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企业/公司/集团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企业/公司盖章,集团由母公司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制企业非因法定登记权限调整发生迁移的,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4、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5、迁出的,提交拟迁入登记机关同意的文件;迁入的,提交原登记机关同意迁出的文件。
注:
1、企业/公司/集团由原登记机关迁移至其它登记机关时适用本规范。如迁移登记涉及登记管辖权的授权,应当一并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60】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l、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非公司企业法人因隶属关系变化申请变更登记机关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4、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企业向拟迁入登记机关申请从原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适用本规范。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江苏工商网(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