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地址迁移指南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企业迁移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登记条件
企业/公司由上级登记机关迁移至下级登记机关、因住所变更导致登记管辖变更,应按规定办理迁移手续,并在迁入新址前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企业迁移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企业迁移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到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迁入应提交的文件
l、企业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企业由原登记机关迁移至其它登记机关时适用本规范。如迁移登记涉及登记管辖
权的授权,应当一并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
记网》(#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
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
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
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
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
其它具体内容;第
2、
3、
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
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
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