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档案统计包括档案数量、保管状况、鉴定情况、
利用情况及档案部门基本情况的统计,档案部门要建立上述各种情况的登记簿,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条 各类档案的统计由分管的档案人员负责统计,档
案统计工作的汇总表,由单位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填报。
第三条 要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系统性和及时性,做
到完整、连续、报送及时。
第四条 对于上报的档案统计报表,由本单位负责人和统
计人员签字并对统计资料、报表的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定期统计档案利用情况,每年年末统计当年档案
借阅人次、卷数,总结档案利用效果。
第六条 各类档案统计报表及综合统计表,均要保留一份
存档备查。
《档案统计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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