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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4:03: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准确地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理我局有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适用本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三)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四)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五)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三条 局设立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审委会”),负责审理全局立案查处的行政案件。审委会设委员九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

第四条 审委会下设案审委办公室,具体职能如下:

(一)负责行政执法案件初审;

(二)组织召开审委会会议;

(三)负责审委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条 凡立案查处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于案审会会议召开三日前报送审委会办公室初审。

报送审委会办公室初审应具备下列案件材料:

(一)《立案审批表》

(二)有关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案审委办公室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报送的全部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工作自接到报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审毕。初审结果如下:

(一)对案件材料不齐全的,责成案件承办构补正或纠正;

(二)对案件材料齐全的,提交审委会审议。 第七条 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

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对给予行政相对人较重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当由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单数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对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由三人以上单数委员参加集体审议。

听证范围的案件是指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案件: l、责令停产停业的;

2、吊销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或者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

3、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0元的。

第八条 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审委会人员与审理案件有直接关系或其它关系,应当回避或书面申请回避。

第九条 审委会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案件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程序违法的,由案件承办机构补证或者纠正。

第十条 审委会审理案件应制作《行政案件审理记录》,对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处理意见作出后,出席会议的委员都在《行政案件审理记录》上签字。

第十一条 审委会应当将处理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其中属于听证范围的,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审委会应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审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15日内组织听证。听证会由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审委会在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3日内,应持有关情况和笔录报送主任委员;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审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局长对审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签发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审委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的处理决定书,并应当严格履行执法文书交接核准手续。

第十五条 审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案件承办机构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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