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承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工程内容:
二. 承包范围及工期
1.承包范围:2.施工工期:
三. 合同价款
1.
本合同总价: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
四. 付款方式
1.工程开工之前付工程决算总额的,计元(元整 )。 五. 双方责任
1.发包方工作
1) 提供施工路由,负责施工占地、路径及清障工作; 2) 负责项目范围内的施工用水、电的接入点的提供; 3)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4) 组织施工图方案审核;
5) 发包方未能履行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方赔偿承包方
有关损失,工期顺延;
6) 此工程在未交付发包方之前,若有第三方对工程造成了损坏需由发包方协调对承包方
进行合理赔付。
7) 因施工破坏的路面及绿化等由发包方自行恢复; 2.承包方工作
1) 根据发包方提供的座标点和工程施工路由图施工;
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
规定;
3) 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非人为因素而导致的损坏,承包方予以修复;如发包方要求
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对工程部位进行保护,相应追加的合同价款,双方另行商定; 4) 承包方保证本工程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维护的情况下使用良好,质保期内出现质
量问题,承包方负责免费维修和更换零部件。
六. 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1) 此工程的施工及各种材料均需符合国家、行业和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提供符合要求
的检验报告;如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 此工程电缆敷设、构筑物的建造需严格执行室外电缆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05D4
标准设计图集。
4) 本工程所采购的设备质保期为:自送电之日起半年。
5) 质保责任:本工程所有的电缆套管工程和设备基础工程为本工程的质保范围; 6) 本工程未约定质量保证金,但承包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6)所述工程内容进行质量保
证,如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未尽保修责任,发包方可以提出索赔。 2.检查和返工
1)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
发包方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 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方需进行改造直至符合约定标
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 发包方的检查检验以不影响正常施工为前提。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
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反之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4) 因发包方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双方另
行签订补充合同。
七.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发包方验收合格,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发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 发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过12小时。发包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方应承认验收结果。
3) 经发包方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验收12小时后,发包方不出据验合格单
则视为发包方已经认可验收合格,承包方可继续施工。
八. 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安全防护
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方承担。3.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九. 设计变更
甲方有权对本工程进行变更,但所有的变更应书面发出。
十.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以及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如果因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履行受阻时,相关的履行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
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3.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个日历天内通知对方,并应在事件发
生后14个日历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给另一方核查和确认。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一.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代表签署“补充协议”后生效,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承包方施工完毕通过验收、送电完成并收回合同款后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造成的合同终止买卖双方不承担任何由于终止合同一部分或全部而由第三方向各自提出的各项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可以履行的部分仍继续执行不受影响。
5.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发包方,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十二. 合同文件
1.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发包方执两份,承包方执两份。
2.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合同条款; 现场指令;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结合本工程双方共同制订的各种管理制度及办法,视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会议纪要。
十三. 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包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包方: (盖章) 地址委托人: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 帐 户:
承包方:(盖章)地址:
委托人:
电 话:传 真:开户行:帐 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