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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1 22:06: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教学仪器设备是院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确保实验实训实习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精神及董事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在主管院校长的领导下,由实训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条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应坚持“专管专用”的原则,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为己有。各实验实训室要积极挖掘场地和设备潜力,开发其功能,不断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范围:

1.实验实训室使用的仪器设备,凡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者,均列入教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

2.价值在2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其它教学仪器设备配套的,属于附属设备或附件。这类资产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3.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以及单价虽不满2万元,但在国内、院内比较稀缺的均为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

4.单价在10万元以上以及国家科委规定统管的二十三种精密仪器均为大型设备。

第五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管理办法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另文规定。

第六条教学设备的计划编制审批及购置

1.院校各教学单位要根据院校发展规划,认真制定专业实验实训室发展计划。按照专业及课程设置,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求,分别轻重缓急,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计划的编制应注意设备投资效益,避免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2.教学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由各实验实训室认真按要求填写,报院校长审批,提请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对计划表内容填写不全的设备,实训中心有权不予受理。

3.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由总务处按董事会批准后的计划统一按计划进行购买。

二、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与入帐

第七条建立严格的教学仪器设备验收程序。仪器设备到货后,实训中心应会同总务处有关人员及时开箱清点,按照“仪器设备验收记录表”的有关内容认 1

真检查和填写。技术验收工作由实训中心组织专业教师共同进行,设备验收完毕后签署意见。对出现数量不准确、型号规格不符或是仪器设备不合格等的情况,要及时将书面意见提交至总务处,以便后续做好处理工作。

从国外引进的设备,要成立专门验收小组,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各项事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第八条所有购进的教学仪器设备,均要及时登记入帐。财务处、总务处应会实训中心坚持每年对帐、卡、物核对一次,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及报废

第九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结合实验技术人员的聘任,实行岗位责任制。同时制订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对各种压力容器的使用,更要注意严格执行制度,务必安全操作。

第十条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如说明书、装箱单、维修、改装记录等)应严格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十一条加强仪器设备经常性检查、检验工作。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修理。本单位不能维修的要报总务处进行处理。基准仪应根据计量部门的规定按时送检,使仪器经常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实验室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必须事先向总务处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董事会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后,技术鉴定合格按要求予以验收入帐。

第十三条所有教学仪器设备不允许擅自拆卸或转移至其他场地。如果确实需要,必须由使用单位(使用人)写出报告,报实训中心审批,必要时需经主管院校长批准。大型精密仪器部件、附件严禁拆卸。拆卸部位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第十四条凡已不符合教学要求的仪器设备,经改装后可以应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过改装确能提高精度的,应鼓励改装利用。但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科学论证、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经实训中心签署意见报主管院校长审批后,方可改装。改装工作结束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并按要求调整有关的帐卡。

第十五条在设备使用过程中,设备管理人员要认真研究设备管理的经济规律,对设备的技术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指标,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大力开展横向联合或技术服务,努力提高仪器设备投资效益。

第十六条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的积压和浪费,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教学仪器设备设备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一般仪器设备必须经主管院校长批准后方可借出。精密、贵重仪器一律不得外借。经批准借出的仪器设备,借用期不得超过一周。借用仪器设备的手续及注意事项:

1.借用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借用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实训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院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实训中心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向外借出仪器设备。

2.借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人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精密程度及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严格按照仪器设备借出时的技术指标详加验收。若有损坏,借用人或借用人所在单位必须负责修理或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对于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可申请报废,按“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另行制订)执行。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按“实验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处理及赔偿办法”(另行制订)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院校长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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