向与会人员全面说明案件基本情况(包括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处理建议及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由办理部门说明该审批事项的基本情况)。

(2)政策法规科向与会人员说明案件审核情况(包括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是否存在处罚失当),阐述审核意见;

举行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向与会人员说明听证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陈述申辩情况、新证据),阐述听证意见;

(3)与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就案件处理发表各自意见;

(4)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表决形式集中多数人意见,形成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会议:

(1)参会人员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的;

(2)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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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案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对议题应当展开充分讨论。案审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超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少数人不同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第十三条 案审委员会的决定,各有关科室、支队、大队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主任委员或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重新提交讨论。

第十四条 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作会议记录,并将决定事项整理成文件,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报主任委员批准,报送相关上级单位、领导,印发有关科室、大队。承办单位应当将“决定”附卷备查。

办公室负责整理、记录会议讨论内容,并经与会人员逐一签字确认,交由相关部门对讨论决定事项予以落实。必要时,起草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对于审理委员会已作出决议的案件,又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的,可由主任委员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复议。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全面执行审理委员会的决议,不得擅自改变会议议定事项的内容。

第十七条 案审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以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审理委员会讨论情况和决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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