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路人甲,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某某市某某区红城小区8号楼261室。
被执行人:路人丙,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某某市某某区三道街六小综合楼32号。
被执行人:路人乙,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某省某市监狱。
上列当事人间,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某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X民三终字第X号终审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请 求 事 项
1、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借款损失1002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请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271元。
4、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 实 和 理 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判决,并制作了(2013)X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二项判令被执行人路人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申请人借款损失100200元。被执行人路人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9084元,由被执行人路人丙负担。保全费1620元由被执行人路人乙负担。另有被申请人路人丙所拥有的XXXX号尼桑天籁车可作为可供执行财产,XXXX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X民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该车进行了查封。
判决生效后至今,被执行人一直未有自觉履行给付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2013年12月18日
附:
1、XXXXX人民法院(2013)X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2、XXXXX人民法院(2012)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